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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3: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仇岳沅,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向阳村仇家02号。联系电话:13616589513

被申请人盛寿钟,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向阳村仇家68号。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信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及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饶中民一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此案予以重审。 事实和理由:

原审认定事实有误。

2010年2月17日,申请人仇岳沅因相邻宅基地的田埂所有权问题与被申请人盛寿钟发生争执,并相互拉扯。引起其中一方受伤害。后经过判决前双方谈判。申请人愿意负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但对方必须撤消刑事与民事诉讼并书面协议。(为不受刑事责任当事人只想把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被申请人一方用欺骗的方式骗取更多的赔偿:1.被申请人无权撤消。2.欺骗申请人负全部责任。3.申请人最终被判管制2年。)。打架是双方的事情,被申请人首先欺骗申请人,已经违约在先,应该取消双方提出的赔偿协议书。

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提出以下请求:

一, 请求赔偿金额以清单式的计算方式记录在判决书内。

1, 误工费(元/天)(被上诉人误工时间不准确,故意拖延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失日评

定准则》(GA/T521-2004)评定依据:10.2骨折类,第10.2.15

髌骨骨折评定误工时间为120天。请求法院重新合计时间。)

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发《2010》133

号文件)关于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为27480元。(27480元/年除去365天等于75.287元/天)。

3, 提出关于过期的暂住证和假的证明机构。(理由:被申请人自

己认可在多个地方工作,并且在山东鲁珠水泥厂工作过。并

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被申请人属于农村户口。被

申请人以种田为生,没有稳定收入。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是泥

工。(村委不是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也不是鉴定部门,不能作

为认定机构)。 二,二次手术医疗判定不符。被申请人第二次住院手术其间,所有费用不属于赔偿责任范围内。理由:

1,被申请人第一次治疗后出院。出院小结记录手术成功,完全可以康复出院。

2,第二次住院,入院记录陈旧性骨折,而被申请人提供不了证据,未能证明第一次手术失败。退一步说:手术失败是医院的责任,应当由医院承担。不能强压给上诉人。

3,申请人已经向法院提出申请,调取被被申请人2010年2月17日至2010年6月7日之间所有医疗资料。证明被申请人第二次入院与申请人无关。(再次向法院申请查询被申请人第二次手术所有的医疗资料)

4,申请人在一审开庭时播放了被申请第一次出院后可以普通劳动,可以适当的运动,而一审开庭时,被申请人还是需要柱拐杖才能行动。当时有视频为证。请求法院采纳并提出质问。

4, 申请人要求合实被申请人的所有费用(发票:医疗发票,检查发

票,交通发票,鉴定发票)。

四,后续治疗费用的鉴定,是否需要1万块。

五,被申请人鉴定依据和赔偿标准不准确。(增加40028元)

1.被申请人必须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院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由司法部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文件来确定定残标准。事情起因:双方为田埂归属权拉扯引起髌骨骨折。属于民事侵权责任,应根据浙江省《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鉴定。被申请人不属于工伤范围内。因此,被申请人盛寿钟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报告书(2010)赣铭饶法医检鉴字第448号是有异议。请求法院或检察院委托司法机关根据受伤过程按浙江省《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现依法撤销江西铭志应用《GB/T16180-199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定残结果。其理由:一是该鉴定标准只能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这种特定的主体之间;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发生这种损害是由国家指定的机构,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而非社会鉴定机构或其他鉴定部门;四是按工伤鉴定标准评残以后,其伤残的赔偿标准远低于一般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比如:职工因工负伤,评定伤残等级为一级,它的赔偿标准为本人24个月工资,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若鉴定为伤残一级,它的赔偿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

而被上诉人在发生非工伤的人身损害(注:一般人身损害)时,选择《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而不选择浙江省《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标准。这是由于两个鉴定标准不同造成的。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远低于一般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而被上诉人计算赔偿时又选择赔付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即鉴定选择低标准,赔偿选择高标准的原因所在。若当事人提供的是以工伤鉴定标准的鉴定书。残疾赔偿金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应的工伤残疾赔偿金(或称残疾补助金)标准判决予以赔偿。

而被申请人利用两者之间相互冲突,明显违法了法律条款,增大赔偿

损失。包括精神抚恤金在内。所以,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重审,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仇 岳 沅

20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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