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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7: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离婚案件代理意见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婚后育有一子,但是男方疑心较重,老师怀疑妻子不忠,孩子不是自己的,女方无法忍受,提出离婚,男方不同意,女方无奈外出打工,分居两年,后找到本律师代理起诉离婚,考虑到双方婚前认识时间短、性格差异大、婚后未建立真正感情,无和好可能,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离婚。

附:代理意见

原告从某某一方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就争议焦点问题,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令离婚与否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结合本案事实情况,我们就前述情况,简要分析如下:

1、在婚姻基础方面:

原、被告双方婚前经人介绍认识时间不长,在双方相互缺乏必要、足够了解的情况下草率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相当薄弱。

2、在婚后感情及离婚原因方面:

由于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婚后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而争吵,始终未建立起基本的夫妻感情。

3、在夫妻关系现状方面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等原因现已长期分居,在分居此期间,原、被告双方的关系不仅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反而加剧恶化,争吵已成为家常便饭,双方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因此,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已没有任何意义。

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婚姻关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的,而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若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因此,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婚姻法》第32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精神及第2条的规定,恳请法庭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抚养权请法院结合双方情况依法处理。

三、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如调解女方愿意附条件放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合理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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