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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36: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

“科学研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2010年11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科学实验中心暂行管理办法》,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将竞争机制引入科研项目,加强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文科中心“科学研究工程”设立的非开放基金项目。

第二条 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广西文科中心)项目设立的宗旨是:针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领域和方向设立科研项目,开展联合攻关,积极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力争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为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形象化的标志性检验尺度。

第三条项目的组织体现“公开竞争、择优立项、铸造精品、打造团队”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标、委托、自由申报等方式。

二、项目申报

第四条广西文科中心科学研究项目类别包括:重大项目、委托项目、一般项目。

第五条重大招标项目由广西文科中心学术委员会依据文科中心项目设立的宗旨确定相关重点研究领域的招标课题,面向广西文科中心所依托学校(广西师范大学)招标。委托项目由广西文科中心学术委员会根据《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09~2011)》“科学研究工程”建设规划的重点研究领域与内容确定重要研究课题,面向广西文科中心所依托学校(广西师范大学)委托研究。一般项目由广西文科中心根据《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发展规划(2009~2011)》“科学研究工程”建设规划的研究领域与内容,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战略部署,设立课题指南,面向广西文科中心所依托学校(广西师范大学)接受课题申报。

第六条 各类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

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项目强调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鼓励联合高校系统的相关专家以及与研究课题有关的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研究工作。

3.每个申请者作为主持人限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国家、省部、市厅级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及已发表出版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不得将已有的研究成果作为项目申报。

三、项目评审

第七条项目评审贯彻公平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委员会主要由广西文科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所有项目均由广西文科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经费额度。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广西文科中心向申报者发出《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八条获得立项的项目由广西文科中心和项目主持人以项目合同书的形式明确责、权、利关系。

四、项目经费

第九条广西文科中心项目的科研经费,采取“一次批准、分期拨款”的办法,由广西文科中心和财务部门管理监督使用。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条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支付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他费用。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的支出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劳务费的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其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财务规定,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设立单独的经费科目帐号。

1.项目责任人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的经费预算方案,保证将项目经费用于科研本身。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2.学校财务部门和广西文科中心对项目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五、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二条广西文科中心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每年12月20日前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中期检查应针对《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申报书》提出的中期研究成果要求,由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项目发展趋势,对后期研究工作及经费使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遇到下列情形之一者须报广西文科中心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改变成果形式;

4.推迟完成时间;

5.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六、项目结项与成果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研究成果需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成为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提供形象化的标志性检验尺度。

第十五条广西文科中心项目原则上必须按期结项,无特殊原因,不能延期。

第十六条为了评估研究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系列论文、研究报告、工具书等。

2.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广西文科中心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其他校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后出具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3.重大项目、一般项目须分别达到以下目标管理指标方可结题。

重大项目目标管理指标:(其中(1)-(3)项指标为须达到的指标;(4)-(5)项指标至少须努力达到其中一项)

(1)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2)以项目责任人或参与者为首席专家纵向获得教育部以上级别的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科研项目,或经费总量不低于50万元的其他纵横向项目;主要子课题在研期间均须申报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且至少有两项获得立项;

(3)在学校认定的人文社科奖励期刊发表论文6篇以上(我校为第一完成(通讯)单位且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与项目相关的专著一至两部;

(4)项目整体研究成果必须具备冲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广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实力和水平(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各子项目成果须具备冲击广西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二、三等奖的实力和水平(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5)项目成果为厅级以上决策所采纳。

一般项目目标管理指标:(其中(1)为必须达到的指标;(2)—(5)项指标至少须达到其中一项)

(1)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2)以项目责任人或参与者为首席专家纵向获得省部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经费总量不低于6万元的纵横向项目;

(3)在学校认定的人文社科奖励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我校为第一完成(通讯)单位且第一作者);或出版与项目相关的研究专著1部。

(4)成果为厅级以上决策所采纳。

(5)项目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科研奖励(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4.申请结项者须填写《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结题申请书》,并向广西文科中心提交相应课题研究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归档。

5.广西文科中心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其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由广西文科中心经费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系列论文、研究报告、工具书等),由广西文科中心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申请奖励时应注明“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注重成果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广西文科中心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鼓励项目负责人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成果。鼓励研究成果提交各级党委、政府作为决策依据。

2.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3.项目负责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并上报广西文科中心。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4.广西文科中心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学校出版社对中心研究成果的出版、宣传、品牌包装打造给予政策倾斜。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省普通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5.《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科学研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科学研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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