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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媛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3:43: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目 录

一、概述...........................................................2

二、法医学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3

(一)法医学鉴定结论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主要区别3

(二)法医学鉴定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的区别 .......................................................3

三、法医学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证据价值 .............................4

(一)法医学鉴定在现场勘查中的作用............................4

(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价值 .......................6

四、如何提高法医学鉴定人的证据意识 ...............................7

(一)充分认识法医学鉴定的局限性 ..............................7

(二)高度重视法医学鉴定的程序性 ..............................7

(三)充实法医学鉴定工作者的法律知识..........................7 参考文献: ........................................................8

一、概述

司法实践中,科学鉴定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按照鉴定对象的特点及鉴定所应用的原理、手段和方法的不同,较为常见的专业技术鉴定,主要包括法医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等,其中法医学鉴定构成了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

法医学是以医学、生物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人体伤亡、病理和生理状态等问题的一门科学。在实践中,对法医学鉴定的理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法医学鉴定是指法医学鉴定人接受指派和委托,对案件中涉及的医学问题进行检验和分析的活动;其二,法医学鉴定是指法医学鉴定人运用法医学知识和方法,按照司法、执法机关的送检目的和要求,在对需要鉴定的活体、尸体或物证进行科学的检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一般所涉及的法医学鉴定是指第二层含义。

法医学鉴定的主要特征:

1、法医学鉴定是法医学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医学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定的结果,是一种有医学科学根据的意见。科学性,是法医学鉴定的灵魂,也是法医学鉴定发挥证据效力的源泉。

2、法医学鉴定以法医学鉴定书或检验报告为表现形式。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学鉴定人将司法、执法机关送检的材料进行检验、鉴定后,根据检查结果和结论写成的书面报告。其基本格式包括绪言、案情摘要、检验、说明及结论五个部分。法医学检验报告是法医学鉴定人根据委托人送检的目的和要求,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检材进行检查(实验)后所作的客观记录。鉴定人对实验或检查结果不加任何主观分析、推理,如毒物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等。无论何种表现形式,法医学鉴定只解决与案件有关的医学问题,而不解决法律问题。

3、作为证据的是法医学鉴定,而非法医学鉴定人。法医学鉴定人出庭举证接受诉讼参加人的询问,是法医学鉴定人参加质证的重要环节。

证据价值是有关证据能力和证据力大小的综合量值。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能被采用而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被法律所容许的证据资格,体现了证据的合法性。法医学鉴定的证据能力是指法医学鉴定成为法定证据必须具备的条件,其主要体现在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上:(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合法的资质;(2)鉴定程序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而且证据链完整;(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完备,

2 注明了鉴定是由、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意见明确。

研究法医学鉴定的证据价值,能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各类证据的功能、地位与证明规则,充分认识到法医学鉴定与各类证据的区别及其在诉讼中的证据作用,加强鉴定人科学举证责任意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二、法医学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法医学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他们都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因而都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证据存在和表现形式上来看,法医学鉴定意见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都属于能言词证据,因而具有言词证据共有的特点。另一方面,从法律自身的属性来讲,法医学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还存在很大的区别。

(一)法医学鉴定结论同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的主要区别

1、法律对主体的要求不同。为保证医学鉴定的科学性,根据我国诉讼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医学鉴定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医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法医学鉴定资格,并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陈述者则不要求具备任何专业知识和技能。

2、法律对证据形式的要求不同。法医学鉴定属于要式证据,即法律要求法医学鉴定意见必须具备法定的格式要求,例如鉴定人在书写鉴定书时,除了要求鉴定人和复核人签名以外,还必须加盖法医学鉴定专用章,只有这样鉴定书才具有证据效力,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除了要求陈述者签名外,没有其他形式上的要求。

3、证据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不同。法医学鉴定属于鉴定意见的一种,是法医学鉴定人对案件中涉及尸体、人身、物证等的法医学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作出符合事实的科学结论,而不是对所见事实的直观描述;但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是陈述者对所感知或亲历事实的描述。

(二)法医学鉴定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实物证据的区别

1、证明方式和功能不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都是以各种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和客观存在的自然状态、属性为表现形式的一种证据;而法医学鉴定是以物证等证据材料为对象,进行检验、分析、鉴别,最终使各类证据材料产生证据价值,因而法医学鉴定意见具有转化证

3 据的功能,而其他证据没有这一功能。

2、检验结果不同。勘验、检查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直观检查、检验所做的客观记录,不加任何分析判断;法医学鉴定意见是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医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而得出的意见。

法医学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相互作用、相互印证,共同为查明案件真实性发挥证明作用。一方面,法医学鉴定意见通过印证和转化证据功能使各类证据实现证明价值;另一方面,各类证据通过证据价值的实现来辅助公安、司法人员对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使法医学鉴定意见更真实更科学。

三、法医学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证据价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将刑事证据分为以下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其中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办案,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对于犯罪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鉴定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些都充分证明了法医学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中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法医学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又是鉴定案件中其他证据是否真实的重要手段。

(一)法医学鉴定在现场勘查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诉法》第 126 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 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侦查。”在这个法条中明确了法医在侦查作用中的合法性。法医在侦查过程中,最基本的,也是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及时确定以下几方面:(1)案件发生时间;(2)案件发生地点;(3)案件涉及人物;(4)案件作案方式;(5)案件性质。

法医学如何解决这些实际问题。(1)推测损伤、死亡时间:确认死亡时间是法医学尸体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对凶杀案或死亡情况经过不明的案件,侦查工作要求检查人员尽可能准确地推测死亡时间。(2)确定案件

4 发生地点:发现尸体的地点很大程度上并非是案发的地点。按照常理来说,案发的地点会保留更多的案件证据,给警方迅速侦查破案提供了条件。(3)辨别死者身份:在法医学实践中,需要验明正身的情况是相当多的,如遇见身份不明的活体、尸体、尸骨时,便要辨明该人是谁。这种辨明身份和验明正身的工作,即个人识别。例如对交通事故的遇难者、江河湖海的浮尸等,除按常规检查以鉴定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等外,必须进行个人识别。(4)推敲凶手杀人方式:通过对尸体体伤的检验,能够得出凶手所使用的 凶器种类以及作用部位。(5)确定案件性质:有时候,仅仅通过法医的鉴定就能决定一个案件的性质。例如,法医通过对一名上吊死者的鉴定,能够判断出此人是自杀还是被他人杀害后伪装成自杀。从而影响案件性质以及公安机关的后续行动。

2、法医学在破案中的作用——应用法医学手段侦破案件举例

例1:某年春节前夕,某市连续发生数起男子深夜入室强奸的案件。为此,该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小组,侦察人员虽布下了天罗地网,但罪犯狡猾多变,未能捕获。一次,在作案 现场发现了微量“五色纤维”,经化验后,在破案中起到了重大作用,经侦察抓住了罪犯,起初罪犯拒不认罪,经法医化验精斑的报告证实,罪犯低头认罪,受到法律严惩。

例2:美国某地,有位久病的丈夫死后,经过医生检查,开了死亡证明书。举行了宗教仪式的葬礼,尸体已火化,但是联邦调查局接受了死者亲属对死因的怀疑起诉,于是着手清查。在骨灰无法用化学方法测定的情况下,他们采用了“中子活化分析”的新方法,使骨灰接受中子轰击从而产生相应的辐射, 由此发现死者生前曾长期受到微量砒霜毒害。在证据面前,死者的妻子不得不承认长时期地在丈夫的咖啡中下毒,待他变得衰弱时将他闷死。

可见,随着科学的进步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法医学作为侦查破案中的中坚力量,也在不断进步,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从理论到实践,有很多实际案例都充分证明了法医学在刑事诉讼中的王牌作用,给公、检、法三机关有效执行各自任务提供了保障。

3、法医学鉴定书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作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146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

5 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可见,刑诉法的修改将以前的鉴定结论给为鉴定意见(在这里不讨论修改的意义),无论怎样称呼,写出鉴定结论或者称为鉴定意见的文章就是鉴定书。法医学鉴定书是法医工作者对亲临现场检验或者将司法机关交验的案件材料(人或物)进行检验鉴定后,根据检验、鉴定的经过和结果所写成的书面报告。法医学鉴定书能反应案情检查对象、鉴定事由、科学的检查经过与检查结果的说明等等。它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更是一种科学的证据。它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是为侦查、起诉和审判提供科学的鉴定证据。

在侦查阶段,公安侦查机关的法医学鉴定为谋杀案件揭露犯罪, 为凶杀案件提供鉴定证据,为死因不明者澄清事实,为活体进行损伤鉴定并提供侦察破案线索;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法医鉴定书为批捕、起诉案件认定证据,为自诉案件提供证据,为公诉案件出庭作证,为医疗纠纷、控告申诉案件区别性质。例如,开庭审理时,检察机关的法医宣读法医学鉴定书,协助法庭查清事实,正确认定案件性质,这是对公诉案件的出庭作证。在案件性质区分中,对于控告申诉中涉及人身伤亡等间题,需要检查机关的法医运用医学理论和技术查明死因,澄清事实与性质,及时解决矛盾,防止矛盾的激化和转化,相对减少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做到不枉不纵。另外,检察机关的法医还应该参与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项工作,明确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为诉讼提供科学证据。在诉讼阶段,为活体的损伤程度做出正确判断,对医疗事故鉴定提供控告证据,对所交物证进行复核鉴定,鉴定人出庭鉴定等等。法医学鉴定书作为一种书面文件,是法医工作者智慧的结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不同阶段都作为一种证据,使得这三个阶段的工作能顺序下去,最终完成,因此,法医学鉴定书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价值

法医学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仍然具有很重要的证据价值,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争议事实提供证据。例如:因监护、继承、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而进行的血清关系的法医学鉴定。

2、通过对活体伤残等级及伤残原因、劳动能力的鉴定,为人身伤害案件(包括行政赔偿案件、人身保险索赔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确认因果关系和赔偿范围提供证据。

3、通过尸体解剖鉴定确定死亡原因,为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

四、如何提高法医学鉴定人的证据意识

法医学鉴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因鉴定人证据意识淡薄而表现出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通常被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所忽视,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忽视对鉴定原始证据的审查;(2)重结果,轻程序;(3)不重视鉴定原始记录在出庭时的证明作用;(4)对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严肃性认识不到位。因此,要保障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法医学鉴定人的证据意识的提高迫在眉睫。

(一)充分认识法医学鉴定的局限性

承认法医学鉴定的局限性,正是追求鉴定科学性的具体体现。实事求是地记录检验过程,客观真实地反映鉴定结果是司法鉴定科学性的灵魂。司法鉴定活动与科学研究活动的区别在于,鉴定的实验检材、比对样本或案件信息在一定的时期通常是非常有限的,有时即使使用再尖端的设备或再高水平的专家也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

(二)高度重视法医学鉴定的程序性

终结论,轻程序是法医学鉴定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鉴定程序大致可分为三类:国家法律规定、鉴定行业规范、程序性技术标准。遵循鉴定程序是鉴定结论合法性的重要标志,也是证明鉴定客观公正的标尺和依据。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必然会失去可采性,而鉴定结论若没有可采性,其准确性就失去了意义。法医学鉴定是为法律服务的,它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体现出法对法医学鉴定程序的规范作用。培养法医学鉴定人的程序意识,是保障鉴定质量及其证据能力的重要手段。

(三)充实法医学鉴定工作者的法律知识

从法律角度来看,证据部分是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可以说整个诉讼过程主要是发现、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法医学鉴定人才的培养不能只追求单一的“技术化”,而且还要“法律化”。因此,学习掌握证据学对从事法医学鉴定的工作者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7 参考文献:

[1]王克峰.法医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陈世贤.法医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郭景元.法医物证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4]常林.试论法医学鉴定与案情的关系[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4).

[5]朱广友.科学证据的基本特征——兼谈法医 学鉴定意见的审查[J].中国司法鉴定,2007(5). [6]鲁涤.试论法医学鉴定人的证据意识[J].中国司法鉴定,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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