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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08:27: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淀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按照《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京发[2008]17号)、《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19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培育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录等方式配备,其人数由区社会建设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和社区规模确定,并报市社会建设部门备案。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社区党组织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二)关于招录的社区工作者:

除上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外,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服务站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录的办法录用。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区社会建设部门负责确定招录名额、考试命题及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知识。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具有本市城镇户口。长期居住在海淀区的常住居民,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6、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第五条 关于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一)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年限补贴、奖金和其他待遇四部分:

1.基本工资。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分三档,正职每人每月720元,副职每人每月64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90元。

2.职务年限补贴。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按照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享受职务年限补贴。各岗位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分别为:正职每人每月960元,副职每人每月845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740元。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长一次年限补贴,增长幅度为每人每月50元。在社区工作未满一年的享受起点职务年限补贴。岗位发生变化的,套新岗位

职务年限补贴标准,其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从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产生当月开始计算。

3.奖金。奖金实行总额包干,按照平均每人每年3600元的标准核定总额。奖金发放要依据社区工作者岗位和年度考核情况拉开档次,实行奖金与工作岗位、工作成绩、年度考核挂钩。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金发放方案,并报区社会建设部门备案。

4.其他待遇。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独生子女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和社区服务站一般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交叉任职人员,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相应待遇。

(二)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80元;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自完成登记注册当月起,每人每月增加职业水平补贴50元。

(三)当选为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并全职从事社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年限补贴和奖金执行。

(四)社区工作者享受带薪休假。累计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一般在一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社区工作者的其他相关待遇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

(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

1.服务协议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签订全市统一式样的《北京市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社区党组织、

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服务协议期限与任职届期相同,实行一届一签;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服务协议三年一签,视年度考核情况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决定是否续签。

2.协议关系的终止与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协议关系依法终止或解除:(1)服务协议期满,或者所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被撤销;(2)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服务协议;(3)被依法罢免;(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社区工作造成重大损害;(5)严重违反社区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8)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况出现。

3.公开招录的社区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公开招录的社区工作者退休后纳入社会化管理,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市政府183号令)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立考核评议制度。

1.社区工作者服务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终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考核要以社区工作者的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与续聘、晋升、奖金、评先挂钩。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应给予奖励,并优先考虑续聘、晋升及参加各类评先;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区工作者,街道办事处(乡镇)要采取诫勉谈话、扣减奖金等形式予以惩戒;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或解除协议关系。

(三)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1.按照专业培训、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机制。社区工作者每年必须参加区社会建设部门按照北京市要求组织的至少一次培训和考试,培训及考试结果计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不参加培训、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社区工作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

2.新招录的社区工作者,须在到任初期接受区社会建设部门统一组织的岗位初任培训。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培训,并作为年度考核基本依据之一。

3.区社会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培训,帮助社区工作者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四)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健全完善自2000年第四届社区居委会选举以来产生的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档案,建立数据库。档案内容包括:社区工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在社区工作起始时间、岗位变化情况、考核评议、培训和表彰等情况。社区工作者档案关系可由劳动或人事部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代理费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预算安排。

(五)实行弹性工时制度。

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工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可实行弹性工时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确保满足群众服务需求的前提下,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的工作人数,安排好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工作值班。

(六)探索职业资格制度。

新任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招录的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者,一般要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已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未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将继续在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自2009年起五年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区委、区政府对在社区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优秀社区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对工作业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分层次、分系统地进行评选表彰,充分调动广大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八条 目前已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专职人员,其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有效,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其待遇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具体待遇调整见《海淀区社区工作者待遇调整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09〕1号))。自2009年第七届换届选举后,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统一实行服务协议制度,享受本办法规定待遇。未达到选任或招录条件的,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进行妥善安置。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区社会建设部门负责具体解释。

海淀区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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