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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4: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海淀区社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北京市社会建设大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建设的精神,加强社区建设,规范社区管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和谐,依据《北京市加强社会建设实施纲要》(京发〔2008〕17号)、《北京市社区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19号)、《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京办发〔2008〕20号)的要求,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本办法所称的社区,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辖区。

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报区政府决定。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社区群众在社区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完善社区民主自治管理,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探索新型社区治理模式,整合社区资源,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力共建的原则。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要求,发挥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居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驻社区单位和各类社区组织的积极性,形成社区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广大社区居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社区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社区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满足社区居民需要。

(三)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区分不同类型的社区,实行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既要树立特色典型,突出重点,又要关注薄弱环节,既要着眼长远、整体推进,又要立足当前、稳步实施,促进社区建设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解放思想,锐意进取,不断完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社区服务项目运作机制。

第五条 工作目标。

(一)着力创新基层社区管理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切实加强基层社区管理。

(二)着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健全社区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救助服务等各类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乡社区服务水平。

(三)着力完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探索社区准入工作机制,减轻社区负担;建立社区长效运行机制,保证社区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建立社区参与共享机制,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社区建设。

(四)着力培养专业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录用、培训、考核工作,提升社区工作者办理社区事务能力,使之适应社区建设发展形势。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社区组织体系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站、社区各类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 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街道(乡镇)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三)领导社区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服务站和各类社区服务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创新社区服务机制,提高社区服务水平;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四)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把工作重点放到凝聚群众力量参与和谐社区建设、共同创造幸福生活上来。

(五)加强社区党建协调工作,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新经济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性党建工作,促进资源共享。

(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与有关部门搞好社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会议有三种组成形式:由本居住地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每户派代表组成;由居民小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听取、审议社区居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四)对社区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

(五)依法补选和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确认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

(六)决定居住在本社区的流动人口是否参加居民会议及参加的比例和名额。

(七)讨论本社区建设管理和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本居住地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定期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三)依托社区服务站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参与协调处理涉及社区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共驻共建,整合社区资源,管理和维护本社区居委会财产,经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同意,筹集本社区公益事业资金,定期公开收支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教育、文化、科普和体育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争做文明市民、创建文明社区。

(五)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工作。

(六)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七)参与对本市各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监督评议。

(八)结合本社区实际,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社区服务站是政府在社区层面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委会的监督。社区服务站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原则上要与社区居委会分设,要坚持“依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工作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理代办政府在社区的公共服务。主要是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本社区内各种公共服务事项,把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实现政府职能重心下移。

(二)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服务。主要是协助社区居委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组织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主要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服务,方便居民生活。

(四)培育和壮大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支持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

(五)及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并努力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支持和配合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社区居民自治、开展人民调解,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六)定期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汇报工作,向社区居委会通报工作,接受社区居委会和居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为确保社区规范化建设顺利推进,实现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职能分开的目标,社区服务站建站工作应依据 “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在先期开展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出成功模式予以推广。

在建站过程中,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选择规模在1000户以上的社区作为试点,把“居站分设”、明确职责作为重点予以落实。要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将社区服务站与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分开,大力推进社区服务站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

在建站过程中,要把整合各类协管员队伍进入社区服务站开展服务作为重要内容,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所安排的协管员队伍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统筹协管员队伍的管理与考核。

在建站过程中,应着力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各类站(室),通过设立窗口、定期接待等方式逐步过渡到社区服务站内,实行有效整合。政府各职能部门下沉到社区的各项行政性、事务性工作,除有特殊要求外,统一在社区服务站内办理,不再单独悬挂各种站牌。

在建站过程中,要把社区服务站作为社区服务体系中最基础的环节,充分借助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信息网平台,为社区居民提供及时、便捷的社区服务。

第十一条 调研社区居民需求,结合社区建设实际,大力发展社区志愿服务类、慈善公益类、生活服务类、社区事务类、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政府补贴、政府奖励、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培育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深入开展对优秀社区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推广工作,树立典型,引导社区志愿者组织和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益性、福利性、群众性活动,开展各种自助、互助的社区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按照“民主、自治、自律、公益”的原则对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按市场规则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并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与监督,听取社区服务站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驻区单位是推进社区建设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充分发挥驻区单位数量众多、资源集中的优势,借智、借力、借势,积极引导动员高等院校、部队大院、驻区社会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共商社区事务,共享社区资源,共建社区家园。

第三章 治理机制

第十四条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居民自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构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的社区管理新模式,形成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与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协同力量互动的社区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社区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多元治理机制。着眼提高社区运行效率,理顺和规范社区组织体系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推动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以社区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社区服务站为依托、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补充、驻社区单位密切配合、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现代社区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居民自治机制。推进社区自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完善社区居民自治规章制度,培养居民自治意识,强化社区自治过程中社区居委会的主体地位,规范社区民主决策程序,提高民主决策水平。完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事务公示、居务公开等制度,健全民主监督制度。组织居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士有序开展监督评价活动,建立健全评议监督体系。研究解决居住在社区的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径,明确社区居委会内设委员会的工作体制、工作职责,发挥其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社区准入机制。要按照《海淀区社区建设工作准入办法》(海政发〔2005〕38号)的有关要求,坚持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原则,进一步调整社区规模,理顺和规范政府部门与社区的关系,减轻社区居委会工作负担。建立健全以社会建设部门牵头的社区准入工作机制,对政府行政性职能和工作进行梳理,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承担的行政性职能和工作,原则上不得转移给社区居委会,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社区居委会直接分派任务和下达指标,不得随意在社区设机构、挂牌子。对于社区居委会法定职责之外、确需依托社区居委会办理的行政性工作,应确保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政策指导,并与区社会建设部门协商同意后协调落实。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社区项目管理机制。全面推行社区项目化管理模式,建立合理、科学的财力保障机制,根据社区居民的合理需求和意愿,开展对社区项目的设计、开发、实施、评估。鼓励、倡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管理项目的运作,提升社区管理能力,提高社区服务效率、实现基本供需对等、整合社区资源。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社区资源共享机制。加强协调机制的建设,充分利用联席会、协调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议事协商方式,调动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热情。发挥驻区单位数量众多、资源丰富的优势,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引导其服务社区。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全面建立并完善社区事务民意协调机制,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工作制度,引导社区居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个人意愿。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区政府对在社区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社区建设的实绩、水平和群众评价,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满意度高的社区工作者、基层组织、社会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

健全激励措施,探索激励办法,促进社区志愿服务经常化。

第四章 服务支持

第二十二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规划、街道组织、社会参与、社区落实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居民、服务主体多元、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优良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努力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第二十三条 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促进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工作与社区工作的有效衔接,大力推进以社区就业、社区卫生、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区文体、计划生育、治安管理为重点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社区。

第二十四条 构建社区服务基础平台。建立健全社区服务网络,加快社区便民服务网点和商业服务设施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推动社区服务产业化发展。规范社区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完善社区服务运行模式。建立健全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项目运作相结合的社区服务新型运行模式,推进社区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

第二十六条 加强社区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资源整合的原则,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通过购买、租赁、置换、改扩建等方式,改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条件。要结合社区居民需求,规划和配置好社区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社区各类组织应当合理利用社区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七条 整合各类社区服务资源。以内部设施开放为立足点,加大表彰奖励和资源统筹力度,提高驻区单位内部设施面向社会的开放率。以培育扶持社区服务组织为切入点,鼓励社区服务组织发挥专业特点和优势参与社区服务。以吸纳社区周边服务商为基本点,为社区居民特别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服务。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切实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完善以培养、选拔、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乐于奉献、符合专业化、职业化发展趋势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第二十九条 推进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在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的同时,通过强化录用、培训、考核、奖惩,逐步优化社区工作者的年龄结构、知识层次、业务素质,探索社区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实现社区工作者职业水平、能力、培训、考核与待遇的“四挂钩”,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逐步实现专业化、职业化。

第三十条 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总结奥运志愿服务积累的宝贵经验,实施海淀社区志愿服务品牌战略,着力建设参与广泛、形式多样、活动经常、机制健全,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区志愿服务体系,完善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一条 提升社区各类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素质,通过多种优惠政策和措施,吸引各类专业技术机构和人才参与社区服务,壮大社区服务队伍,提高社区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

第六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社区管理的领导保障。区委、区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社区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整体规划,要建立健全社区建设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依托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建设各项工作。

区社会建设部门负责贯彻党委、政府关于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牵头制订全区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和监督社区建设相关工作,提出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建议,推广社区建设先进典型经验,指导基层开展社区建设工作。

区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参与社区建设。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建设工作,负责领导、指导、协调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明确职责,整合资源,解决困难,负责本辖区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负责搞好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健全社区服务网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投入保障。

(一)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统筹安排社区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不断加大投入比例。

(二)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社区建设事业的捐赠和投入,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捐助的社区发展资金来源渠道和长效机制。

(三)加强社区管理专项经费的落实。落实社区工作者待遇相关政策,确保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工作经费、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经费、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建立健全社区建设投入增长机制。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社区建设的政策保障。根据北京市社会建设大会关于加强社区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区情实际,进一步做好社区建设的规划部署工作,明确社区建设的工作目标、指标体系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政府购买服务、转移支付、定项补助等不同财政扶持政策,加强对社区建设经费的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充实、完善社区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制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加强对社区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为社区建设各项工作提供政策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区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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