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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17:30: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管理中心始终秉承 “以人为本”、“学生至上”、“三育人” 的现代教育理念和学生工作部“服务、奉献、创新”的工作理念,以提供科学规范的管理、热忱优质的服务、整洁优美的环境、健康向上的氛围为目标,努力为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安居乐学的公寓文化氛围,为学校教育科研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条 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保护同学的利益,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城市学院大学生公寓所有住宿学生(包括外来进修、实习等入住人员)。

第二章 学生入住、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愿意遵守本规定的,即可住宿学生公寓。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管理中心申请入住。

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和要求,学生入住安排遵循同一学院相对集中、男女分宿原则进行。学校计划内学生由管理中心根据寝室房源情况,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寝室、床位入住;计划外学生入住根据学生公寓房源情况进行安排。

第七条 为维护正常的公寓秩序,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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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管理中心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以任何方式、途径使室友从寝室搬出。

第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和卫生安全检查制度。管理中心、学工部和保卫处不定期对寝室进行安全卫生检查。若发现不安全因素,管理中心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其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学工部、各学院学工办。安全卫生检查结果记入学生公寓行为档案,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居住。如特殊情况在校外居住者,必须经家长签字认可,经院(系)学生工作专职书记批准,并与管理中心签署《自动退宿登记表》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在校外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完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管理中心申请,另行安排。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一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专职书记同意后,交管理中心审批,批准后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的收取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学校计划内学生及其他常住人员,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包含本学年的两个学期。入住时间按学年计算,非毕业生从上年暑期到次年暑期为一个学年,毕业生从上年暑期到次年学校统一规定的离校时间为一个学年。

第十三条 对因毕业、结业、培训到期、退学、转学、出国等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寝室;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个人原因退宿时,应提前递交申请。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半学年按半学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学年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一般不再恢复其入住资格;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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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原因,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入住。

第十四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要注意爱护寝室公共财物,主动配合管理人员清点公共财物,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寝室墙上、床板上、门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若有违反,将按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寝室清扫、维修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学生入住情况、寝室维修等工作需要,对学生寝室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寝室安全,严禁在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以及传播病毒(病菌)等危险物品。遇火险火警、火灾等突发情况时,应及时采取灭火、报警、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及管理中心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的,须凭有效证件到管理室办理。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或加装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学生本人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学生自负。

学生寝室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学校提供有偿保险柜业务服务。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增强消防意识。寝室内严禁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违反者除按《湖南城市学院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外,还将追究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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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生寝室实行检查制度,管理中心定期或随机对寝室所住学生进行检查。学生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积极配合工作,发现有同学违反安全规定和公寓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在值班室登记。所有来访客人须在当天晚22:00前离开寝室。会客时不要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不得有妨碍他人或有不雅的举止言行。异性会客须遵守相应的会客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寝室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校区宿管办。住宿学生如发现寝室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二十四条 遇有被抢、被盗、被骗、失火等情况,及时拨打校保卫处电话:6353133;派出所电话:6350110;管理中心电话:6353288。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五条 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寝室公益劳动。袋装垃圾要及时扔到垃圾箱内;废充电电池等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危险废弃物存放点。保持室内干净整洁、通风和走廊“24小时无垃圾”,爱护寝室周围绿化地,自觉保护环境。

第二十六条 讲究文明礼貌,遵守文明公约。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和睦相处,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配合卫生、文明监督、晚寝检查等各项工作。寝室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熄灯后,不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寝室内严禁赌博、起哄闹事。如有违反且不同劝阻者,参照本办法第十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寝室内严禁经商或其它相关行为。未经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单位、团体不得在公寓和寝室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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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传销活动。学生有责任制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寝室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上报各寝室楼管理室、管理中心或保卫处。

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二十八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规律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注意晚间关门时间,寝室楼晚间11:00熄灯(有特殊情况的寝室除外)及关门(节假日、周末延迟半小时)。住宿学生按规定时间回寝室就寝。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寓楼和寝室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通讯设备、宣传栏、文化墙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均为学校统一配置的公共财产,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三十条 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管理中心同意,请勿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得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使用;不得私自将寝室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有移动、拆装、丢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的行为。如按规定调换寝室时,书桌、床铺、椅子等家具及其他公共设备不能擅自搬移。若违反,当事人有责任将其恢复原位,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等进行清点检查和维修。遇有丢失、损坏现象(自然损坏除外),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人离灯熄;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寒暑假非安排住宿楼栋原则上不提供水电。水电实行以人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电:5度/月.人,水:3吨/月.人)。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超过定额部分的水、电费,收费标准根据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及调整,用水用电超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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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由寝室长收集交付,否则,水电中心有权停止水电的供应。

第三十三条 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公寓楼和寝室的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第十二章的规定处理。寝室内禁止使用电加热设备。如特殊原因需使用者向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办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延期使用。使用中如出现涉及影响他人而产生矛盾和纠纷等问题,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公寓楼直饮水进楼层,热水进寝室。热水、直饮水供应实行有偿服务,刷卡消费,收费按流量计算,收费标准予以公示。爱护和保护用水设备是每个学生的责任和义务,破坏用水设施及违规使用热水、直饮水者,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将予以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寝室开关灯(门)采用冬夏季制。夏季早上5:50开灯、开门,晚上23:00关门;冬季早上6:00开灯、开门,晚上23:00关门,23:30关灯。

第七章 学生寝室布置规范

第三十六条 寝室布置规范化是为了营造整洁、美观、文化、文明的寝室,根据各寝室的入住条件,制定相应的寝室布置规范化要求如下:

1、整体布置: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摆放,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

2、墙面:墙面布置要美观、健康。所有张贴物均用透明胶固定,不要使用浆糊和胶水。

3、床面:床面不堆放杂物,床沿不得乱挂衣物。

4、桌面:桌面保持干净整洁,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5、地面:保持地面清洁,垃圾应放入套有垃圾袋的纸篓,并及时清理。地面上不乱堆放脸盆、酒瓶、衣物及其他杂物。

6、书架:书架内书本、物品放置整齐。

7、其他:卫生间的镜面和盥洗台面保持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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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寝室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学生公寓是同学共同生活的场所,入住者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

1、热心、文明礼貌、积极地参与公寓、寝室各项活动;

2、有共同的寝室生活理念和有集体荣誉感,不做与寝室生活理念背道而 驰的事情;

3、多承担寝室生活中涉及的责任和义务;

4、多做换位思考,不做影响室友学习和休息的事情;

5、多与室友沟通和交流,珍惜室友间的情感,不要做违背或有损室友之 间友谊的事情;

6、团结互助、关爱他人、热心助人、共同进步;

7、平和礼让,不要对室友趾高气扬或冷嘲热讽;

8、不要在室友间拉帮结派,孤立他人;

9、珍惜他人劳动成果,保持个人和公共卫生整洁;

10、不要做与寝室文化氛围不和谐的事情;

11、争创免检寝室和文明寝室。

第九章 学生公寓卫生、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激发广大同学的共建热情,敦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提高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创建规范、整洁、健康向上的公寓学习、生活氛围,确保公寓的安全与稳定,进一步强化公寓安全卫生管理,检查制度如下:

1、建立全校学生寝室卫生扫除日和安全卫生检查日确定每周二下午为全校学生寝室卫生扫除和安全卫生检查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由学工部(各学院学工办)、管理中心、学生会宿管部及安全文明监督队对寝室进行违纪违规检查。检查结果由管理中心统计,每周发布一次劳卫检查结果和文明监督情况通报。

2、关于使用违章电器和饲养宠物的处理为彻底根除安全隐患,学生寝室严禁存放和使用各种违章电器、饲养宠物。一经发现,一律没收,不予退还。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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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给予通报,直至校纪处分,同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章 “文明寝室”评比标准

第三十九条 “文明寝室”是学生寝室的荣誉称号,管理中心在结合日常安全卫生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记实考评结果评比。评比标准如下:

1、团结向上。寝室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二级学院、班、公寓组织的各项活动,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2、勤奋学习。寝室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纪律、互帮互学,学习成绩不断提高。

3、遵纪守法。寝室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和大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4、卫生整洁。寝室、个人及责任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全体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寝室安全卫生检查排名前列。

第十一章 奖励细则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开展创建文明寝室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管理中心将定期按比例开展“文明寝室”、“最佳寝室”、“最佳寝室长”评比活动,并给予表彰及奖励,并在学生综合测评中给予加分。

2、对于表现优秀、工作出色的宿管干部,管理中心将向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推荐,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的评选。

3、管理中心及时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抓到盗窃分子、举报小商小贩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登记入册,在学生综合测评中给予加分。

第十二章 处罚细则

第四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管理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纪的寝室和个人,将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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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

1、在寝室楼内打球、踢球、溜冰、乱张贴、乱刻画,污损寝室或走廊墙面;

2、私自调换寝室,占用另外床位;

3、私拉电线、网线、电话线;

4、自修、午休时间或熄灯后,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牌、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5、向窗外和楼道上乱倒污水、垃圾、剩饭剩菜,乱扔果壳、纸屑等杂物;

6、寝室内存放自行车(假期除外);

7、无正当理由在晚上熄灯锁门后返宿或夜不归宿;

8、寝室脏乱,卫生检查不合格;

9、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私自换、加门锁;

10、晚10:00后仍留来访客人在寝室内;

11、擅自搬迁、拆换家具或其他公用设施;

12、寝室夜间关门后,爬窗、翻门等出入寝室;

13、在寝室楼内吸烟喝酒影响他人;

14、学习时间在寝室内玩游戏等游乐活动;

15、故意损坏家具及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16、因在寝室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险所造成损失;

17、在寝室内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热锅等非安全电热器具者;

18、在寝室内从事租贷、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19、在寝室内酗酒引发事端;

20、烧煮饭菜、点燃蜡烛、蚊香等明火,危及寝室安全;

21、聚众斗殴、起哄闹事,在寝室楼摔砸酒瓶等爆响物;

22、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

23、非法张贴或散发有不正当内容的大小字报、标语、传单等;

24、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履行寝室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

25、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擅自长期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外来人员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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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后果;

26、非法同居及留异性在寝室内过夜;

27、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

28、使用计算机玩黄色游戏、看黄色影片;使用计算机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者;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他人计算机造成损失的;

29、公寓保留入住名义,擅自在校外居住者;

30、在室内存放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等物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的;

31、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住宿;

32、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私装插销;

33、浪费水资源、公用水房及寝室自来水造成严重浪费的;

34、其他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章 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为了规范学生公寓的管理秩序,保障大学生公寓文化生活健康顺利开展,特制定此规定:

1、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2、各类学生活动要符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种管理规定;

3、各类学生活动要以书面形式报请管理中心批准;

4、邀请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须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

5、禁止在公寓组织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6、各类学生活动不得影响公寓的正常秩序与他人的学习、生活;

7、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8、学生举行游行示威活动,按法律秩序规定进行,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9、禁止在公寓内张贴大、小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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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在公寓进行宗教活动;

11、学生不得在公寓区内从事经商活动;

12、学生应遵守公寓管理规定,爱护公寓公共设施、维护公寓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保持公共卫生、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公寓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2009年4月21日发布的《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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