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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3:59: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 2005 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教育的全日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职业技术学院以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

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落实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强化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 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 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 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 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取得我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享有下 列基本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 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 职 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见《学院普通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八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证学生依法参与民主管 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 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院进行宗教活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

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院各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

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课外活动的具体管理,执行学院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学院有关勤 工助学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我校关于网络使用的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 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物质奖励或学分奖励。对学生奖励的具体办法, 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 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具体种类与程序,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接受成人高职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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