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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资料

发布时间:2020-03-03 14:43: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分析及改革探讨热

[ 作者:丰 华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2293 | 更新时间:2008-11-26 | 文章录入:imste2008年 第 7 期 ]

(呼伦贝尔学院经贸分院,内蒙古 海拉尔

摘 要:文章分析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民间金融的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通过完善农村政策金融体系、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农业保险体系对农村经济的保障作用和规范保护民间金融等途径来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农村金融机构;民间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6921(2008)07—0012—0

2农村金融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支柱。“三农”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农村金融改革也是未来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变革,走的是一条“机构路径”,在经历二十几年的改革后,已初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这种合作金融为基础,农业银行这种商业金融和农业发展银行这种政策金融各司其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彼此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这种只是注重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的变革,是否能够满足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农村金融机构整体功能是否能够有效发挥还有待研究。针对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状况,本文分析了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不明确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以及三类新型金融机构的职能分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混淆和冲突,具体表现在:①农业发展银行在功能定位和资金来源上受到局限,其盈利水平低,业务范围非常狭窄,功能退化,力度弱化,难以承担我国政策性金融的重任。后期的政策调整使其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退化成粮棉的收购银行,而亟须政策扶持的农业开发、农业技术进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却得不到应有的政策性金融支持。②尽管目前农业银行还承担着农村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但为获取足够的资金来源和高额回报,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几年来实行商业化改革,实施了一系列限定农业贷款政策,其信贷重心正由农村转向城市、由农业转向商业。在负债业务上,高息揽储使得资金成本大大提高。因此,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在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③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目前惟一的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存在产权不清,治理结构不完善,股东权益不明确,信贷管理运作不规范,风险责任未落实等问题。此外,服务“三农”的政策性与农村信用社本身的商业性要求有一定的矛盾,金融产品天然的趋利性使得大量信贷资金通过种种渠道大量流失。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其改革没有实质性进展。

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是面向“三农”,服务三农的定位要求邮政储蓄银行的资金取之于农,用之于农,而逐利动

机又驱使邮政储蓄银行从农村抽取大量资金转移到城市运作,使大量农村资金非农化。此外,由于没有开办贷款的经验,邮储银行在经营业务初期将更倾向于审慎的原则。这将导致农民依然无法获得急需的贷款,因为最稳妥的放贷需要抵押物,但农民一般都没有可作为抵押物的资产。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位也将成为邮储银行今后正常发展的障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在村镇银行的发起人中,社团法人则被排除在外,未真正实现将多种民间资本纳入农村金融领域的政策意图,也不利于运行绩效良好的社团拓展业务空间。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被排除在外。新政缺乏配套的利率政策,面向“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贷款数额小、成本高,风险大。资金互助社缺乏经营管理人员,资金规模制约发展,资金来源制约其可持续发展。

农村保险体系尚未完善,支农功能不健全,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结构调整的需要。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提供农业保险服务;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大部分地区和城市没有实行地方财政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险补贴的政策。

1.2 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

民间金融是指官方金融以外的金融形式与活动,主要有民间借贷、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基金会、民间集资等形式。在我国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难以满足农村金融多元化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发展迅速,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进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农村资金的运转和调节,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户来自非正规金融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金融机构的四倍。这表明农户大部分资金借贷是在农村内部解决的,但政府一直未把民间金融视为合法,加上其自身规模的限制,大大限制了民间

金融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民间金融组织和借贷活动,建立在个人信用和关系网的基础上,其运行仅仅依赖于传统的社会公德来约束,在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的同时也加大了农民的债务负担和农村的金融风险。此外,民间金融是在体制外和政府监管之外进行的,其融资活动可能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相抵触,增加了宏观调控的难度。

2 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2.1 改革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从形态上看似乎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各个金融部门功能发挥不完善,既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更不符合金融日益成为经济的核心的大趋势。因此需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使农村金融真正做到为农民服务。

2.1.1 加强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力度。政策性金融是世界各国政府为支持农业普遍运用的重要手段,其本质是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有效结合,弥补金融市场“失灵”。首先,由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承担着较多政策性金融产品的供应任务,因此,要把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中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分离出来,将农业银行代理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划归给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信用社承担的农业开发性贷款等政策性较强的贷款,也应划转给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由农业发展银行集中管理,充分发挥政策银行的优势。其次,针对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难以发挥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局面,合理界定它的业务范围, 使农业发展银行真正从单纯的“粮棉油银行”转变为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甚至是农产品进出口的综合型政策性银

行。

2.1.2 加强农业银行对农村市场有效金融需求的服务。作为商业性银行的农业银行应增加对农村金融的支持。保留农业银行在农村的营业机构,可以代理农村信用社汇兑结算业务,有利于解决农村信用社“汇路不通”的问题;农业银行资金力量相对雄厚,政府可以出台优惠政策或财政补助,引导农业银行向农村投放资金,为农业开发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规模较大的资金,为农民提供信用卡业务等现代金融服务。

2.1.3 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大局。因此应尽快落实农村信用社各项改革的政策措施,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转换经营机制,实现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激励相容,使其真正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者,增强支农实力。

首先,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农村信用社作为市场主体与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存在矛盾,而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实行或坚持了本身差异化的准确市场定位,是否将客户定位在农产、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起眼的小客户身上,而不是与大银行去展开竞争。因此农村信用社应立足农业、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成为县域经济金融服务的主平台,成为农民自己的银行。

其次,加快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对历年累计的产权不明的资本可以明确为国有,实行委托经营或者出售,将农村信用社可以计量的出资股权化,明晰农村信用社的归属权;国家作为最大的出资人,其出资部分可以以股权形式加以确认,由省财政作为政府出资人的代表,行使其所有者的职;完善农村信用社的股权机制,允许股价浮动,允许股权流动与退股。

再次,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信用社要根据农村经济变化和信贷需求,更新服务理念,增加服务手段,创新金融产品,及时向农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在贷款投向上,既要支持农户的生产经营加工,又要适当支持农户的投资和消费,做到为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

2.1.4 加快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有着庞大的资金规模是邮政储蓄的优势,但要真正转变为商业银行并不容易,因此应尽快建设相应的管理体制和风险防范机制。针对农村资金倒流城市问题,要研究制定邮政储蓄资金有偿回流农村的机制,利用网络优势,开办零售和中间业务加大支农力度,更多地在农村开展业务,并且尽可能加强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

2.1.5 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市场定位,这是能否保持竞争力的关键。目前其可以瞄准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较少涉及的领域,抓住大型金融机构收缩农村分支机构和调整经营战略的时机,加快发展。适当加强与大中金融机构的合作,以发挥自身的优势与特长,提高竞争力。业务经营进行灵活调整,开发和创新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更好地满足农村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

2.1.6 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应在农村建立专门的政策性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专门办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保险。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也应给予相应的税收等政策优惠,以刺激其继续开办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分散农业经营风险及涉农贷款风险。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和金融的一体化,金融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因此,农业银行、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等可以凭借其在农村的机构网点开展农村保险业务,拓展农村市场,通过业务的多元化来化解和分散风险,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得到良好的发展。此外,引导农民和农村合作经营组织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由此,形成以农

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农业保险体系。

2.2 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规范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的原因是正规金融的服务不到位,而民间金融具有交易成本低、市场效率高、信息渠道广和经营灵活、适应性强的特点。因此,关于民间金融,重点在于通过法律约束和政策指导,进行规范和引导。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理健康发展, 将大量民间信用资金纳入公开化、规范化的运营系统当中,由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管理和监控,以降低监管成本和金融风险,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同时,对不正常的民间金融活动加强限制,必要时坚决取缔;净化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环境,对各种诱导农村金融消极发展的因素要严厉打击。

此外,我国农村金融还急需完善法律法规建设。首先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提高专业人才素质。其次要尽快出台农村金融法律法规,确保农村金融机构和按照合作原则建立的新的合作金融组织、民间金融共同为农村经济提供服务。再次,中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制度决定,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其良好地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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