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
①能否作为合法财产继承;
②户籍非落在该公有住房的同居人,是否能继续承租——户籍制度;
③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公有住房能否作为合法财产继承
因此如公有住房已由承租人购入,成为自有产权房屋,可以作为合法财产继承;否则,其产权仍归单位或国家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内,不能继承,但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并办理承租过户手续,并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3、《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可以办理承租过户手续。
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户籍非落在该公有住房的同居人,是否能继续承租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
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的情况:
需满足《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即:
(1)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去世;
(2)
(3)
(4) 该同居人与承租共同居住两年以上; 同居人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同居人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
因公有住房承租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式建立在《租赁合同》的基础上,与户籍制度无关。
2、承租人申请转让的情况:
根据大连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暂行办法》,需满足下列条件:
(1)
(2)
(3)
(4) 被转让人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 取得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的书面同意; 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成年共居人书面同意(如有其他共居人的情况); 当事双方持相关资料到公有住房所有权单位办理承租权转让过户手续,并交纳一定费用。
三、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 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 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
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
(4)
(5)
(6)
(7)
(8) 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 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 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