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转让手续程序及条
件
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提交的材料:
(1)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书(原件);
(2)转让、受让双方书面协议(原件);
(3)市或镇乡党委政府对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
(4)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
(5)改变土地用途报告;
(6)商品房转让须持房产证。
二、办理转让的程序
1、有转让资格的当事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公证书;
3、办理转让手续及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办理变更登记;
5、入档留存。
三、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下列条件的: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缸房地产权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转让)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
3、房地产转让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影印件;
4、转让双方当事人身份证影印件、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5、行政企事业单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6、改变原批准用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须提供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文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工程开工许可证影印件(房地产转让除外),
属分割转让的,需提交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规划的规划文件或转让地块的规划要求;
8、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赠与书交换协议书,属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提交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拍卖委托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9、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估价报告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形式?
包括房地产出售、交换和赠与及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 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进行的房地产经营 活动。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作及以房地产抵债引起房 地产权属转移的,均属于土地使
用权转让行为,应按规定 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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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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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表 双方法人有效证件(委托代理人需出具书面委托书) 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批文或其他权属来源证明)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使用批准文件) 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证 转让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协议) 规划文本及红线图(开发地块应提供) 勘测成果报告及宗地图(分割或部分转让应提供) 地价评估报告及确认书
(10) 投入建设资金已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
(11)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审批程序:
(1) 用户向土管业务受理大厅窗口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抵押申请,提供有关资料
(2)
(3)
(4) 经办人初审,提出办理意见 土地市场管理处审核 局分管领导审
(5)
(6)
(7) 与用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土地市场管理处登记 用户到土管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有关文件
契税征收
1、土地使用权出让提供:
①土地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文件
②出让土地合同或协议书
③各种出让税费凭证复印件
④契税交纳申报表一式两份
2、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
①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
②转让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③土地部门审批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④转让土地各种税费凭证复印件
⑤契税交纳申报表一式两分
3、代办契税办事程序:
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当地契税缴纳单位(办税厅、财政所)办理纳税手续。1997年10月1日起契税负率为3%,在此之前的按原文件执行。契税缴给单位根据不同类别,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