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甲方:
乙方:
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兴安街门面两间,用于经营药房生意,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23日至2015年4月22日止共1年,合同执行中。 现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搬出不继续使用房屋,致使房屋闲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因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乙方按原合同租金支付此房租直至甲方闲置房屋有新的租户。如在房屋闲置期间乙方不履行此协议,按原合同乙方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合同效用。
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协议(房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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