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德国法
第一节德国法的发展概况
一、分散的封建法(公元919—1871年)
(一)三个阶段
1、早期(919年—1300年):萨克森王朝(919——1024年)标志德意志国家的创立
(1)原作为法兰克王国一部分的德国在分立后,919年东法兰克王国推举萨克森为国王,开始了德国历史上的,萨克森王朝;
2、中期(13—18世纪):日耳曼习惯法汇编;罗马法复兴;
3、晚期(18—19世纪):普鲁士法影响突出。
(二)德国封建法律的渊源
1、日耳曼习惯法
德国封建法律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要渊源,开始无文字记录,至13世纪才出现习惯法汇编,较为著名的有《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
2、帝国法令
(1)1356年《金玺诏书》
(2)1532年《加洛林纳法典》
3、罗马法
从15世纪开始德国大规模采用罗马法,后来设立的德国法院直接适用罗马法。
4、地方法
德国地方法包括邦国法和城市法两部分。
(三)德国封建法律的主要内容
1、关于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律
(1)《奥托特许权》
(2)《金玺诏书》
(3)《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2、刑法制度
以《萨克森法典》和《加洛林纳法典》中的刑法为代表,分别反映了德国封建前期和后期的犯罪和刑罚。
3、民法制度
封建德国的民事立法相当分散,为各邦立法。但有适用于各邦的“普通法”。
4、司法制度
封建时期德国的司法权由国王和封建诸侯分享,全国既无统一的司法审级,也不存在完整的司法体系。1495年设立帝国主义法院。
封建时期德国早期沿袭日耳曼人的习惯,采用控诉式诉讼,刑事、民事都要采用自诉原则。此外,私刑盛行。 15世纪以后随着《加洛林纳法典》的颁布,转而采用纠问主义的诉讼方式。
二、德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871—1933年)
1、1871年德国统一
帝国时代(1871—1919年):全面立法,建立了六法体系;
2、魏玛时代(1919—1933年):稳步发展,社会化加深。
三、法西斯专政时期(1933~1945年)
1、魏玛时代的民主法制全面颠覆;
2、纳粹***、希特勒个人独裁;
3、种族主义的特别法。
四、现代德国法的发展(1945至今)
1、战后德国法的重建;
2、两德统一后法律的发展。
第二节宪法
一、德国宪法的历史渊源
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开始于1815年,其中影响最大的是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一)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
1850年,普鲁士国王迫于革命压力,颁布了一部钦定宪法。该宪法共计119条。宪法规定普鲁士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行政首脑,任军队总司令。宪法赋予国王以巨大的权力,包括决定国会的召开和解散的权力,内阁大臣对国王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二)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
1866年北德意志联邦成立,1867年制定了《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该宪法着意创立建立在容克地主和资产阶级的政治聪明基础上的君主立宪制。宪法规定,联邦在形式上保持独立,联邦立法机关由国家议院和联邦议院组成,联邦议会的成员由各邦按其地位的重要性来分配,同时规定国王担任元首和军队的总司令,普鲁士首相兼任联邦首相。
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而稍加修改制定的,共14章78条。其特点是:
1、实行联邦制,消除各邦分裂局面;
2、普鲁士操纵帝国最高行政权,行政权异常强大;
3、帝国议会(下院)从属于联邦参议会(上院),下院无行政监督权;
4、普鲁士控制了帝国的行政和立法;
5、推行军国主义。
三、1919年《魏玛共和国宪法》
1919年的《魏玛共和国宪法》分两篇,共181条,第一编规定联邦的组织和职权,第二编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主要内容是:
1、仍采联邦制,联邦权力优先;
2、实行议会制,但总统权力异常强大,尤其是强制执行权、独裁权;
3、全面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
4、全面规定经济制度,有“经济宪法”之称。
四、194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共11章,146条。其特点是:
1、公民权利与自由更加全面;
2、恢复联邦制,联邦权力更加扩大;
3、总统权力受到限制,议会制得到贯彻;
4、设立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第三节 民 法
一、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1、统一前各邦制定的民法典为《德国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2、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的争论延缓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
3、“潘德克顿”学派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民法典的结构
1、分为总则、债的关系、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
2、明显受到《学说汇纂》的影响。
三、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一定程度上仍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
1、肯定了私人所有权不受侵犯的原则;
2、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的原则。
(二)体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要求(社会化倾向)
1、明确规定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2、对所有权作了适当限制;
3、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存;
4、弹性条款和参照条款大量运用。
(三)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1、注重维护容克贵族的土地权益;
2、保留中世纪家长制的残余。
(四)特点
1、法典的学术色彩浓厚:概念精确、不通俗
2、逻辑严密,结构整齐]、严谨
3、有创新意义:创设了"总则",使用了5编法,规定了"法律行为"概念
4、在严谨的同时有具有灵活性
四、20世纪以来民法典的变化
1、契约无限自由过渡到有限自由;
2、过错责任的范围扩大;
3、婚姻家庭法领域更趋平等、自由。
五、民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有“现代罗马法”之称,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大成者;
2、预示了近代法向现代法的转变;
3、推动大陆法系的发展,成为德国一派的核心。
第四节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
一、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的发展
经济立法在大陆法系通称为“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由德国学者于1906年提出,用来说明国家为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制定的与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在德国的各个阶段都在不同的背景下颁布有大量的经济立法,尤其是二战后,经济法的发展为德国的重建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德国的社会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时代。1883年,俾斯麦政府面对日益壮大的工人运动,实施了“鞭子和糖果”策略,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二、劳资关系法与社会法
1、1920年《企业会议法》,对劳工会议的组织原则、形式及权力作了规定;
2、1983年《社会法典》,分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
第五节 刑 法
一、1871年《刑法典》的结构和特点
这部刑法典由总则和两编组成,总则规定了罪的分类、刑法适用原则和范围等。有以下特点:
1、采纳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并有所发展;
2、严格维护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利益,镇压人民的反抗;
3、专章规定宗教罪,还规定了职务罪;
4、广泛适用死刑。
二、20世纪以来对《刑法典》的修改和1975年新《刑法典》的特点
战后,联邦德国对其作了大量的修改补充,体现出了人道主义的精神。1969年联邦议会刑法改革委员会颁布刑法改革法令,继续对刑法典进行全面修改,并于197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法典,即“1975年新刑法典”。
新刑法典比较明显地体现了轻刑主义倾向,主要特点是:
1、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
2、废除了死刑,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
3、严格限制适用短期徒刑而代之以罚金;
4、规定了“改善及保安处分”。
第六节 司 法 制 度
一、诉讼法典
1、1877年德意志帝国《法院组织法》
2、1877年《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3、1994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二、法院组织体系
1、宪法法院
2、联邦普通法院
3、劳动法院
4、行政法院
5、社会法院
6、财政法院
第七节德国法的历史地位
1、德国法以高度学理性和独创性著称,成为世界法律之林的独特一支;
2、德国法发展成为大陆法系的另一支法律模式的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