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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

发布时间:2020-03-02 13:53: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办发电[2009]149号)精神,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为重点的上述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重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过程中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监管薄弱等问题;着重解决工程项目中标以后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和未依法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擅自开工等问题;着重解决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力量配备不足、私招滥雇等问题;着重解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中不健全、不落实,履行工程监理职责不到位,施工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质量检测弄虚作假,工程质量低劣,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行政监管薄弱等问题;着重解决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和调整

1 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使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明显减少,房地产开发规划审批环节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势头有效遏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执行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委托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工程建设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严格招标环节时限要求,明确投标报名、投标人资格审查或资格预审、确定入围队伍、发放招标文件、开标等各环节间的时限,超过规定时限的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投标人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投标保证金专用托管账户,实行统

一、集中管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也必须以转账方式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严格控制管理人员的变更,项目现场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班子,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与原岗位人员资质资格条件一致,经业主同意后,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强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管理。严查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招投标、未经初步设计批复、未经施工图审查备案擅自组织施工等行为。

(四)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严格落实到工程项目的监管。制定、完善工程建设参建各方项目管理技术力量的配备标准、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要求、关键岗位人员证件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和履职要求;严格现场查验,充分运用“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力量的配备、持证、到岗、履职情况;积极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

(五)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的监管。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具体认定情形及相应处臵措施;严格施工合同、委托工程监理合同的备案审查和履约检查,加强对施工分包合同、作业分包合同、委托质量检测合同以及相关资料、证照、人员到位的查验,督促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严肃查处“阴阳合同”,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一律以备案为依据;全面推行施工作业分包制度,建立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的施工作业分包管理模式。

(六)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细化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文件,包括行为规范、违规认定情形、责任追究等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开展工程监理和质量检测专项整治,促使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七)加强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的管理。坚决依法查处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担工程建设业务和企业弄虚作假申请资质,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越权审批资质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八)强化工程建设监督执法。加强工程建设监督执法机构及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方位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着力提高工程建设监管的信息化程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督执法的职责、程序、履行要求、检查、考核、责任追究,强化工程建设监督执法的层级监督指导,严格查处监督执法不力的部门、机构和人员,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改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全过程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上报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媒体曝光,让违法者及时足额付出应有的违法成本,以督促市场各方主体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职责;防止和遏制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

4 预依法开展的监督执法活动。

(九)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制定出台《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并积极开展对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诚信评价。将行业自律及行业诚信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清出、招标投标的依据之一。

(十)依法理顺工程建设监管职能职责。严格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职能职责,切实消除各种形式的工程建设监管行政“特区”、执法“禁区”、监管“盲区”,以及规避和模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现象,形成全省统一完整的工程建设监管体系。

(十一)结合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建规„2009‟174号)要求,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完善对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

三、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与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三个阶段:2009年9月中下旬为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

5 10月初至2010年2月底,为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底,为深化治理和巩固成果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成立机构、统一部署。成立省建设厅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厅党组书记、厅长高克勤任组长,副厅长袁湘江、厅纪检组长王文华、副厅长高东山、总工程师唐道明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监察室、办公室、建管处、规划处、设计处、房地产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要负责人组成。驻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李春生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联系人:胡军锋,联系电话:82213259,手机:13307318512,传真:82212442。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成立由行政主要领导同志负责的相应领导小组,并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班子,落实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安排情况和相应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人员组成及工作联系电话、联系人等情况要在2009年9月底前报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自查整改阶段。

1.开展自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和我厅统一部署,重点督促2008年以来各级所有竣工和在建的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特别

6 是扩大内需的上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展自查(自查内容详见附表),找出突出问题,切实加以整改。自查工作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省建设厅负责督促省直管工程项目的自查。各市州负责督促所监管的工程项目(含省厅委托市州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的自查。自查时间截止至2010年2月底, 3月上旬各市州要将所监管项目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我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点督查。各市州要根据自查情况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督查,各地督查的重点项目、开展督查的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厅初步确定2009年11月开始组织抽查。

3.建立自查档案。各地要督促建设单位将自查数据、情况、问题等认真整理,建立项目自查档案。自查档案包括自查报告、自查表和有关行政主管批准(证照)的复印件。自查档案必须由各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所监管项目的自查信息,要对各项目自查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并以此研究和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三)深化治理和巩固成果阶段。

1.认真纠正问题。各市州要针对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和监察机关,在落实相关责任的基础

7 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整改计划和措施,及时进行纠正。

2.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针对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市州要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按规定认定上报相关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并将有关执法情况通报同级监察机关。我厅将加大抽查和层级监督力度,对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和不作为行为提请监察机关开展行政监察。

3.完善相关规范和制度,形成长效机制。2010年6月底前,我厅将完善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加以整治,形成长效机制。一是制定工程建设参建各方项目管理技术力量的配备标准、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要求、关键岗位人员证件的管理办法;二是明确相关参建单位及关键岗位人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和履职要求;三是规范工程建设监督执法机构及岗位的职责、履职程序、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履职检查考核、履职责任追究等。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本工作阶段后期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报我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我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2011年11月底前向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要求,建立健全专项治理工作责任机制,落实职责、任务分工。各市州建设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纪检监察要加强组织协调。全面部署、分解任务,督促抓好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二)加强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要注意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及前期开展的其他专项治理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与加强日常监管、与治理商业贿赂和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问责。各市州建设部门主要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于治理工作迟缓的市州,我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会同监察等部门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市州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案

9 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加强政策指导。各市州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明确政策界限,实施分类指导,解决难点问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

(五)加强信息沟通。我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编发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简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相关政策和好的经验及作法,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各市州建设部门要定期以工作简报、进展情况报表、信息报告等形式向我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本地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情况。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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