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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7: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机构柜员管理

系统简介

目前市区联社各类会计业务核算使用的系统为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是以法人为单位的总账账务体系;本外币一体化的核算系统;全省大集中的应用系统和数据管理模式;外围系统与核心系统互为补充;客户服务、效率和内部控制的有机结合。 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管理 机构管理

一、机构类型

1、机构按是否开设总账,分为总账机构和非总账机构。清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是总账机构,设有总账、产生会计报表,总账机构也称核算主体。

2、机构按级别,分为省级、办事处级、县级、信用社/支行级、网点级。通过机构级别和隶属关系的设置,建立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关系。

3、机构号的组成规则为:联社(合作银行)号(3位)+网点号(3位)。联社(或合作银行)号由省农信联社统一规定,网点号由县级联社或合作银行规定。市区联社机构号为“831000”。

二、机构额度管理

(一)机构额度设置

系统通过机构额度维护,控制该机构柜员操作指定业务种类时的金额范围,超过该额度的,应经本机构或上级机构的授权人员授权后,方可成功执行。

(二)额度维护

1、会计结算部根据联社实际情况制定限额管理标准,具体机构限额由信用社根据所辖机构实际业务情况在限额内从严设定。

2、机构额度由信用社会计主管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机构限额管理清单,并公告给各机构。

三、机构账务变更

机构账务变更是指根据银监部门的规定或机构考核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机构合并、机构升格、机构降格、机构归属关系变更。 机构账务变更类型:

1、同级机构撤并

2、支行(信用社)并入他支行(信用社)网点

3、网点部分账务的变更

四、机构营业管理

(一)机构签到

每一机构首个登录系统的柜员签到联动机构签到,机构签到应经他人授权。

(二)机构签退

1、机构营业结束,各机构应指定最后签退柜员或专柜负责机构签退处理,本机构所有柜员全部签退后,方可做机构签退处理。

2、会计核算中心对辖内营业机构的签退情况进行监控,确保辖内机构在正常营业结束时及时正常签退。

3、机构因故未能正常签退的,应及时查明原因,由于系统故障或非人为原因导致业务处理异常的,可对其作强制签退处理。

(三)机构营业重置

营业机构签退后,因故需在当日重新进入系统营业的,应经会计核算中心同意,并作机构营业重置处理。会计核算中心本级机构需营业重置的,应报经省清算中心处理。 柜员管理

一、柜员类型和柜员号

(一)柜员类型

1、综合业务系统的柜员是指登录综合业务系统并进行业务操作、系统管理或信息查询的人员,以及为自助设备专设的虚拟人员。

2、柜员按是否为实体柜员,分为实体柜员和虚拟柜员。虚拟柜员专指自助设备柜员。

3、实体柜员按能否办理临柜业务及可授权的级别,分为经办柜员、主办柜员、主管柜员。

 经办柜员是指能办理临柜业务,且可对本机构柜员办理的业务授权的柜员。

 主办柜员是指能办理临柜业务,且可对本机构和辖内机构业务进行授权的柜员。  主管柜员是指不能办理临柜业务,只允许进行业务查询、系统的各类管理工作,且可以对本机构和辖内机构业务进行授权的柜员。

(二)柜员号

1、柜员号是柜员在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标识号,一个柜员只能有唯一的柜员号,且实行实名制、终身制管理。

2、柜员号由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规则为:行号(831)+柜员号(4位)。

3、柜员号由人事部门统一编号,柜员号不得重复使用,根据人事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经会计结算部审批同意,由会计核算中心柜员在系统中增删。

4、只有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建立柜员号及柜员信息后,柜员方可登录系统进行业务操作。

三、柜员登录管理

柜员登录是柜员用其本人的柜员号进入综合业务系统操作界面的过程。

柜员签到时,必须使用指纹、自己的柜员卡、柜员号和密码进行签到,不得借用别人的卡、号或密码进行签到。柜员的密码要做到“不定期无序化更换,一人一码、密码责任制”原则,严禁将自身密码授于他人使用,出现操作密码共享公开等现象。

柜员登录方式有三种,即密码方式登录、柜员卡加密码方式登录、指纹方式登录。柜员登录方式在新增柜员时设定,变更登录方式的,应向联社(合作银行)会计结算部申请。 会计人员(包括授权人员)的签到方式一般应为指纹签到,若个别因指纹质量较差无法使用指纹签到方式的,则改用“柜员卡+密码”方式签到。不得单独以密码作为签到方式。以柜员卡加密码作为签到方式,应向会计结算部备案说明,经其批准后方可更换。

四、柜员岗位

(一)柜员岗位与子岗位概述

1、柜员岗位为柜员办理综合业务系统交易的权限,即指柜员可以操作的系统交易的集合。为规范、便捷地维护柜员的操作交易集合,系统规定由相关业务的交易集合组成子岗位,由相关业务的子岗位集合组成柜员岗位。

岗位、子岗位、交易码三者之间的关系:树干、树枝、树叶的关系

2、省联社统一设置岗位编号,每个岗位配置“必需组合”和“允许组合”两块子岗位数据,县联社可以在“允许组合”子岗位数据内进行增减操作。

3、联社会计结算部根据省农信联社确定的岗位种类,结合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合理分配基本配置的岗位--。需赋予会计人员其他职责的,可在基本配置基础上增加自选子岗位,但赋予的子岗位必须与已固化的交易权限为可组合(相容)的--,即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

五、柜员授权

授权概述

授权是指经办柜员在办理业务时,超过设定的本人无授权操作额度时,必须经有权授权柜员的授权方可完成交易。

1、柜员授权按授权人数分为单人授权和多人授权。

单人授权指单人授权后即可完成交易的授权。

多人授权指交易金额超过单个授权人的授权限额,需多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多人授权的授权额度为单人授权额度的累加。

2、柜员授权按授权人为本地柜员或异地柜员分为本地授权和远程授权。

本地授权是指与交易柜员同一机构的柜员授权后即可完成交易的授权。

远程授权是指经本地授权人授权(或复核)后仍无法完成交易,需提交远程高级别的授权人授权方可完成交易。远程授权的授权人设立在支行(信用社)、会计核算中心。

联社(合作银行)柜员授权按授权级别分为网点级、信用社/支行主办级、信用社/支行主管级、县级主办级、县级主管级。

3、柜员授权按授权模式分为静态授权、动态授权。

 静态授权交易是指交易提交时均需授权的业务。静态授权按系统设定的需相应授权级别的柜员授权,即只能当面授权。

 动态授权交易是指交易提交时符合相应授权条件方需授权的业务。授权条件为交易额度是否大于设定的机构或柜员交易额度。可远程授权。

六、柜员额度管理

(一)柜员额度及其种类

 柜员额度分为交易额度、授权额度和现金库存额度。

 柜员交易额度是指柜员经办业务时,可单人操作成功的最大额度,当实际金额交易超过该额度时,须经他人授权(或再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又分为付现交易额度、收现交易额度、转账交易额度、电子汇划交易额度等交易额度。--

 柜员授权额度是指柜员作为授权柜员时,可单人授权成功的最大额度,当交易额度超过其授权额度时,须经第三人或更多的授权人进行授权。又分为付现授权额度、收现授权额度和转账授权额度。

 柜员现金库存额度是柜员日终所能保存的最大现金库存现金额度。又分为内库额度和尾箱额度。

七、柜员离岗、移交、代班、调动

(一)柜员离岗

1、基本规定

 柜员离岗是指柜员离开工作岗位,不再进行系统业务操作的行为。

 柜员离岗分临时离岗和长期离岗。临时离岗指正常上班时间内的离岗。长期离岗即指柜员休假,1天以上(不含)的离岗在系统中即称为长期离岗。

临时离岗柜员在系统中录入“[9999]”临时退出系统,或通过“Ctrl+W”后进行锁屏处理;

(二)柜员移交

 重控凭证的移交,接交人应做到逐份清点实物凭证;移交有价单证、假币的,应与相关登记信息核对相符;移交现金的,应盘点现金实物与账务核对相符;移交业务印章的,应与移交人保管的印章类型和数量核对相符。移交的印章、账簿或其他系统中无法操作移交的重要物品、其他未了事项等,应将相应信息反映在“会计人员短期交接登记簿”,并办理交接手续。 

(三)柜员代班

1、基本规定

 柜员代班是指由于网点会计人员短缺,由其他机构柜员或其他岗位柜员临时代替某个岗位进行业务操作。 

(四)柜员调动

1、基本规定  柜员调动是指柜员跨机构工作调动时,将其柜员在系统中的原归属关系从调出机构变更至调入机构。 

(五)柜员轮岗

1、基本规定

 柜员轮岗是指同一网点柜员间轮换岗位。其与柜员代班的区别是代班有终止期,轮岗无终止期。

 跨机构轮岗的,应先作调动,再作轮岗处理。

八、柜员签到、日结、签退

柜员在监控未开启前和关闭后不得办理临柜业务;不得在监控范围外和本柜员专柜外办理临柜业务;不得在自己签到的终端上办理自己的业务(包括他人委托自己办理的业务);柜员和柜员之间不得串岗、混岗操作;柜员在同一柜连续工作日不得超过5天,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则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检查后并报经支行(信用社)负责人同意后才可继续工作。

(一)柜员签到

1、基本规定

 柜员对外营业、处理账务类业务或管理类业务前,必须先做柜员签到。

 柜员可以在机构营业时间内正常签到;非营业时间内签到的,需经授权后方可签到成功。

 柜员在签到前,必须先登录系统,登录核心业务系统必须通过“刷柜员卡+输入柜员密码”或“录入指纹”的方式登录;柜员只能在一个终端上登录系统。 

(二)柜员日结

1、柜员日结是指柜员在营业时间内或营业终止前盘点库存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假币等重要实物,确保账款、账实相符;核对流水账和业务凭证,确保账据相符的过程。

2、柜员每日账款核对应保证日初营业前、午间、日终三次。营业终了,必须核对账款、账实、账据,且账款、账实核对必须换人卡大数复核,必要时应明细清点。 

3、柜员应将印章、压数机、密押器、重要空白凭证、现金、有价单证、重要账册、印鉴卡等重要物品做到入库保管,其中网点设有简易库房的,重要账册、印鉴卡可入简易库房保险箱保管。

 复核人员在核对无误后,应监督柜员头寸箱上锁。 

(三)柜员签退

1、基本规定

 柜员签退是指柜员当日营业结束,停止其办理系统业务的过程。

 柜员营业终了必须办理柜员签退。现金业务柜员超过设定的钱箱额度时须经有权人授权方可办理正常签退。

 柜员因故未能及时正常退出系统,应及时查明原因,若遇特殊情况确实只能强制签退的,由该机构其他柜员为其办理强制签退;强制签退应双人办理,且须经原柜员事后确认。

会计核算方法和基本规则

 信用社的会计核算

 是对信用社经济活动进行核算,以提供经济信息。通过记录和计算,反映经营业务活动过程的消耗和成果,为了解经营活动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认识业务活动规律提供科学的依据。  信用社会计对象  是指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

 具体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个会计要素。 会计核算方法和基本规则

 资产:是指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

 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 所有者权益:是指投资人对其投资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  收入:是指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报酬。

 费用:是指企业有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 会计核算的方法

 是指对信用社已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完整的、连续的、系统的核算所用的方法。  一般有以下七种:  设置会计科目  复式记账

 填制和审核凭证  登记账簿  成本核算  财产清查

 编制会计报表

 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 信用社会计核算质量基本要求达到“五无、六相符”。

 “五无”是指账务无积压、结算无事故、计息无差错、记账无串户、存款无透支。  “六相符”是指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据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和内外账务全部核对相符。

一、会计科目及其分类

会计科目(以下简称会计科目)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对会计要素按其性质和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汇总并加以命名的类别名称,是分类记载会计事项的工具,是设置账户和确定会计报表项目的依据。

会计科目按核算级别分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三级科目。其中表内一级科目代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二级科目代号为六位阿拉伯数字,三级科目代号为八位阿拉伯数字;表外一级科目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二级科目代号为五位阿拉伯数字,三级科目代号为七位阿拉伯数字。在综合业务系统中,通过核算码(分别采用六位和五位阿拉伯数字编号)与会计科目

建立映射关系,实现会计核算处理和报表归并统计。表外一级、二级、三级科目号前加“9”后,与表内一级、二级、三级科目号位数相同。

在进行各类业务的会计核算时,根据二级科目设置总账,下设各分户明细账。一级科目的总账根据二级科目的总账汇总产生,二级科目的总账根据三级科目的总账汇总产生。

二、记账方法

记账方式分为复式记账法和单式记账法。

复式记账法也称借贷记账法。是以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为平衡依据,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用来记录和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化及其结果的记账方式。

综合业务系统各类表内业务账务处理采用的复式记账法是借贷记账法。

综合业务系统各类表外业务账务处理采用的单式记账法是收付记账法 借贷记账法在综合业务系统的具体应用

综合业务系统表内账务均实行“一记双讫”。在同一核算主体内发生的表内业务分户账均同时进行借方和贷方的记账(支持一借一贷、一借多贷、多借一贷、多借多贷),并在同一交易中实行记账平衡。会计分录形式:

借:XX科目(同一核算主体)

贷:XX科目(同一核算主体)

三、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原始记录,是办理业务、划拨资金、登记账簿、核对账务及事后监督的依据。

(一)凭证分类

1、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表明经济业务的执行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它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材料和重要依据。

原始凭证按其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 自制原始凭证简称自制凭证,它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经办业务时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所填制的凭证,如特种转账凭证等。  外来原始凭证简称外来凭证,是指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例如客户开出的各种支付结算凭证等。

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部门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的,是确定会计分录用来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2、会计凭证按照其格式和使用范围可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1、基本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有关信息填制或生成的凭以记账的凭证。基本凭证主要有以下几种:现金收入凭证、现金付出凭证、转账凭证、特种转账凭证、表外科目收入凭证、表外科目付出凭证等。

2、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特定业务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专门格式的专用凭证。如:电汇凭证、业务委托书、现金缴款凭证、汇票申请书、存取款凭条、非账务凭证等。 

3、会计凭证按照管理方式不同可分为重要空白凭证和一般凭证;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自用凭证和外售凭证。 

(二)重要空白凭证

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空白凭证。

 重要空白凭证属特定凭证。

(三)凭证印制

 凭证格式由省农信联社统一规定后,重要空白凭证向宁波办事处统一订购印制,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承兑汇票统一向人行宁波中心支行联系订购。普通凭证可向宁波办事处统一订购印制,也可由联社根据统一格式自行联系印制。

 (四)凭证编制、审核与传递  凭证编制

 凭证编制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凭证的基本要素包括:年、月、日;收、付款人的户名和账号;收、付款人开户行(社)的名称和行(社)号;人民币符号和大小写金额;款项来源、用途、摘要和附件张数;会计分录;客户签章;本行及有关人员印章。

 编制账务性自制凭证,应做到记账人员与制单人员相分离,根据业务性质需经有权人员审批的,审批人不得为记账人员和制单人员。 

(五)凭证审核

 受理凭证时,必须根据有关业务的具体内容认真进行审查,以确保凭证要素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做到符合制度,真实清楚,手续齐全。 

(六)凭证传递

 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除另有规定外,凭证一律由本行社内部人员传递。提出的同城票据可委托联社指定的快递公司传递。

(七)凭证整理和归集

 柜员每日营业结束,应将受理的所有凭证整理后,交网点凭证保管人员封包(信封)(柜员无法固定的,可指定专柜管理),专管人员统一将凭证封包(信封)归集后封箱(包)处理,通过规定途径上交事后监督部门。 

四、账簿和账务组织

(一)综合业务系统的账簿

1、综合业务系统的分户账

 客户账号的组成规则:3位产品码+10位顺序号+2位校验位。其中顺序号为全省大排序。  内部账号的组成规则: 6位机构号+2位币种+6位核算码+4位顺序号+2位校验位。其中4位顺序号分网点依次排序。 

2、明细账

 综合业务系统的明细账是指根据记账凭证逐笔连续记载,以具体反映每个账户的资金活动情况。 

3、流水账

 流水账是指按时间顺序反映柜员交易信息的账簿。流水账分柜员号产生。 

4、总账

 总账是根据二级会计科目设立的、总括分类记录全部经济业务的账簿。综合业务系统同时根据二级科目总账汇总产生一级科目总账。总账是产生业务状况表的依据。

5、登记簿

 登记簿是一种备查的、明细账的补充账簿。是适应某些业务需要而设置的,用以登记明细账中未能记录而又需要查考的业务事实。

(二)记账方式

实时入账和日终汇总入账

客户账均采用实时入账。

记账实时性要求不高,或可以汇总记账的内部账户,可以在日终汇总记账。科目实时或日终记账,由省中心统一控制。

 记账的复核

 综合业务系统记账的复核模式有两种,即时复核和事后复核。

 即时复核的业务要求在复核成功后方可更新分户账。内部账录入、系统内借记录入、跨机构支票户转账录入、应解汇款跨机构转账等业务应实时复核后入账。

 事后复核业务则在录入成功后即更新分户账,事后复核是对已记账的业务实行事后监督的复核方式。

 即时复核业务,未能复核的,系统营业结束,自动取消该业务;事后复核业务,未能复核的,经办人员不能正常签退;强行签退的,登记预警信息。 

(三)账务设置  总账机构设置  各联社(合作银行)的总账机构为法人总账机构,即清算中心,市区联社为会计核算中心。

 总账机构的分户账务设置

 设总账的机构可按需开立规定的内部账。  内部分户账设置

 所有并账制机构(各机构网点、国际业务部、银行卡中心、放款中心)需开立本机构内部账的,需填写“非账务凭证”,报经联社(合作银行)会计结算部批准后,由会计核算中心为其开立内部分户账。 

(四)账务核查

1、重点账务核查内容

 账据、账款、账实、内外账核查相符。 

2、每日核对

 账据核对:各柜员应在日终前核对业务凭证与流水账相符。  账款、账实核对

 由柜员每日盘点核对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日终入库前还应换人核对(检查大数,必要时清点)。 

3、定期不定期核对  内外账核对

 同业往来(含人民银行、同业存款)、系统内往来应每月明细核对和余额核对,并换人复查。系统内往来已自动核对的,每月人工确认并打印自动核对信息,由经办人签章确认,若有异常,应及时与省中心联系核实,并及时调整账务。

 存折户应坚持在办理业务的当时账折核对相符;支票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外币存款专户按季、单位贷款账户按季、个人贷款账户按年送发“余额对账单”与客户对账,按市区联社银企对账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完成对账。对存款余额较大的存款人可采用上门对账的方式。  存放同业款项采用双向对账的方式。

 对账人员不得与原记账人员、相关的客户经理混岗,对账后对账人员应在对账单回执、未达账清单等书面对账资料上签章,存在未达账的,对账人员应及时与对方单位联系,查实原因并及时调整。同时会计主管应对未达账业务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  未达账务按规定处理后,应在未达账清单对应栏注明入账日期。  所有对账单收回率应为100%。  账实核对

 (1)联社分管副主任应对中心金库(现金调配中心)现金凭证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联社会计结算部应对中心金库、(现金调配中心)现金凭证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 (2)信用社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行长(主任)对支行(信用社)本级和辖内至少一个分理处(储蓄所)的一个柜员现金凭证库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 (3)信用社会计检查辅导人员、中心金库(现金调配中心)负责人、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银行卡、国际业务部等应对管辖的所有网点现金凭证库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 (4)会计主管对管辖的所有网点现金凭证库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分理处、储蓄所设有主任或负责人(不操作对外临柜业务且熟悉查库规程)的,会计主管可授权其对本网点现金凭证库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但会计主管对支行(信用社)本级和辖内至少一个分理处(储蓄所)的现金凭证库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 (5)信用社负责人或授权分管主任或会计主管对管辖的所有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抵质押品、业务印章、支付密码器等重要实物。会计核算中心、银行卡中心、国际业务部负责人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本中心的业务印章、支付密码器等重要实物。  (6)信用社会计主管以及联社组织的相关人员对现金、重要单证、抵质押品、印章、压数机等重要实物外的其他实物如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 (7)柜员连续上班超过5天的,报信用社负责人批准,由会计主管对其保管的重要空白凭证、现金进行盘库检查。  以上检查均应有书面检查资料。 

五、错账冲正

(一)当日冲正

 综合业务系统中当日冲正即抹账,是柜员对当日本人办理的错账进行的注销处理。  柜员办理客户申请的无折(卡)存款或资金转入无误,客户申请抹账的,不予办理,客户应自行联系存款账户所有人处理;办理客户有折(卡)存取款业务无误,客户申请抹账的,不予抹账,按正常存取款业务要求办理与原业务相反方向的账务。  柜员受理客户的存款开户、存取款、转账等业务,因柜员操作失误引起账号或金额差错或凭证打印失败等,客户在场的,可以由柜员作抹账处理,抹账业务因经有权人员审批同意;无法找回客户且属金额差错时,不应作抹账处理,而应作长短款挂账;短款时已查明原因属多记客户账的,还应对客户存款进行短款金额的止付处理(涉及跨同一核算主体的按储蓄通存通兑差错业务的处理办法办理);属记账串户的,应先作抹账处理后补记。

 抹账时产生的相关凭证及其原交易凭证(全部联次)作为抹账凭证附件,不得撕毁,无抹账凭证的,拷屏抹账流水作凭证。 

(二)隔日冲正

1、隔日错账冲正是指隔日及以后发现的记账交易有误,对其进行的账务处理,按照“谁错账、谁冲正”的原则,由错账机构负责冲正。

2、当年度错账冲正时填制同一方向红蓝字冲正凭证进行冲正;跨年度冲正时填制蓝字反方向凭证进行冲正,不更改决算报表。 

3、错账冲正影响利息计算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六、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种类

 会计档案是重要的历史资料,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历年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记录,是会计检查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是金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 其他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调节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各种会计登记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与客户间各类会计业务相关的协议。

(二)会计信息存储介质

 会计信息存储介质分为纸介质和光(电、磁)介质两种。原始凭证、票据、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采用非纸介质存储会计档案的,应能满足阅读及打印要求,其保管期限与归档方法与纸质会计档案同。 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种,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又分为保管3年、5年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所属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应按最长期限保管。

1、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

2、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

3、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

4、保管3年的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产生归档

(五)会计档案保管

(六)会计档案调阅

(七)会计档案销毁的处理流程

七、业务印章、印模、支付密码器等重要实物的管理

(一)会计业务印章的种类、使用范围及适用单位

1、行名业务公章:适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和证明。如存折、收据等。一般于支行(信用社)、分理处对公业务、特殊申请业务上使用。 

2、储蓄业务公章:适用于对外签发的储蓄业务上的重要单证。一般于支行(信用社)、分理处、储蓄所等储蓄业务上使用。 

3、业务清讫章:适用各种现金收入、付出凭证、转账凭证以及回单联。一般于支行(信用社)、分理处、储蓄所等临柜业务上使用。

4、结算专用章:适用于对外结算业务。如签发结算凭证、结算款项查询查复书、退票理由书等。一般于支行(信用社)、分理处等结算业务上使用。

5、业务受理章:适用于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受理回单。一般于支行(信用社)、分理处等对公业务上使用。

6、财务专用章:作为存放款项的预留印鉴章之一。一般于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支行(信用社)等存放同业、存放人行等账户的支取凭证上使用。

7、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专用章:适用于签发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业务。一般于支行(信用社)、分理处等有汇票签发权限的机构使用。

8、汇票专用章:适用于全国银行汇票、自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一般于支行(信用社)、分理处等有汇票签发或承兑权限的机构使用。 

9、)宁波市辖银行本票专用章:适用于签发的宁波市辖银行本票业务。一般于支行(信用社)、分理处等有本票签发权限的机构使用。 

10、票据交换提入提出专用章:适用交换单证的签章。一般于支行(信用社)、清算中心使用。 

11、个人名章:用于已经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登记簿、报表、资料等。

12、假币章:用于收缴的假币。

13、其它会计专用印章。不属于以上种类的按规章制度作为业务印章使用的其它会计专用印章。 

14、汇票、本票专用章印模:用于受理相应汇票、本票业务时验对票据上加盖的印章真伪。

(二)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

 各类银行汇票(本票)专用章由业务主管银行统一刻制颁发;假币章由人民银行统一设计,由联社统一刻制;其他业务印章规格由省联社统一设计,由联社统一按规定式样刻制下发,信用社不得自行刻制。 

(三)业务印章的保管、使用和销毁

1、信用社会计主管人员对新领入业务印章、印模必须在启用前登记“会计业务印章(印模)、压、押保管登记簿”,预留印模,注明领用日期、启用日期、领用保管人、使用单位等内容,并由领用保管人签收签章。

2、领用保管人短期轮休、岗位调动、印章停用上缴等引起的印章使用保管人变动的,应记载“会计人员短期交接登记簿”,办理业务印章短期交接手续,

3、停用、待销毁的业务印章,会计主管人员应及时记载“会计业务印章(印模)、压、押保管登记簿”,注明停用注销日期。

4、会计主管人员对已停用或待销毁的业务印章,应及时上缴联社会计管理部门。当面办妥交接手续。联社相关部室应根据待销毁业务印章的管辖性质采用上缴原颁发业务主管银行或授权统一组织销毁。

(四)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1、会计业务印章使用保管人在营业期间必须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

2、营业期间临时离岗,应做到“人离章收”,入箱入屉上锁保管,不得私自授受他人使用会计业务印章;

3、营业终了必须将所有会计业务印章入箱监督上锁入库保管。

4、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使用人不得兼管凭证、密押、支付密码器,专用章应指定第

一、第二保管人实行平行交接。

5、各种会计业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错用。

(五)支付密码器的使用

1、使用保管人在营业期间必须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

2、营业期间临时离岗,应做到入箱入屉上锁保管,不得私自授受他人使用;

3、营业终了必须入箱监督上锁入库房保管。 现金和重要单证

 现金业务

一、基本规定

1、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的基本规定  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 大额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 现金、金银、有价单证、库房钥匙等重要物品换人保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 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2、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

3、实现综合柜员制的,柜员办理现金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以内,做到当面点清。从他行(社)、中心金库调入的整捆现金应在有效监控下拆把清点细数后才能对外支付,整捆现金支付时如客户要求不拆捆清点的除外。

4、收付现金必须做到检查大数,点细数;拆捆时,先确认每捆十把,再拆捆,做到现金实物与记账凭证或现金调拨单核对相符。 

5、柜员必须坚持\"一日三轧库\"制度,分别在日初营业前、午间、日终时进行资料打印和盘点实物,其中日终打印的实物资料作为次日或次工作日出库轧点库存的资料依据。

6、柜员每日营业终了轧账签退前,清点库存现金和重要单证,与打印的查库报告单、现金收付登记薄进行核对,并经他人以检查大数方式复点(必要时应清点),核对相符后监督上锁;营业前和午间盘点可由本人以检查大数方式盘点。 

7、需进行款箱交接的,交接双方应对交接内容及实物进行核对,检查款箱是否加锁,有加封的加封是否完好,并详细登记交接登记簿,由交接双方签章。

8、为加强现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各单位应根据业务实际,核定合理的柜员现金箱限额。柜员现金尾箱超过规定限额要及时交存。 

9、收支抵现。同一客户配钞可进行“收支抵现”处理,即收付现轧差后进行配钞操作。 

10、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11、加强对现金支付交易的监督管理,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大额和可疑的现金支付交易按照人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执行报告制度。

二、现金调拨

1、现金调拨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网点间、同一网点的柜员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现金往来业务。

 市区联社现金调拨的范围:同一网点的柜员间、网点与现金调配中心、现金调配中心与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与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现金往来业务。 

2、现金调拨分为系统内调拨和系统外调拨。

3、现金调拨一般应在当日完成,即调出机构(柜员)调出后,调入机构(柜员)应在当日作调入处理。现金接入柜员一般应为现金调拨单上指定的柜员,经授权后,也可由他人作接入处理。

4、系统内跨机构现金调拨只允许有管辖关系的上下级机构间办理。下级机构(包括驻地行社营业部)向上级机构申请领缴现金时,应先作备钞登记。 

5、会计核算中心负责现金调配中心向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缴现金头寸核算和管理工作,但不得留有现金库存。现金调配中心负责各营业网点的现金头寸领缴的管理工作。

6、可直接调拨现金上下级关系

7、跨系统现金调出,现金调出柜员与回单入账柜员不得为同一柜员;跨系统现金调入,开出支票柜员与现金调入柜员不得为同一柜员。

8、现金实物调拨可采用封包或不封包传递方式。采用封包传递方式的,使用一次性锁片上锁,并在锁扣处粘贴盖有经办人私章的粘纸封锁,双方交接以包作为交接实物办理交接手续,按规定手续提交现金调拨回单联;采用不封包方式的,双方交接以现金作为交接实物,接入方对调入现金及时清点无误后,按规定手续提交现金调拨回单联。

三、长短款处理

1、现金长短款是指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保管、调运等工作中发生的长、短款等错款。发生错款的,经办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的领导,采取措施组织查找,力求挽回损失。 

2、发生柜员长短款应及时向上级或领导汇报,并实行„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不得以长补短。当日发生的差错,均应当日列账处理。

3、对己查明的长款,应及时退还原主,以现金退还的,应经客户签收确认;对已查清的短款,应及时设法收回;长短款业务处理应经会计主管或其授权人员审批。对确实无法处理的错款,必须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不同的性质区别对待,按规定的审批手续正确处理。

4、系统内调入的现金,发现错款时,应及时换人复核,确有差错的,经信用社会计主管核实后,应及时报联社会计管理部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差错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联社会计管理部门。发现差错应及时妥善保存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有票币清点全过程的录像资料、捆扎绳、封条和腰条纸。

5、处理跨联社的现金差错,必须通过联社会计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交涉。

四、人民币的兑换业务

1、联社所辖各网点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的兑换业务。

2、人民币兑换标准。人民币的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老版面人民币均属于残缺、污损人民币,为不宜流通人民币,但按实际情况可予以兑换。  兑换标准

 (1)全额兑换。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 (2)半额兑换。能辨别面额,面额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人民币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 (3)兑换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额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 (4)火烧币的兑换按照残缺、污损币标准操作执行,票面不能断裂同原样相连接,要求出具消防证明(小火灾可出具村证明),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才可兑换。 

五、现金票币的整点

 票币整点要求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扎紧、盖章清楚。

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成捆时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上须加盖经手人名章。

 收到客户提交现金时的整点。

1、柜员根据客户报数轧点大数。清点时券别为50元、100元的纸币,原则上需经点钞机具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但考虑到临柜实际情况,为提高临柜业务办理速度,在确保现金正确的前提下,对50元券、100元券纸币的清点可采用点钞机具正反面清点,对清点好的成刀票币扎把并在封条上加盖经办人名章。清点时应注意挑出票面不全和经过粘接的票币,按残缺、污损人民币的确定标准和兑换标准处理该类票币。

2、受理客户要求兑换的残缺、污损票币,柜员应严格按兑换标准予以兑换,并按实际兑换情况在兑换的票币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  柜员营业中整点库存现金票币。

1、票币整点时应按完整券和损伤券分开整点,不同套别的新老票币分开整点。

2、对于已成刀的同套完整票币应扎把;同面额票币可成捆的,应用绳以双十字捆扎成捆。新扎把的成刀、成捆票币支付前,应对库存现金核实无误后方能对外支付。 

3、办理临柜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做到一户一清,当面点清。对散把的票币进行整点封扎后,应轧点现金零头库无误后方可对外支付;对于拆把支付的,应对剩余票币清点无误后,方可对外支付;对于库存现金进行完整券、损伤券整理的,整理清点完毕,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 对于损伤券的整点。

1、挑剔出的残缺、污损币按面额、币种分类捆扎,打包。

2、半额兑换的残缺、污损币可把两张同面额半额兑付币凑成一张捆扎在同面额的残损币内。

3、兑付的火烧币密封信封要截折成同面额大小相当,并在信封外粘附好有关证明捆扎在同面额的残缺、污损币内。

4、所有挑剔出的残缺、污损币的封条捆扎应用双道。

5、对符合残缺、污损币标准的人民币要及时挑剔,严禁流通。  上缴款项的整点。  向人行缴存流通币的,应达到“五好钱捆标准”和“封装标准”。

 五好钱捆标准为:

 点准:交存钱捆必须自行清点,相同券别、版别的钞票,百张一把、十张一捆,张数、金额准确无误。

 挑净:按规定的挑剔标准,将不宜继续流通的残损币挑净,完整券夹残损券,残损券夹完整券,比例不超过5%。

 墩齐:每把清点后必须墩齐,小把捆扎做到周边齐整不露边、角,大捆捆扎做到美观。

 扎紧:每个钱把的腰条要扎紧,大捆按规定标准扎紧,不松散,达到不能随意抽取任何一张。

 签章清楚:小把腰条上和大捆封签上,加盖带有行号的经办人名章,做到印章齐全、规范、清晰,名章统一用红色印油。

六、现金业务核查

1、现金业务管理实行查库制度,核查分自查、柜员交叉检查和按规定的其他各类检查。

2、自查和柜员交叉检查应每日进行,其他各类检查可定期检查,或不定期的突击检查。信用社会计主管人员和分管会计工作的领导、联社分管主任、会计检查辅导人员查库次数和查库面的规定比照账务核查的相关规定

 重要单证业务

 重要单证分为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

 有价单证是有面值的特殊凭证。包括国库券、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及有固定金额的其他有价单证。

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即具有支取款项效力的空白凭证。

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有价单证以原面值金额列账,重要空白凭证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账。

 有价单证视同现金入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可入库或入保险箱保管。

柜员岗位职责

柜员年终总结

柜员工作总结

柜员管理办法

柜员题库

柜员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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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自查报告

柜员总结

柜员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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