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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9: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需要,变革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劳动组合形式,简化核算手续,规范操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广大员工的责任心,提高竞争能力,根据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柜员制是指营业人员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自身权限,按照业务操作规程,独立为客户办理会计、出纳、储蓄等业务,并单独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第二条 柜员制是农村信用社会计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监督柜台业务各项资金活动的工具,必须严格执行柜员制账务核算的基本规定,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第三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应遵循有利于执行规章制度和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凭证严密紧凑的传递、方便客户和内部操作,有利于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和监督制约的原则,确定本单位柜员制会计核算形式及柜员数量。

第四条 实行柜员制的营业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按照服务规范、管理科学、核算准确、风险防范的要求,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实行柜员制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五条 实行柜员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营业机构存款人均余额200万元以上,日均业务量在100笔以上,城区机构和新建机构可适当放宽。

(二)配备完善的电视监控录像设备,做到操作过程均在监控之下进行。

(三)有较好的内部管理基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及监督制约机制。

(四)受理业务必须使用计算机统一应用程序处理。

(五)柜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与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廉洁奉公。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法律法规条例和各项会计出纳基本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业务核算方法和操作规程,准确、快速地办理各项业务。

(六)营业机构实行柜员制必须向联社提出申请,由联社报经市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实行柜员制基本要求

(一)为加强服务和接受客户的监督,柜台的高度应达到1.1米-1.2米,宽0.6米-0.8米,既能使客户看清柜员操作,又能符合安全防范要求。

(二)柜员制营业机构必须配备适合营业柜员工作环境的设施,使柜员能集中精力办理业务,原则上应在每个柜员间安装隔离板,形成每个柜员相对独立的操作间。

(三)每个营业柜员配置一套电脑终端设备,一台高性能打印机、防伪点钞机以及专用钱箱和传票箱等设备。

(四)在营业室内配备电视监控录像设备,使每天的营业情况始终处于监控状态,直到营业结束账款轧平。

(五)原则上对柜员实行风险基金管理,对上岗柜员按承担的风险大小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 柜员制按业务性质至少配备以下柜员:营业柜员、综合柜员、主管柜员、事后监督柜员。

第八条 柜员制营业机构应根据其会计业务量与现金收付量配备主管柜员及事后监督柜员1-2人,从事监督与管理工作;综合柜员1人以上,负责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及上解、下拔工作;营业柜员2人以上,负责日常业务操作及核算处理。 第九条 营业柜员在严格授权管理、严格监控下,实行单人临柜,自我复核、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担风险。

营业柜员按会计业务量及日均现金收付量确定柜员人数。具体标准如下:

1、日均现金收付量100万元以下、业务量在100笔以下,配备2名营业柜员。

2、日均现金收付量100万元以上、业务量在100笔以上的,配备3名营业柜员。 第十条 各岗位人员配备实行聘任、聘用制,可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主管柜员和事后监督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工作认真,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熟练掌握各项会计出纳基本规章制度,会计业务核算方法、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制度观念。

(四)具备相关的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 综合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作风扎实,从事临柜业务一年以上。

(二)熟练掌握专业业务知识和岗位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各项会计出纳规章制度及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条例,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制度观念。

(三)熟练掌握计算机业务操作技能和出纳技能,能独立处理各种临柜业务。

(四)具备相关的上岗资格。 第十三条 营业柜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敬业爱岗,廉洁奉公。

(二)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和有关金融法规条例,主动热情,准确、迅速、灵活地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

(三)熟悉各项业务操作程序,掌握各项业务处理技能,能独立处理每一笔业务。

(四)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办法以及操作要领,做到账、款、证章使用安全准确。

(五)具备相关的上岗资格。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主管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社的政治业务学习,贯彻落实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组织实施各项临柜业务活动。

(二)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开展宣传,搞好服务。

(三)负责本社的内部管理,保管登记“会出工作日志”、“业务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会计分工交接登记簿”、“会计档案登记簿”、“业务印章”、“库(柜)钥匙交接登记簿”、“联行印章、密押、压数机交接登记簿”等簿册,定期不定期对账务、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日常核算及各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负责对公存款开销户工作。

(四)负责实施本社(柜)人员的管理、考核及奖惩兑现。

(五)掌管使用票据交换章、县辖联行章、汇票专用章、标识码、结算专用章等。

(六)掌管一把库房钥匙,与综合柜员共同负责款项、箱包等出入库工作。

(七)按规定审查大额款项的解付汇划、费用开支、应收应付款项的列支及错账冲正。

(八)掌管服务器ROOT、SFEB用户密码,每日负责开关机及启动联机。

(九)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重要空白凭证与库内现金、有价证券;每月至少三次对柜员管理的重要空白凭证及现金进行抽查。

(十)负责大额提现、利息收支、错账冲正、抹账、积数调整及存款查询、挂失、质押、冻结等特殊业务的审签、授权工作。

(十一)柜员临时离岗,负责清查柜员库存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并与现金库存簿及计算机中查询的凭证使用情况核对相符。

(十二)负责组织营业室的日结、月结、试算与决算工作及各类会计报表的审查上报。

(十三)每月履行检查辅导岗位职责对各柜员的岗位职责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存在的违规违章问题,及时帮促纠改,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负责实施本社(柜)人员的管理、考核及奖惩兑现。

(十五)负责电子监控设备的管理与运行。

(十六)及时处理解决营业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事后监督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本社所有柜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根据各项会计出纳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对柜员的日间业务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负责对柜员日间办理的各项业务随时查询核对,对柜员每天交来的传票逐笔进行勾对审核。按时检查内外帐务,按月购对往来帐务。

(四)负责每日帐簿的打印、传票的装订与管理。 (止)负责对各柜员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监督再销号。 第十六条 综合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取、登记和保管,办理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的调拨工作。

(二)负责掌管使用现金收、付讫章(仅用于现金的上解与下拨)

(三)负责各柜员营业用现金的内部调剂和本社(柜)现金领用、上缴,并记载“库存现金登记簿”;营业终了,负责自身库存与各柜员的钞箱累计,并与总库核对,使之相符。

(四)负责输出打印各种传票及账表。

(五)负责款项的上解、下拨、票币整点捆扎等工作,及时编制现金计划,在规定的库存限额内合理调配现金。

(六)负责各(社)柜综合核算、账务汇总、核对、记载“款项交接登记簿”及其它各种手工账簿。

(七)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与发放,保管质押品及有价单证。

(八)负责内部转账、票据交换、联行汇差等账务核算。

(九)与主管柜员共同负责库款、箱包及其它物品的出入库登记工作,协助主管柜员每日清库。

(十)登记《计算机运行日志》。

(十)负责对公开销户的登记及向人民银行备案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营业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开展柜面业务宣传,主动热情、文明礼貌、准确快捷地为客户办理业务,诚恳耐心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柜面监督。认真审核各类凭证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各类业务操作规程,及时处理并按规定记载账务。

(三)负责日常人民币储蓄和对公业务的操作,记载库存现金分簿,办理营业用现金的领用、保管,主辅币、残币的兑换及大额支现登记备案,负责票币的整点、挑剔及有价单证的兑付工作。

(四)办理营业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的领用和保管。

(五)办理福彩、医保、退休工资、城市低保、代发工资、代收话费等代收、代付业务。

(六)掌管本柜业务清讫章及个人名章,并按规定保管使用。

(七)人员交接和临时离岗按要求办理交接和签退手续。

(八)营业终了,轧记当日经办业务,核对记账凭证、现金与柜员轧账表,做到帐账、账款、账实相符。将掌管的印章、凭证及现金等全部加锁入库保管。

(九)负责本柜计算机及其他业务机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并协助迅速解决。

第十八条 营业柜员账务核算的基本规定

(一)单人临柜,单收单付;

(二)凭码操作,离柜签退;

(三)账款自核,人机核对;

(四)取款账折(单)见面,当时核对;

(五)当时记账,一笔一清;

(六)人员变动,办理交接;

(七)互相制约,授权操作;

(八)款、章、证自管,专人专箱,自管自用,离柜收起;

(九)当日记账,账款相符;

(十)账表清洁,不得涂改;

(十一)存款业务先收款后记账,取款业务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

(十二)加强账务核对,确保账账、账款、账实、账证、账表、内外账务六相符。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九条 库存现金由管理部门根据业务量大小核定限额,并按业务量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库存现金按照柜员设置钞箱,实行一柜一箱,自管自用的原则,每个钞箱设定库存限额,营业中现金不足时,必须经综合柜员进行调剂,柜员之间不得自行调剂,超出限额的及时缴存。交接时实行清点细数,面对面交接,款项交接时由主管柜员监交,并在登记簿上各自签章,明确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必须设总、分登记簿,“总簿”由综合柜员管理使用,营业终了,汇总各柜员“分簿”,并与计算机打印的“轧账表”核对,据以登记。“分簿”由各柜员负责,营业终了根据本日收付传票结计本日库存金额,与“柜员轧账表”核对相符后,碰库核对,做到当日结账,账款相符。

第二十二条 当日营业过程中,库存现金的上解和下拨均由综合柜员根据各柜员营业需要和库存情况按上解、下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营业中发现现金差错,柜员应立即全数返还客户复点,当面点清,并登记“现金差错登记簿”由客户签字确认。柜员发生的长短款,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坚持按规定登记和报告制度,并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补”的原则处理。与客户之间的款项纠纷,柜员不得私自处理,必须交由机构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营业终了,各柜员结现金需经主管(监督)柜员或综合柜员清点无误,总分簿及账款核对相符后,将现金扫尾装箱入库。

第二十五条 建立查库制度。管辖单位和社(柜)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查库制度的规定,定期不定期检查库存现金,并登记检查情况。管辖单位对社(柜)库存现金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社(柜)主要负责人对柜员库存现金,每旬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第六章 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的领用和保管由综合柜员负责。

第二十七条 综合柜员统辖本社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领用情况,按凭证种类设置账户,通过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对凭证的领、缴、销、存各环节要严密控制,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柜员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必须坚持谁领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柜员一次领取的重要空白凭证数量不能超过系统设定的最高限额。序号使用,坚持销号制度。柜员间不得调剂使用。

第二十九条 柜员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交接手续,必须在有关登记簿中登记并签章,以明确责任。

第三十条 营业终了,综合柜员根据当日计算机内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结存,与各柜员实际结存份数核对相符后,随现金入库保管。 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查库制度,每次检查现金库存都要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作为必查内容。

第七章 印章、柜员号和密码管理

第三十二条 营业柜员使用的各种业务印章,是受理业务的证明和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管理和使用。

(一)印章的种类及规格

1、业务公章:圆形,直径3.5厘米;

2、业务清讫章:椭圆形;

3、现金讫章:圆形,直径3.5厘米;

4、个人名章:长方形,1.2*0.5厘米。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1、业务公章:适用于对外签发存单、存折等。

2、业务清讫章:适用于各类转账凭证及对外签发收账通知和支款通知等。

3、现金讫章:适用于现金收付凭证及现金缴款回单、用现金兑付的有价单证等。

4、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三)签章规则

1、各种单证除按规定加盖业务印章外,存单、存折、收据、现金和转账凭证等要加盖营业员名章。借款契约、托收承付拒付、大额汇票解付、大额现金付出、定期结息、错账冲正、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列账等传票、费用发票、查询查复书等,还要由主管(监督)柜员审查并加盖名章。

2、各种手工账簿账页记满后由更换账页的柜员在账页下端签章。

3、各种报表应加盖制表、复核、主管(监督)柜员及有关人员名章。对外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还要加盖行政公章。

4、已用账簿和传票装订后,除有关人员在账首账簿及传票封面上加盖名章外,还要由装订人员、主管(监督)柜员在加封处盖章。盖章一定要做到定位端正、清晰,不到处乱盖、颠倒、模糊。

(四)业务印章的刻制

业务公章、业务清讫章由联社统一刻制和下发,业务印章和有关人员名章不得使用篆体字。

(五)业务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1、各种业务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用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启用前,领用人员必须在”业务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注明启用日期,并由领用人签章;换人使用,要办理交接手续。

2、各种业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业务印章使用人员临时离岗,应做到人在章在、人离章收;临时离职时,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应在“会计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上登记、签章,以示负责。

3、柜员办理业务时,应一律加盖备案的个人名章。个人名章不得授受他人代盖,否则由授受人承担一切责任。调离本岗位时,备案的个人名章一律由监交人当面切角作废。

4、各类业务印章在营业中应妥善保管。非营业时间,一律加锁入库。

5、联行专用章、结算专用章、钢印由主管(监督)柜员作为第一管印人,并指定第二管印人,上报联社备案,管印人不得管密押和重要空白凭证。

6、各种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或因年久字迹不清需更换时,要在“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并及时抄列清单上交联社,由联社登记造册,集中销毁。联行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和钢印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缴至刻发部门统一销毁。

7、各类印章应按柜员设置,编号控制,不得随意更换,不得交换使用。

8、公、私章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临柜随用随盖,不得预签。

第三十三条 柜员必须按规定设置密码,实行一人一号(操作代码),柜员密码必须相互保密。密码应当定期更换并做好登记,任何人不得泄露或探问他人密码。柜员调离岗位必须办理密码交接,并即时变更密码。

第八章 检查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会计检查监督是对会计核算依据和核算结果进行复审核验的一种监督制度,是保证账款核算质量,防止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发生的监督保障体系,也是约束会计核算行为的一种有效措施。

第三十五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会计核算质量与会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详细的检查监督,并积极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各柜员严格按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防止各类差错与经济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 检查监督是对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序时性、连续性的监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管柜员不得参与营业柜员或综合柜员的顶岗(替班)工作,切实保证检查监督的相对独立性,确保检查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七条 检查监督人员发现差错应督促其认真纠改,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柜员修改业务差错,发现重大差错、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检查监督分现场监督与事后监督两种,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业务的检查监督

柜员临柜业务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时、准确办理,柜面经办的各种业务每日由监督柜员按规定要求逐笔勾对检查,当日发现的差错应及时纠改,事后发现各种差错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认真处理。

(二)对业务印章的检查监督

业务印章实行自用、自管制度,营业结束,所有印章须随现金一并入库保管。

(三)对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监督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坚持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由主管柜员与综合柜员定期对各柜员重要空白凭证进行核对。

(四)对库款的检查监督

主管柜员与社负责人负责定期不定期地对各柜员库款清点核对,确保账账、账实、账款相符。 第三十九条 检查监督的责任划分

主管(监督)柜员监督审查后的账表凭证,在以后的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差错,应按先追究或处罚当期主管(监督)柜员、再追究柜员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九章 机具管理

第四十条 营业、综合柜员应配备终端、打印机、鉴伪点钞机、密码键盘等机具。柜员负责定期进行清理、调试、维护,色带等易耗物品要定期更换;主管柜员负责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严禁一切带电插拨等不规范操作。

第四十一条 未经许可不准随意更改机具参数设置或随意拆卸更换机具部件。不准随意同他人调换终端等机具。 第四十二条 柜员应严格执行业务机具、通讯设备的操作规程,遵循正确开、关机顺序,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关掉电源,并报告主管人员及微机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柜员所使用的机具,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柜员负责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章 监控录像

第四十四条 监控录像的运行时间应与每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相同,录像在录制过程中,要保持连贯,不得随意间断,录像的保留期限为1个月。

第四十五条 录像机的启用,关闭应由指定专人负责,录像机的参数设置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授权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十六条 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理,工控机的防尘网、摄像探头应定期进行清洁。 第四十七条 未经许可不得将录像私自播放,查看录像内容。

综合柜员管理办法

县级农村信用社柜员管理办法

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等级柜员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等级柜员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柜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柜员岗位职责

柜员年终总结

柜员工作总结

柜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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