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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卫星频道广告经营政策

发布时间:2020-03-01 16:27: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卫视2007年广告经营政策

凡2007年度在河南卫视投放广告的客户,执行以下广告经营政策:

一、所刊播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发现内容不妥,我部有权要求修改广告内容。

二、所有广告合同执行2007年1月1日起发布的广告刊例价,并执行以下折扣标准:L2段(《梨园春》插播)不低于刊例价7.5折执行;晚间(18:00-24:00)时段广告不低于刊例价5折执行;白天、24:00以后的晚间时段广告不低于刊例价3折执行,特殊形式广告不低于刊例价5折执行。

凡月投放额在30万元以上、单一品牌、均衡投放的客户,可另行给予优惠。

三、指定位置加收费用:指定正、倒一,加收30%;指定正、倒二,加收20%;指定正、倒三,加收10%。特殊形式广告(含栏目现场广告)制作费另计。

四、实行播前付款政策,如需分期付款,则须在播前支付广告合同额10%的信誉保证金(可用于冲抵最后一笔广告费用)。

五、如遇特殊情况(重大活动、频道节目及编排临时调整等)造成广告顺延播出或改期,广告部将提前通知调整后位置,应视为广告正常播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设备检修导致广告停播,按实际停播次数、位置给予补播。

六、因播出情况限制,广告在约定播出时间前后30分钟内播出,应视为正常播出。

七、如出现因播出方失误造成广告错播、漏播,按错漏播次数1:1比例在原定时间段给予补播。

八、客户已经确认广告时间及位置后,如需改变应提前一周以书面签章形式提出。

九、广告播出完毕,如对广告播出有异议,需在30天内凭第三方监播查询,逾期将视为正常播出。

十、严格保护广告公司利益,为杜绝不正常飞(跳)单的出现,广告客户更换代理公司,须向广告部出具以下2个证明:

1、广告委托代理证明;

2、与原代理公司无广告欠款纠纷的证明。

上述广告经营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河南卫视广告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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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卫星频道广告经营政策
《河南电视台卫星频道广告经营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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