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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察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7:21: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日本检察制度

日本与我国同属亚洲国家,历史上受到中华法系的深刻影响,后又模仿西方制度,其检察制度既完整又有某些特色,对我国清末以致民国检察制度曾产生过影响,为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另一典型。

日本古代曾模仿中国御史台而设弹正台,包含现代检察制度的内容,但二者并无直接联系。 明治维新后,日本先仿效法国,于1872年建立检察制度,在各级审判厅设置检察官。1890年参照德国经验,于法院裁判所内附设检事局,根据《明治宪法》和旧《裁判所组织法》规定,检事官同法官一样,都被视为服从司法省司法行政管辖的司法官。检事官的职权是:主持侦查和独揽诉讼权。

二战后,日本国政体依美国三权分立模式进行了改造。但就检察制度而言,依然保留了大陆模式,同时又有某些发展。1947年颁行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按此原则,分别制定了裁判所法和检察厅法,法院脱离法务省的管辖,作为三权之中的一权而独立;检察厅则一反大陆法系的模式,不再附设于法院之内,而是在法院之外单独设置了检察厅,结束了审检合署的历史。

检察厅和法院对等设置,分为最高、高等、地方和区四级检察厅。在体制上,检察厅仍属法务省。法务省有权了解、指导检察厅的工作。但检察厅有相对独立性,法务大臣只对检察厅进行一般的监督,具体案件的调查处理,只能由总检察长指挥进行。

检察官分为五级: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官和副检察官。前三者,均有日本内阁任命,天皇批准;其他,按照国家公务员规章任免。

日本检察机关的职能活动与大陆法系一样,是围绕诉讼展开的,法国诉讼实行职能主义,日本则实行垄断主义,检察官在诉讼上的权力,比法国检察官还要大。具体说:所有刑事案件一律由检察厅决定是否起诉,在日本不存在自诉案件;部分案件由检察官亲自组织侦查,经过侦查后,决定起诉或不起诉,在支持公诉的庭审过程中,对于被告的讯问和出示证据等,都由检察官进行,审判官则很少发言。律师和被告也可以与检察官辩论辩论结束后,由审判官宣布判决;检察官如认为判决不当,可以提出上诉,并指挥和监督判决的执行。

另外,日本检察官有权作为公益代表,参与民事诉讼。有些情况下,检察官可以代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同法国一样,检察官的身份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作为行政官员,其体制建立在下级服从上级的关系之上;全国各级检察官的活动是一个不可分割整体,故在执行职务时,检察官之间可以视情况互相替代。另一方面,以检察官担任职务的性质而言,又要保证其相对独立的地位,以杜绝来自各方面的干扰,所以,又需承认检察官具有类似司法权一样的独立性,承认检察官必须也有法官一样的标准和身份保障。故检察厅法规定:除因年限或检察官资格审查会议决定外,检察官不会因办案意见方面的原因而被罢免、裁员或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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