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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检察制度论文法律监督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7: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动教养检察制度论文法律监督论文

论我国劳动教养检察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尚没有关于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权的明确规定,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尚存在监督力度不够、对劳动教养的呈批、审批、复查、复议程序无法监督等一系列问题,需要予以完善。

关键词:劳动教养;法律监督;法律依据;问题;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治环境较以往有了很大改善,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劳动教养制度自身的缺点和不足也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评论和攻击,如何加强对劳动教养各环节的法律监督,有效避免劳动教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显得更加必要。笔者从劳教检察的工作实践出发,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劳教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我国劳动教养检察制度出发,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我国劳教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虽然我国对劳教相关工作的监督权一直由当地检察院行使。

但是由于劳教工作自身的特殊性,检察院对劳教所的监督一般是按派驻检察室的方式进行,并且,检察院对劳教所的监督发展较晚,很多监督制度不很完善,从而导致了我国检察机关对劳教所的监督流于形式。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劳动教养检察制度从立法上来说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相关劳教检察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各环节的检察范围,并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检察监督主要是指对劳教执行和监管活动环节的监督,没有将劳动教养的决定、审批活动纳入检察范围;第二个问题是法律尚未明确检察院介入劳教决定环节进行监督的程序。法律规定对劳动教养的监督过于简单和模糊,并且偏重于对劳教执行环节的监督,在司法实践中,派驻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监督往往没有具体依据,不知该怎么进行监督,从而导致监督不力情况的存在。

(二)派驻检察存在薄弱环节我国检察机关均在劳教所场所设立了驻所检察室,并安排专门的检察人员常驻劳教所进行日常的监督,但是,驻所检察室也实际操作中也有诸多问题,首先是检察机关本身人员较少,驻所检察室在各地检察院也不被领导重视,领导往往安排一些能力有限,水平不高的检察人员到驻所检察室,有的驻所检察室的常驻人员不到两人,远远达不到一所两人的最低要求,有的劳教所关押量比较大,驻所检察室人员不足,任务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其次,很多检察院只重视主要业务部门的工作,比如公诉和反贪,在人员分配上也向这些科室倾斜,对劳动教养的监督不够重视,导致诉讼监督与刑法执行监督不能一致。

(三)派驻检察机构缺乏实体性权利驻所检察机关发现劳教所执法不规范、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等情况时需提出检察建议,发现违法情况应当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享有相应的调查取证、纠正等实体性权利,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后,劳教所不重视,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放在一边,置

之不理,在这种情形下,驻所检察室就没有了相应的强制力,也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很多地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同时,这也不利于检察机关权威的建立。

(四)对劳教人员所外执行的监督缺位驻所检察室的劳教所执行工作的监督不仅包括对劳教执行的监督,同时还包括对劳教变更执行的监督,所外执行是劳教变更执行的一种重要情形,目前,很多驻所检察室都存在对劳教变更执行不够重视,从而导致在劳教变更执行环节出现很多问题,如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人员脱管等。

二、完善我国劳动教养检察制度的措施为了保障人权不受侵犯,保证法律正确适用,针对目前我国劳动教养检察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制度建设,规定检察机关充分的劳动教养检察监督权力,以便派驻检察机构能够对劳动教养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检察,缓解矛盾并最大限度的杜绝公权力的滥用。

(一)在立法中进一步确立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的监督权第一,应在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于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实行法律监督,使检察机关的能够依法对劳动教养决定和审批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第二,应制定一部劳动教养监督法或者在新制定的劳动教养法中将检察院的驻所监督监督进行专门规定。

(二)明确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各环节的监督范围由于现行法规中对劳动教养的监督范围规定的过于宽泛,致使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

不够明确,工作不好开展。首先,要细化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环节的监督。加强对劳动教养审批活动的监督,确保劳动教养制度的正确适用和实施。为了方便监督,还需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在作出劳动教养或者不予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及时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送达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对该劳动教养决定是否合法和恰当进行审查。其次,要明确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执行活动的监督。应当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在劳动教养交付执行后,对所内执行、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还应当规定检察机关享有对劳动教养的教育工作的监督权,促使劳教所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人性化的教育环境,以达到劳动教养的教育人、挽救人的目标。

(三)赋予检察文书的强制执行力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由于受到缺乏强制执行力、被监督单位的接受度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际监督效果不好,因此,要赋予检察文书更明确的法律效力,第一,要规范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进一步明确检察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检察建议要严格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提出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要具有说服力。第二,建立系统的检察工作制度,从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提出到存档都应该建立一整套反馈机制。

第三,建立回访反馈制度。发出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在一定时间内检察机关应当调查对方采纳、落实的情况。

确保检察监督效果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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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胜.《劳动教养的完善及其设计构想》.载《犯罪与改造》,2008年第2期.夏宗素.《劳动教养执行方式改革研究》.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7期.吴步钦.《略论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法理基础》.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上).柯年.《论劳动教养的特点和完善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法律监督》.载《检察理论研究》,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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