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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概述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9: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概述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各种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也难以维持。

合同制度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合同制度是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合同在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交换的法律表现。在以交换为目的的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交换的习惯或仪式,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后,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通过法律确认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的法律效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于是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的合同应运而生,合同制度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一、两大法系合同法的体系及其编制体例

在大陆法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这些国家的合同法都包含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合同是产生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原因之一,因此把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与产生债的关系的其他原因,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法律规范并列在一起,作为民法的一编,称为债务关系法或债编。例如《法国民法典》将有关合同的事项集中在第三卷中规定,该卷第三编的标题是“契约或约定之债的一般规定”,其内容包括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债的效果、债的种类、债的消灭等,这些都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此外,该卷在其后各编中进一步对各种具体合同作出规定,包括买卖、互易、合伙、借贷、委任、保证、和解等。

英美法中,关于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也就是通过判例体现出来。英美法系各国,除了印度外,都没有一部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英美法中的合同法主要是判例法。虽然英美等国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某种合同的单行法,如英国的《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的《统一买卖法》、《统一商法典》,但这些都是对买卖合同及其他一些有关的商事交易合同作出的具体规定,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仍然体现在普遍法中的判例之中。

二、我国的合同法

我国的合同法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民法通则》规定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债权、民事责任等内容。它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基本适用于一切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它是在《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合同法》的基础上,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吸收借鉴了外国合同立法的先进经验制定的一部统一的合同法。统一合同法的制定,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重大进展,构成了我国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15种有名合同。

第三节 合同的基本概念

一提起合同,很多人认为合同一定一份是严肃而冗长的文件,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在当代,人们每时每刻都在使用合同安排自己的生活,合同所涉及的的内容也不一定都是严肃重大的事情,购买日常用品、使用信用卡、买票看电影等行为都是合同。合同也并不都是书面的,恰恰相反,人们对口头合同的使用更为广泛。那么究竟什么是合同呢?目前,世界各国对合同的概念仍不完全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也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些规定,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关于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都是合同。不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不是以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从我国法律对合同概念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首先合同建立在当事人自由自愿的基础上,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订立的协议。当事人通过合同明确的相互的权利、义务,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自愿设定权利、义务。离开了当事人的自由,离开了自愿原则,合同就将不复存在。其次,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至少要有双方、两个当事人参加,而且只有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相同时,合同才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是各方当事人均有意思表示,但相互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相互达不成一致,合同也不能成立。最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因此,依法订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违法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二、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的一个基本特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性质的要求,也是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意味着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不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上下之分、高低之别。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和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自由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法律地位的平等,当事人也就没有自由地充分地表达自己意愿的可能。所以,没有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也就没有合同。

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既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设立民事关系,也可以订立合同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合同当事人所设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义务所法律约束。但是,合同关系又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法律关系,区别就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自行约定的,是相互协商一致的。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既然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那么,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权利、义务的协议,就不是合同;虽然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当事人之间确立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也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当事人为了追求不同的经济目标,订立各种不同的合同,而不同的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合同的多样性,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断深入,全球经济不断趋于一体,新的交易形式不断出现,合同的种类越来越多。因此,按不同的标准对合同进行分类,有助于正确把握不同种类的合同,正确处理不同的合同关系,准确地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理地处理不同的合同纠纷。

根据合同的法律性质,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合同作出以下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的卖方负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给买方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买方支付价款的权利;买方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卖方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只负担将赠与物交受赠人所有的义务,他对受赠人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而对赠与人不负担任何义务。

二、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同,合同可以分为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一项合同,如果当事人采用书面或是口头的形式来订立,就是明示合同;如果订立合同的意图不是通过语言而是通过行为表示出来的,那么该合同就是默示合同。明示合同的条件取决于当事人的语言,默示合同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及具体情形。例如,病人到医院看病,顾客到饭店吃饭,虽然在看病和吃饭前未明确表示要付钱,但是也可以推断出其在接受服务后有付款的意思。

三、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就是诺成性合同,因为买卖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就成立;而赠与合同是个实践性合同,该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一致的协议,还不能成立,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时,合同才成立。

四、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的利益的合同。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给予他方利益而自己不取得相应利益的合同。例如,买卖、互易、租赁等都是有偿合同;而赠与、无息贷款则是无偿合同。

此外,按照不同的标准,合同还可以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存在的是主合同,以他合同存在为存在的前提的合同是从合同,如担保合同)、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规定的名称的分类)等等,就不一一介绍了。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是好朋友。10月23日是张某生日,李某经张某同意,决定在某酒楼设宴为张某庆祝生日,邀请家人、同学和朋友共20余人参加。生日那天,张某因故未能出席,李某感到很没面子,找到张某交涉,因言词过激,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诉称张某违反参加生日宴会的约定,要求赔偿设宴所花去的费用2000元。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本案中,张某于李某关于设宴庆贺生日的约定,所确立的仅是一种友情关系,只受道德的调整,不属于法律关系,不构成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案例二 基本案情

某公司于某建材供应站签订购销铝锭合同一份,该公司按合同约定将565万元订货款汇入建材供应站指定的某有限公司在某信用社的账户,某公司于汇款后要求信用社对此汇款提供担保而遭拒绝,遂改求信用社进行财务监督,信用社即出具“我行收到某公司委付某有限公司代收订货款。将根据双方商定项目专项使用,如不履行合同,按规定手续由我行将此款退回某公司”的公函。后此笔款项经建材供应站的同意抵偿供应站以前所欠某有限公司的代付款。后来,建材供应站未能供货,又未能退回货款,某公司即提起诉讼,请求建材供应站和信用社赔偿货款损失。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情分析

某公司原打算让信用社作为保证人,因信用社不同意而未能成立保证合同,但双方成立了另外一种合同关系,即财务监督合同。此合同是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完全可以成为有效合同,应当按合同的一般规定予以保护。《合同法》124条确定了无名合同的法律地位,即:“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

合同法考试题库第一章合同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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