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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稽查要点及征管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1: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近年来,随着乌鲁木齐市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市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日渐增多,这极大地活跃了我市的资本市场,为我市的经济建设注入了活力,但我们税务部门也应清醒地看到,股权变动带来的个人财富增加,并不能同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其间隐藏的偷税行为仍然十分突出。

一、个人股权变动中的税收稽查要点

(一) 股权转让不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税率是20%,其应纳税所得额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但是大多数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比较陌生。另外,由于个人股权转让的偶发性和隐秘性,以及税务征管部门日常监管缺位,许多个人股权转让者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更有甚者在股权转让后,直接逃离本地,恶意偷逃税款。

(二)股权转让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真实成交价与合同价背离,是当前个人股权转让的一个特点,从税务稽查部门对个人股权转让稽查的反馈信息看,大多数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反映的都是平价转让股权,即当初投资多少,合同价就是多少。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如某A公司2004年成立,实收资本1500万元,由2个自然人股东构成,个人股东甲、乙原来分别持有A公司53.33%和46.67%的股权, 2008年8月甲、乙将持有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以1500万元的价格平价转让给 B公司,无转让所得。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很大关注。稽查人员通过调查取证,发现A公司2005年至2007年连续3年盈利,未分配利润多达500多万元,同时调取了A公司2008年8月转让股权时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发现该公司净资产总额为20625399.64元,实收资本(或股本)净额为1500万元,稽查人员根据甲、乙双方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应补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甲方应补交的个人所得税为:

(20,625,399.6415,000,000.00) * 46.67% * 20% = 525,074.81元

(三)资产评估增值、转增实收资本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少企业投资者为了增加企业和股东自己的资本,在实际不增加投资资金的情况下,采取对资产评估增值,来增加企业权益的资本公积金,然后再将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分配转增投资者个人股本。国税发[2008]115号文《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虽然股东只是增加了股本,并未收到实际的利益,仍然要按照持股比例对每个股东转增的数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某房地产私营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以8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块土地,2007年该公司为了提高单位资质,经有关部门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只土地一项评估增值2000万元,企业根据评估报告,将评估增值总金额为3500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科目中。2008年1月份,该公司将此资本公积部分转增实收资本,张三获得1000万元的股本金额,李四获得800万元的股本金额。税务稽查机关依法追缴该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张三应补缴1000*20%=200万元;李四应补缴800*20%=160万元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股东利用从企业借款实现资本增资或股本扩张,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近几年,规模经济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不断凸显,衡量一个企业的实力,资本金成了一个很重要的指标。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从2002年注册资本500万到今天的2000万,企业已经发生巨大的跨越,但是企业资本增资中税收问题也彰显出来。经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稽查发现,2008年其分别采取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或利用结算资金挂账等手段,增加个人股本1500万元,上述款项分别计入“其他应收款 ”、“工程施工”等科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个人投资者向企业借款,只要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此,稽查机关依法追缴该公司少扣缴的个人所得税1500*20%=300万元。

(五)个人转让股权双方未按“股权转让合同”交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除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以外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双方分别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如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1500万元,合同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分别交纳印花税15,000,000.00*0.05%=7,500.00元。

二、加强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建议

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早已明确。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加之,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建议:

(一)加强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

目前,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各级税务机关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这方面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敦促转让股权的纳税人特别是转让股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督促扣缴义务人在受让股权、支付所得时进行代扣代缴。

(二)完善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有关股东股权的资料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求纳税人在设立登记时须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变更登记须提供“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议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反映股东出资情况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在办理涉及股权变更的登记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出资证明书》和工商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以有利于对公司的股本结构和股权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三)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要求,督促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建立有效信息交接和协作机制,要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争取在工商登记环节提前介入。

(四)强化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和税务稽查工作机制。

地税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约谈机制,充分利用纳税评估,加大对个人股权转让税收的征管力度。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个人转让股权行为组织专项的税务稽查,有效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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