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园镇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县委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不断增强党委、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推动我镇两个文明建设步伐,经研究讨论,特制定如下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一、来客就餐接待制度
1、全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务接待一律吃工作餐,一律不准拿香烟、饮料招待客人。
2、全镇所有经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一支笔签报财务的单位,来客接待一律不准下饭店,同意安排在镇食堂就餐,没有食堂的,要定点招待,并将定点饭店上报镇纪委被查。
3、凡是经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一支笔报财务的单位,一律不准到县城用公款请客招待。如业务往来确需吃请招待的,须经过党委书记批准方可进行。
4、来客实行对口接待制度,哪部门来人由哪部门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接待作陪,特殊情况需其他人作陪的,须经书记、镇长决定参陪人员。
5、镇事业行政单位所有在编人员一律不准下饭店喝酒;因工作下村时,原则上不准在村吃饭,确实需要在村里就餐的,一律自己付钱;只要下村工作,不论公私就餐的,一律不准喝酒;村干部来镇里开会或办理公务不准到饭点吃饭喝酒。
6、取消村级招待费列支项目,不准变项处理报销招待费,不准将招待费转介到镇办企业中报销,一经发现,按贪污论处。
7、所有经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一支笔签报管理财务单位的 1
招待发票都须首先通过镇纪委书记审核签字后,再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报入账、招待费10日办理报销手续一次,过期一律作废。报销一律备“一票两单”即:税务正式发票、菜单、市公务招待报销登记单。
其他未经党委政府一支笔管理财务的单位,要逐月到镇纪委领取招待票据,并逐月报告招待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8、严格接待过程,凡是经党委政府一支笔管理财务的单位来人接待,单位要报告领导,由分管财务的领导扎口把关,统一安排,经办公室出具“市公务接待报销登记单”,镇食堂方可安排就餐,如随便安排或食党无单安排费用自负。
9、凡违反规定第一次参加吃喝的,所有参加人员一次罚款500元,向党委政府写书面检讨;第二次违反规定参加吃喝酒,除罚款外,大会公开检讨,广播通报全镇,第三次违反规定的将追究党政纪委责任。
10、严格审计制度。招待费发票由镇纪委牵头,会同财政、农经部分进行审计一次。不论是农村还是机关一个月申报一次,实行财务单独列项。如发现违法规定的招待费不能报销而报销入账的,将追究财会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所有报销的费用。
二、车辆管理制度
1、镇党委政府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决定不再购置新的小车。同时决定对镇政府现有小车进行规范管理。凡属一支笔审批财务单位的车辆,由镇统一管理使用。
2、镇政府小车一律不准借给或租给私人用于婚丧嫁娶接待车;任何人不得用镇政府小车进行非公务活动,特殊情况个人需要使用必须按规定缴纳汽油费。
3、镇政府小车实行专人管理,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批准方可调动使用。下村、到县城开会,到外乡工作,一般不得租车,特殊情况需租车的,由用车人申请,填报用车单,经镇分管财贸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用车费用。
4、小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维修、更换零件、用油等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每次用车的时间、里程、用途等,驾驶人员都必须进行专门登记,以备查考,并按行驶里程报销用油费用。
5、小车每次维修,更换零件,首先由司机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由镇主要领导人审批同意后实行。
三、财经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按制度办事。各级干部不得以权谋私,不准巧立名目滥发钱物,一切开支从简,坚决杜绝大金额之处,任何单位不准保留小金库,对有保留小金库的单位,一经查出,此款没收,对有关人员严肃处理。
2、严禁镇村组干部到基层摊派各种物品,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一经发现,公开曝光,并处以同价罚款。
3、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管理制度,对各种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如报批生二胎、土地审批、入伍、招干等)要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坚持政府采购制。各单位所有大宗办公用品及消耗性材料超过1000元的,一律进行政府采购,承办单位由财政所派员执行。
四、婚丧嫁娶管理及其制度
1、全镇党员干部不准在婚丧嫁娶活动中大操大办谋取利益。
办理婚丧嫁娶事宜的要事先向镇纪委申报办理情况;办理丧事的要在丧事办理后30日内报告办理情况;无论是办理喜事或丧事,宴请人数按上级规定执行;使用车辆一律自费租车。
2、党员干部严禁借生小孩、过生日、建房、乔迁、提升晋级、调动、子女升学、参军、老人做寿等机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3、党员干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更不准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
4、工程建设管理增加透明度,所有工程参与招投标,镇里成立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涉及哪个单位哪个单位领导参与管理活动。
五、责任追究制度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领导罚款、检讨处理:
1、单位人员出现违规喝酒的;
2、单位人员出现违规租车使用的;
3、单位人员出现违规公费购置通讯工具或报销通讯费用的;
4、单位人员出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清洁轻微的;
5、单位人员出现赌博的或为他人提供场所和赌具的;
6、单位人员出现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
7、单位人员出现失职、渎职造成工作损失的;
8、单位人员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分管领导检讨、罚款处理;给予单位领导党政纪处分。
1、单位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纪委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
2、单位私设小金库的;
3、单位人员出现严重失职、渎职、安全工作失误,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4、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违规违纪,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5、单位因工作失职,造成越级上访的和集访的;
6、对分管的单位、所包的片、村工作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年终分管工作被评为全县倒数前三名的;
7、对农民负担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严重违反政策和出现人员伤亡的;
8、单位人员发生其他与党员干部身份不相称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