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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16:23:1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巩固和扩大我省矿产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认真汲取一些地方发生非法违法采矿的深刻教训,坚决遏制非法违法采矿的反弹势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作为矿产资源大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十分重视,连续多年部署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产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保持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稳定。但是,近期一些地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现象又死灰复燃。2010年9月30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了我省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张庄村存在着以建设“高效农业园”为名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的问题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危害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而且破坏了资源、流失了资产、影响了环境,更为主要的是造成了安全隐患,危及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定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下定决心,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为实现中部崛起战略目标和全省经济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目标要求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正确处理整治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使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私挖滥采、浪费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使矿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资源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三、突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和无证开采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煤管、煤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国土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及其他证照。

对证照不全违规建设和擅自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各相关部门要依照监管职责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组织查处。拒不停止生产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对资源整合工作中确定整合关闭的矿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0〕3号,以下简称《省安办通知》)规定的关闭标准组织关闭,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填充井筒等相应措施。国土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对非法违法开采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非法违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超层越界开采、擅自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闭越界井巷,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三)坚决取缔以各种工程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违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煤涉矿项目。凡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不论以什么名义、不论由哪个部门以什么形式批准或同意,均属非法采矿,必须有效制止,依法查处,坚决取缔。同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涉煤涉矿工程从项目审批、矿权设置、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登记等各管理环节全面清理,纠正和制止违规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违规擅自配置矿产资源行为。对违法审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屡禁不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依法严肃查处。

四、明确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职责分工

(一)村委会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现本行政村范围内存在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人或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巡查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或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检查,认

真做好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接到举报或发现非法违法矿井、应关未关、关闭不达标的矿井,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依各自职责,严格按《省安办通知》规定的标准彻底关闭取缔。

(四)县(市、区)国土部门巡查发现或接到非法违法采矿举报后,要尽快立案调查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函告相关部门。同时,要加强对各乡(镇)监督无证开采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问题要提出整改要求。

(五)煤管、煤监、安监部门在日常生产管理和监管工作中,要将超层越界违法行为作为重大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其改正并通报同级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六)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大对矿山企业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应追究治安、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做出处理。

(七)工商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销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用工管理,加大对无证矿井用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从事非法违法开采使用的非法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移送公安机关组织遣散。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供电管理,杜绝非法用电行为发生。对无证开采的非法坑口,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通知后,要及时拆除非法用电设施。对为私开矿供电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十)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与职责,维护好本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发现本矿区范围内存在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甚至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图纸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条件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五、加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部署,全面落实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完成任务,实现工作目标。

(二)齐抓共管,严查重处。

国土、公安、煤管、煤监、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电力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实行重大案件督办、直接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下级不能及时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上级要直接查处;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露头就打、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严查重处。既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又严肃处理违法责任人,使非法违法矿主在经济上无力再干,在精神上无胆再干,极大地震慑违法行为,保持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高压态势。

(三)营造氛围,群防群治。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公开曝光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件,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强大舆论氛围。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动,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属实、避免了重大安全隐患和资源破坏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奖励。

(四)打防结合,健全制度。

当前,经济全面发展向好、矿产品市场回暖、冬季用煤需求加大,增加了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监管难度,因此,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各地要从建立健全巡查监管、联席会议、联合查处、案件查处备案、案件移送、行政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入手,构建更加完善的打防结合长效机制。 各地落实本通知要求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人民政府打击违法采矿举报电话:0351-12336;0351-6163979。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4日印发

城厢镇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紧急通知(定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黔委厅字84号】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重拳出击 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

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总结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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