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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型政府与就业

发布时间:2020-03-03 03:30: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服务型政府与就业

0990202035 刘亚飞

“服务行政”这一概念最早由德国行政法学家厄斯特福斯多夫在其1938年的代表作《当成是服务主体的行政》中提出。在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在20世纪90年代初于《公法学札记》及其他相关文章中对福斯多夫提出的“服务行政”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和解读。随后大陆的一些学者也开始意识到建立服务行政的必要性。到如今,服务行政已是各国政府在行政建设方面的重中之重。我国政府也于21世纪初正式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与目标。

服务型政府的是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公共服务责任的政府。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公众维持生计实现人生价值和进一步改善物质精神生活的基本途径,而且就业是生产力发展的保证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公共就业服务是指为促进就业而进行的公共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是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而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也对公民就业方面的内容作了相关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也对各成员国建立就业服务系统作了相应的要求和建议。

我国的服务型政府正处于建设中,现如今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仍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我国的就业服务均等化问题比较严重,各地的公共就业服务资源投入差距很大,尤其是对公共就业服务中的财政投入差距甚大,并且在我国的就业中仍存在着就业歧视,这些使得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存在着严重的失衡。我国的就业服务机构不足结构单一,服务人员数量偏少,劳动保障部门之一介绍机构人员与登记求职人员之间的比例约为1:356,远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基层就业服务机构比较薄弱,而且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机制并不合理,缺乏监督机制。我国的失业救助体制并不健全,政府对劳动力市场宏观调控力度不够,而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立法比较落后,市场行为不规范,就需要我国政府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

对于我国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的构建以及对公民就业服务权的保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政府应鼓励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举办就业中介机构,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社会化,促使就业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以此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尤其是乡镇农村的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化、合法化,建立网络化的就业信息平台,实现公共就业信息的资源共享,消除因信息不流通带来的就业不均等问题。加强对公共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同时建立对培训机制的监督机制,杜绝财政的浪费和加强人员培训的成效。我国应继续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方面的立法,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的法制化,全面保护公民的就业权利。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的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评估、绩效反馈、绩效沟通和绩效改进等各个方面,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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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服务型政府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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