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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后感(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28 08:32:04 来源:读后感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政府论》读后感

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1690年出版。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基督教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可人类毕竟是个群居动物,个人保护自己以及财产的力量太有限了,我们渐渐的发现大家在一起的时候力量似乎更大些。我们联合成为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要求他保护我们的财产。正是这种情形,我们甘愿放弃各自独立的各种自由,比如惩罚权,交由我们中间被制定的人来专门行使。所以写到这里,很明显的可以看到,我们放弃了种种的权利交给政治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政治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这一切,都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及自己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所以任何一个理性的人,绝对不希望获得比现在差的生活状态。

这让我让我想起了中国古代的那些农民,那些不被压榨的吃不上饭了只得吃“观音土”,那些不被压榨的“卖儿卖女”是绝对不会像陈胜吴广那些人一样起义的农民们。我想如果那些农民能够比较清楚政府存在的职能,也许不会一直过着那么凄苦的日子。这似乎得感谢中国古代的封建统治者们,是他们的愚民工作做的“好”。从焚书坑儒到各种各样的文字狱愚,弄着广大的农民。再是从汉代开始的狡猾的“独尊儒术”也坚定的支持着父权,或者说皇权。无不在在可怜的知识贫乏的农民脑中形成了牢固的思想:作为普通农民的他们只能卑贱的活着,面朝黄土背朝天一辈子,把自己辛辛苦苦种的粮食的大部分交到中央。遇到了皇帝比较开心大赦天下的日子,少收点地租,还得五体投地的感谢一番。如果按照洛克的理论“一个人只要通过自己的劳动使自然之物脱离自然状态,他就对这一自然之物享有排他的所有权”。那个时代的中国农民们如果有幸读到这部著作,一定会意识到自己有多么可怜,人家抢了自己的土地,然后租给了你,还得感谢人家一番。

这就是穷人的自由:人们殴打他——他请求,用拳头殴打他——他哀求,如果人家让他走开,倒是多少还有几颗牙齿得到保留。

所以鲁迅先生笔下的阿Q,十分形象的描绘出了中国古代农民的形象。虽说“怒其不争”,但能怪他们吗?他们只是世世代代都老老实实种地的农民,他们几千年的梦想也不过是“一亩田,两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鲁迅先生是伟大的,他也是个相当有责任感的作家,但还是始终算不上是学者,可以像洛克一样“破”,但是他不能“立”。这也许就是鲁迅先生虽然伟大,但是不能得到诺贝尔文学奖的原因吧。

当然,不管怎么样,封建主义还是结束了,被束缚了千年的农民被解放了出来。不过虽然说土地税已经被取消了,但土地所有权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当然这是后话了。

推荐第2篇: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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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袁钰

《政府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著作,于1690年出版,阐述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反复驳斥了为封建王权做辩护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下篇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目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基本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思想,描绘了洛克心中对未来的合理社会的构想,出色完成了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同时对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本书一开始就对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进行了批判,反复的提起罗伯特爵士和他的《先祖论》,并给与了他们毫不留情的批判。罗伯特爵士在他的《先祖论》中以《圣经》为依托,论证他的父权和王权,认为父权和王权都是上帝赐予亚当的,从亚当开始一代一代承袭下去。当然,我没有读过《先祖论》,只是从洛克的《政府论》中读到一些关于《先祖论》的东西,当我百度《先祖论》时,跳出来的都是《政府论》的链接,根本找不到《先祖论》的阅读材料,由此可见《政府论》对于《先祖论》的反复批判之深,《政府论》影响之深远。当然,从另一个侧面看,罗伯特爵士和他的《先祖论》也算是沾了《政府论》的光,实实在在“名留青史”了。洛克认为“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他所根据的理由是: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这个他自然指的是罗伯特爵士。洛克一开篇就提出了一个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命题,说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说罗伯特爵士否认自由,认为人人天生都是奴隶,说“因为根据这些人的学说,君主们,除了仅仅一个以外,也全都是天生的奴隶,而且根据神权,他们也都是亚当的嫡嗣的臣民”。让人们对罗伯特爵士产生一个先入为主的坏印象,试想一下,有人对你说,你天生就是奴隶,就上来就是伺候别人的,你觉得你会对那个人有什么好印象,一下子就会认为他是个“神经病”。诚然,当时自由平等的观念可能还未深入人心,但当时欧洲已然经历了文艺复兴的洗礼,在我看来,人们对于自由平等还是向往的。这就是洛克的机智之处,虽然第一章并未对奴隶和自由,以一种理性的方式证明命题的对与错,但已经将罗伯特爵士的观点置于一个不利位置。读者已经开始偏向洛克的观点了,至少我是这样的,所以,我要在此讲讲我对第一章的看法。而且洛克说的是“因为根据这些人的学说”,所以,我推测罗伯特爵士也并没有敢在他的《先祖论》中直接说没有人是生而自由的,人人天生都是奴隶(因为没有找到《先祖论》的阅读材料,所以我也仅仅是推测而已,与洛克的推测类似),这也可见洛克的机智与他写书的准确性和理性——并不无中生有,但以自己的一个合理的主观推测来得到读者的认同的目的。

后面,洛克就开始以《圣经》为依托,层层反驳罗伯特爵士的观点,先是批判了父权和王权,罗伯特爵士以《圣经》的故事,《圣经》中上帝的话为依据。洛克也这么做,也以《圣经》的故事,《圣经》中上帝的话为依据,反驳罗伯特爵士,可以说把罗伯特爵士抨击的一无是处。当然,洛克的论证的口吻还是比较客气,一口一个“罗伯特爵士”,尽力的表现了他的论述的客观理性(虽然,反反复复的“罗伯特爵士”, 在我看来有一种讥讽的意味)。从上帝的方面,论述了父权和王权的并非出于上帝的本意,并指出了两点:

第一、根据这个赐予(《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上帝并没有给予亚当以对人类和对他的儿女、对他自己同类任何直接的权力,因此,他并没有基于这种特许而成为统治者或“君主”。

第二、基于这个赐予,上帝给予他的不是他对低级生物的“个人统治权”,而是与一切人类相同的权利,所以他也不能由于这里给予他的所有权而成为“君主”。

从根本上否定了所谓的君权神授说,没有了王权神授,王位世袭更加无从谈起。

之后,洛克从夏娃——母亲的角度论证父权和王权的不合理性,又从王权的继承方面否

定罗伯特爵士。由此,《政府论》的上篇结束,下篇开始。

下篇1开始,洛克就开始论述自然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人人权利平等,不存在奴隶、从属或奴役。自然状态下,人们“按照他们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但同时指出,虽然自由,但绝对不放任,不能任意地处置或毁灭人身和财产,要想处置,必须遵循自然法。同时,“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所以任何一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最后指出,“独立社会的所有统治者都生活在自然状态中,无论他们是否同他人联合。因为,并不是所有契约都可以终止人们之间的自然状态,只有大家一起同意加入同一社会从而构成一个国家契约,才会结束自然状态。”这与上篇的开头关于奴隶与自由的论述契合,至此才算是真正论证了自由的观点。

还有《政府论》下篇的第五章论述了财产权,他将财产权作为一切自然权利的核心和基础。在这里可以找到“资产阶级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源。虽然,他关于财产权的论述是从《圣经》的内容开始引出的,多少与罗伯特爵士的论述有相似的唯心色彩。从中我们也可以窥见《圣经》对于整个西方的影响之深远,罗伯特爵士把《圣经》作为根据,洛克也把《圣经》作为依据之一。他们以一个论据作为依托,去理性的阐述证明他们的理论,带有很浓重的西方理性思维色彩,也算是有理有据。但是,我在想,以《圣经》这种玄之又玄的东西作为根据去证明命题还是难以让我信服他的论述,虽然我赞同他的结论。这让我想起了老师课上说的关于上帝存在的证明和天堂玫瑰有没有刺的证明,看似很无厘头的东西,包含了西方理性思维的智慧。

在论证财产权之后,算是肯定了资产阶级的赖以存在的根本之后,他就开始了他对自己心中所认为的合理的社会,政府和国家的构想。这实实在在的为资产阶级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理论依据。洛克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学说、分权学说、人民主权等理念,对西方产生了极大影响。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杰弗逊等许多西方政治思想家和革命家都从中获得了启发。启蒙运动、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等西方资产阶级革命都带有《政府论》的烙印,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文献无不体现《政府论》的基本思想。也因此,《政府论》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读了《政府论》之后,我从中感受到了与中国传统思维截然不同的西方式的理性思维方式,也从中学到了一些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学说。也让我学到了一些跟以前的学习中学到的不同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

推荐第3篇:《政府论》读后感

读《政府论》的感悟与困惑

当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将查理一世的头颅高高挂起,当克伦威尔的军事独裁仍旧不能带给英国一个明朗的前途,资产阶级与新贵族按捺不住自己似乎已经掌权的激动,又将查理二世推向了王位,企图在斯图亚特王朝式的暴政下将又蠢蠢欲动的政局控制在自己手里,但历史证明这一次妥协是一个愚蠢的决定,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开始了疯狂的反攻倒算,给心怀希冀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头上浇了一盆冷水,将历史又倒推了几年。昔时的对手——“辉格党”和“托利党”联手而动,以一次成功的和平的方式将詹姆士二世赶出了英格兰,真正开始了资产阶级逐渐掌权的时代,史谓之“光荣革命”。随着《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的相继颁布,封建君主的权力渐渐地被弱化,英国开始大步朝前地向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方走去······

任何作品必将打上时代的烙印,看《政府论》,有必要先将英国在近代初期的历史温习一遍,因为洛克的大作正是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完成的。作为一个商人家庭出身的洛克,恰好又有一位身兼清教徒和议会军军人的父亲,这似乎就早已经将他的阶级身份确立。更加上日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与辉格党的著名人物艾希利勋爵共事,这更坚定了他作为一名资产阶级和辉格党拥护者的身份。所以,看清了他的阶级身份,再来看他的《政府论》,那么他写着本书的目的和意义也就昭然若揭了:批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鼓吹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宣扬保护私有财产,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道路。

我看《政府论》的下篇,感悟最深的有几个词——“自然状态”、“自然法”、“契约”、“财产”、和“分权学说”。似乎整个下篇10九章内容都是围绕着以这几个词为线索展开的,而恰恰这几个词恰恰也就是洛克政治学说的核心内容。对此,我有诸多感悟和困惑想阐发。

首先说“自然状态”,这似乎像是一个混沌的状态。说它混沌,是因为它的不可确定性。在洛克的描写中,自然状态是一个由自然法主宰的的发生在未知时间和未知地点的的社会,甚至就根本不是社会,就是一种状态。生活在这种状态的人们,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的主宰,却没有获得支配他人的权利,没有对别人的生杀予夺大权,当且仅当在战争状态下才可以做出反击的决定,而这个反击程度的高低,这时候是由自己决定的。他可以选择取了造成二人处于战争状态的这个人的姓名,也可以酌情地宽恕这个冒犯自己的人。这就是所谓的自然状态,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状态。而这个状态又恰恰是洛克论证其后的契约与社会形成的基础,这个令我很是费解。一个证明,一个关于社会的起源与政治制度合理性的证明,且不说其推理过程是否正确,但最起码的论证基础应该是坚不可摧的。然而这个证明的理论基础看起来却又是根本无法立足的,理论基础没有一点现实依据,怎能叫人信服?至少不能叫我信服。

当然,作为作者的洛克显然是考虑到了这一点,所以当提及“往往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现在哪里有或者曾经有过处在自然状态的这种人呢?”时,洛克避实就虚,轻描淡写地说道:“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这样回答就够了······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都不会没有一些处在那种状态的人的”。然而依我来看,这样的回答等于没有回答。过去?过去的除了有文字记载的部分,其余无人可知;将来?将来的事情更是无人可知的。这样的回答,在今人看来,就像是在玩文字游戏,甚至可以说是强词夺理。而这又恰恰反映了洛克对自己臆构的自然状态的心虚,因为这是一种典型的主观唯心幻化出客观唯心的办法,总之是以唯心主义来解释物质的世界,对于洛克的这一观点,我不敢苟同。

但我又相信我是理解他的,其时英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尚不充分,资产阶级力量尚未壮大,想要实现一个新政治与旧政治的替代,就需要在特殊时期使用特殊的办法了,正如中国的维新派披着资产阶级的外衣却要托孔子以改制是一样的,更何况洛克面临的是为一个时代的更替宣讲的重任呢?非常时期行非常手段。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资产阶级急于证明自己的合法性的态度和急于澄清思想界混乱现状的想法,这对在当时处于先进阶级的资产阶级来说,是无可厚非的。说白了,唯物或是唯心,客观存在的还是虚无缥缈的,只要能助其推翻旧的确立新的,那就是好的。

再说“自然法”,这个词显然是自然状态下的专有名词,但是洛克在讨论有政府的社会时也会时不时地使用这一名词,不是因为这个词可以解释一切,而是这个词里面有洛克关于政治社会权利来源的解释。当所有人都自愿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并自愿地将自己拥有的权利交割给一个可以仲裁他们之间利益纠纷,更重要的是能够给予他们合法保护的中间人时(在《政府论》中洛克所指的代替原来自我裁判的中间机构显然就是资产阶级组成的议会),原来自然法的掌控权自然而然地就让渡到了现在的仲裁人手中,他所能执行的权利就是原来个人的理性支配的分散的自然法,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法律。我想洛克借自然状态的自然法的存在性无疑想证明由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过渡不仅仅是个人身份的转变,政府机构的出现,更重要的是自然法由最初的虚无缥缈变成一个确定的毫无疑问可以平等仲裁由私欲引起的纠纷的现实法律。我们达成协议,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相应地,在自然状态下的最高法则自然法要实现自身性质的转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在政治社会确立仲裁各方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标尺——法律——的原因。

关于契约,那是实现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必需品。在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的开篇中,作者讲到:“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即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

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毋庸置疑,在这种不可论证的自然状态中不可免俗的有个人的占有欲、私利的各种纠缠不清的矛盾。所以,作为自然状态中的人,要想以自己拥有的有限权利去阻止任何可能发生的觊觎自己财产的罪恶事件是极其困难的,因为每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千万个人之间的纠纷是无法轻易解决的,各自执行自然法的结果可能就是自然法彻底失去了效力,最终整个自然状态变成到处杀戮的刑场。为了避免这种后果,更为了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人们决定结成一个社会,推举统一的政府或是裁判者来保护大多数没有侵占他人财产欲念而又担心自己被侵犯的人的利益,这就形成了所谓的政治社会。但我想这需要一个准则,否则怎能确定这样一个公推的政府或是裁判者能够一定确保你的财产不被侵占。因而众人在进入政治社会前,做好约定:所有的自然法都形成我们新的法律,我们所有的执行权全部交给我们公推的政府或是裁判者,只要这个政府或是裁判者能够公正无私地维护众人的利益,我们就在这样的社会中相安无事的生活下去。但是,如果一日,政府或是裁判者(此时也可以称之为独裁统治者)违背了这个约定,那么我们可以打碎这个社会,要么选择重新回到自然状态,要么推举出新的代替者,继续已经习惯了的政治社会的生活。

这就是一个建立契约、执行契约、违背契约、打碎契约的过程。读了《政府论》的下册,我才知道原来社会契约这个概念并不只是卢梭的观点,洛克的政治观点中无处不透露出对社会契约的赞同和肯定。我在思考,这是否是对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革命中处死查理一世的一种解释。1629年查理一世解散了代表资产阶级的一会,1640年为了筹集征讨苏格兰的军费,他又重新召开议会,企图对资产阶级征税,这成为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导火索,最终导致了自己被送上断头台。作为为英国的资产阶级开辟道路的思想先锋,洛克似乎在说正是因为查理一世背叛了这样一种契约,企图侵犯人们的合法私有财产,才导致了革命的暴发。这是一个典型的社会契约论的实例。无论是卢梭的,还是洛克的,我都赞同这样一种社会契约论。暴政本身就是反社会的行为,如果统治者的暴政侵犯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那么人民就有权推翻其统治,这是一种普遍真理,在我看来。无论是封建式的农民起义,还是资产阶级统治下的社会,抑或是其他社会,如果统治者或者是政府无视人民利益,一切以自我满足和自我利益最大化为标准,那么这样的统治者或是政府就没有继续存在的理由,人民有权利并且应该对其施以最大的惩罚,即摧毁其统治,这是天经地义的。和平方式只能换取一时的利益保证,却给不了永恒的保护。我想这可能也是社会不断更替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财产,作为《政府论》的一个核心话题,作者花费了很长的篇幅进行论述。其中谈到:如果有人对共有地的东西施加以自己的劳动,使其产出了多余其自然状态下的产出,那么这就是一个人的私人财产了。意即财产是由圈占所得,你可以尽你所能地圈占,只要你不造成

浪费,并且不影响其他人的财产。作者将这一部分定义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也就是在政治社会政府需要保护而不能随意侵占的部分。对于作者的观点,我有很多疑问。当然,对于劳动创造财产这一观点我是赞同的。但是,洛克假设的是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社会后共有的土地还是足够多的,每个人都不因其所占而减少他人所拥有。然而事实真是这样吗?在当时的生产力量和资源状态下,似乎这一论点还可以稍微立得住脚,但我们如果将这一观点放到现在,又似乎有点荒谬。显然,资源是有限的,正是资源的稀缺性,才导致了我们所说的资源配置,如果个人无尽地圈占,只要稍微加以自己的劳动即可将这一部分占为己有,那么这个社会应该早就乱套了。此外,作者又宣扬要节制,也就是节约,每个人只取走自已应得的,不要多拿。后来又说由于货币的出现,使得原始的食物等各种易于腐坏的财产可以通过交易转化为可以长久贮存的货币,这像是在为资产阶级获得利润最大做解释。只要资产阶级愿意,他完全可以凭借其相对于普通广大百姓的优势地位圈占足够多的土地,获得更多的生产,然后通过交易的方式使其转化为货币,这当然不叫做浪费了。种种迹象表明,洛克都是在为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与获利方式进行宣传。如果联系到英国资产阶级执政后发起的大规模的圈地运动,这更像是对资产阶级获得私有财产的合法性的论证。不知作者在写《政府论》时,是否想到过圈地运动的暴力行径?是否思考过圈地运动对农民阶级的伤害?这就是我的想法与疑问。

但作者宣扬的保护私有财产这一点我想应该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每个人都不想自己合法的财产被别人占有。政府可以征税,但要征有所用,让人民感受到税收带来的公共利益的增长,真正的让广大的人民心甘情愿地去缴纳税款,而不是以一种强迫式的以满足自身暴政所用的姿态去征税,这是每个人都反对的。可以说,洛克这一资产阶级的观点(当然现在在我们国家也在逐渐完善对居民合法财产的的保护),对后来的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影响深远,在法国大革命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甚至被写进了《人权宣言》,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几大基本法则之一,这无疑是洛克的成功。

至于分权学说,我想这是洛克的又一成功。分权学说,在洛克之前就早已有之:早在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把政府权利分为讨论、执法、司法三要素;至罗马时代,波利比奥斯倡导“混合政府论”,认为罗马政体应为代表君主的执政官、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及代表民主的人民代表会议互相牵制和均衡;16世纪时,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但是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这显得比前几位似乎更有说服力,而且更类似于现代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体制。我们都知道,现代社会资本主义式的总统制民主制,以美国为典型代表,主要是受启蒙运动时期孟德斯鸠思想的影响。在《论法的精神》中,孟

德斯鸠提出将国家的权利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并且由不同的机关行使这三项权利,以达到相互制衡的目的,来尽可能地避免独裁,保障人民权利,可以说,至此,三权分立的理论正式形成。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孟德斯鸠正是受到了洛克的影响才形成了自己的分权学说。立法权二者都有提出来,所谓的执行权利其实就是行政权力,唯一就是外交与司法的区别。但这一点不能影响洛克作为一个先行者的伟大。但是,在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结尾处,作者这样写道:“每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它们很难分开和同时由不同的人所掌握;因为两者的行使既然都需要社会力量,那么把国家的力量交给不同的和互不隶属的人们,几乎是不现实的;而如果执行权和对外权掌握在可以各自行动的人的手里,这就睡使公共的力量处在不同的支配下,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从这儿看出,洛克支持的是将执行权和对外权统一于同一机关下,而立法权,在《政府论》中,显然是高于一切的。对于这一点,洛克的观点就有片面性了,更多的是一种主观的臆断。如果看看日后的美国,三权分立并没有招致纷乱和灾祸,至少直到21世纪美国依旧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所以,我觉得洛克的分权学说其实并不是三权分立,称之为“二权分立”可能更合适点(仅仅是个人观点)。

总之,读完《政府论》的下篇,可以说是获益匪浅,这让我对洛克的政治思想有了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对处在历史变革时期的英国资产阶级也多了几分敬意。与此同时,产生了一些个人的思考和观点,无论对错,总之有收获就是好的。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多读书,总归是好的。

推荐第4篇: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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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学期里,经过唐老师的介绍,我读了洛克的《政府论》。虽然我只是读了下篇,但还是觉得知识浩如烟海,是一本值得不断细细品味的书籍。在这《政府论》下篇里,洛克详细的阐述了公民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1],美国《独立宣言》中这些句子振奋人心。这些句子几乎直接引用自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政府论》。《政府论》是这样的一本书,它从权利和社会的发展的角度,一步步严密分析谨慎推导出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来看看《政府论》写作时的历史背景。从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宣告了世界近代史的开端。在这次革命中,代表封建势力的是国王、封建贵族和僧侣。他们凭借王权来维持封建制度,保护封建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则结成联盟,凭借议会并团结中小业主,利用人民的力量来进行反封建的革命。经过了从1642到1649年的流血斗争,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于1649年宣布英国为共和国。不久,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的道路。从1649年到1660年,由于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政权背弃了革命士兵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士不断地起义,农民革命运动也在增长。克伦

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期间,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又利用封建王朝的势力来镇压人民的革命运动,但复辟后的封建政权却恢复了旧选举和旧选区制度,从而保证了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的统治地位,这就使得大土地主同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起来。当时在议会中形成了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反对国王的“辉格党”和代表大地主利益的拥护国王的“托利党”的斗争。詹姆士二世1685年上台后,采取了一系列不利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措施,加深了对人民的奴役和迫害,因而在人民群众中激起了新的反抗浪潮。面临着新的革命威胁,辉格党与托利党便携手于1688年实行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继承王位,史称“光荣革命”。也就是说资产阶级革命使得人民开始拥有更多的财产,向往平等和自由的生活,开始相信人之所以为人,生来就拥有者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这样的大前提下,英国资本主义革命之后正处于彷徨期,而洛克的观点正好是符合英国的利益,也就是说洛克的观点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帮英国,也就是他的祖国辩护。

当然,我觉得洛克讲得好有道理,其实你没有看过这本书,但是里面很多道理你都是清楚地。你去找一个几岁的小孩问一下,如果你在树上抓到了一只麻雀,那么这只麻雀是谁的呢?小孩一定会肯定的回答,是我的。对,其实我们都知道这样的道理,我是渔民,我出海捕猎得到的鱼就肯定是我的,不会有另外一个人

蹦出来向我拿回那些鱼。就像是呼吸的空气一样,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呼吸,但是空气却是我们最容易忽略的。洛克的《政府论》

就是如此,他的道理很多都浅显易懂,但是我们却很难总结出来。

当然,因为我讨论的是第三章和第五章,所以对这两章有着更加深刻的印象。首先说一下第三章的内容,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关于战争状态。在这一章中,认为一个人的平常状态是理性,和平的生活在一起的,但是如果没有他人的强力干涉,人们会一直保持着理性与和平,也就是作者所说的自然状态。但是,如果有其他人以强力干涉本人的权利,由于每个人的独立性,因为心里有着对方会继续奴役自己的假设。为了逃避这种状态,两人就不得不进入战争状态。战争状态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持续的敌对的状态。其实这是一种毁灭而又危险的状态。人们互相敌对,这会使得社会处于一种动荡不安的局面,当这种强力消失后,战争状态又恢复到自然状态。所以战争状态是可以转化的。作者认为,对另一个人的人身用强力或表示企图使用强力,而又不存在人世间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这是战争状态。也就是说没有可以向其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是导致战争状态的一大原因,而强力是人的贪婪所致,并不能避免,所以要避免陷入战争状态则应该制造一个可以诉请救助的共同尊长,就成为一个非常有效的解决方法。于是,我认为这就是政府诞生的一个原因。国家是什么?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我认为政府就是在防止斗争破坏生产等方面的发展所出现的。所以政府最大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生产一直保

持下去。

而第五章的内容就是关于私有财产的拥有问题。作者洛克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东西都是全人类所共有的,而一个人之所以能够得到私有的财产是因为他通过劳动而获得。因为劳动使得全人类的财富增加了,我认为作者是为了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的资产阶级辩护。因为这时候的资本家拥有者庞大的财富,如何把财富的拥有合法化,这是一个问题。所以洛克从《圣经》出发,认为所有的一切都是上帝赐给全人类的,而不是词语给国王等一小部分人的;作者假设上帝要鼓励人民勤勉的开垦土地,所以上帝肯定一个人的劳动可以得到回报,所以一个人的劳动就可以使其在生产劳动的需要下来从全人类共有财产中得到私有的财富。

我认为洛克的聪明之处在于他把《圣经》的内容作为证明,来反驳教会的君权神授理论,以《圣经》经典来反驳教会,此乃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如在第五章《论财产》一章中,洛克认为世界上的财产是属于全人类共有的,他要证明那时候的人民是按照自己的需要来占有财产的,于是,他引用了《圣经》中亚伯兰的典故。说的就是亚伯兰在放牧期间流落他乡,以一个外乡人的身份在一个地方放牧,但是却因为当地人并没有很好的利用当地的土地,以至于他们对土地的权利并没有请求的权利,所以亚伯兰就可以自由的在当地放牧而不被驱逐。作者巧妙的利用了《圣经》中的典故来加以证明自己反对教会的武器,这是为什么呢?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律人很应该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我认为这只是对

待问题的角度问题,可能同一个材料,你从不同的方面去看,你就会得到不同的东西,甚至是截然不同的东西。我觉得我们大学四年的学习中,不但要学会各种专业性的东西,等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而我认为要学会学习就一定要有自己思考问题的方式,有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只有发现问题,才能够解决问题,如果连发现都发现不了,又如何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政府论》是一本法律人必看的书籍,虽然它很薄,但是他里面的理性思考问题的方法,严谨的逻辑推理论证,都使我获益良多,我认为经典应该多读,伟大的毛主席说过看5次的红楼梦才有发言权,我对《政府论》才通读了一次,只是对个别章节有过细致的精读,所以我写读后感的时候真的颇为汗颜,我知道我对《政府论》的感觉肯定有着不妥的地方,但是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和理解可能有不当之处,万望老师多多包涵。

推荐第5篇:《政府论》读后感

当我们试图去理解一本书的所指,就如同凭着路中央的印迹推断远行的车轴,猜测多过现实,最后所得到的,往往只是一幅幻象。

任何作品必将打上时代的烙印,看《政府论》,有必要先将英国在近代初期的历史温习一遍,洛克是经验主义的开创者,分权理论的发明者,以及第一位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哲学家。其政治思想影响深远,下篇主要是阐释“另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

我看《政府论》的下篇,感悟最深的有几个词——“自然状态”、“自然法”、“契约”、“财产”、和“分权学说”。似乎整个下篇10九章内容都是围绕着以这几个词为线索展开的,而恰恰这几个词恰恰也就是洛克政治学说的核心内容。

洛克认为人类原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与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给予的一切。但是这种自然状态又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缺点,比如说缺乏一个共同约束行为体的准则或者说是确定的法律。并且这里也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和一个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为了克服这种在自然状态下不可避免的漏洞和不便,政府就应运而生了。

在我看来,政府最初的作用就是从裁决者而来,就像两个人闹了矛盾,这时就必须出现第三者进行调和与评判。中国古代的衙门一直有着断案的传统惯例而且这也基本上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从中就可以看出裁决对于政府存在的重要意义。人类社会在生活与交往的过程中会逐渐形成共有的价值准则和伦理规范,但这些规范本身并不能直接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去强制执行形成的规则(后来演进为法律)。

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命财产和自由。但是作为政府,从洛克的定义上来说,就应当保证这个知识分子发表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只要是一个人,就有表达自己思想的权利。这跟这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都没有关系。这跟表达的内容是真理还是谬误也没有关系。我们的政府应当保障人民应该享有的自由进而建设一个文明的国度。自由本是中国文化中所缺少的一类东西,更应该被细心呵护而不是被无情打压。

诚信是个人的品质,也是政府的品质,在洛克看来,政府一旦违背契约和不守信用,人民可以起来重建政府。未来的社会是一个讲求规则的社会,中国自古多例外却少规则。记得龙永图曾经说过:“入世最大的风险不是开放,而是我们不熟悉规则”。这也就间接要求我们的政府应当提高自身的信用能力。比如说政府的承诺应该完成多少才算信用的合理。当然,就入世来说,政府也应当提高对外的信用能力,在当代国际社会的纷争之后总,政府的信用问题也就是政府的生命线之一。

对这本并不是很厚的“古书”的研读也不是一朝一夕,一次两次的举动。世事纷乱,雾里看花之时求教前辈先哲也算正途。所得的不仅仅是道理和技巧,更多的是希望。多读书,总归是好的。

推荐第6篇: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读后感

政府是在发展中,基于人民的同意,自然而然产生的。在《政府论》下篇中,我们的作者洛克详细的阐述了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作者在第一章中就介绍了政治权利的概念,即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力,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罚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力;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直接给了我们一个明确性的理解。在接下来的开篇中,作者对自然状态做了高度的评价。作者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和平等的状态,当然也是人类最初的社会状态。但要说明的是:这种完全自由也绝不是放任,因为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下起支配作用,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自然法,而又根据权利与义务的相对统一性,所以人人都具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利。虽然一开始作者对自然状态的解释近乎完美,但不可否认的是自然状态也存在缺陷,在人类发展初期,也许这种状态尚可维护社会稳定,因为此时人们还高度信仰着上帝,在这种纯靠自觉性,没有成文法律、没有裁判者和执行者的自然法体系中,产生了一种习惯:自觉的将上帝当成了仲裁的见证者。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多,一旦人们对上帝持有怀疑或侥幸态度时,那自然状态便会长期演变成战争状态,混乱也就不可避免了。为了弥补人类在单独生活时必然产生的缺点和缺陷,人们就自然地走到一起,共同生活,从而联合起来形成政治社会。最初的政府也就这样产生了。

讲到财产权时,作者的“劳动创造价值”让我印象深刻。现在的社会都是祖辈们辛勤劳动后的结晶,也正是劳动增加了人类的共同财富,我们吃的、用的都离不开劳动,在劳动中我们实现了私人土地的占有,享有了明确的财产权。而政府的作用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反观现在,社会在不断发展,而“劳动者”却不断退化,“啃老族”“富二代”已成风尚,逐步形成了一种流行趋势。曾经的劳动人民都成了白领亦或那做着美梦的白领,网上冲浪,电子游戏,QQ聊天已经贯穿每个领域,置我们新时代的希望于如此的环境下,他们又怎会懂得劳动的价值。也许又会是一个“我爸是李刚”。

可见,在参加政治社会时,人们主动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把它们交给政治社会,由立法机关按政治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这一切,都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及自己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所以说政府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产生的。

历史上,人民为了维护主权、正义、平等的权力起来反抗推翻政府的例子数不胜数。可究竟是什么导致政府的解体这一结果产生的呢?我想都离不开统治者的吧,在意愿上及行动上违反了人民的委托,妄想独立于人民之外,做个专制的独裁者,所以懂得维护主权的人民起来反抗,推翻这个旧的政府,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把立法权、执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合的新人。我国远古王朝的变迁,用现在的话讲,也是政府解体和重生的问题,其本质也相差不大的吧。

《政府论》是一本外国学术书本。作为一个刚接触此类书的我,读起来还是有点吃力的,思维还定格在一定程度,无法得出独到的见解,能接收的也只是作者所提到的一些观点中的一部分,是不全面与不深入的。

推荐第7篇: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可人类毕竟是个群居动物,个人保护自己以及财产的力量太有限了,我们渐渐的发现大家在一起的时候力量似乎更大些。我们联合成为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要求他保护我们的财产。正是这种情形,我们甘愿放弃各自独立的各种自由,比如惩罚权,交由我们中间被制定的人来专门行使。所以写到这里,很明显的可以看到,我们放弃了种种的权利交给政治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照政治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这一切,都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及自己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所以任何一个理性的人,绝对不希望获得比现在差的生活状态。

推荐第8篇: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

洛克的《政府论》较《论自由》好懂,几乎没有什么晦涩的语言让我抓脑壳。

全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神、上帝的名义做例来“说教”,才更被西方的人们所接受和信服。比如说论财产中,洛克说世界一切事物都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是人类共有的,若人类加入自己的劳动,将事物脱离自然状态,那便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

洛克在下篇中总结上篇的结论,他反驳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主张的君权神授学说。在下篇中也在不断印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权力是以公民的立场上而存在的,特别是政治权力。主要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国家基于契约。自然状态中常以自然法作为标杆,那自然法到底是什么,是人类始来形成的一些规则、法规?这是个在后文中都经常提到摸棱两可的概念。对于自然状态下的惩罚,是“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能解决了的,我和洛克一样担心政府也是人,裁判者也是人,执行自然的权力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因此要求公民们相互订立合约——国家契约论——来发挥这一作用。虽说人处于自然状态下是好的,但是论财产中也说到,在社会中缺乏公正裁判者的存在。权利的存在也无可避免,这样政府便应运而生了。洛克认为政府是为了替公民运用自然法的执行权,以避免人性交往、利益等发生的冲突。相应的,公民既然订立了契约,共同建立政府,就要放弃一部分的权力和自由。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徇私。

讲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时,“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还有一些任何人都有杀死侵犯他的人的权力。大有“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的冷绝,我刚看的时候,我觉得有点残忍,是不是有点不尊重坏人的人权,不过后来想想,还是有道理的,我都死了我还有闲心管别人的人权。这种权利看在什么情况下,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就一定要行使这种权利。在社会中可能起“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作用。

洛克用了很多例子阐述了财产的定义,说明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洛克是1690年写的《政府论(下篇)》,为什么那时候的中国没有这个意识呢,鼓吹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中国是什么时候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的呢,过去中国注重集体财产、公共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在后来三大改造后,慢慢提出的。我还记得书中有讲在那个时期,宣传先进人物有人为保护国家财产献身牺牲,和歹徒英勇搏斗什么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怎么宣传。“虽然我不能为了窃贼偷了我全部财产„„我可以杀死他。”这里老师已经解惑,是正面防卫权的问题。

洛克语言犀利,时时都在批判和抨击君主专制的危害。例如“假如有人问,在这种状态之下,有什么安全和保障可以防止这个专制统治者的暴行和压迫,这个问题本身就很难容忍„„这就是认为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狐狸的可能搅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等等。洛克写这本书在1690年,是在英国1688年政变之后,他反对君权神授、批判君主专制的观点在这里极具革命性,吴恩裕在序中说道,“有扫除残余的保皇派理论的作用”。

当然,洛克认为人民有权反抗暴政。当统治者滥用权力,将人民寄托在他们身上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滥用,而不是保护人民的财产,人民便有权利反抗统治者的非法暴力。书中说道,“如果世上的和平只是由强暴和掠夺所构成,而且只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和平,那么世界上将存在什么样的一种和平。当羔羊不加抵抗地让凶狠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咙,谁会认为这是强弱之间值得赞许的和平呢?”洛克前后举例,一步步的论证自己的观点,果断的反驳了那些认为他的假设会造成叛乱的人们。在这前后几章综合起来,不难看出,书中洛克的语气像是给读者慢慢的讲道理、回答问题,耐心又小心翼翼,不断的举例来论证,有时反驳的义正言辞。可以看出他说理逻辑性很强。

看了全书,我认为有些地方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他那个年代可能看到了问题的实质,但

是放在现代,我们这个社会,有些还是不足,因为社会都是在不断发展的嘛。

局限性之一:过度强调政府的唯一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力(主要是个人的财产)。但以现在的现实状况而言,现在的政府不仅仅只有保护个人权力这个功能在了,它还担任着维护公民公共利益,国家外交的代言人等多种角色。在这一点上看,洛克这个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局限性之二:过度强调自然法、理性。自然法是啥子嘛,不懂。洛克也没给个标准,没个文字,他说是感觉判断。人们要有“悟性”才行。洛克引用胡克尔的《宗教政治》,来解释理性的成长。“但是什么时候一个人才可以说是已经达到这样的运用理性的地步,以致足以使他能够了解那些他必须用来指导他的行动的法律,这用感觉来辩认要比用技能和学问来决定容易得多。”洛克认同胡克尔的观点,认为是否有理性要用感觉来“辨认”。他还认为个人的行为判断由理性,但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人性的发展不单单靠理性。退一步讲,洛克能保证人人都有理性么?比如说我,我理性觉悟就不高,不是看《论自由》这一类的书,我看待社会问题时候还是同情心泛滥。理性不高的我,在洛克构建的社会中可能会活不下去吧,可能。

综上,洛克的观点中,总是以人作为根本的出发点,他崇尚人性,注重对人性的权力和价值的尊重,这是值得我学习的。

推荐第9篇:政府论读书笔记

洛克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启蒙者之

一。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开启了人类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成为政治自由主义最经典的作品之一。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下篇由十九章构成,在上篇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着手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

(一)《政府论》上篇

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张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

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二)《政府论》下篇

下篇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我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来解读。

1、自然状态。(1)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2)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

权力。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6)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2、政治社会。(1)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2)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3)通过那

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4)这就是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

3、政府构建。(1)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人们便通过契约将每个人原本完全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通通交给社会共同体来加以执行,这就要求有一个机构或者主体代表社会共同体来执行这些权利,否则人们所订契约就毫无意义,这个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机构就是政府。(2)按照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3)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但为了社

会的稳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对社会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同人们的手里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4)根据立法权的归属不同,可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政体形式,如民主制、寡头制、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及混合政府形式等;(5)在政府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只要有政府的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但同时立法权又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6)由于受到委托它的目的的限制,立法权就有了自身的范围,即政治权力只能是一种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绝不能是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专制权力;(7)一切政府的起源和合法性基础就在于人民的同意,任何形式和性质的征服都不可能合法地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侵略性的不义征服只是使得自己与人民之间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即使是反抗侵略者的正义的征服也只能拥有使侵略者及赞同和支持侵略者的人臣服和顺从的权利,而不能将这种权利扩展至其他人(如被征服者的妻子儿女、被征服地区或民族当中那些并末参加、也末赞同和支持侵略的人们),并

且不能享有任意处理被征服者的财产的权力;(8)篡夺是将国家权利占为己有的一种掠夺行为,篡夺永远不会是正义的,因它是将另一个人的权利据为己有;(9)暴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也即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给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10)政府的解体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外力的征服而导致的社会的解体,社会解体也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二是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以外的由内部导致的政府解体,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当立法机关遭到破坏或解散时,二是当立法机关和权力的执行者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时。这两种途径实际上都是权力的滥用所导致的。

通过学习《政府论》下篇,我了解了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是: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是议会具有的最高主权的制度;在革命时期,作为主要纳税者的资产阶级,反对政府以不合法的手段来增税。

我们今天阅读《政府论》这本书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知识方面的,一是精神方面的。知识方面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也可以就以上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等等进行深入的思考,而这些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启蒙

意义。但是仅仅有启蒙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对其精神方面的继承来培养一种主体意识。

“轴心时代”永远是现代,而我们正是处在这“轴心时代”的“轴心”,谁将历史边缘化,历史也必然将其边缘化。所以,要担负起你我的历史责任,不要逃避,不要等待,不要怨天尤人,历史必将因我们的积极努力而改变,而决不可能因我们的消极等待而改变!

推荐第10篇:政府论读书笔记

洛克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启蒙者之一。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开启了人类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成为政治自由主义最经典的作品之一。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篇相对独立的小论文组成,但是一篇论文与另一篇论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下篇由十九章构成,在上篇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着手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

(一)《政府论》上篇

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张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

上篇对菲尔麦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

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

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

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二)《政府论》下篇

下篇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我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来解读。

1、自然状态。(1)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2)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3)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6)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2、政治社会。(1)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2)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3)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4)这就是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中,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

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

3、政府构建。(1)由于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人们便通过契约将每个人原本完全属于自己的自然权利通通交给社会共同体来加以执行,这就要求有一个机构或者主体代表社会共同体来执行这些权利,否则人们所订契约就毫无意义,这个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机构就是政府。(2)按照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3)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但为了社会的稳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对社会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同人们的手里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4)根据立法权的归属不同,可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政体形式,如民主制、寡头制、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及混合政府形式等;(5)在政府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只要有政府的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但同时立法权又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6)由于受到委托它的目的的限制,立法权就有了自身的范围,即政治权力只能是一种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绝不能是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专制权力;(7)一切政府的起源和合法性基础就在于人民的同意,任何形式和性质的征服都不可能合法地建立一个新的政府;侵略性的不义征服只是使得自己与人民之间处于一种战争状态;即使是反抗侵略者的正义的征服也只能拥有使侵略者及赞同和支持侵略者的人臣服和顺从的权利,而不能将这种权利扩展至其他人(如被征服者的妻子儿女、被征服地区或民族当中那些并末参加、也末赞同和支持侵略的人们),并且不能享有任意处理被征服者的财产的权力;(8)篡夺是将国家权利占为己有的一种掠夺行为,篡夺永远不会是正义的,因它是将另一个人的权利据为己有;(9)暴政是行使越权的、任何人没有权利行使的权力,也即是任何人运用他所掌握的权力,不是为了给处在这个权力之下的人们谋福利,而是为了获取他自己私人的单独利益;(10)政府的解体有两种可能,一是由于外力的征服而导致的社会的解体,社会解体也就意味着政府的解体;二是除了这种外来的颠覆以外的由内部导致的政府解体,包括两种途径:一是当立法机关遭到破坏或解散时,二是当立法机关和权力的执行者这二者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了人民的委托时。这两种途径实际上都是权力的滥用所导致的。

通过学习《政府论》下篇,我了解了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是: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是议会具有的最高主权的制度;在革命时期,作为主要纳税者的资产阶级,反对政府以不合法的手段来增税。

我们今天阅读《政府论》这本书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知识方面的,一是精神方面的。知识方面的意义主要在于,通过对这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也可以就以上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等等进行深入的思考,而这些对于现阶段的中国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思想启蒙意义。但是仅仅有启蒙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对其精神方面的继承来培养一种主体意识。

“轴心时代”永远是现代,而我们正是处在这“轴心时代”的“轴心”,谁将历史边缘化,历史也必然将其边缘化。所以,要担负起你我的历史责任,不要逃避,不要等待,不要怨天尤人,历史必将因我们的积极努力而改变,而决不可能因我们的消极等待而改变!

背景:十七世纪英国爆发了历史上第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洛克一生经历过整个革命时期,其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影响,同时也反向成为为议会制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工具。在《政府论》上篇中,洛克适时对封建王权进行了批判,指出“神还没有以任何超越其他人的自然权威的标志将某个人选出。”这样的解构为下文重新建构资产阶级议会制提供了基础。也由此引出了我们对该书《政府论(下)》

的研究探讨。及我们需要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权利,我们如何在这样的政府下实现我们所要求的权利。

结构:

1.《序言—论洛克的政治思想》:作者联系英国当时的时代背景概述了洛克思想发展的进程,把洛克的思想基础划分为破坏性的和建设性的两方面,同时对洛克对于“自然法”的状态提出了自身的异议,认为其存在着反历史和唯心的因素,指出洛克作为资产阶级必然的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局限性。但是无可否认,洛克其关于对于人生而自由平等和权力需要加以分化和制约的概念为后期相关学者的理论基础,产生了深重的影响。

2.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方式:递进假设,以亚当作为例子,层层推翻,证明任何人都不可能通过追溯权力的根源从中获得权威。及人人生而平等。

3.第二章 第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分别论证其不同,从自然法的角度阐述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但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战争状态的产生,进而成为人民缔结政府的起源。而战争状态则是一种与自然状态相反的情形,洛克提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敌对状态。”这其实是变相的对专制与强权的反对,对个体自由的呼唤,也是洛克对早起民主阐述的初露端倪。同时,洛克认为在一个没有公正法律约束及有效执行裁判下,必然导致随性战争状态。

方式:提出论点,同时对其加以具体阐释;将两个观点对比论述,如将战争状态与自然状态作对比,突出了战争状态不稳定性和暴力性。

4.第四章到第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政府自由三种状态,阐明了公民需牺牲自己一部分自由去缔结政府和法律,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同时,洛克认为劳动创造财产,“劳动使物品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而且在劳动下必须做到物尽其用,“一个人只要注意在它们(物品)未败坏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取了多于他的应得部分,就是掠夺别人。”接着,洛克认为所谓的“父权”是源于自然法中父母具有保护,养育和教育儿女的责任,而当儿女拥有独立自主的意识和能力时,他们便可随意脱离这种依附状态而取得自由;同时父权不同于政治权力,因为父权具有统治不基于天生而基于同意的特别,这有力地驳斥了把君权和父权混一谈,鼓吹君权神授,君权无限的理论。方式:论证一个问题,从问题的起源开始层层推进分析;对一个定义进行分析归纳,阐释其中的相同与不同,并逐条解释;列举特例。

5.第七章到第九章:这三章主要围绕着政治社会而展开。从自然法中人们拥有的权利中分离出裁判和处罚他人危害自身的权力交由社会,由此缔结政府。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求。在公众意志里面,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一直而进行运作,“任何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并且要求政府的组织是以“公众福利”作为目的。政府在缔结中要求人民把自由和财产并入国家,享用财产的时候就被认为是默认同意该政府的契约。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民存在于社会中被认为是对契约的认可。

方式:从美洲和以色列的例子中引出,军队的指挥者与统治者的区别,呼唤政府的建议需经过社会自由人的同意;论证一个问题的正确性之前,先论证其反面的缺陷所在(论证构建政府的必要,先从三个方面解释了处在自然状态下的缺陷)

6.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围绕着国家的建立而展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洛克虽然认为立法权应该归于全体人民所有,但他不否认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君主去保障立法权的实施,表现出其关于民主意义的局限所在。同时,立法的范围被限定在“自然法”的限度之内。在立法的过程中,洛克也粗略地提到了固定的司法和执法,从而维护立法的公正性。洛克要求法律应该被当做一种确定,稳定,公开的行为准则。而为保障其正确被运用和实施,就需要对法律加以限制,这就引出了洛克理论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分权”理论: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统归人民,

行政权和对外权交由君主掌管。这是早期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约的雏形,为后来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的产生产生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洛克的理论中,显然低估了司法权力的作用,而高估了作为行政和外交掌握者—--君主的能力。当然,这也是受洛克建立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的政体的理论所限。

方式:确定一个论点之后,从各个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实现其观点的严谨性和完整性(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有明确的可为范围和不可为范围);反推法,从构建国家的目的谈起,指出一旦国家不为公共福利工作,即已丧失目的,就不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在提出一个观点之后,提出其具体的可为方法(权力需要加以分化,然后将权力具体划分为三个部分并且阐述其如何运用)。

7.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国家的权力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仅仅是对法律意志和法律权力的代表。”—--这也构成了洛克君主立宪理论的基础。同时指出了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的工作范围,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接着洛克谈到了特权的问题,即他所认为“严格、呆板执行法律反而有害”,这就是现实中对法律的滞后性和僵硬性的认识,洛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执行机关是能够实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的,但特权的实行必须建立在公众福利的基础之上。父权的论述中,洛克承认父权享有的自然统治,但不能拓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政治权力的论述中,洛克认为它起源于契约,基于同意,是一种出让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然权力交由社会共同处理的权力。专制权力,在洛克眼中,就是“人权的丧失。”是一种需要加以抵制的并且不被社会所承认的。

方式:在前章略微提出一个观点,便于承上启下后文长篇的阐述;有特例推导出其一般共性(由战争状态下的俘虏,在受到强力危害时,基于保护可以进行反抗,推导出人的自然权利中有反抗专制权力的要求)。比较几个概念的不同时,从其起源、范围、和目的等多个方面进行具体有效地分析(父权,政治权力,专制权力的比较)

8.第十六章到第十九章:指出了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如征服、篡夺、暴政、和最后政府的解体。洛克否认不义战争的征服者能够拥有使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因为从不义的战争状态开始,“双方都已经放弃了他们各自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而即使是正义的征服者,也不能够支配:1.一同出战的人;2,无辜人民;3,被征服者的财产、子女。与征服主要是由外界所带来的对国家政府的影响不同,篡夺和暴政主要是国家内部产生的败坏。通过对篡夺和暴政的分析,洛克得出了如下结论:1.统治者的确立应基于法律指定(人民认可);2.专制政府必然为人民察觉且加以推翻。再前三章的分论后,洛克总结了政府解体的种种要素,重申了拟定社会契约的观点,指出人民可以反抗政府,享有重建政府的自由,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保护。

方式:先假设一个错误的观点,然后顺着错误观点往起点推论,得出悖论,从而加以否定;引用他人的言论并加以解释(引用詹姆士一世关于君主应承担义务的言论);在论据不足的情况下,回溯历史,从历史的大多数的状况下加以审视。

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分析与比较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他假设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没有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权利,因此,人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在自然状态中约束人们行为的是自然法,自然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享有相等的自然权利。但是,这样的自然法并不是一部实在的法律而是建立在人的主观假设之上的东西,因此它既缺乏明确的规定又没有强力来保障它的实施。所以,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只有在人们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才能拥有公正的裁判者,并以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其实施,为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组建国家政府,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力将其让渡给国家,用来保障人们的财产权。社会契约必须受到自然法的制约,国家与政府也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本文对洛克自然法学思想的论述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笔者进行阐述的是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简要的

介绍洛克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的思想理论,并把它与霍布斯的自然学说进行比较。然后,分析自然状态不可避免的弊端由此讨论政治社会的形成与社会契约产生。国家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是洛克思想的精彩所在,也是本文介绍的重点。

1、自然状态理论

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所谓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同时每个人虽然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谁也无权毁灭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罪犯进行自卫和惩罚。很显然,这种完美近乎于天堂的状态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出现一个人人生而平等的状态。

〈2〉自然法

洛克在〈〈政府论〉〉中为自然法作出了规定,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

1、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

2、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

3、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很显然,这种自然法已经剥掉了神学法学的烙印,它承认了“人类理性就是自然法”这一自然法的根本信条。但是,自然法是一个虚拟的理性法,他没有具体条文来明确规定人的人身和财产自由权利,也没有一个机构来保证其实施。因此,自然法也就是一个没有任何实效的法律。这也就是自然法的缺陷。

〈3〉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也翻译作天赋人权。对于天赋人权,许多中国人有一种误解,即认为天赋则说明权利是上帝赐予,是天生的。于是,什么唯心主义也,神学法学也,各种帽子纷至沓来。这纯粹是望文生义,天赋人权(nature right)其实是自然权利的中国式翻译,它是指那种基于人类理性与本质的人类应该得到的基本权利。天赋人权基于自然法的规定,因此其主要内容与自然法的核心大体一致,也包括:

1、平等权,

2、自由权,

3、抵抗权。除此之外,自然权利还有生命权和财产权。生命权即生存权,是自然权利的基本,这是人生来就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财产权,即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所在,为了生存,人们必须享有自然中的一切生活资料。

霍布斯的自然学说

与之相反,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利维坦则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霍布斯认为,人性是凶残多疑,损人利己的,决定人的行为的原则是“自保原则”。因此自然状态简直就是一个互相残杀的无政府状态。而自然法则是一部谋求人类和平与生存的法,它是用人类理性来发现的一般规则或规律,用于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生手段,并命令人们必须做他所认为的最好应加以保持的东西。人们怎样才能从这自相残杀的状态中解脱出来呢?霍布斯从人性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人们经历长期的撕杀之后,在自然感情的趋势下,通过人的理性认识并按照自然法的指示,才有“自我保存的”可能。要维护自然法,人们必须有强大的公共力量。因此,人们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一个人或一个团体,让其替自己行使这部分权利。从而将每个人的意志统一为一个意志,人类就此进入了政治社会。这种权利的让渡是通过一个约定来进行的,这个约定就是社会契约。1[⑥]

2、论社会契约与政治社会的形成

〈1〉自然状态的缺陷

从前文对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来看,那简直是一个完美的社会形态,人们根据自己的本性生活,过着完备无缺的日子。但是,人们为什么又不得不进入一个有公权力所统治的政治的社会呢?这是因为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交叉,这时就需要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为他们调解

纠纷。并且在社会中总有人不按照正义和公道做事,当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时也需要一个拥有强力的机构为他们主持正义。同时,自然状态也有其先天的缺陷:

1、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的虚拟的法律,它缺乏现实、确定、具体的规定。因此,在人们产生争执时难以判断任何一方是否符合自然法,也就不容易被承认是有约束力的法律。

2、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一个有权威的公正独立的机构来裁判争议。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裁判者,自私之心使他们无法达成一个公平的判决。

3、自然状态中缺乏一支强力来保障自然法的裁判的执行。

〈2〉政治社会

由于自然状态中不可避免的缺陷,人们开始走向联合,人们联合形成一个集体,并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托付给这个集体代为行使,以便享有一种和平、安全、舒适的环境,并形成一种强大的保障来防止其他不怀好意者的入侵。这时,人们就进入了政治社会,这样的集体就是国家。在政治社会中,每个人的意志被统一为一种意志(也就是大多数的意志),人们被让渡出的权利由一个团体或个人来行使,这时大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动和决定。这样人们就脱离了自然状态,进入文明社会,组建国家。这种权利信托和国家形成的过程是建立在人们达成协议(即社会契约)的基础之上的。

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

1、人们必须自己选择政府、统治者或作为统治者的社会群体并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力信托给这个自己选择的政府来代为行使。共同体中的多数人有权替其余人作出行为和决定。

2、共同体的政府一旦形成就将只有一个目的:保护人民的财产。财产在这里有着广泛的涵义:它指代所有合法权利。洛克说:“对‘财产’一词,在此处或别处必须作如下理解,它是指人们在人格和物品上拥有的财产”2[⑦]

3、政府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也不可能拥有绝对的专断权力,因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自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3[⑧]人们不可能把自己原本没有的权利转交给政府,因此政府也就不可能有这项权利。

4、如果政府在事实上超过了其权力的正当边界,人民就可以违反契约为由解散政府或用新的政府取代它。

卢梭与洛克的比较

卢梭与洛克虽同处一个时代,并且都是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但他们对社会契约的论述却有着很大的不同。两者思想的不同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不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建立在他的自然学说之上的,由于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需要通过契约进入政治社会,更好的保障人们的自由平等权利;卢梭的社会契约是建立在摆脱‘奴隶的偏见’也就是封建制度的禁锢之上的,他希望通过社会契约把大众的力量汇合起来,形成一种新的力量,保护大众每个人的人身和财产,使人们更加的自由。其次,洛克只强调人民需要把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国家,国家的权力不能超过人民让渡给它的权力范围。而卢梭则认为每个结合者必须将其所有权利转让给整个的集体,这种转让是全部的奉献,每个人将自己完全置于公意之下。4[⑨] 因此,国家必须给予一切缔约者以同样的民主权利,国家应体现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3、论国家与政府的权力范围

前文已经探讨了通过社会契约,人们放弃了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委托国家替他们行使这部分权利,人们由此进入政治社会,国家政府由此而来。但是,还有三个问题没有解决:

1、人民放弃了何种权利给国家?

2、国家的权利由谁行使呢?

3、国家的立法权范围是怎样的呢?

由前文所述,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先天不足,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人身与财产权利,他们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才能进入政治的社会。那么,人们放弃了哪些自然权利呢?第一,他放弃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的那种完全凭自己本性做任何事情的权利,也就是自然法规定下的完全自由权利。在政治社会中,人们

的自由必须被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所约束,人们的行为必须受到限制。第二,人们将处罚破坏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交付给政府代为行使,因为国家的审判更为公正并且国家拥有更大的强力去处罚罪犯。

洛克认为,为了实行法制,防止专制独裁的统治,更好的保护公民的财产,必须在国家各机构间形成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必须将各种权力分属不同的机构去掌握。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他将国家主权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外交权。立法权决定了国家的形式,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它必须由民选的立法机关来掌握,立法权是不得转让的;行政权是对内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进行外事活动的权力。行政权与外交权相互联系紧密,都应交给国王或行政机关掌握。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关系,立法权居于最高的地位,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政府手中的权力是从人民那里让渡而来的,这样,政府与人民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信托的关系。这就是洛克的“权力信托”理论。他说:“政府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他自己设置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5[⑩]由于这种信托关系,政府的权力就不可能超出人民所授予它的自然权力的范围。立法机关属于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行使。首先,立法机关必须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种法律必须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其次,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能再有其他目的。并且,国家在未经人民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取去任何人的任何财产。

政府既然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产生的,人民也就有权解散政府重新组建新的政府。并且,正如《独立宣言》中所说“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6[11]因此,人民的这种权力并不会导致社会因政府的频繁更替而引发的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因此,当政府或立法机关严重渎职或背弃人民的托付而企图侵犯人民的生命财产时,人民就有权行使这种更替政府的权力。

4、自由与法律

启蒙时期的自然法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防止政府对自由的破坏,博登海默说:“因此,古典自然法学的重点便转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够使法律制度起到保护个人权利作用的因素。法学理论在这一阶段强调的是自由。”7[12]洛克在探讨自由时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他认为自由一定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种约束有两种:

1、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行为要受到自然法的约束而不能为所欲为;

2、进入政治社会,人们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洛克认为,自由应以法律为前提,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应该是充分的,并且是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的。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不是限制,因为法律就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体现,法律是自由的前提。洛克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8[13]法律与自由的统一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人们是生而自由的,也是生而具有理性的。理性使人类了解了自然法并以此制定现实中的法,同时理性也使人们知道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如果,人们抛开法律一味的追求所谓无限制的自由,那只会使人类社会变得混乱和野蛮。

第11篇:《政府论》读书笔记

“读而思”系列之《政府论.下篇》

(14地方政府学 王杨)

一、作者与书简概

英国人洛克是自由主义的奠基者和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之一,其思想深刻地影响了伏尔泰和卢梭以及苏格兰启蒙运动的思想家和美国开国元勋。《政府论》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天赋财产权利、社会契约论和同意论、统治权力分立的政治分权说,把“人权”、“自由”、“主权在民”等政治理念传递给了18世纪,深刻影响和指导了英国启蒙运动、美国革命以及法国革命。

二、“读而思”概要

在论述自然状态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并非是一种放任状态而是有一种被所有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即理性对此起着支配作用。在自然状态下,若有人侵犯到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时,每个人都有权力制止此种行为。若以现在的视角来解读洛克的“自然状态”理论,其显然存在着不足与缺陷。自然法即理性的具体内涵确定依据、执行过程、运作逻辑未能清晰界定,一个缺乏制度化的理论很难在运作中有效贯彻和执行。正如亨廷顿所言:“政治现代化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政治的制度化”。制度化是一个社会健康、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但是放在洛克所处的时代,其进步性是显然的。洛克的观点不同于霍布斯等人,他们认为自然状态时一种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利益冲突,显然其忽视了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共同利益这一要素。自然法即理性的提法一定程度上与现在的法律、法规理念接近,一个社会若想按照一个稳健有序的节奏运行,社会法人与个体的行为必须在一个刚性的约束环境下。只有如此,社会共同体才可以按照一个科学、

合理的逻辑得以运行。

在论述财产权利时,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人类其他权利的前提。当一个人有了私有财产,意味着人们有了实现自己合法权利的物质条件,才获得了能够落实而非一纸空文的自由。同时,洛克认为私有财产起源于劳动的过程,劳动使某些自然共有物变为私人财产。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显然具有很强的逻辑性与合理性,这一点很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辩证原理。经济的独立是行为独立的前提,个体若想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必须有支撑这一行为的生存与发展基础。财产作为个体物质基础的重要成分要素,必然会对个体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十分显著的作用。另外,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物质决定意识原理,个体的物质基础决定其思想、理念、精神层次。若个体连基本的生存资料都满足不了的话,其定无暇去追求所谓的自由、民主、发展等层次的目标。洛克的财产权利说显然具有很强的辩证性与实践性,对于现在的行为实践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在论述社会契约论时,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状态和相对完美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与规则,人与人之间基于现实的差异是必然的,故标准与规则的差异是在所难免的。基于这一出发点,自然状态是难以维护的。故社会成员理应基于维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而转让部分自然权利组成公共权力组织,立约组成国家,从而确立政治权力、政治共同权威而避免无政府的混乱局面。在这里,洛克强调了政府的公共性,其是基于公共意志和公共利益而确立起来的。政府的重要职责在于维护社会成员的自然权利而不是谋取一己之利,政府的行为应该在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框架下。这一理念在现在的环境下依然是适应的,以中国为例,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和人民利益的

捍卫者,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中国政府的性质显然具有人民性与公共性,是基于人民群众的意志而组建的,政府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和为民所用。

在论述政府权力分立时,洛克认为政府权力是一种合法垄断暴力的权力,其能量远非私人暴力可比,一旦社会和私人的自由受到政府权力的侵犯,其结果往往是灾难性的。为了防范政府逾越界限侵害人民的自然权利,洛克认为有必要分解政府的权力,以捍卫自由。洛克将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尽管这一分权思想仍具有局限性,但洛克的这一分权思想对后世的分权制衡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已经成为政府机构设置时考虑的重要理念。政治学上有一条公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即权力在运作过程中不宜过于集中,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制衡是一个合理、科学的模式。放眼世界,以美国为例,美国在国家结构设置上实现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分立与制衡,建立起三权分立的模式。三种权力之间实现了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这一模式很好地保障了美国民众的民主权利与美国国家的公共利益。美国的分权制衡实践是洛克分权思想的一个积极实践与实证论证。

三、后语

洛克生前极力否定自己是《政府论》的作者,但是其带有自身个性的朴实而有足够说服力的语言告诉世人这一真相。他用具有个人风格的语言论述了财产权利的重要性、社会契约论、自然法以及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具有十分重要地位的政府权力分设学说。这一切都奠定了洛克作为一名最伟大的政治思想家的地位,在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史上也是首屈一指的。

第12篇:论政府采购程序控制

论政府采购程序控制

规范政府采购程序,要对政府采购中的异常情况设立有效控制阀。政府采购的控制阀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针对特殊情形,招标机构可以中止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在作出中止采购决定当日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中止采购时间不得超过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长十日。中止采购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采购程序。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需经整改后方可进行的;

(二)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活动暂时无法进行的。第二,针对特殊情形,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机构应当终止政府采购,撤销政府采购项目,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参加采购的供应商。终止政府采购的情形有:

(一)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

(二)采购活动继续进行将给国家、社会或者政府采购参加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

(三)因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采购任务无法实现的。

政府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还应当承担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

(二)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

(三)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物、工

程或者服务的;

(四)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五)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七)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

(八)未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九)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

(十)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

(十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十二)行贿、索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对中标、成交无效采购,按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一)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并撤销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二)已签订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三)已签订采购合同正在履行的,终止履行;

(四)采购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无法终止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13篇:读书笔记之《政府论》

读书笔记之《政府论》

《政府论》为英国洛克所著,一书包括“破”和“立”两个部分,“破”的部分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说。其中以驳斥菲尔麦的著作《先祖论》为代表。

菲尔麦用《圣经》中的案例,也就是上帝创造了第一个人亚当,同时授予他统治妻子、儿女以及时间万物的权利,推断出亚当是第一个家长,也是第一个国王。亚当这种父权和王权是代代相传的,世袭的。以此来试图为亚特王朝的统治建立理论基础。

洛克反驳了他的观点,认为亚当并没有对妻子、子女和时间万物的统治权,他只有对妻子的管理权、儿女的监护权以及一定量的惩罚权以及世间万物的享有权,即使他有这种权利,他的子女也无权继承,即使有权继承,到底谁是继承者,凭什么继承也是问题。

“立”的部分洛克系统地阐述了公民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他认为人类起初是处于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理性也就是自然法起着支配作用,而且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健康、生命和财产。否者被他侵犯的人或其他人依照自然法有权对他进行惩处。

人类社会的起源是因为自然状态下人们缺乏公共和正确的裁判来处理纠纷,并且指出政府的目的在于保护私有财产。如果统治者违反了这个目的,那么人民有权起来推翻这个政府,从新加如或建立另一个社会。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个: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以立法权为最高。

首先指出洛克的《政府论》在当时具有先进性,在一个王权世袭盛行的时代,洛克的天赋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治、人民主权等思想启蒙了当时许多人的智慧,但是它也有它的历史局限性。

首先,驳斥菲尔麦的部分几乎是绕着《圣经》这本书进行的,《圣经》虽然是一本充满智慧的书,但它也只不过是一本神学书而已,其证据值得怀疑。

其次,书中认为财产权的起源是某种东西如果被某人通过劳动而占有了,那么它就是这个人的私有财产,其儿女具有继承权。但是联系英国几百年的殖民政策来看,它是在为英国殖民者的殖民行为辩护,但是有一点,对于当今社会来说具有先见,就是他主张一个人不得占有多余他的个人和家庭生活所需,否者他就得把多余的部分让给没有或者缺乏的人。想想当今社会贫富差距这么大,还不是对有钱人限制过少造成的,如果这种现象蔓延的话,轻则影响社会和谐,这与党的宗旨是违背的,重则可能发生国家*,最近有媒体报告有将近一半的千万富翁有移居国外的打算,以此来报复他们的财产,这样做的后果是中国的经济可能崩溃。可是反过来想一想,既然我们没有权利阻止他们这样做,何不乐观一点,他们走了,中国的贫富差距不就缩短了吗?但是这是个严重的问题,又怎么是我们这种知识浅短的人所能分析得了的。可惜最后他还是又回到了资产阶级的立场,他写道“他们通过默许或自愿找到一种方法,即同意一个人用剩余产品换取金银。所以,这种方法可以是一个人正当地占有超过其消费能力的土地,且不损害任何人。”这句话反应了他的阶级局限性和时代的局限

性。因为按照共产主义的观点,他的这句话是一段时间的产物。还有他认为有些国家由于土地的原因,没有足够的食物可以享用,从而也就没有发展工业和手工业的权利,也没有奢侈的权利。在当今社会,我们知道的日本就不是这样的,它的农业不是很发达,但它的工业很强大。

在有关父权的内容中,洛克鲜明地指出,父亲没有对儿女的统治权,他只有基于儿女的同意(因为儿女的能力的不完整),才拥有对儿女的管理权和一定的惩罚权,但惩罚权的原因并不是随意,而是为了使儿女朝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旦儿女成年,那么他也就失去了这些权利,他只有享有他抚养儿女所获得的孝顺,这也是一种权利,当然没有对儿女尽到抚养义务的人没有这种权利。洛克还认为子女一旦成人,就有权选择加入哪个社会或选择不加入。洛克的这些观点对于中国人还是很有借鉴意义的,因为中国现在的家长特别是父亲认为自己对儿女拥有大权,若不顺意就肆意对孩子进行非人的待遇。关于赡养的问题,有人认为孩子是娘身上掉下地肉,不管怎样,都附有不可脱卸的赡养责任。也有人认为既然父母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之责,那么儿女就没有对父母的义务。本人认为若持第二种观点,这反映了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功利化了,这对人们的观念是不利的,所以比较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关于父权当中我认为还不足的地方是,洛克没有为女性同胞的地位“拨乱反正”,他只提到了母亲和父亲享有接受儿女孝顺的权利等,但并没有反对丈夫对妻子的管制。这也不能怪作者,在当时的社会,能提出丈夫没有对妻子的统治权已经不错了,男女平等

似乎是先进了点。

洛克关于国家权利的划分无疑是影响巨大的,特别是他的划分是基于人民的主权(体现为立法权时国家最高权利),文末他说到一点,如果权利的掌握者违背人民的意愿的话,那么他就有被推翻的危险。在当今社会,社会的腐败分子越来越多,影响的政府的声誉,党中央已经认识到了,率先在党员内部开展了“创优争先”的活动,但力度和执行度还不够,这应该为党中央所重视。当然,这方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总的来说,《政府论》是一部不错的书,只是部分观点不为现代人所接受而已,但也不能说它是对还是错,有谁知道,几百年以后的人们会怎样看待我们今天的观点了,让时间来做法官吧!

第14篇:政府论读书笔记ff

《政府论》读书笔记

写作背景,1640年开始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掀开人类历史的新纪元,宣告了世界近代史的开端。在这次革命中,封建势力凭借王权来维持封建制度,保护封建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则结成联盟,凭借议会并团结中小业主,利用人民的力量来进行反封建的革命。1642年,查理一世挑起内战。议会军在克伦威尔的领导下,取得了胜利。内战结束后,在人民的强大压力下,议会决定处死查理一世。1649年5月,英国宣布成立共和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掌握了政权。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到了詹姆士二世统治时期,由于不堪忍受其高压政策,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封建贵族妥协,并同他们联合起来,于1688年发动了宫廷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回英国继承王位。这次政变由于没有流血牺牲,所以在历史上被称为“光荣革命”。“光荣革命”后,资本主义君主立宪制开始在英国确立下来。

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英国社会各阶级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的斗争之外,几乎每一阶级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这些人的主张和理论,形成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中极其激烈的争论。

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直到1688年,政治理论上的争论是很复杂和激烈的。这样,不但1688年两个阶级妥协后所奠定的资产阶级议会的统治需要一项理论的说明,而且几十年来政治思想上的论战也亟需一次廓清和总结。洛克的《政府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洛克的《政府论》出色地完成了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辩护的任务,对英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正是洛克的《政府论》所倡导的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英国才开始了资产阶级社会的巨大发展和改造”。

不仅如此,洛克在《政府论》中所倡导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念,在西方世界产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影响。洛克也因《政府论》赢得“自由主义学说的始祖”的称谓。许多西方思想家和革命家莫不从《政府论》中吸取思想营养。启蒙运动以及美国革命、法国大革命等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莫不带有《政府论》直接影响的烙印。美国的《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等资产阶级的重要历史文献莫不充分体现《政府论》的基本思想。因而,《政府论》被誉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时至今日,它仍然被学者们视为可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的政治学经典著作。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可以看着是由30章相对独立的文章组成,但是一篇与另一篇之间存在着很强的逻辑顺承关系。上篇由十一章构成,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指出神还没有以任何超越其他人的自然权威的标志将某个人选出。也由此引出了我们对该书下篇的研究探讨。下篇由十九章构成,在上篇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着手正面阐述洛克自己的政治理论,我们需要为什么需要一个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政府,我们需要怎样的权利,我们如何在这样的政府下实现我们所要求的权利。

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观点菲尔麦以“人类生而不自由”为基础,在《先祖论》中试图使人们相信自己是奴隶,他的体系仅局限于很小的范围内:一切政府都是绝对的君主专制制度。罗伯特把君权看成了绝对君权制度,而这些事情看成是理所当然,不证自明的,并且这一巨大的结构竟然建立在一个空间的假设基础上。罗伯特一再强调“亚当的权威”,驳斥人类“天赋自由”,他以亚当的父亲身份来获得统治权,鼓

吹“君权神授”,以《圣经》为其理论的来源,但在其论述中又闪烁其词。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对罗伯特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驳斥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结论: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下篇是《政府论》的精华所在,在上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观点。

洛克指出:“一切人自然都是自由的,除他自己同意以外,无论什么事情都不能使他受制于任何世俗的权力”。在此,洛克将人类历史中政府出现以前的状态称为自然状态,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依靠自然法,也就是理性。这时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等,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战争状态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所以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为了解决战争状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人们决定缔结契约、组建政府。

当政府出现后,人们便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社会状态。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人们依靠签订社会契约,一方面,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使得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遵守社会的契约;另一方面,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基础上产生代表社会共同体的政府,并在社会全体成员与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代表的政府之间订立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一切权利都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 洛克认为人们进入社会状态的契约中就包含了少数必须服从多数这一原则,这一原则是人们得以进入社会状态的前提。

人们要构建政府,那么政府如何构建呢?在近现代历史上,洛克是第一个明确提出三权分立的人。他按照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但为了社会的稳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对社会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

同人们的手里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根据立法权的归属不同,可将国家划分为不同的政体形式,如民主制、寡头制、世袭君主制、选任君主制及混合政府形式等。洛克对这三种权力的统属关系做了详细的分析,立法权在一国政府中处于最高地位,执行权应受立法权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对外权的情况也是这样,它和执行权同是辅助和隶属于立法权。

财产在洛克的整个理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财产是人最重要的基本的自然权利之一,以致于国家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洛克之所以将财产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放在如此重要的地位,源自他对财产的独特理解。正如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和表征一样,财产也是生命和自由的保障和表征。一方面,没有供人类享用的财产,生命就不可能维持,从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财产是人的自由劳动的产物,是人的自由的生命活动的表现,因而对财产的尊重就是对自由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洛克所说的财产有时也包括生命。

洛克的《政府论》对现在来说,仍然是意义重大。对洛克的自由与法治思想进行思考,当前的政府的管理有着许多的帮助。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服务型政府,首先政府的职能在于保障人民权益。洛克认为,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一种先于政府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政府权力的行使绝不能以损害个人权利为代价,而应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天职。他说:“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由社会交给它设置在自身上面的统治者,附以明确的或默许的委托,即规定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当这一权力为人人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时候,它的目的和尺度既然在于保护他的社会的一切成员,那么,当它为官吏所有的时候,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或尺度”。其次,必须依法加强行政府权力的行使与监督。洛克曾说过:“如果统治者一连串滥用职权、搪塞了事、阴谋诡计,那么民众对统治者的图谋一目了然,一旦他们明白了自己的处境,便起来反抗,政府就会遇到障碍”。所以政府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必须依法落实,不能仅凭以前的强制命令,延续传统的人治模式。科学的执行应以国家宪法、行政法等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这对于现在的我国意义重大,我国的贪污受贿非常严重,说明我国的政府体制还不是很完善,我们可以从《政府论》中找到一理论来完善我国的政府体系。最后,必须彻底贯彻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平等原则。洛克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足见他的远见卓识,而现在我国依法行政过程中仍然没有完全落实这一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思想早已写入宪法,但却没有真正的去完美的实施。当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腐败现象仍然存在,关系风、人情风,法律面前不一视同仁的消极现象仍没有杜绝。尤其是金钱和法律的交易更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

第15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谈洛克眼中的自然状态

在十七世纪,同出自英国的享誉世界的人物洛克和霍布斯先后提出了对于自然状态的看法,虽都是自然状态,在两人眼中却截然不同。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利维坦,则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霍布斯认为,人性是凶残多疑,损人利己的,决定人的行为的原则是“自保原则”。每一个在自然状态中的没有约束的人,为了自身利益会相互争斗,因此自然状态简直就是一个互相残杀的无政府状态或者说是战争状态。洛克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受自然法的统治,而自然法在他眼中也就相当于理性,自然状态先于国家,“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①“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

②权力。”这也就是所谓的人人平等。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人间乐园,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在这种状态下,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

④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③。也就是说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人必须受制于自然法。

霍布斯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但人们趋利避害的利己本性,这种自由又平等的状态就充满了战争。他从人性论的观点出发,认为人们经历长期的撕杀战争之后,在自然感情的趋势下,通过人的理性认识并按照自然法的指示,才有“自我保存的”可能。要维护自然法,人们必须有强大的公共力量。因此,人们将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一个人或一个团体,让其替自己行使这部分权利,限制自己趋利避害的本性。从而将每个人的意志统一为一个意志,人类就此走出战争状态,进入了政治社会,成立国家。洛克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拥有很多自然权利(这里的自然权利在中国经常被译为天赋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执行自然法的权利等人最基本的权利。生命权即生存权,是自然权利的基本,这是人生来就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财产权,即私有财产的所有权,是自然权利的核心所在,为了生存,人们必须享有自然中的一切生活资料。但这种自然状态很不稳定,有许多缺陷、不便和危险,因为人人都具有相平等的权利,在现实中每个人的权利必然会出现交叉,这时就缺少一个公正而独立的机构或一个公正的裁判者——法官为他们调解纠纷。并且在社会中总有人不按照正义和公道做事,当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时也缺少一个拥有强力的机构为他们主持正义。由于自然状态中人们是以自然法为规范的,而自然法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的虚拟的法律,它缺乏现实、确定、具体的规定,所以社会就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尺度来判定是非纠纷,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自私之心使他们无法达成一个公平的判决。这种自然状态类似于无政府状态,容易导致战争,为了结束这种“反常的战争状态”,结束这种混乱和无序,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发展,促进社会的安全,幸福和繁荣,于是人们缔结一项契约,成立国家,推举一些人组成政府,授予他们裁决争执的权力,让他们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契约中,人们仍保留生命、自由、财产不可让渡的权利,放弃的仅是对自然法解释和执行的权利。人们自愿把立法、行政、对外权力授予拥有最高权力的政府,如此,国家或政治社会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建立的,是以个人的同意为根据的。自然法是整个社会的基本法则和前提,是整个社会的组织基础。国家是通过契约组成,国家所执行的就是自然法所要求的。经他的论证得出结论,“专制权

力不是一种自然授予的权力,因为自然在人们彼此之间并未做出这种差别,它也不是契约所能让与的权力,因为人对于自己的生命没有这种专断的权力。”⑤“政府的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的所有的权利,„„这种权力应用来为他们谋福利和保护他们的财产。”⑥所以君主没有权力占有平民的财物,无理由的夺取处于自然状态之下的平民的生命。 同时也论证了无政府状态的缺陷以及可能导致的混乱,确认了政府存在的必要性。

而洛克之所以这样看待自然状态并用自然状态为资产阶级议会政治护航与他的家庭、教育、社会背景有重大关系。他出身于商人家庭,父亲是站在议会一边,在英国革命时期参加克伦威尔军队的清教徒,在1652年进入牛津大学基督教会学院,院长约翰·欧文也是清教徒,在这样的家庭背景、受教育环境下,洛克很自然的站在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一方,为他们的利益辩护,当时正处于宗教改革风起云涌,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时期,资产阶级力量壮大,生命、财产急需保护,迫切要求获得政治地位,所以洛克如此解释自然状态,为推翻专制王权,确认资产阶级统治合法性提供理论上的基础。洛克的思想对后世一些伟大的哲学家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也开了政治民主化的先河。

但洛克论证的基础自然状态是有自身缺陷的和现代社会也有很大的差别。要论证国家的起源即政府的产生,必须以人类原始的某种逻辑假设为前提,但无论是现代社会还是原始社会,自然状态都是不存在的。社会学角度来看,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差异的,同时由于人自身不能脱离社会而独自存在,故在群体内部,人们必然发生各种各样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彼此是竞争状态而非自然状态,所以洛克所论证的自然状态这一理论基础因为缺乏历史现实的支持变得有些虚幻,被动摇了。霍尔巴赫就说过“没有什么事物比这种所谓„自然状态‟更虚幻、更稀奇古怪、更违背人性的了。”⑦

此外就是谈到西方学者不得不说的问题了,那就是对上帝的信仰。这也是东西方学者在研究过程中的巨大差别,哪怕每一个西方学者都怀有人本主义精神,但这并不妨碍他们对上帝的信仰,这是融入西方人骨子里的,不可磨灭的文化。洛克虔诚的信仰上帝,在书中多次引用圣经,认为天赋人权,人的一切自然权利都是上帝赋予的,即使是自己的生命也不归自己所有,自己无权让渡给别人。这种理论推导是以上帝存在为前提的,所以说洛克的理性是有限度的理性,是在上帝存在下的理性,而上帝究竟存不存在就无法说明了。

洛克的《政府论》一书对中国法制发展有很重要的作用。“因为我们的社会中正需要这样一种价值标准作为衡量现行法律的准绳。爱因斯坦说过,我们生活在曲线的宇宙里,这里没有任何的直线、平面、直角、垂直线,但不能因此而放弃测量。自然法学所提出的价值标准正是这样一种尺度、直线、平面。”⑧ 在中国,法一直处于次要地位,几千年封建帝国统治与维系主要靠靠习惯与伦理的作用,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德治和礼治在中国流行了千年,导致了中国人法治意识的淡薄。另外,中国自古有权力而无权利,这是几千年之久的王权专制所造成的,中国人长期在封建伦理纲常的压迫下根本就未意识到自身所具有的天赋的权利。自然法学的传入中国,将会为古老的中国人代来了平等、自由、人权、法治等新鲜的血液。希望未来中国的法治道路铺设的更坚实,更长远。

① 《政府论》(下篇)洛克著 叶启芳 翟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4年2月第1版第3页 ② 《政府论》(下篇)洛克著 叶启芳 翟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4年2月第1版第3页 ③ 《政府论》(下篇)洛克著 叶启芳 翟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4年2月第1版第4页 ④ 《政府论》(下篇)洛克著 叶启芳 翟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4年2月第1版第4页

⑤ 《政府论》(下篇)洛克著 叶启芳 翟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4年2月第1版第109页

⑥ 《政府论》(下篇)洛克著 叶启芳 翟菊农译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64年2月第1版第109页

⑦ 《自然政治论》霍尔巴赫著 商务印书馆出版 1994年

⑧ 《洛克自然法学思想初探》李德嘉

第16篇: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洛克,是英国近代继培根和霍布斯之后最著名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也是第一个系统阐述宪政民主政治并提倡“自然权利”的人。而《政府论》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上卷主要是对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下卷则是洛克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这种破而后立的方法是必要的。但在当今社会,下卷的意义无疑要远远超过上卷。

看完本书后,我认为全书有四个关键词,即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公民社会、政府。这四个词也构成了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脉络。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在我看来是全书理论的基础。在这一章中,洛克断言人们在最初一定是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即没有人能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也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即人们“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只受自然法,即理性的约束。在自然状态下,一旦有人违背了自然法,任何人都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这也是一个人拥有支配另一个人的权力的唯一情况,但这种权力并不是绝对和任意的,同样要遵循人的理性。而对于当时对自然状态是否存在持怀疑态度的人,洛克为他们指出了当时世界的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即两个不同国家的君主之间显然是处于自然状态的——根据他对这一状态的描述。

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其天生享有的权利——自然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权利本质上分三种,即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在《政府论》中,洛克对生命权介绍不多,但对自由权和财产权其实都有详细的论述。洛克所认可的自由权是指在自然状态下受并且只受自然法约束的、支配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而在介绍财产权时,洛克指出了物品划归私有的必要,并提出了“一个人能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从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这一重要观点,可以看出,这与日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某些方面是不谋而合的,或者说,洛克有关财产的观点为日后亚当斯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开辟了道路。此外,对于财产的拥有,洛克指出在货币出现之前人们应以自己的享用为限,而在货币出现以后就不再有这一限制,只需考虑到为后人留下足够的资源即可。这一关于财产的观点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反映了洛克为资产阶级辩护的政治目的。

然而,对于自然权利的来源,洛克将其归之于人性、天赋、自然、上帝等虚无飘渺的事物上显然是无法令人信服的,这也是洛克政治学说的缺陷所在。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洛克的学说借助上帝、自然之由打破专制主义的牢笼,也是情有可原的。

表面上看,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想的生存状态,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一方面,自然法虽然基于每个人都拥有的理性,但却并不是一种明确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况且人们往往会出于私心、利益、欲望而心存偏见,;另一方面,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会有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在没有享有权威的仲裁者和拥有强力的执法者的情况下,这种冲突一旦发生就会导致一种难以终止的、并且显然会造成人们生存环境恶化权利无法保障的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下人们保障自身权利方面的局限性无疑从反面论证了人们通过契约方式组成公民社会的必要性。

公民社会,是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出于更好的保障自身权利这一目的,通过契约的方式组成的共同体。在契约中,所有共同体成员先一致同意让渡自己本享有的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交予即将形成的公民社会,且同意在这个社会中遵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之后又同意赋予这个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以实现人们结成共同体的目的——即保障公民权利来说必要的一切权力,这一小部分人即组成了政府。而政府所拥有的权力,根据洛克的观点,主要分为三种,即立法权、对外权、行政权。通常情况下,在这种共同体中,存在一个政府接受共同体全部成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这三项权力。至此,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完整严密的论证了公民社会和政府的起源以及政府权力的来源,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政府行使权力只能是出于保障

社会公民权利这个唯一的目的,所行使的权力也不能超过社会公民让渡于它的权力的范围。

洛克对于公民社会及政府起源的论述在当时无疑是一种全新的学说,而任何一种新的思想在诞生时总会有很多的反对声音。在《政府论(下)》中,洛克列举了两种,其一即“历史上找不到这样组成公民社会的例子”,其二即在现有政府的统治下,不可能如他所说的那样“自由的创立一个新的政府”。洛克重点对第一条反对意见进行了反驳,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了其中的原因。在他看来,一方面,由于文字是文明发展到较高程度的产物,因此可以断定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时文字还没有产生,通过契约组成公民社会的事件因而是不可能记载于史料中的;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对于这种解释,又有人指出,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在专制制度建立之初,人们错误地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这种专制社会对民众权利的保障与公民社会的差别并不大,与后世的暴君、昏君专政时有很大不同,因此民众由于政治远见的缺乏并没能在一个专制国家建立之初就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不断发展的后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在洛克看来,人类由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是一种人类历史发展的应然,而之所以有时没有成为实然是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样的解释似乎在当时很有说服力,但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被普遍认同的当代,却显得非常牵强。事实上,历史唯物主义已经总结出了一套与洛克学说相冲突,并且已被验证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推动一切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

可以看到,洛克学说的理论基础是可疑的,尽管如此,洛克据此推出的有关政府的目的及其权力边界的论断即使在今天,也是被普遍接受的。因此,对于洛克的学说,我们在指出其理论基础的种种缺陷的同时,也应肯定其学说在当时跨时代的进步意义。

在对政府及其权力有了总的概述后,洛克又进一步对政府的立法权、对外权、行政权进行了分别的论述。在洛克看来,立法权是高于另两种权力的最高权力,指制定运用国家力量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权利的依据的权力,这种依据,即法律,可以在短期内制定出来,因此立法机关没有长期存在的必要;执行权是指“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处理“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对于这三种权力的归属,洛克指出对外权必须交给“有智谋”的人,执行权和对外权处于处理相关事务的效率考虑很难公开并同时有不同的人掌握,而立法权与执行权不能交给同一批人,否则难保这批人不会受到权力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与尊崇地位的诱惑而走上公民社会的对立面。

以当代的观点来看,这种分权方式显然是不成熟的。由于立法权在洛克的理论中是高于行政权和对外权的,而本身紧密联系、并且由一人同时拥有的行政权和对外权从实质上可以看成是一种权力,因此洛克的分权体系实质是两种地位有高低之分的权力的分立,这从分权的根本目的——相互制衡角度来看,意义并不大。但这种分权思想的进步意义却依旧不容忽视,从某种意义上说,洛克的这一思想为日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主张奠定了基础,对英、美、法等国家的宪政建设也都有深远的影响

对于政府的解体,洛克也有其独特的看法。他首先区分了社会的解体与政府的解体,在他看来,使一个公民社会解体的唯一突径是外来武力的入侵,其余任何情况下,公民社会都是不会解体的,也就是说社会成员除非外敌入侵颠覆整个社会,否则是不会回到从前的自然状态的。而对于政府的解体只存在两种情形,一种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于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时限后产生的变更,另一种是社会公民判定政府在行动上违背了他们的委托。对于第二种情形,洛克主张人民采取暴力的手段推翻政府,进而成立新的政府。在他看来,民众的这一行为并不是叛乱,相反,政府由于违背了民众的委托,才是真正的、整个公民社会的背叛者。这一主张反映了洛克学说革命性的一面。

纵观全书,《政府论(下)》所反映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政治分权”、“劳动创造财富”等思想,虽然受时代的局限存在一些不足,但无疑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17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面对人民群众的革命威胁,1688年辉格党和托利党联手发动政变,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从荷兰迎来继承王位,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国,史称“光荣革命”。

1688年政变以后,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使国王在立法,征税,军事上的一切权利都受到议会的制约,而人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有言论,决议等自由。实际上英王已失去封建君主的地位,议会才是唯一的立法机关,他有权决定一切,这就形成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从此,英国新的统治阶级就利用国家机器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政策法令,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

在政治斗争,军事斗争的同时,这一时期的政治思想斗争也非常激烈,几乎没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代言人。1688年大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妥协后建立起来的议会制度也需要一种政治理论来说明或辩护,需要对几十年来,政治思想的论战来一次总的清算和总结。洛克正是在理论上为刚上台的资产阶级进行辩护,为新制度进行辩护并排除异说的一个人物,他的《政府论》就是他的辩护词和资产阶级宣言书。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篇基本内容

1.第一章:开篇简明扼要的交代了上篇的研究结论: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

是荒诞的。接着洛克指出了研究政治权力来源和正当性的意义,并界定了政治权力的概念即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的权利,

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行使这些法律和保证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2.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首先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

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同时有承认自然状态又有缺陷。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健康等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接着洛克指出自然状态下,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那么任何人都不能侵害他人的自由,生命,健康,财产。接着洛克就自然法的执行和惩罚做出了进一步的诠释,最后他还对可能提出的两种异议做出了回应。

3.第三章:论战争状态本章主要论述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的区别,以及如何

规避战争状态的问题。

4.第四章:论奴役本章首先论述了自由的含义,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和社会自

由两种自由。他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约束的,不处在人的意志和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建立的立法权之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他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文件之外,不受任何法律文件和意志的约束。接着洛克论述了自由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终止奴役的途径即建立契约。

5.第五章:论财产洛克指出财产权的必要性,并阐明财产权的正当性在于劳动。

接着洛克指出财产权的限度问题:财产的幅度是自然根据人类的劳动和生活所需的范围而很好的规定的。

6.第六章:论父权洛克首先论述了父权的根据,接着分析了儿女对父母的义务。

洛克同时申明,政治权力和父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力,两者有不同的基础,向着不同的目标。

7.第七章: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洛克首先论述了夫妻社会和主仆社会。经过

论述,他认为父子社会,夫妻社会,主仆社会均不能构成政治社会。洛克认为政治社会中,国家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也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加入政治社会的人则放弃了他的自然权利,将这一权利的行使权交给了国家,由此产生了国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最好,洛克还专门强调了政治社会的平等,在政治社会中无论是国王,,贵族,商人还是贫民,都平等的遵守法律。

8.第八章:论政治社会的起源本章主要就如何组成一个政治社会作了分析。

政治社会中人人都应该根据大多数人的统一而接受大多数人的约束,每个成员都负有服从大多数人决定的义务。洛克主张的政府必须以人们的统一为基础,要受到契约方式的制约。洛克在本章还驳斥了两种反对他政治社会组成观的意见。

9.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自然状态存在不便,于是人们放弃自然权

利而参与社会,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因此政府的权力绝不能凌驾于公民的福利之上,而是必须保障公民的财产,避免自然状态的三种缺陷。

10.第九章:论国家的形式国家的形式取决于立法权的隶属关系,包括君主制,

寡头制,民主制,混合制。

11.第十一章:论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是基于人民授权和同意的,所以必须受到

限制。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立法权对于人们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不是也绝不可能绝对的专断。2.立法机关不能揽有权力,而根据临时的专断

命令,而是必须以经常地已经颁布的确定的法律并且由专业和明智的法官来执行司法和判断的权利。3.立法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任何财产。4.立法机关不能把他的立法权转让给其他人也不能在人民没有安排的地方行使权力。

12.第十二章: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阐述了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权,

执行权和对外权,并且讲了国家执行权和对外圈的联系。

第三部分.感想和评价

首先洛克作为一位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他的思想对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他的思想直接成为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基础,又有力抨击了旧的封建君权制度和教权的政治思想基础。他的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学说虽说都不尽完善,但却成为后世发展的基础,对人类政治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他思想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首先他在极力抨击教权思想和封建君权思想,但却把论述的根基建立在本身就是以虚无飘渺的上帝为基础的自然法思想,而且他讲的公民让渡给政治社会的权利过于泛化,虽然他也主张政治社会应当保障公民的公众福利,但这种福利没有明确的标准。还有就是他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权分立,他的这一思想在我看来主要有两大问题:

1.立法权与司法权集合于一身,立法者本身就存在司法的权力,而在我看来,立法与司法的集合必然产生独裁,也势必削弱法律的地位,掌握了司法权的立法者就掌握了法律的现实解释权。2.行政权仅仅是与立法权分离,却没有真正的分立,行政权从属与立法权,使得其对立法权没有有效的制约,就会造成立法权的一家独大。

第18篇:论服务型政府建设

提纲:

一、什么是服务型政府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1.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理念。

2.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3.形成有效制度安排。

4.改进政府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

(二)、服务型政府的特征

1、服务型政府是以公民为中心的政府

(1)公民需求是政府工作的起点。

(2) 公共政策应该是公民需求的反映

(3) 公民有权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执行

①公民作为执行主体之一直接承担公共政策的执行任务。

②公民作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者来参与政策的执行。

(4) 公民是否满意是评估政府绩效的主要标准

2、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

3、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

二、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发展历程及必要性

(一)人类社会经历的三种政府治理模式

1、统治型政府

2、管理型政府

3、服务型政府

(二)、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历程以及必要性

三、更好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途径

(一)实现权力主体的多元化

(二)打造有利于社会自主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完善行政立法和监督机制,坚持依法行政。

2.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制度。

(三)为社会自主发展制定各种有利的政策导向

1.加快政务流程再造。

2.建立科学绩效评估体系。

3.积极引导公民有效参与。

论服务型政府建设

摘要:

自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服务型政府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引起了西方各国的关注。它们掀起了一股行政改革的浪潮,转变过去以“权力”为导向到以“服务”为导向。现在构建服务型政府之风已经吹遍世界。在我国,也不例外。本文在界定服务型政府概念和特征,在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历程基础上,,总结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探讨了改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途径。

关键词:

服务型政府 概念 特征 建设途径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包、无所不办,这种政府体制和控制型行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社会和公民发生了碰撞。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优化发展环境,对自身的改革提出了要求,这就需要有一个新型的政府形象取代旧有的控制型的政府形象。

一、什么是服务型政府

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政府职能归结为四个方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服务型政府,是一个能够公正、透明、高效地为公众和全社会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项比经济体制改革更为艰巨的任务,要求政府从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制度、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服务型政府的内涵至少应包括四个层面。

(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1.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理念。政府的管理理念决定着政府的行为。树立为人民服务理念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条件。各级政府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政务活动中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做到保障民权、尊重民意、关注民生、开发民智。

2.强化公共服务职能。政府职能问题是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明确并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向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应成为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核心职能。

3.形成有效制度安排。没有制度保证,“服务”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要通过制度设计,加快形成政府服务运行机制。严格依法行政,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政务公开机制、群众监督和参与机制。

4.改进政府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政府应成为经济发展方向的指引者、经济关系的协调者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做“精明的导航员”、“公正的裁判员”和“忠实的服务员”。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服务型政府的特征

1、服务型政府是以公民为中心的政府

这是服务型政府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们判断一个政府是不是服务型政府最根本的标准。也就是看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究竟是官本位还是民本位?究竞是政府本位还是社会本位?究竟是权力本位还是权利本位?以公民为中心就是实现“政府本位”向“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的转变。具体来说“以公民为本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1)公民需求是政府工作的起点。

公民的需求就是政府工作的指针,政府要从事什么工作、向公民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不是从政府一厢情愿认为公民需要什么的服务就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而是以公民的需求为依据,公民需要什么样的服务,政府才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公民不需要的服务,政府不能强制使其接受。这就要求政府要深入地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社会的真实情况,广泛了解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的意见和建议,真正了解公民的需求是什么。

(2) 公共政策应该是公民需求的反映

这是公民本位在决策环节的体现。政府作为社会服务的领航者,应当致力于制定有利于公共利益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政策,而不应图利特定企业、利益集团,不能只做政治正确的事,而忽略政府责任与道德的实践。这就要求公共政策的达成,必须是在公民广泛参与的基础上,通过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互动而制定出来的。政府必须为公民自由、充分的表达其利益需求提供畅通的渠道和采取有效的途径,整合公民的各种服务需求,并确保最终达成的公共政策符合最广大公民的根本利益。

(3) 公民有权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执行

公共政策制定出来之后,公民有权参与公共政策的执行。公民对执行行为的参与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公民作为执行主体之一直接承担公共政策的执行任务。这也是新公共管理提出的公共

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观点和治理理论提出的“共治”思想在服务型政府执行过程中的体现。

②公民作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者来参与政策的执行。在各种执行方式中,政府都应该为公民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即使在那些由政府独自承担的政策执行中,如宏观调控、市场监管、执法监督等,也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向公民公开,以接受公民的监督、评价等参与活动。为此,要求政府要就各种政策的执行情况、程度以及在执行中所遇到的各种有利或不利条件等向公民及时、全面地公开,公民可以就执行情况发表意见、实施监督。

(4) 公民是否满意是评估政府绩效的主要标准

这是公民本位思想在评估环节中的体现。服务型政府作为一个以服务为主要职责的政府,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都是为公民提供令他们满意的服务,因此,是否为公民提供了他们满意的服务就成了考核政府绩效的主要指标。这也是我们党一贯主张的做法,如邓小平就认为“我们想事情,做工作,想得对不对,做得好不好,要有一个根本的衡量尺度,这就是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江泽民同志更明确地提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我们工作价值的最高裁决者”;现在的关键是要落到实处。

2、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

政府既不具备充分的理性,也不具备完备的德行,它不是一个全知全能的超人。如果没有被有效控制,政府必然利用对公共产品的垄断来提高费用、扩充机构、增加人员、增加支出,导致官僚主义,诱发财政赤字,甚至为了政府自身的特殊利益偏离或侵害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平与正义,引起社会矛盾。服务型政府中,政府权力和职能受到法律,民意和社会的限制,不再是无所不包,无所不能,而只是对市场和社会功能缺陷的弥补,共同推进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与多元化。通过市场、社会组织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制约与合作,对复杂多元的社会利益进行协调整合,共同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职责,形成良性互动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

3、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

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是政府的责任,这是有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基本关系决定的。履权必负责,滥权必问责。责任政府行为承担政治上,法律上,行政上和道德上的责任,实行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缺乏完善的责任制约机制,会导致政府管理过程中责任的丧失、效率低下,以及各种寻租、腐败现象的出现,直接损害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最终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使社会不和谐。只有责任政府才能积极应对社会和公民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公正、有效率的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

二、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发展历程及必要性

(一)人类社会经历的三种政府治理模式

纵观历史长河,人类社会经历了三种政府治理模式:统治型政府,管理型政府,和方兴未艾的服务型政府。

1、统治型政府是前工业社会、在自然经济主导下一般国家普遍采取的政府治理模式。统治型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从而防止社会在剧烈的矛盾冲突中走向衰败,导致国家灭亡。因此统治型政府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如何更好实现阶级统治展开的。政府站在人民的对立面,但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也向社会和人民提供一些服务,但都不是从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因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2、管理型政府管理型政府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确立时期,但最终形成于l9世纪末20世纪初。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政府不能仅仅充当职责主要限于维持公共秩序,处理国防,外交事务的“守夜人”的角色了,这就对加强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型政府的主要特征是社会本位、公民本位、注重管理、适度干预。从传统行政到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到公共管理等几次大的政府改革运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先后经历了“守夜人” 到“干预者”、“划桨人”到“掌舵人”等发展阶段,形成了具有小政府、大社会等基本特点的有限政府、法治政府。

3、服务型政府是管理型政府的进一步发展。它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民主化浪潮开始由政治领域向行政领域转移,公民的民主意识进一步增强,越来越多地主动积极要求参与到公共行政中来,不再甘心做一个消极的被管理者,这就要求政府的管理模式必须对这种需求做出回应。服务型政府把公民本位确立为自身的指导理念,正是对民主实践发展需要的一种积极回应。在《政府属于我们》一书中,作者提醒不要忘记政府是属于它的公民的,

“当我们急于掌舵时,也许我们正在淡忘谁拥有这条船。公民不仅是船上的乘客,而且更是船的真正主人”。《新公共服务》一书也提出:服务,而不是掌舵。这都意味着政府需自省,调整自己职能。

(二)、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历程以及必要性

自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服务型政府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引起了西方各国的关注。它们掀起了一股行政改革的浪潮,转变过去以“权力”为导向到以“服务”为导向。现在构建服务型政府之风已经吹遍世界。在我国,也不例外。

2000年《行政论坛》第4期上刊发的《限制政府规模的理念》一文,首次使用服务型政府这一概念,并把它作为与统治型、管理型相对的 一种行政模式。显然,这是从政府治理模式的角度定位的。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我国不能不与世界的惯例接轨,政府的功能、结构和行为也必须要有相应的转变,因此,建立服务型政府就显得尤为重要,它成了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外在驱动力。2003年,非典的爆发,暴露了我国政府职能在公共服务方面的严重缺失,它成了一个催化剂,引起了全社会对我国政府职能的 重新认识,加深了我们对建立服务型政府必要性的认识。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把政府办成一个服务型的政府,为市场主体服务,为社会服务,最终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建设服务型政府现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改革的重要目标。

二十多年来,我们在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的 问题。如地区差异日益扩大;大量的失业人口;社会保障严重缺失;农民增收困难、负担过重、生活困难;犯罪活动日益严重;政府官员的腐败难以抑制等,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社会稳定和安全,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必须进行根本变革,来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三、更好地实现服务型政府的途径

建立一个能够满足我国公民公共需求的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治发展中一个不可回避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项深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施政理念的变革、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能力的提升、服务行为的规范化等多方面因素。中国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实现权力主体的多元化

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机构只要得到公众认可,就可以成为社会权力的中心。在公共行政管理系统中也应由政府单一化管理转向由政府、公民、社会、中介组织和市场主体共同治理的多元化治理模式。在公共服务的运作过程中,委托代理、中介行为、自愿者参与以及社区活动等均可广泛介入。要注意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吸纳政府以外的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积极参加政府公共活动,实行公共服务主体的多元化。这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逐步改变政府角色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为更加合理地界定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中的职能,更有效地发挥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奠定良好基础。

(二)打造有利于社会自主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

1.完善行政立法和监督机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其实质和重心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当前,应特别重视界定行政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和约束条件,防止个别部门以“法”扩权或越权谋取集团利益。同时,完善政府行为的监督机制。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使要透明,形成政务公开的制度性框架,发挥审计、监察部门、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2.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对行政审批的运 作规律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探索,实现制度创新,建立一套新的、有效的行政管理模式和管理办法,是实现政府职能 转变的有效途径。改革行政审批的实质是对权力的一种下放。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此为契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实施行政许可法 中的新问题、新情况,真正做到严密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使审批过程规范化。

3.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和制度。在现代社会,公 共财政是公共体系运作的血液,是政府提供有效公共服 务的基础。目前,我国的财政支出格局还带有比较浓厚的 “建设财政”特点,财政支出被大量用于那些本该由市场 发挥作用的领域,经济建设支出过高,公共服务支出偏 低。因此,要发挥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必须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公共财政建设步伐,加大财政支出 中用于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

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共服务项目的比重;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建立规范化、法制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三)为社会自主发展制定各种有利的政策导向

1.加快政务流程再造。

目前,政府的管理正在经历从宏观到微观,从表层到深层,由粗放向专业化转变的一个过程 。服务型政府并不是大刀阔斧通过大部制改 革就能够实现的,而是一件“细活”。必须不断优化管理的层次,提高管理的效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政务流程再造可以利用电子政务的相关技术,按一定的方式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流程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的建设来加强对社会的管理,从而达到缩短管理层级、细化管理内容的目的 。

2.建立科学绩效评估体系。

由于我国大部分地方的公共服务都缺乏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因此,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很难“量化”。政府应当推进以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绩效评估,进行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的测量。公共 服务绩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绩效,主要表现在经济持续发展上,国民经济不仅仅在量上扩张,而且在结构的合理前提下有质的提升;二是社会绩效,是指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的社会全面进步,其内涵丰富,包括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普遍改善和提高。三是政治绩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绩效最经常表现为制度的安排和制度创新。要从这三个方面进行政府绩效评价,把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落到实处。

3.积极引导公民有效参与。

在现代社会,单靠政府自身的结构调整,而没有公民的参与,政府的改革就不能取得突破。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全社会的成员共同努力铸就的。在强调公民参与时,也要注意,由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组织不完善,不能一味的强调公民参与的广泛性和深入性,要根据公民的特点和议题的性质,理性考虑公民参与的梯次发展与有序参与的问题,并改进参与方式,建立激励机制,让全社会的公民都能够投入到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来。

参考文献:

1、燕继荣主编.《服务型政府建设:政府再造七项战略》,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珍尼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丁煌,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5.

3、王春霞,刘维.《服务型政府——21世纪中国政府改革的方向》,《兰州学刊》,2004年第4期

4、刘熙瑞.服务型政府——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政府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7):87

5、虞崇胜,郑迎春.政通才能人和:服务型政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2):18-19.

6、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选择切.中国行政管理(北京),2005, (4).

第19篇:政府论书评(推荐)

简评洛克的《政府论》

2007级法学理论 李明

本学期,我们开设了法学经典导读和法学方法论两门课程,在我的导师曹老师的指导下,对西方的一些经典名著,有所涉猎,使自己在西方法学名著方面的知识欠缺有所弥补,曹老师要求我们在期末时要交两篇名著书评,我对西方的经典名著知识曾一度相当贫乏,当时听到老师的要求后相当困惑,不知该选哪位大家的作品进行阅读,便查阅了有关西方名著的目录,看到洛克的《政府论》这本书名。随后到图书馆借到这本书抽空走马观花地翻阅了一遍,没看出多少东西,遂又细读了一遍,对该书的内容有了粗略的了解。在网上又查了一些有关该书的资料,形成了对该书的一些随感,记载于此,作为本学期法学经典导读这门课程的一份作业。下面我将洛克及其经典名著《政府论》做一简单介绍。

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著名的哲学家。1632年出生于英国朗灵顿一乡村律师家庭,早年入威斯敏斯特学院和牛津大学学习,并于1656年获得学士学位,1658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牛津大学任教,研究医学和哲学。1688 年成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他是著名化学家玻意耳的好友,晚年又同牛顿交情笃深。他继承和发展了唯物主义经验论,否认天赋观念,提出“白板说”,认为心灵本是一块白板,一切知识来源于经验。但认为经验有两种:对外物作用的感觉和对内心作用的反省。提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学说和普遍观念形成的理论。社会政治思想以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为根据,反对“君权神授”,提出分权说。宗教观上,他反对宗教狂热,主张宗教宽容,提出政教分离的原则。著有《人类理智论》、《政府论》等。

《政府论》是J.洛克的政治著作,1690年出版。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R.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他从虚构的自然状态出发,论证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是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既合乎自然法,也合乎人性;为了保护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最好的政府形式是由民选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君主立宪制。在这种政府形式下,国家权力是分立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人民手中始终保留反抗暴政和重建政府的最高权力。 1 《政府论》为在英国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并对后来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一书成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发表于1689年,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斗争与妥协中产生的著名政治学和法学名著。该书批评了封建王权与宗教专制结合而成的绝对专制主权理论,同时也为资产阶级的社会民主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辩护。全书一方面清理了资产阶级革命期间准确说是英国革命时代的各种思想,另一方面又第一次系统的完成了“以社会主权”思想为核心内容的自由主义政治学说,阐发了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思想与学说如天赋财产权利、社会契约、人民民主等。文字中充满了典型的不列颠的经验主义和妥协传统,赋予其理论相当的宽容性和符合时代的浓厚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气息。“他对政府之哲学基础所做的广泛思考这一原创性贡献,他的集前人成就的学说及原则应被认为是此后控制政府各项权力的基本原则”。这在理论上奠定了后来的理性主义、自由主义、法治主义和怀疑主义不同路径,同时在实践上深刻影响和指导了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从这个意义上,洛克的《政府论》可以称得上近现代政府的“福音书”。

一、洛克《政府论》的思想背景和理论溯源

在英国,17世纪是在政治和法学史上具有根本意义的革命所发生的时代。该世纪初,斯图亚特王朝开始,显著特征就是:国王与议会就主权渊源和性质以及法治问题互不相容发生冲突且日益升级,并最终以国王被送上断头台而告终。随后革命的清教徒统治英国一直到1660年,但此后却再也不能继续按照他们的方式进行下去。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的先后复辟导致有关争端一直未决,而且由于詹姆斯的固执与对新教臣民的冷漠尤其是让自己的官员充斥天王教徒的做法,导致了辉格党人和托利党人联合起来废黜了詹姆斯二世,由新教徒奥兰治的威廉和妻子玛丽联合执政(根据先前继承规则,这是不合法的。洛克在下篇中予 以了辩护)。1688年的这一“光荣革命”中产生出来了有关法律至上、人民的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威的民主基础的一系列原则。这些也是革命后执政的辉格党人形成的自己的政治传统,也由此形成了英国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

这种自由主义的精神在洛克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尤其反映在他的名著《政府论》中。洛克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加之他曾因政治原因逃之荷兰并在那里亲眼看到了荷兰人的自由精神和英雄气概以及宗教和政治上自由主义的实际运作和好处。《政府论》两篇目的就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推翻詹姆斯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洛克1689年回国后因革命已发生,便修改了《政府论》。在回国后写的序言中希望该书“足以确立我们伟大的秩序恢复者,现在的威廉国王的王位”;也强调希望该书“向全世界论证

2 英国人民对公正的自然权利的热爱,他们捍卫这些权利以及国家处于奴役和毁灭边缘时拯救国家的决心。”

洛克的政治社会理论总结了宗教改革末期和国王与国会分裂这段时间的政治思想;集前人思想之大成,把过去经验产生的政治理论思想集中起来,纳入属于他那个革命时代的开明思想之中,在政治思想史上打下了他独特的烙印。他并没有完全隔断历史,人们通过胡克发掘出来的中世纪传统而可以将这些思想一直追溯到托马斯•阿奎娜。事实也是,尤其下篇的许多论证都引有胡克的《宗教政治》一书中。当然,这是具有高度选择性的,因为其表现形式、阶级和社会基础已完全不同了。笔者将在下面的内容里论述这一问题。

反观洛克的学说,我们必须要意识到以下事实:首先,15世纪前的英国已具有浓厚的经验主义,注重科学研究范式,强烈的反叛意识及与生俱来的妥协精神。其次,洛克同时代的前辈们如弗兰西斯•培根的提供新工具法的经验归纳法、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哲学、科克所践行的普通法法治精神、哈林顿倡导的自由法治主义以及霍布斯的权力观和契约论,这一切都深刻影响了洛克的思想发展。最后,洛克的时代相比较于当时的欧洲大陆,至少在不列颠,宗教问题已基本解决;政治比较开明了。正是洛克丰富的实际政治经验和兴趣,正是他对理性的哲学信念的执着,正是他对经验主义立场上的坚定,正是他那在精神上的自由与解放,才有了这部近代自由主义的经典政治哲学著作。

二、《政府论》上、下篇的主要架框分析

《政府论》整体上可以说是洛克早期在《论宽容的书信》的发展,在后者作者不仅阐述了宗教崇拜的自由而且阐述了他的关于政府起源和政治组织基本条件的观点:

赋予行政长官的全部委托、权力和权威,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是要用来谋求使他超然于社会之上的人们的福利、保护与和平,因此只有这一目的是而且应当是他修正和均衡其法律以及设计和组织起政府所应依据的标准和尺度。假如人们不在一些法律下联合起来,不成为一个国家也能和平和安宁的一起生活,那么也就根本不需要行政长官或政治,因为它们只是用来保护这个世界上的人们免受相互之间的欺骗和暴力;所以只有建立政府的目的应当是政府活动准绳。

可见在洛克看来政府起源是为人们的幸福与和平,而政府的组成条件又必须以其目的为准则。在随后的内容里,洛克强烈驳斥了绝对君主制,他写道:

不能假定人民会给予他们同胞中任何人或更多的人支配自己的权威,去达到保护人民自身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或者把他们管辖权的范围扩展到世界的范围之外。

3 这里洛克从经验出发一方面排除了任何形式的人对人的专制,不论是一人专制抑或是多人专制;另一方面表明了政治是现实的是入世的而非来世的观点,即将宗教排除了政治之外。

从理论建构上,菲茨•詹姆斯•斯蒂芬在洛克的政治理论中看到了与其形而上学明显不一致之处:《人类理解论》的目的是要摧毁先天理念说,把一切知识归结于为经验的概括;《政府论两篇》第二篇似乎与这一切恰恰相反,它完全以自然状态和理性法则这两个概念为依据,因此很难看出洛克怎么能从经验中得出其中的任何一个概念。但实际上,洛克仍未脱离他一贯的学术方法:首先,上一个世纪,在新教改革下“自然法”学说已经开始去掉经院神学的标签及与之联系,开始用理性话语代替;在17世纪,世俗化的自然法成为政治理论赖以取得进展的基础;也在17世纪第一次出现了对作为高级秩序存在的自然法实质拒斥;到了17世纪,“自然”开始指称人的欲求而非神的法律,而当时的个人主义者正是在自我利益何以应当自由实践的依据这一意涵上使用自然权利的。洛克说“理性就是自然法”,同时他也不认为与自然法冲突的人类法律归于无效。如论财产私有权时:

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区别开来,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有的成就上又增加了一些东西,因此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

其次,论及自然状态时,他是把这一概念与战争状态和政治社会相对的。作为清教徒的洛克认为上帝将理性和财产赋予每一个人:自然状态是“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状态”。这些自然状态是建立在人的本性和人类社会的本性之上的,是经验的而非抽象的假设。17世纪英国的启蒙作者们正是以描述的人类学为发端的,然后问道:必须如何创造一些规律,让这类生物(人)得以一起生活? “洛克在破坏了天赋观念以后,在抛弃了那种相信人永久在思想的空洞想法以后,便证明我们的种种观念都来自感觉。”洛克为之辩护的自然状态是确实存在的,通过合意创立一个新政府是可能的。人类早期历史知之甚少,但不能因为历史记载缺乏就推定人们不曾处于自然状态中;他举出若干实例证明自然状态在较晚近的历史和欧洲以外的其他民族中普遍存在。洛克认为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而是对人人平等自由、缺乏公共权力的一种社会现象的描述。这种现象可能存在于人类初始阶段,但自然状态并不同于初始阶段;只要缺乏公共的政府形式,人就处于自然状态。

以上就是我对《政府论》这篇传世之作阅读后的一点记述,文章读完了,随感也写完了,但该书在我内心深处的震撼将长时期的留存,我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会继续关注有关该书的材料,以求更深刻地理解洛克,理解《政府论》。

第20篇: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君主论读后感)原创论文

《政府论》与《社会契约论》

然而,这时统治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却不顾时代的要求,反其道而行之,大肆宣扬“君权神授论”和“王权无限论”,试图进一步强化王权,削弱议会的权力,把混合君主制推向大陆式的绝对君主专制轨道。于是,一场宪政革命便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作者出于对“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进行了这样一系列的论证。洛克首先指出,那些鼓吹“君权神授”和“无限政府论”的谄媚者将一切建立在因为“人生而不平等”,所以“一切政府都是绝对君主制的理论”之上。其次,剥离了“选任”和“创造”两个概念。然后,从《圣经的》原著出发驳斥了亚当拥有对于人的统治权(由于上帝创造了亚当,而君主是由上帝创造的,所以这里沿用亚当代替上帝“指定”的君主)。同样的,诺亚的子嗣们也无法继承这种统治权。

进而,一个人也不能基于对土地的所有权或财产权而取得对别人生命的正当权利。《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期法国伟大的思想家——让?雅克?卢梭的代表作。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 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而洛克的理论与英国光荣革命是分不开的。17世纪的英国,古老的议会获得越来越多的权力,起到了约束政府的作用。伊丽莎白女王去世后,苏格兰国王詹姆斯继承英格兰王位,詹姆斯一世鼓吹不受制约的君主制度,花钱又不知节俭,以各种名目滥用税费,在意识形态他也不知宽容,要把清教徒逐出国土。当时的英国议会中有不少清教徒、律师,他们都是有产者,国王的横行侵害了他们的利益,也引起民众的反抗,1642年,议会和国王间公开宣战,结果,国王查理被处死,克伦威尔执掌新共和国的权力。历史上称作清教徒革命。 新政权在反对专制上是得民心的,可不久人们就感到失望,甚至难以容忍。克伦威尔大权独揽,越来越独断专横。1658年克伦威尔去世后,人们几乎一致同意,恢复君主制度,查理二世做上了国王。王政复辟后,国王和议会间的关系一度也不错,但好景不长。上台的查理二世亲法、亲天主教,引起了包括商人在内的不少人的不安,和议会的关系也变紧张了。 继查理二世掌权的他的弟弟詹姆斯二世在亲法和亲天主教上态度更坚定,也更专权。这样一来,不仅由上层贵族组成并得到中产阶级和商人支持的辉利党人反对国王,就连原来支持国王的由中下层贵族和乡绅组成的托利党人也转而反对詹姆斯二世。因为后者任命天主教徒担任原来不许其担任的有利可图的官职,抢了托利党的饭碗。1688年,詹姆斯二世生了个儿子,经洗礼,他的儿子也信仰天主教。两党终于忍无可忍,于是他们请来詹姆斯二世信新教的女儿的丈夫威廉担任英国国王。

国王是议会请来的,所以在议会与国王的关系上,议会占据主动。1689年议会先后通过了限制国王中止法律、擅自加税或维持军队、无故拘捕臣民的权利法案,以此作为威廉三世取得王位的条件。1688年的事件,史称光荣革命。洛克正生活在这个时代,他学过哲学、学过科学,也行过医,他从政生涯就始于他给辉格党人的公爵治病,一场手术救了首长的命,于是跟了公爵十五年,公爵失势后,洛克也丢了官职。

洛克亲身经历了光荣革命,革命爆发前,他追随的公爵是反对国王专制的改革派,他也坚定地站在了反对查理二世及其詹姆斯二世的立场上,公爵失势后,他两度流亡荷兰。他于1679年到1681年写成的政府论就是为推翻这两个专制君主提供理论依据的,不过到了1689年他从荷兰回到英国,并出版此书时,革命已经发生。 《政府论》于英国现代化进程的作用就如同后来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真理标准的讨论,它既是思想启蒙的佳作,也是政治斗争的利器,而且为新政权提供了难以辩驳的合法性。

在《政府论》中,洛克先提出了自然状态的概念。他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这时的人与在有组织的社会中没有大的不同,人们的行为受自然法支配。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间的关系可能变为战争关系。因为如果个人基于强力侵犯他人,那么被侵犯者无从辨别受侵犯程度的情况下,他又有权惩罚他人,所以就会有消灭这个人的念头。为了避免这种战争状态,人们组成社会,脱离自然状态。

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首先,当事人有偏见,未必受理性指引,未必遵循相同法律;其次,缺少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裁判争执的裁判者,当事人容易受感情用事、受报复心驱使;第三,受害方不总是有足够的力量实施正义。所以, 人们放弃了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结成了人类社会。有了依契约而建的社会,政府也就建立起来了,政府的建立不是基于契约,而是信任。在政府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其他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必须从属于它。这就是洛克确立的议会主权论。议会主权论的意义在于,它让掌权者不得再为所欲为,君主及其宠臣不得独霸权力。于是,专制的味道少了,民主的程度高了。 不过,立法权未必表达民意,它有可能只代表社会特定的阶级或阶层,比如资产阶级或贵族,而且立法机构也可能出错,所以洛克给立法权的行使做了限制。一是立法权不得无故剥夺人权,即立法权不能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绝对地专断;二是立法权不能朝令夕改。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揽有权力,以临时的专断命令进行统治,而是必须以颁布过的经常有效的法律并由有资格的著名法官执行司法和判断臣民的权利;立法机关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他人。

洛克认为,由于种种原因,立法机构不必经常存在。洛克指出,由于人性的弱点和管理的方便,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离的。洛克并没把议会的权力看成至高无上的,他指出,议会的权力相对于行政权,是高的,但有比它更高的权力,这就是人民的权力。

当权力被滥用时,应该怎么办,洛克的回答是:人们有权起来反对它,用强力对付强力。 在强调议会权高于行政权时,洛克的立场是反对君主专制,维护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在强调人民的权力时,洛克又显示了超越做资产阶级代言人的更高的思想境界。和他之前的霍布斯、他之后的孟德斯鸠、伏尔泰、柏克比,他是革命的,和卢梭比,他的革命精神还不够彻底。

一场光荣革命,一本《政府论》,前者永久地改变了人类历史的进程,后者开了理性自由主义先河,为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提供了合理的解释。洛克的《政府论》篇幅不长,逻辑严谨,他的正面阐述议会制的下篇尤为精彩,不愧为不朽杰作。但是,洛克所支持的议会,还是富人俱乐部,当时对下院议员收入要求之高,使得只有几千人才有资格当,这样的议会只能代表先进生产力,不能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英国光荣革命期间也曾出现过平均派、掘地派等为弱势群体代言的政治势力,但水土不服,只能是昙花一现。替多数穷人说话的历史使命后来由法国人卢梭担当了。洛克力挺议会,这对限制王权专制固然贡献不小,但议会就不会追求自己利益了?就不会腐败了?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是另一个法国人孟德斯鸠完成的,后者因此提出了另一种权力分立的模式。

政府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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