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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8: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爆破作业、爆破器材安全预防监控措施

及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预防与应急措施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应急处理 内外信息联系 应急总结与奖惩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爆破事故的危害,避免事故发生后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成本,依据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预案为本公司行政管理范围内的施工生产活动中爆破器材运输、贮存、使用等流转过程及爆破作业过程中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程序和组织原则。各单位在贯彻落实本预案的同时,应认真贯彻落实公司《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应急与响应控制程序》。本预案根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确定有关单位为本公司爆破安全事故专业抢险单位或人员,参与相关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爆破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本公司行政管辖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以上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应急救援工作,贯彻统一领导、专业分工、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五条

各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爆破作业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 3 抢险救援工作,保证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公司成立爆破作业事故应急处理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实行首长负责制,由公司总经理向远华或其委托人员任指挥长,爆破作业单位的行政正职、安全分管领导分任第一副指挥长和第二副指挥长,公司公安派出所、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以及现场有关部门或人员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第七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在公司应急救援组织领导机构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对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公司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落实公司指挥中心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规章制度。

5、宣传贯彻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6、组织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保证应急救援资金投入及配备齐全应急救援器材工具。

7、当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 4 人员奔赴事故发生现场,进行事故救援、处理与协调。

第八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2、负责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副指挥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抢险救援措施工作。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一节 爆破作业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爆破作业安全方案和施工用电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公司审批后严格贯彻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实用操作性强的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作业方案,对接触爆破器材的所有人员包括押运员、贮存管理员、领用员、爆破员、安全管理员,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使他们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公司公安派出所为爆破器材的主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对爆破器材运输、贮存、领用、使用、回收等过程的管理 5 负责,负责编制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各爆破作业单位贯彻实施。

2、协助公司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3、协助各爆破作业单位办理与爆破作业有关的手续。

4、负责与爆破器材有关的安全事件、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响应,负责制定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配备与爆破作业相匹配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人员、交通工具,在接到爆破器材事件或事故报告后能够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抢救。

第十三条

公司对容易引起安全生产事故的爆破作业列为事故易发点,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其预防措施详见附件1

第二节 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爆破作业工程量、爆破技术方案、爆破器材运输线路选用、贮存位置、仓库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爆破器材接触的有关人员的考核等应做出详细的描述。

2、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引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及应对措施。

3、进行爆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4、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爆破作业单位和应急救援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六条 各爆破作业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习。应急培训由公司爆破作业单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或者委外培训。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灭火器的使用以及灭火步骤的训练。

2、个人防护措施。

3、对潜存事故的辩识。

4、事故报警。

5、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疏散。

6、人工呼吸技术。

7、爆破作业基本常识。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十七条 爆破作业事故及爆破器材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1、事故事件的第一目击者,应用最快的方式向有关人员或单 7 位报告情况。

2、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应安排人员与有关单位保持联系,随时报告事故、事件的发展情况。做好信息沟通记录。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事故、爆破器材事件或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爆破工、爆破作业技术人员、押运员、贮存员、领用员等相关人员、部门主管、安全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事故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撤离职守。

第十九条 爆破作业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领导批准,立即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各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程程序贯彻执行本预案。当指挥长不在时,应按顺序由副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和拒绝,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参加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 8 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由应急救援组织负责人组织协调各小组,进行救援。在应急过程中遇有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应做好应急救援处理情况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后,若经实践证明应急救援程序或相应的应急预案、措施效果不佳需要完善时,应组织有关单位对本程序以及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修订。

第六章 内外信息联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注重与社会的互动,整合社会功能,密切与地方政府、友邻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协调合作,构建“体系完整、机制完善、反应迅速、救助得力”的应急体系,实现与地方、与社会应急救援系统的有效衔接。公司内部联系信息详见办公室印发的《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电话号码表》。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信息交流与沟通程序》。

第七章 应急总结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 9 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爆破作业安全监控预防措施

第一节 爆破作业

第 一 条

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测量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二条

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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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隧道内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四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五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严禁用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六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 12 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1、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八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 13 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九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对放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3、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4、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一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 14 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十三条 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十四条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米,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第十五条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第十七条 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15 第十八条 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第十九条 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欧姆以内。

3、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4、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米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米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第二十条 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他炸药,必须采取严密的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取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规定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要规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第二十一条 瓦斯隧道的爆破作业:

1、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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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二十二条 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第二十三条 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分钟前进入工作面。

第二十四条 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米;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米。

第二十五条 坑道内两个邻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米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第二十六条 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第二十七条 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盲炮是指由于雷管瞎火而拒爆的炮孔或药室。残药和盲炮的区别在于有无雷管存在。发现盲炮、残药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立即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常用的处理盲炮的残药方法包括:重新起爆法、诱炮法、打平行眼装药爆 18 破法、用水冲洗法。残药中没有雷管,可采用上述处理盲炮的方法加以处理,残药往往不易被发现,要仔细检查,严禁打残眼。盲炮处理后,要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分钟;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分钟。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厘米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第三节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 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应保持在10~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800米以上;不足800米的,仓库四周应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1.5米的土堤,或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400米。

第二十九条 炸药和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炸药和雷管分存放殉爆安全距离表最多雷管存放数(万个) 3 10 30 50。

安全距离(米) 10 19 33 43 19 第三十条 现场临时储药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有专人看管,存药量不准超过一天用量。

第三十一条 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种,库管人员以及领药人员,不得穿钉鞋入库。

第三十二条 库内爆炸材料不准超过规定储存量,药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箱与箱间距3厘米,箱子堆放每边长不得超过5米,堆与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1米,箱与仓库壁至少相距0.5米,箱子离地面至少有10厘米空隙;性质不同的炸药,应分库存放,两者的殉爆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库存放两者的殉爆安全距离表。最大储药量(公斤) 500 1000 5000 10000。安全距离(米) 硝铵炸药(梯恩梯)与铵油、胶质炸药同存时 20 38 85 120。 铵油炸药与胶质炸药同存时 16 22 50 70。附注:传爆线储存的殉爆安全距离比硝铵炸药增加一倍。

第三十三条 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第三十四条 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在白天,并由炮工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员必须当面点数签字,领用人员并亲送现场,不得转手。

第三十五条 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20 第三十六条 长途提运爆破材料,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准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

第三十七条 装运爆破材料的车船应在明显的地方插上“危险”的醒目标志,途中临时遇到火源应在上风200米以外绕过,下风则应在300米以外绕过;中途停歇或遇雷雨,应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米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速行驶。

第三十八条 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同船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雷管箱内应用柔性材料填实。

21

爆破事故应急预案

高层建筑爆破拆除应急预案

爆破应急预案及措施

铁路工程隧道施工爆破事故应急预案

拆除、爆破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拆除、爆破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拆除、爆破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

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爆破

爆破工程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爆破工程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爆破应急预案
《爆破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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