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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执法检查专家库管理办法.05.17(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5: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煤炭执法检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全省煤炭安全执法工作需要,更好的为煤矿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厅)按照集中管理、信息共享、有序使用的原则,建立山西省煤炭执法检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执法过程中技术支撑和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

动的作用,不断提高执法检查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专家库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依法行

政理念为指导,以建设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专家队伍为中心,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坚持以选优聘能为条件,充分树立煤炭执法专家的权威性,形成“人人争当专家、服务煤炭发展”的工作格局;坚持以服务基层,转变作风为根本,通过专家在执法检查中向基层传授煤矿安全技能,推动全省煤炭执法检查在煤炭工业发展中有序、健康、规范、正常运行。 第三条专家库主要作用是为煤矿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提升企业现场管理水平;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提升全省隐患排查治理水平;为煤炭 1

行业发展提供人才储备,提升全省煤矿安全发展水平。

第二章专家库人员构成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主要由省内相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煤矿行业管理部门中从事采煤、掘进、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工程建设管理、安全管理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在省煤炭厅的组织领导下,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参与省煤炭厅组织的省级督查、专项督查、各类安全检查,并提出执法检查工作意见;

(二)接受省煤炭厅委托,参与省煤炭厅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六个标准》达标核查;

(三)接受省煤炭厅委托,为煤矿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省煤炭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报程序及入选条件

第六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方式向省煤炭厅提出申请。采取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应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煤炭事业,思想觉悟高,作风过硬,工作认

真,勇于负责,廉洁自律,吃苦耐劳;

(二)熟悉煤矿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具有煤矿主体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5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及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的能力;

(三)省厅工作需要时,能够积极响应,及时投入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55周岁以下,能深入井下进行现场检查;

(五)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省煤炭厅根据工作需要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筛选,符合条件者入选专家库,由省煤炭厅颁发聘书,并予以公布。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省煤炭厅负责人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四章聘用及解聘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成绩进行续聘或更换。专家因个人身体或工作变动原因,不能担任专家工作的,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煤炭厅将解除聘任,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的;

(三)不服从管理,无视组织纪律的;

(四)执法检查中不能做到廉洁自律的;

(五)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第五章权利及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省煤炭厅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活动,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执法检查工作组的分工和要求,有权获得工作内容的完整资料,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外界约束干预;

(三)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从全局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地提出执法检查意见;

(二)对所提出的检查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责任;

(三)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所参与的专业检查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义务;

(四)接受省煤炭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管理及使用

第十三条省煤炭厅对专家库专家进行统一建档,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由省煤炭厅安全生产执法处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订、修改和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家库专家的聘任、发证和解聘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专家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

(四)负责专家库专家检查工作情况的考核;

(五)其他需为专家服务的事项。

第十四条省煤炭厅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需抽调专家的,原则上由组织单位(部门)或执法检查工作组组长分专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并及时与抽选专家及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取得联系。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中组织单位(部门)或执法检查工作组组长指定一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负责执法检查中专家组成员的组织和协调。如抽选专家不适用或不胜任执法检查工作,由执法检查工作组组长及时调换,并将不胜任专家有关情况及时向省煤炭厅安全生产执法处反馈。

第十六条专家库专家实行工作回避制度。凡与被检查单位存在利益、合作、工作等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本次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未经省煤炭厅委托,专家库专家不得以山西省煤炭执法检查专家身份执行任务,也不得以山西省煤炭执法检查专家名义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要支持专家库专家参加省煤炭厅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活动,为专家提供工作便

利和时间保障。

第十九条省煤炭厅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需要抽调专家的,严格执行本办法。各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自行设立专家库。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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