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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管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6:40: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二十三节 工程监管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施工与生产并重的原则,为更进一步加强既有线施工工程监管工作,明确监管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完善工程监管考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管力度,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序可控,根据《大准铁路工程监管考核办法》,并结合我段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准铁路工务段监管的所有既有线施工工程监管。 第三条 大准铁路公司工务段为工程监管组织考核单位,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各线桥区段、工区及监管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及进度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必须无条件支持大准铁路既有线的各项工程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准铁路公司工务段成立工程监管考核领导组织机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为段分管领导,成员为各室主任。工程监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室,办公室主任由技术室主任兼。

第六条 各线桥区段为工程监管考核对象,各线桥区段及工区负责人为考核对象的第一责任人,考核结果将纳入年度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范围。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七条 技术室、区段、工区对各项工程及施工监管人员建档,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线桥区段每周五下午16:00时前将“工程进度周报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段技术室, “工程进度周报表”格式详见附件一(工程项目安全、质量、进度、剩余工程量及施工存在问题)。

第九条 各线桥区段、工区及派驻现场的监管人员须主动、积极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解决不了的要逐级上报,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第十条 各线桥区段可根据本区段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监管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验工计价工程量、竣工工程量必须由现场监管员、工区工长、区段主任签认。

第十二条 各线桥区段见到施工单位持有“开工审批流程图”中批准的“开工报告”和“已签发的开工通知单(监管办)”时,方准开工,但开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设备移交协议(包括隔离栅栏等附属设备)。“流程图见附件二”。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选派监管员是否称职、分布是否合理、施工现场监管是否到位(包括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及文明施工四个方面的施工过程管理工作)、材料是否合格、材料堆放是否符合文明施工及安全要求、基坑验槽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查记录是否及时签认、施工日志记录是否全面、施工安全把关是否到位、验工记录及工程量签证是否齐全属实等。 第五章 工程监管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线桥区段是工务段所属既有线施工日常监督管理的主体,对施

工安全、质量、进度等负责,对施工范围内的既有设施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各线桥区段、工区及各项工程的监管人员要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及施工组织方案开展对所属工程的监管,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工程范围,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工程内容,确需变更时要逐级上报,待上级允许变更时,方可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线桥区段、工区选派的工程监管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工程施工和安全管理经验,具有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业务技能高和敢抓敢管的必备条件。同时区段、工区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有针对性的对施工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并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线桥区段、工区须保证监管人员专业配套、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程监管工作的需要,同时要为监管员配备必要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和工程检查工具。

第十八条 各线桥区段、工区应对现场监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加强指导监管员开展工程监管工作。要求监管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对不能胜任工程监管工作的监管员要及时更换,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技术室。

第十九条 为确保工程监管的连续性,各线桥区段、工区在施工中途不得随意更换监管员,确需更换时须征得技术室的同意。在实施工程监管过程中,要明确监管员的职责和权限,便于监管员更好地开展工程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线桥工区负责对封锁线路或慢行施工涉及到的线路开通和提速签认工作。

第六章 工程监管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审查和签认设计(工程)变更单、单位工程验收交接证书,按照业务流程签发工程暂停令,签认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签认工程进度款支付等。

第二十二条 有权参与协调解决施工单位与地方的合同争议等事宜。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责任认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审查项目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签认,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发现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安全问题、野蛮施工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必须及时制止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停工整改,随后逐级汇报。当发现施工进度严重滞后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和增加施工人员或施工机械及设备,在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同

时,要抢超施工进度,确保施工在合同工期内完工。

第二十五条 有权建议清退施工单位和不称职监理人员,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第七章 监管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管员须挂牌上岗,并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㈠常驻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管; ㈡定期向工长汇报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及施工存在问题; ㈢做好施工日志和监管记录工作;

㈣会同监理单位做好基坑验槽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㈤参与验工计价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㈥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 ㈦负责线路开通及提速签认工作。 第八章 监管员权利

第二十七条 监管员具有以下监管权利:

㈠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100%和施工安全零事故。

㈡禁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㈢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工程或施工工序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有权拒绝签认。

㈣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 ㈤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

㈥当发现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九章 考核办法

㈠未按规定挂牌上岗每次罚款监管员100元。

㈡施工监管员不在施工现场每次罚款监管员500元、工长300元。发生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问题每次罚款监管员500~1000元、工长300~500元、区段100~300元。

㈢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施工质量不合格,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每次罚款监管员500元。

㈣对进场材料质量未进行把关,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每次罚款监管员500元。

㈤基坑验槽、隐蔽工程检查无记录,每次罚款监管员500元。 ㈥施工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的,每次罚款监管员300元。

㈦无施工日志,每次罚款监管员300元、工长100元,施工日志记录不全、不规范,每次罚款监管员100元。

㈧验工检查记录不全、签认不真实,每次罚款监管员500元;工程质量签认有偏差,每次罚款监管员300元。

㈨施工期间对既有设备破坏,未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认,每次罚款100元。 ㈩开通、提速条件不具备已签认,每次罚款1000元。 (十一)未及时上报工程监管周报表,每次罚款区段300元。

(十二)对施工图纸不懂,每次罚款监管300元、工长200元、区段100元。 (十三) 对施工中存在问题不及时漏报的罚款300元。

(十四) 由于施工监管不到位,造成险情的下岗培训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五)每季根据考核情况,对施工监管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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