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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学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1 23:28: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工程学院安全工程20101002015沈常喜

价格学案例分析案例:电煤价格并轨 谁是最终买单者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2年12月25日09:10:3

4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宣布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对合同电煤价格涨幅和市场交易电最高限价的有关规定,电力企业用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政府不再作干预。这意味着历时16年的煤炭价格双轨制将从明年起正式退出,煤炭价格将全面实现市场化,而电力企业也将脱去以往披着的行政保护外衣。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即逐步缩小了煤炭市场的指令性计划,但在90年代国家决定逐步放开煤炭价格后,市场出现了变化,当时煤炭价格连续5年上涨,使电力生产企业深感压力。为了确保电价稳定,国家又在1996年设立了国有大型电厂的电煤价格,对电力生产的上游行业煤炭采取了行政干预,要求煤炭企业的部分产品必须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供应电力企业,从而形成了“计划煤”和“市场煤”两种价格。但是,用行政手段人为压低煤炭价格,让一部分煤企为电企作出利益牺牲,实际上造成了煤炭市场的价格混乱,利用两种价格之间的差价寻租的丑恶现象再度出现。同时,它也使电力企业养成了高枕无忧的惰性,不利于其深化改革。因此,这次决定电煤价格并轨,是我国逐步取消政府对市场行政干预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对理顺煤炭市场和电力市场的价格机制都有积极意义。

电煤价格并轨对煤炭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但是,考量我国煤炭市场目前的实际情况,这种利好却比较有限。近几年来,我国煤炭产量一直居高不下,2012年前三季度煤炭生产、运输、消费增幅回落,主要港口存煤4076万吨,同比增长53%,煤炭企业库存9800万吨,同比增长更是高达70%。在这同时,我国进口煤的数量也在直线上升,2012年11月份进口近2900万吨,预计12月份就可上升到3500万吨。这种高库存、高进口导致煤炭市场的价格日渐走低,“计划煤”和“市场煤”之间的差价已经越来越小。因此,放开煤炭价格,不会引起煤炭价格的急剧上升,相反可以为消化高库存提供便利。而对于电力企业来说,电煤价格并轨后,它们不能再得到国家的行政保护,从表面上看是个利空,但是,由于目前煤炭市场供过于求,电企在与煤企的市场博弈中握有更多的主动权,因此不会遭遇太多的冲击。

电煤并轨作为一种价格改革措施,总会造成一定的价格波动,而无论是煤企还是电企,都不是消费链上的终端,只要它们对市场拥有足够的支配权,就可以借着这种价格改革来提高产品价格,在这方面,电力企业显然存有不小的操作空间。长期以来,我们看到的一个现象是,电力企业普遍出现超额盈利,其内部员工的高福利早已尽人皆知,但电力企业的高管却总是在喊穷,要求政府对其施予财政补贴,而由于电力企业背靠政府,因此他们的这种要求总是能够得到满足。很显然,需要我们警惕的是,电力企业是否会借着此次价格改革,提出电价上涨要求,从而让民众再一次成为这次改革的最终买单者。

电力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能源,目前基本上由国家资本实行垄断,如果说这种垄断有其合理性的话,那么它必须对民众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它必须努力在内部挖潜,消化电煤价格并轨以后可能形成的涨价压力,而不是简单地把这种压力转嫁到民众身上。必须看到,在经济企稳复苏之后,明年的物价也将有所上升,如果电力在物价上升过程中\"助一臂之力“,那么,这一次改革所应该产生的正面作用,也就很容易被消解掉。周俊生(上海学者)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工程学院安全工程20101002015沈常喜

问题:1.电煤的需求价格弹性是大还是小?为什么?

电煤需求价格弹性小,因为电煤是火电电力企业必须的产品,没有其他替代品,随着价格的变动,引起需求的变化较小,所以电煤需求价格弹性数值小于1,为缺乏弹性的商品。

2.电煤并轨制会不会引起电价涨价?为什么?

如文章所述:对于电力企业来说,电煤价格并轨后,它们不能再得到国家的行政保护,从表面上看是个利空,但是,由于目前煤炭市场供过于求,电企在与煤企的市场博弈中握有更多的主动权,因此不会遭遇太多的冲击。

受大的经济环境影响,国内对于电的需求是逐渐放缓的,再加上新能源的替代,作为煤炭的主要消费群体,2012年以来发电企业的开工率是在下降,对于煤炭的需求也是在放缓。与此同时,近年来煤炭行业前期新建产能将逐渐释放。年初以来,市场煤价接连狂跌,甚至与重点合同煤价不相上下。煤电行业在此时迎来了拐点,发电企业占据有利地位,所以改革并不会造成电价的上涨。

3.电煤市场化会不会导致电价市场化?试分析其原因。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在电价方面的体制和措施。

最早自1978年以来,美国开始制订法律,鼓励修建分散的热电联产装置。这一年,美国政府颁布了新的《能源政策法》,进一步促进发电市场的自由化。而《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案》则允许非公用事业公司进入发电和电力批发市场。1992年再次修订的《能源政策法》规定各类电力企业都享有平等、开放地进入输电网的权利。自美国开始,以市场化打破垄断,便成为世界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改革前,美国的电力工业为联邦和州政府双层管理模式,实行多部门管理,电力工业受政府的管制是相当严格的。在投资体制上,政府只允许拥有电网的公司投资电厂,不允许电力公司以外的投资者介入;在管理上,公用电力公司以垂直方式管理,电网不对外开放,在电价机制上不鼓励市场竞争定价。

1980年代,美国政府进行了旨在引入竞争机制的电力改革。从大方向看,美国电力市场化的模式,即“厂网分离,竞价上网,政府(议会)定价”。

在发电领域,政府打破投资限制,允许电力公司以外的投资者建发电厂,实行电力工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在此政策激励下,美国非电力公司拥有的独立发电厂(Independent power Producer,即IPP)迅速发展起来;在电价方面,政府由不鼓励市场竞争定价,转为鼓励竞争,电网对所有发电企业开放,各发电企业竞价上网;在管理模式方面,政府打破电力公司垂直垄断经营的状况,发电业务与输电业务分离,组建一批控股子公司,实行输电系统分开管理,输电和配电分开结算。

发电企业通过电力市场自由竞争,而输电网则由众多的电网经营企业垄断经营,电网经营企业通常不拥有发电容量,只向发电商和电力趸售商提供输送服务。

发电商的售电价格,通常取决于实时能源市场和辅助性服务市场上的电力采购价格、与趸售商及大用户签订的合约价格、输电费用以及输电拥挤价格等;而输电价格须由政府严格管制,并由法律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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