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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学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5: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市政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

1.我国市政体制中代议机构、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

(1)材料中,市政体制中的代议机构指的省人大。在市政体制中,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城市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广大市民行使国家权力。城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他产生,并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工作。

(2)材料中涉及的行政机构主要指的是民政厅、卫生厅和国务院,即政府。在市政体制中,市政府是最主要的市政主体,是市政活动的最主要承担者。

(3)H省民政厅是国务院的下级机关,下级就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二者是严格的上下级隶书关系,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全国人大与H 省人大也是上下级的代议制机构关系。

(4)市人民政府是本级人大的执行机关,就必须执行本级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们的领导与监督。在本材料中,H省的民政厅和卫生厅是H省人大的执行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国务院与全国人大也是如此。该省人大新修订后的《条例》保留了强制婚检,作为该省人大的执行机关,H省民政厅应当执行这一决议。

2.市政体制在调整市政主体关系的作用。

(1)市政体制的核心是权责配置问题。它反映了国家权力在城市行政区的配置以及城市内部各主体、各层级之间的权责关系,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支撑城市系统的基本框架。

(2)城市中政党对城市的国家机构的领导,以及城市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市政体制来体现的。政党组织领导方式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城市其他市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引起城市政权组织的调整。市政体制通过对城市个市政主体关系的调整来巩固政权,管理城市。

3.为什么会出现案例中市政主体之间利益的冲突?

案例中H省民政厅以新《母婴保健条例》违背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为由拒绝执行省人大修订的新《母婴保健条例》,而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与全国人大通过的《母婴保健法》也有不相协调之处。

我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于城市行政权力的扩张,具有一定的行政立法权,以及立法程序的不科学。在国务院在出台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时,没有认真审查是否与法律有相背离之处,严格的说,它是不合法的。而省民政部门也无视省人大的相关地方法律,依照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实际上也缺乏合法性。H省人大在修订新《条例》时,主要涉及的部门-

民政部门事先竟然不知道,条例中有关强制婚检的内容,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这就不得不让人质疑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另外对于该省民政部门来讲,国务院是上级,由其制定的行政法规必须执行;而该生人大作为省权力机关,它所制定的地方法规也应当执行。正常情况下行政法规与地方法规并不冲突,可一旦冲突,就出现两个标准、双头领导的现象,正如案例中民政部门的处境一般。

4.如何发挥我国市政体制的优势来解决本例中的冲突?

(1)我国法律规定,市人大是城市最高权力机关和议决。在市政体制中就必须充分发挥市人大的作用,特别是在立法上。加强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以保证与地位更高具有更高效力的法律不相违背。同时应该加强对本级政府机关的监督。

(2)中国共产党在城市的组织在市政体制中处于领导地位。作为城市领导核心,市委通过设在各部门的党组控制和领导城市国家机构的日常工作。城市国家机构中的重要问题一般都由中共市委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市委在领导控制国家机构的同时应发挥对其他市政主体的利益关系有一个动态调整的作用。

(3)应加强社会团体在市政体制中的参与作用。H省人大的新《条例》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这说明了该法规没有完全体现民意。今后在城市管理中,市政决策应该充分的了解民意,以提高市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案例二:

1.中共市委在市政体制中所处的领导核心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领导核心,我国的国家机构都是围绕这一核心运转的。在城市中,中共市委虽不是城市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但却拥有着对所有国家机构的绝对领导权。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 城市国家机构工作的重大问题一般都由中共市委及其常委会讨论决

定。

(2) 市委通过设在各部门的党组控制和领导城市国家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市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候选人由中共市委向市人大及其常

委推荐。

(4) 市长一般兼任市委副书记,处于市委的领导下,从组织上保证市政府

贯彻执行市委的决定。

(5) 公安局、司法局与法院、检察院接受市委的政法委的领导。

(6) 中共市委还通过在城市国家机构中工作的大量中共党员,保证和带动

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与市委保持一致。

(7) 除了国家政权,中共市委还对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加强领导。

2.分析三位苏州市委书记市政管理风格以及他们是如何发挥领导作用的。

(1)梁保华:稳定苏州外向型经济的大方向同时稳定苏州干部队伍。表现为大力招商引资和大幅度调动干部队伍。

(2)陈德铭:对招商引资发展外向型经济常抓不懈;加强苏州城市的规划与建设。退二进三进行老城区改造。

(3)王珉:在继续引入外资的同时发展民营经济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规模经济,改变单一的外向型经济结构,形成多条腿走路。

(4)三位市委书记植根于现实、实时实地求新求变的创新思维。 案例三:

1.深入认识市政决策过程。

我国最主要的市政决策主体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决策过程实际是这三大主体未解决城市问题而进行的方案的拟定与抉择的过程。

市政决策具体包括一下几个环节:公共问题的提出与认定、解决方案的拟定、方案的评价、方案的优化、方案的抉择、政策的合法化。在市政决策的实际过程中,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三者对市政决策的影响力大小不同,影响的侧重点表现在环节上也有所不同。

此外,其他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等通过政治协商会议或其他形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摄政决策过程。

2.市政决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体缺失、程序不当等问题。

(1)在市政决策中,市委是重大决策的核心主体。重大的市政决策,一般经由市政府办公室会议等方式讨论后再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也有一些重大的市政决策,先由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处理原则或大体方案框架,再交由市政府制定处理方案或实施办法。

(2)市人大的决策不是选择性决策,而是一种确认性决策。它只是对市政府提前审议的成型方案进行确认,只有通过、不通过、修改三种方式。往往被视为橡皮图章,在市政决策中发挥的作用比较小。

(3)市政府一般被认为市政决策的最主要主体,内容多,方面广。由于目前行政权力普遍过大,市政府在市政决策中往往扮演着老大的角色,一些市政决策不经市人大或市委而直接执行,或者是市委与市人大在市政决策中发挥的作用较小,影响力小。

3.为什么市政决策过程要坚持程序合法化?以及如何坚持科学决策原则。

(1)市政决策过程坚持程序合法化体现了我国有法必依的精神,同时才能进一步保证市政决策结果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如案例中市政主体的缺失和程序不当都会导致不合理的市政决策,屡遭人民的争议。

(2)市政决策应按照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要求加以改进。首先要坚持以市委为领导核心,并非代表由市委包办,更不代表市委不办。在市政决策的实际操作中划分党政在职能上的分工。其次,加强市人大对政府提请的方案审批的作用,对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好审查和监督工作。另外,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完善专家咨询和社会听证制度,充分发挥民众的参与作用,广泛吸收民意,提高市政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4.市民参与市政决策的意义。

(1)从决策者的角度看,有助于决策者充分发扬民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有助于决策者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市政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的片面性。

(2)从公民的角度看,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提高落实决策的自觉性,推动决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锻炼参与决策的能力,增强关心公共生活的政治责任感。

(3)有利于当下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改善政府形象,提高信任度,有利于建设和谐城市、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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