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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4: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受诸多因素影响,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急骤增加,致使相关的执行案件大量增长,委托执行案件亦随之不断增加。从本院执行局所反馈的数据来看,2009-2010年我院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12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件已占所受案件的50%,现阶段该类案件的委托执行情况确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现将有关问题归纳反映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本院年近二年来所执行的同类受托执行案件的分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委托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委托执行操作标准缺失,委托法院的委托过于随意。尽管最高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委托执行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并未针对不同类型案件、不同案情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委托标准,致使一些委托法院进行委托审查时不严格把关,并未真正从有利于案件执行、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存在“甩包袱”的现象。如,在许多交通事故案件,肇事车辆存在有实际车主和挂靠车主,车辆由事故发生地的实际车主自主经营,而外地的挂靠车主(国有企业或公司)既没有掌控过车辆,也没有掌握过经营收入,事故发生后挂靠车主也未到事故发生地参加诉讼。但受理法院在立案执行后,并未严格审查当地的实际车主是否具有执行能力或及时对肇事车辆进行变价处理,仅凭外地挂靠车主是公司或国有企业,便认定其履行能力更强而将案件委托到挂靠车主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到位。

(二)委托法院将连带赔偿责任多头委托,增加执行难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前在大多数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受理法院习惯将肇事双方对第三人的赔偿义务判为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辖区,由不同的基层法院管辖,委托法院为图省事,在将直接赔偿责任委托执行的同时还将连带责任地一并予以委托,导致不同地区的多个受托法院同时向被执行人执行相同赔偿责任,容易出现超额执行或被执行人间相互观望、推脱责任,给执行增加难度。

(三) 委托法院出具有关材料不全或法律文书存在瑕疵。 有的委托法院所出具的书面委托函没有列明需要执行的具体事项;在所附随的有关材料中,对于诉讼阶段的财产保全情况、委托法院所掌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否已经部分履行等,都不齐全。这就造成受托法院无法及时执行,甚至难以执行。有的委托法院的法律文书存在瑕疵,语言模糊,判决主文内容不明确,含糊不清,以致受托法院根本无法执行。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及相关实施细则。鉴于目前目前执行规定过于原则、零散,建议制订有针对性的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规范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流程、严格案件委托执行标准,让委托法院及受托法院在权责分工、执行要求都有章有查、有制有循。

(二)完善委托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参照诉讼案件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并根据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权责分工设立考核、制约机制,增强执行责任意识,切实提升委托执行案件的办案效率和效果。

(三)完善委托执行联络机制。在法院内部,从高级法院到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都要建立委托执行案件的专职联络机构,保证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直线联络渠道畅通,便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都能及时掌握执行情况,调整执行方案,确保执行效果。

(根据执行局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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