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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察部管理规定(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06:14: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监察部管理工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提高各部门的行政职能,强调执行力,发挥监察工作在企业内部监控体系中的监督作用,特此成立公司监察部。

二、公司监察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公司各部门、各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企业经营中各具体事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三、公司监察部的监察业务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四、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公司规章制度上人人平等。

五、监察部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六、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能,受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工作,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二章:监察部部长工作主要职能

一、在总经理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监察部的全面工作开展。

二、制定、监督、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营管理者履行岗位责任及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加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执行奖惩条例。

三、以质量、时间、成本、市场意识、交货期为重点考核内容,严格落实以订单为单元的绩效考核。

四、对公司各部门及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工作能力、遵章违纪、廉洁自律方面的审查与考核。(对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个人思想素质、履行职责情况、工作业绩全面考核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五、协同安全部门对公司生产车间内部各种违规违纪、生产、质量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审核和处理,发动鼓励员工检举揭发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严格保密。

六、建立健全公司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完善公司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公司例会,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检查,验收。

七、受理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

八、召集综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的综合检查,对查处问题及时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

九、负责公司计量管理检查,严格落实计量管理规定,对营私舞弊、中饱私囊、行贿受贿、弄虚作假者严惩不贷。

十、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做出罚款、警告、降职、撤职处分的决定,并上报总经理。

一、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监察权限

一、公司监察部履行监察职能,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监察部在调查违规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暂与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公司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它有关的材料。

2、责令案件涉嫌部门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3、责令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4、建议公司或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规违纪的嫌疑人员的执行职务。

三、监察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1、拒不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2、公司各部门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给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纪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对于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罚款、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

7、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8、其它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四、监察部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部根据有关决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五、公司监察部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监察工作程序

一、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公司年度监察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规违纪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要立案。对重要复杂的案件移交国家司法部门立案。

三、监察部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

四、监察部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厉害关系或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

五、监察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知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

六、监察部做出的重要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的监察建议,需呈报总经理批准。

七、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呈报监察部。

八、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总经理提出申请复审,在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处罚

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它有关材料和其它必要情况的。

四、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六、阻扰、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和监察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以上条款所列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一、本规定自

日起开始施行。

二、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负责解释、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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