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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2: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南通刑中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美娟,女,出生于1966年5月5日,汉族,农民,住江苏省通州市张芝山镇决心村9组,2002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芝山镇看守所。

辩护人:葛献培,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新林又以要求被告人陈美娟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晓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新林,被告人陈美娟及其辩护人葛献培,证人陆赛男,黄家英,陆水龙,鉴定人甘荣昌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新林要求陈美娟赔偿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和死亡赔偿金等3959

4、4元。

被告人陈美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被告人陈美娟辩称,通州市三医院赔了8000元给陆兰英的家人,并退还了500元的

住院费,出于这一点,医院也有责任,医院对陆兰英抢救不及时。被告人陈美娟的辩护人葛献培认为:

一、被害人陆兰英生前患有不可治愈的糖尿病和高血压,两种病有潜在的危险性。

二、被害人陆兰英在被送往医院时,抢救不及时,通州市三医院没有诊断出中毒,延误了救人的最佳时机,对于陆兰英死亡的结果,医院有很大的责任。

三、陈美娟之前和陆兰英争吵时,陆兰英接二连三地肆无忌惮地公然诋毁被告人陈美娟的人格和名誉,被告人自感到才36岁,就被陆兰英骂得无地自容,无脸见人,无法再生活下去,才顿起要教训陆兰英让她以后不要再侵犯她的名誉权和人格权的报复心理。

四、从主观上看,在意志特征上被告人所追求的是让陆兰英拉拉肚子,吃吃苦头,不要再骂人,而不是积极追求要毒死陆兰英的目的。并且其认罪,悔罪,综上所述,应予从轻处罚。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害人一方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上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美娟未经允许偷拉别人家的石子,被人阻止了几次过后还在家骂人,黄家鼎(被害人陆兰英之丈夫)是负责这个石子的,被害人陆兰英听不过去,因此和陈美娟发生口角。出于报复,2002年7月20日,被告人陈美娟在被害人陆兰英家前面田地里的丝瓜上用一次性注射器注射了农药,导致被害人陆兰英和其外孙女黄金花食用过后中毒,陆兰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陆赛男(被告人陈美娟之女),陆水龙,黄家英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陈美娟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投放的危险物质也有南通市毒化室毒物化验检出,其中含有有机磷成份;警方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为糖尿病,诱因为有机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美娟不计后果,投放危险物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与认定。此外,被告人陈美娟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一家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王新林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丧葬费赔偿属于直接损失,予以支持,而其提出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陈美娟提出的医院赔钱给被害人家人,那是基于其双方之前的协议,故其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系因有机磷中毒诱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在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下死亡,没有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48条,第38条,《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美娟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美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金花医药费及交通费人民币269.2,被害人陆兰英抢救费及交通费人民币1535.2元,丧葬费人民币3000元,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4804.

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

二、三分段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2002年12月24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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