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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1: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姓名:孙琦一凡学号:201003210

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中区刑初字第65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大会,女,194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农民,家住重庆市丰都县包鸾镇杨岭村4组。

被告人陈万松,又名陈军红,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农民,家住重庆市丰都县包鸾镇杨岭村4组。现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06)第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万松犯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于200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大会以要求被告人陈万松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辩护。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渝中区指控:被告人陈万松于2006年1月30日在本市丰都县其住家附近,因为琐事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大会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陈万松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大会打成轻伤,后被告人陈万松又于2006年4月26日在本市渝中区朝天门长途汽车站大门附近,趁失主谢美凤不备,盗窃其随身一部价值人民币2280元诺基亚6680型手机一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大会要求陈万松赔偿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8322.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万松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陈万松当庭对指控罪行及证据均未提出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3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万松因生活琐事与附带民事诉讼人秦大会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陈万松挥拳打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大会的鼻子,后经法医鉴定属轻伤,被告人陈万松的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大会造成了经济损失。后被告人陈万松于2006年4月26日下午6时许,在本市渝中区朝天门汽车站大门附近,趁失主谢美凤不备之机,采用秘密手段将其裤包内一部价值人民币2280元的诺基亚6680型手机扒走。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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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定稿)

0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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