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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情况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1: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东明县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的广泛运用,和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各类农机服务组织应运而生。最近东明县农机中心通过对全县14个乡镇农机专业合作社调查走访,对用地的情况有了一个全面细致的了解。

一、农机合作社用地基本情况

东明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全县耕地面积120余万亩,到2010年底,全县农机总值达到6.2亿元,比“十五末”增长87%,农机总动力达到127万千瓦比“十五末”增长77.5%;近年来,我县外出务工人数激增,导致农村劳动力严重不足,农民对机耕、机播、机收及农田管理等农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为农机作业服务的壮大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2007年开始,东明县农机中心抢抓机遇,积极引导,本着“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工作思路,建立起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自2007年第一家农机专业合作社——东明县惠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以来,至2011年5月份,全县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已达46家,入社社员达830人,农机总值5126万元,固定资产达到9031万元。

这几年来在国家购机补贴政策和在我县建设农机示范区带动下,随着全县农机社会服务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机合作社及农机合作社用地也会水涨船高。其用地类型可概括为村集体所有型、购买型、租赁型和农业合作组织内生型。

1、村集体所有型。由集体经济比较好的村投入资金建立村农机大院,兴办合作社,更多地为本村服务。如城关镇后渔沃村的惠民农机合作社、武胜乡强民农机合作社、陆圈镇建军农机合作社等以村委会大院、办公室作价入股,吸引其他农机户带机入股,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开展跨区作业的同时,以每亩低于市场价10%的价格,与本村及周边村庄签订作业合同,实施小麦机收、玉米贴茬免耕机播“一条龙”机械化作业服务。

2、购买型。农村农机大户、农村能人,他们思路清、头脑活,懂经营、善管理、勇于探索、创造力强,且拥有较多资金,自己出资购买废旧场地,动员组织有机户组成合作社。如长兴乡黄土地农机合作社。

3、租赁型。由村干部牵头筹措资金、发挥他们群众威望高、组织能力强,善于协调处理问题的优势,租赁场地,组织农机户建立农机合作社。如陆圈镇益民农机合作社,是由村委成员牵头,组织村民50户带资入股组建的,与本村362户农民签订作业合同,并组织跨区作业,去年作业面积达5400亩,直接经济收入41万元,作业费的50%提给机手、40%按股分红、10%为合作社办公经费。

二、农机合作社用地存在的问题

1、农机合作社用地紧张。近几年来,随着我县农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农业机械的装备不断完善,配置逐步齐全,农机合作社的农业机械存放仓库很难跟上农机具的快速增长,农业机械的存放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农机合作社用地缺乏相关的扶持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服务行业的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多,但是各级政府对农机合作社用地政策却没有跟上来,不利于农机合作社的发展。

3、关于合作社用地,从省到县都出台相关政策,但村里落实难,加之土地部门严格控制审批,使我县大多数农机合作社大部分没有库房用地,以致价值数百万元的农机具露天搁置,遭日晒雨淋,影响性能和使用寿命,损失巨大。

三、对农机合作社用地的几点建议

根据上级有关规模化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的文件规定,我中心依照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县规模化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地以及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合理合法安排规模化农机专业合作社用地。

1、合理利用废弃砖瓦窑场地。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大对土砖瓦窑场的取缔力度,东明县目前有很多已经停产砖瓦窑场处于废弃中,一些历史久远的老窑场,更是一时难以达到复耕的要求。由于原有一些基础设施如:道路、房屋、场地比较齐全,因此此类地发展农机合作社有很大的可行性。

2、充分利用荒地。目前在东明县农村,仍保留着一些场院及盐碱地,由于这些地势低洼,土地盐碱化程度很高,不利于农作物的生长,。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些场院基本都处在闲置状态,而对于土地条件要求较低农机合作社来说,这些闲置的荒地就成了很好的选择,目前我县已有多家农机合作社就将社址选在这样的类型土地上。

3、充分利用已占用土地资源。为了减少对基本农田的占用,农机合作社建设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东明县有大部分农机合作社选址在一些大型农机修理厂、工厂,棉厂等场所。目的是提高已有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无谓资源的浪费,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

4、鼓励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农机合作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5、严禁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租,终止农业生产的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尹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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