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 总则
第1条 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建立并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稳定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为强化教学监督与指导,进一步促进学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制订本条例。
第2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指面向学校各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和教学管理而开展的教学咨询、监督和指导工作,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3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宽容、平等”的基本原则,督为基础,导为方向,督导结合,做领导的参谋和教师的帮手。
二 组织与成员
第4条 教学督导组在校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务处为其日常管理机构。
第5条 教学督导员主要由离退休教授、副教授担任,应具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治学严谨,工作认真,为人正直,能积极诚恳地发表意见,在全校教职员工中享有较高威信,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6条 教学督导员由教务处和各学院(部)征求各方面意见,经本人同意后推荐,教务处汇总后报请校教学委员会批准,统一聘任。
第7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工作一般在学年末进行,聘期为二年,期满后可以续聘;教学督导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提出辞职的,须报请教学委员会同意,并增补新的成员。教学督导员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教学委员会核实后予以辞退。
第8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负责协调组内分工,统筹校级督导活动。 第9条 教学督导员酬金按照学校规定发放。
三 工作职责
第10条 执行日常听课制度,检查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的课堂状况。听课后要及时向教师反馈信息,填写听课记录表上交教务处,同时可以直接向有关领导或部门通报情况。
第11条 协助学校了解教学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形成调研报告向教务处反馈。 第12条 加强实践教学的督导,每学期至少确定一个实践教学的专项督导活动,深入调研,总结成功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供各级管理部门决策参考。
第13条 执行月会制度,及时交流、分析教学情况,由组长负责向教务处提交月会报告。 第14条 督导员每周工作的平均时间为6个学时。 第15条 完成校教学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 附则
第16条 全体教师应积极接受教学督导组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各院(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组工作。
第17条 本条例由校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18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原督导工作条例(教发[2004]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