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翔宇电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维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事故伤害,依法解决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等问题,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化解工伤风险,现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要求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一旦发生人员遭受伤害情况,应立即组织抢救,脱离危险源,转送救护场所,确保人身伤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和得到及时救治,并同时迅速上报事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安全主管部门接警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车辆、钱款等组织救治,进一步采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故范围,同时报告公司领导。
第四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要按事故报告制度在公司现场内的必须在1小时内、在外面的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安全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禁止拖延、隐瞒、歪曲事故事实,凡拖延不报、瞒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扣发薪资直至开除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工伤事故的处理,要实事求是,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班组、车间必须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写出书面报告报安全主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要参与事故的督查与处理,在收到书面事故报告后10天内拿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六条:工伤事故的认定、救治、费用、保险等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凡因强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明知故犯,野蛮操作,偷工减料或擅自改变工艺方法、简化作业等属责任人主观造成的责任事故,原则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完全由责任者全额承担。故意损坏设施及伤害他人或自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责任人的处理由公司安全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七条:员工应切实维护集体利益,不得在救治过程中虚开医疗、药品、护理等费用,不得将他人医药费、检查费篡改报销,不得小伤大养或放任医疗单位乱收费,不得与他人合谋损害集体利益。一旦发生以上行为,公司有权怀疑一切发生费用的真实性并拒付相关费用,不予协助办理保险理赔等一切事项,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安全主管部门应取得相关的法律文本,并熟悉相关法律的解释和运用。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为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2006-1-19
对下列情况予取以从重处罚:
1、强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发生事故,造成后果;
2、明知故犯,野蛮操作、简化作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