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职工第三聘期相关问题
及合同填写说明
一、签订合同范围:全区公办中小学及教育事业单位除法人代表,2005年已签到退休合同外所有的正式教职工
二、签订合同期限:第三聘期签订合同期限是三年,合同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不足一个聘期三年签到退休时间。
三、中小学校长和教育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法人代表本人不签订合同,由教育局颁发聘书。
四、教育局因工作需要同意单位间借用的教师及教育局借用的工作人员,本人自愿提出借用申请交到教育局人事科,可按原单位原岗位直接聘用。未经教育局同意各学校间私自借用的人员必须退回原学校,参加原学校岗位聘用和岗位工作,否则出现的后果由双方学校和本人负责。
五、原企办校接收后已与公办校合并的,为保留原企办校建制,原企办校教职工除教育局已开具调转介绍信在原学校聘用和签定合同,其它的教职工仍要按原企办校的岗位聘用,同时也要再按现学校现岗位聘用和岗位工作。
六、本合同须由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亲自签订,因故确需代签的,须经本人书面说清不能签订合同的原因,形成委托他人代签的委托书,否则代签无效,决不允许本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由单位委托他人代签。
七、受聘人员工作岗位要具体到是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教学岗高中初级教师)或工勤岗位。
八、教职工不参加岗位续聘且不签订聘用合同书,应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可按辞聘或辞职办理相关手续。
九、教职工已长期不上班,出国、经商等联系不上,单位应登报公示,限期30天内回单位参加岗位续聘,超过限定期仍不回来参加岗位续聘的,可按解聘或辞退办理相关手续。
十、各乡(镇)街道在签订合同时,乡镇中心校校长与中心校工作人员和本乡(镇)街道的中小学校长签订聘用合同,各学校校长受中心校长委托与本校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中心校校长由教育局颁发聘书。
十一、各乡(镇)街道的68名临时教师此次参加聘用和签订合同,试用期为5个月,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止。2011年公开招聘的48名教师不参加聘用和签订合同,暂按临时教师管理。
十二、填写聘用合同书一律用蓝、黑墨水书写,字迹清晰、工整,涂改处必须加盖校对章,否则无效。
十三、编号:合同书编号为单位名称加顺序号。例如:××单位――001。
十四、合同书中空白部分要认真规范填写,双方共同约定条款事项的可不填,自左下方向右上方打斜线。
十五、本合同五式二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单位留存,无需人保部门鉴定。
十六、本次合同统一使用由哈市人保局印制的规范聘用合同,各单位需到区人保局财务科购买聘用合同,凭收据到人才中心领取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工本费为每人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