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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1 21:15: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制度 Q/HNJL-RG-06-2016

燃料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6-03-08发布 2016-03-08 实施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料监督管理体制,不断完善燃料监督制约机制,实现风险防控全覆盖,促进燃料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吉林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基层火电厂的燃料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原则

2.1 燃料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2.1.1坚持抓制度建设。按照“覆盖全面、科学管用、运行有效、管理闭环”的目标,建立健全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靠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的工作机制,做到凡事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2.1.2坚持抓关键环节。对燃料工作中的计划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验收入库管理、结算与支付管理等风险点集中、影响重大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做到关键节点全覆盖、管理触角全延伸。

2.1.3坚持抓监督检查。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做好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做好监督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的有机融合,做到凡事有人负责、有人监督,确保制度执行到位、过程可控在控、违规惩处有力。

2.1.4坚持抓“一岗双责”。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监督的原则,严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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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一岗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按照吉林公司责任制追究有关规定,严肃执纪问责,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3 职责分工 3.1公司职责:

3.1.1燃管部是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标杆电厂标准》,对各基层火电企业燃料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考核,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3.1.2安生部是公司燃料厂内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燃料厂内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标杆电厂标准》,对各基层火电企业燃料厂内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考核,并按照管业务必须管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3.1.3监审部是公司燃料监察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标杆电厂标准》,对公司及所属基层火电企业燃料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考核。负责公司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对所属火电厂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3.2基层火电厂职责

3.2.1负责本单位燃料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3.2.2负责对本单位燃料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3.2.3负责本单位 “一岗双责”的落实工作,做好责任制追究和执纪问责。 4 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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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燃料管理体系

4.1.1公司定期评审、修订燃料管理与监督相关管理制度;基层火电厂根据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定期修订完善本单位的燃料管理与监督制度相关管理制度,梳理燃料管理与监督流程,将重点管理要求纳入考核体系,并加大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保持过程可追溯,重点监督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执行。 4.2计划管理

4.2.1建立健全燃料采购计划管理制度。公司和基层火电企业要明确采购计划管理原则、编制依据、管理流程等,并持续提升计划管理能力,坚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合理统筹年度产业协同与现货的采购比例,确保燃料供需平衡,最大限度地降低燃料采购成本,防止出现采购计划不合理、不按实际需求安排采购、随意超计划采购、出现库存短缺或积压等情况。

4.2.2建立健全现货应急采购响应机制。基层火电厂针对因采购计划制订不合理、自然灾害、外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等因素,造成燃料供应短缺、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情形,建立相应的应急采购响应机制。当应急采购情形出现时,启动响应机制,由所在单位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对采购煤炭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条款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公司燃管部进行书面报告。计划外采购视同现货应急采购。

4.2.3重点监督燃料采购计划是否符合公司的《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采购计划是否通过SAP程序审批。 4.3价格管理

4.3.1加强年度合同采购价格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年度订货启动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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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和要求,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年度产业协同订货的谈判工作,产业协同煤价格和数量经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电煤订货领导小组审批。

4.3.2加强现货采购管理。除产业协同煤外,月度现货采购原则上要以控价为核心,全部进行招标采购,按照公司《燃料招标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4.3.3建立健全采购过程的倒查机制。相关单位在采购过程中,要按照制度要求建立并保持相关记录,严格审批流程,形成可清晰追溯采购全过程的记录链条。

4.3.4实行交易过程的实时在线监控。在集团公司统一的开放式燃料交易服务平台建成后,将燃料采购业务全部纳入平台交易,为各采购主体提供个性化的交易服务,对供应商实施集中管理,共享优质资源,规范交易规则,建立健全在线监控管理规则,对交易过程在线实时监控。

4.3.5加强燃料主要指标的对标管理。不断强化标煤采购单价等主要指标的区域对标机制,每月通报对标结果。不断细化对标指标,按区域开展对标分析,深入查找差距与原因,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改进燃料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对标考核办法,把主要指标对标结果纳入公司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力度。

4.3.6重点监督燃料采购价格的定价机制是否符合公司的《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采购价格是否通过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4.4供应商管理

4.4.1加强燃料供应商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燃料供应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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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加强燃料供应商的评价工作,燃管部、基层火电厂每半年要开展一次燃料供应商评价,剔除不合格供应商。同时做好供应商库的维护工作。

4.4.3重点监督燃料供应商的入库程序是否执行公司《燃料供应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4.5合同管理

4.5.1加强合同审批管理。重点监督合同签订是否按照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合同审批是否经过SAP流程审批。 4.5.2统一规范合同文本。公司产业协同煤采用订货会统一合同文本,其它煤炭采购合同使用公司制订的合同文本。 4.6验收管理

4.6.1设备管理监督细则

4.6.1.1建立燃料检斤、检质设备三级管理网络,明确管理分工、职责,确保检斤检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4.6.1.2检斤、检质设备维护良好,运行稳定,入厂检斤检质设备、入炉检斤设备自动投运率100%,入炉检质设备自动投运率100%; 4.6.1.3建立检斤、检质设备缺陷管理制度以及应急响应机制,一旦设备故障,能及时恢复运行或者切换至另一备用设备使用。禁止在检斤、检质设备不能投入的情况进行入厂接卸和入炉配送工作(应急情况除外,如:锅炉严重缺煤,但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4.6.1.4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检斤、检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设备检斤、检质结果的正确性和数据的可靠性负责;建立检斤、检质设备的设备台账及运行、维护、校验台帐,留下现场工作痕迹,实时更新和维护;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维护、定期校验和使用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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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监督。

4.6.1.5检斤、检质设备在投运前应检定其精度是否合格;使用过程中应按国标要求定期进行校验,确保设备在检定合格证书有效期内使用,称重给煤机每月检定一次,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电子皮带秤至少每半月检定一次、机械采样机至少每两年检定一次。 4.6.1.6燃料入厂、入炉煤自动采制样装置应按照DL/T 747-2010规定的时间间隔开展性能试验(整机综合性能验收检验结果有效期一般为2年),确保自动采制样装置精密度符合要求,且所采制的样品无系统误差。

4.6.1.7采用配备各制样设备制样,煤样水分整体损失率小于0.5%,设备整机精密度为±1%,无实质性偏倚。

4.6.1.8用于入厂检斤的轨道衡、皮带秤、地磅等设备,静态计量设备的精度达到±0.2%,动态计量设备的精度达到±0.5%。轨道衡量程不低于100T,地磅量程不低于50T,有相关权威校验证书。制订计量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

4.6.1.9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燃料生产现场的粉尘、噪音等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对于超标情况及时组织整改。 4.6.2.验收管理监督细则

4.6.2.1制订涵盖燃料验收全过程的厂级燃料验收管理制度和各操作环节的相关管理规定,操作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燃料验收的各个环节责任分解至不同部门,各个环节的工作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4.6.2.2健全入厂煤验收管理机制,检斤、检质过程中若发现入厂煤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情况(如:检斤异常超重、检质异常等),依照验收办法对不合格燃料进行处置,维护电厂利益。汽车煤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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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煤质验收的人防技防管理手段。

4.6.2.3凡进入电厂的燃料(煤、油),须根据铁路、汽车不同运输方式按列、车进行数量验收,检斤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100%。油罐车到厂应按国标《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量静态计量》GB/T19779-2005标准的要求,逐车检查、核对货票、铅封完好、确认无误。多套检斤装置并行时,应建立相互误差比对、分析及处理机制。煤车车号识别器投运率100%,计量数据100%自动传入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

4.6.2.4汽运煤在煤场翻卸时必须有人现场监督,当出现夹矸、夹杂(包括掺水)等情况异常情况时,用执法记录仪、相机等设备全程记录翻卸过程。同时,必须加强对现场监卸人员的监督,确保其能够认真履职。

4.6.2.5入厂检斤发生亏吨时,应按合同条款与供方协商索赔。中途有接转的,要在到达第一站时组织验收,以便明确责任,执行索赔。 4.6.2.6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入炉煤电子皮带称或称重给煤机计量装置,采用称重给煤机计量装置作为计算电厂燃煤耗用量,另一个计量装置则作为校验;入炉煤应实行分炉计量。检斤率达到100%;计量数据应自动采集并传送到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

4.6.2.7凡进入电厂的燃料(煤、油),须根据铁路、汽车不同运输方式按列、车进行质量验收,燃煤批次的划分须符合《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规定,检质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100%。 4.6.2.8建立燃料采、制、化以及煤样存、毁规章制度,燃料检质过程的每一个步骤做到“有章可循”。

4.6.2.9有火车和汽车运输煤炭的单位,采、制、化流程采用条码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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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进行管理。入厂与入炉煤样进行混编,并制订有效的化验防舞弊措施。

4.6.2.10建立完善的取样监督机制,要求整个取样过程由来自不同部门或班组的2人及以上进行工作或实现实时监督。

4.6.2.11入厂、入炉煤采样应采用机械采样方式,严格按照《煤炭机械化采样》(GB/T19494.1-2004)和《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执行;针对不同批次煤炭的不同采样方案记录清晰完整;入厂煤机械自动取样装置运行参数、启停操作、收存样有详细记录,确保煤样的代表性和安全性;建立人工采样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人工采样运用情况、申报流程、操作要求,人工采样要严格按照国标《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和《汽车、船舶运输煤样的人工采取方法》DL/T 569-2007标准执行;所采煤样应及时装入密封性良好的集样桶(袋)中进行密封、编号并做好相应的采样记录,或通过自动打包、喷码等形式可完全实现密封、编号。

4.6.2.12每天或每班次分别制备入炉煤一个全水分样和一个分析样,全水样必须密封保存良好,制备好后立即送交化验室化验,同时按制样轮次及时记录上煤量,计算当天入炉煤的加权平均值。煤样制备、化验与入厂煤样同等要求,统一编码,化验数据自动上传。 4.6.2.13化验人员负责对到厂油罐车取样检验,燃料监察审计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共同见证油罐车检验数据,并做好监督记录。油品化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卸油作业;卸油数据详细记录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检测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完成后,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将检测报告报送供油单位;供油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在发出检验报告的2天内提出复检,逾期不再受理复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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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14采用指定车辆转运煤样,车辆严格沿着指定的工业监控系统覆盖的路线转运煤样,或按照指定路线转运煤样并使用车辆行驶记录仪、车内摄像头等对整个煤样转运过程实施监控,并确保录像保存至少两个月。

4.6.2.15煤样的制备严格按照《煤炭机械化采样》(GB/T19494.1-2004)和《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执行;严格遵循“单进单出”的原则,消除人工研磨制备工艺,确保煤样在制备过程中不落地,防止煤样污染;煤样样品包装应严密、安全。

4.6.2.16全水分样须单独制备,包装严密,且在制备完成后立即送至化验室,化验室应立即进行化验;制订全水分样管理办法,积累历史数据对全水分样的损失进行对比分析。

4.6.2.17化验操作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 4.6.2.18入厂、入炉煤检质数据应自动采集并传送到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煤样的台账记录完整清楚,其至少包括煤样采集、制备、化验以及各环节交接的过程记录。

4.6.2.19建立完善的存查样、仲裁样的管理制度,存查样、仲裁样的保存与提取做到“有章可循”,煤样的封存时间不低于2月。发生煤质争议情况,存查样和仲裁样应留存至争议处理完毕为止。 4.7入库管理 4.7.1储存管理监督

4.7.1.1煤场储存管理应符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中关于煤场管理部分的要求。制订煤场管理制度,建设“绿色环保”煤场。煤场管理制度至少包括:制订防止存煤快速氧化和自燃的综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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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措施;在线或定期检测煤场煤堆温度;定期巡检煤场,有巡检记录;防止污水外排和煤场作业扬尘管理措施;制订燃煤自燃时的报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4.7.1.2厂内煤场储存数量损耗低于日均存煤量0.4%,存储损耗定额指标按照集团公司燃煤厂内费用定额及损耗标准规定的干煤棚系数、防风抑尘网系数和风力系数进行调整;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无明显着火点。

4.7.1.3存煤指标超标时有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月度、年度提取的损耗符合内控要求并记录备案。

4.7.1.4挡煤墙、防风墙、排水、抑尘、消防、监控、自动盘煤、煤场机械等设备和设施及时维护、完好;煤场排水沟及时清理,无积煤、杂物,无堵塞和积水现象。

4.7.1.5电厂实施数字化管理的煤场,系统运行正常,数据维护及时、完整。

4.7.1.6煤场储煤量满足全厂机组满出力运行7-15天耗煤量。 4.7.1.7燃煤储存坚持“分堆存放,烧旧存新,利于掺配”的原则;煤场内外整齐美观,煤堆标识清晰,标注煤场名称、存煤煤种、产地、数量、存放日期等有关信息。

4.7.1.8存储时间较长和易自燃的燃煤,卸煤时应分层碾压;利用堆取煤整理煤堆,煤堆应尽量保持等腰梯形;盘点前应对煤堆进行整形。 4.7.1.9露天煤场煤应建立防止煤堆垮塌和大风扬尘的措施,在暴雨、大风到来之前启动专项措施,防止煤堆垮塌和大风扬尘。

4.7.1.10有完善的落地煤接卸、验收、存储、中转管理规定。落地煤应及时转运回厂内煤场,减少费用开支和热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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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作业管理监督

4.7.2.1斗轮机与煤场机械配合作业时距离大于3米;堆取煤作业时,取煤时煤堆分层合理,堆煤时斗轮机轮斗中心与落煤点距离小于2.5米;正常情况下煤堆外缘与煤场边预留4米消防通道,且具备完善可靠的消防设施。

4.7.2.2在堆取煤及煤场机械作业时,对于干燥易扬尘煤及时喷淋,减少风损和环境污染,同时不得随意跨区、延长或缩短分区作业。 4.7.2.3制订煤场机械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保证人员、机械和运输车辆的安全。

4.7.2.4煤场及环沟定期进行清理,单一煤种取完后彻底清理场地;场地整洁、无溢出和洒落煤炭。

4.7.2.5及时清理燃煤中的“三块”, 煤场无杂物。 4.8信息化管理

4.8.1覆盖燃料管理全过程的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至少应包括:燃料实时数据采集系统、燃料全过程管理系统、数字化煤场管理系统、燃料采制化条码管理系统、燃料工业电视监控系统、指纹门禁或人脸识别系统、GPS定位管理系统或AIS系统等。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应具有操作日志记录功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能够保留管理痕迹的运行日志。

4.8.2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管理员用户必须设置专人,且不得由与燃料管理流程相关的部门人员担任。并确保用户密码安全可靠。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必须具备用户分级权限管理,且对不相容业务不得由一人或同岗位人员担任。用户权限分配原则明确写入相关制度中,人员权限因岗位等原因变动时,必须经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本部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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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监察部门领导审核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变动或增减,同时必须建有人员权限变动记录。

4.8.3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必须具备操作日志、登录日志记录功能,任何用户操作记录均可查询,且操作日志不得具有任何修改和删除功能。用户口令变更不能超过3个月,口令规则必须包含数字、字母(区分大小写),系统监测到3个月以上未变更密码用户,该账户自动锁定,由管理员解除。

4.8.4燃料管理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应包含计算机软硬件、信息安全和应用系统方面的培训,并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进入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完成本岗位工作流程。

4.8.5燃料信息化管理系统各子系统设备投运率不低于99.5%;计划检修总时间不超过48小时/年;检修次数不超过6次/年。不能投运或检修必须履行相应手续,且有相应应急预案。

4.8.6燃料全过程管理系统中因设备故障、误差累计等原因造成原始数据有偏差时,经相关部门及主管厂领导批准可进行修正,但不得修改原始数据,修正值、修正原因、执行人、修正审批表必须在系统中有记录可查,数据修改率不大于5%。(注:数据修改率定义:数据修改率应为数据修改条数除以该类型数据总条数)。

4.8.7信息系统故障导致的燃料数据异常,待系统恢复正常后,须尽快提取备份数据进行数据恢复;人工录入错误导致的燃料数据异常,须履行数据修改申请审批手续,及时进行数据恢复。

4.8.8电厂应结合燃料信息管理系统应用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时,要对异常原因展开分析和评估,并要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时恢复系统,要对异常原因展开分析和评估,并做好异常分析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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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报告。

4.8.9定期对信息系统的相关记录数据进行抽查,对违规情况进行考核。

4.8.9.1燃料数据源部门应对数据的正确性负责,须对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或抽查。

4.8.9.2燃料采购部门在燃料结算前须对燃料数据进行审查。 4.8.9.3系统管理部门应对系统运行维护记录数据负责,并定期进行抽查。 4.9结算管理

4.9.1加强结算管理。结算单据原则上须在信息化平台上自动生成,将数量、质量等验收入库信息与计划、合同、批次、供应商等信息自动关联,重点监督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验收数据进行结算。 4.9.2加强预付款管理。基层火电厂应明确规定燃料采购预付款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4.9.3重点监督预付款是否按合同执行;是否通过SAP程序审批。 4.10争议处理

4.10.1燃管部要建立健全商务纠纷处理机制,按照有理有据、公平公正、依法合规的原则,妥善处理燃料工作各环节的商务纠纷。 4.10.2重点监督是否按照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争议。 4.11定期轮岗

4.11.1建立健全关键敏感岗位轮换机制。基层火电厂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燃料采制化主要岗位从业人员和计划调运员等采购环节敏感岗位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机制,其他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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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建立并保持相关轮岗台账,确保轮岗情况可检查、可追溯。 4.11.2重点监督基层火电厂是否严格执行定期轮岗的相关制度。 5检查与考核

5.1公司与基层火电厂自查自纠。公司每年8月份组织对基层火电企业的燃料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月底向集团公司报送自查报告。同时,针对查出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并将整改进展情况定期报送集团公司。

5.2配合集团公司专项检查。集团公司每年9月份对公司及基层火电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检查主要针对二级公司的燃料管理与监督情况,基层火电厂视情况进行抽查。

5.3监督检查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并提出改进意见。

5.3.1燃料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燃料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文件;检查体系文件和流程的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检查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管理制度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过程的记录文件进行追溯。

5.3.2燃料管理关键环节监督与管控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计划管理、价格管理、供应商管理、合同管理、验收入库和结算管理、现货应急采购、争议处理等关键环节实施了有效的监督与管控。验收入库和结算管理环节的监督与管控,可以进行抽查或结合燃料管理标杆电厂创建验收查评进行。

5.4集团公司定期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建立整改问题台账,督促整改落实。同时,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于违反燃料管理规章制度并造成损失、违法违纪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所在单位按照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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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关规定,自行处理、报上级管理单位进行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6附则

6.1基层火电厂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实际,对照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制订各自的燃料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6.2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6.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QHSE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燃料监督

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交易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联络员管理办法(试行)

自贡市社会中介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三重一大”制度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燃料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燃料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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