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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4:44: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正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正府行复决〔2011〕4 号

申请人: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中保组。

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11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县公(法) 强戒决字[2011]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11 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申请人称:2011年4月7日,申请人受人欺骗,因好奇心理在安场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虽然申请人一时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瘾,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应强制隔离戒毒。2011 年4 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到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 戒毒,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所以,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正县公 (法)强戒决字[2011]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1 年 4 月 7 日 14 时许, 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在遵义至道真县二级公路安场镇境内路段上将吸毒的申请人抓获,通过调查并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确定申请人为吸毒,对申请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申请人吸毒已达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处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府审理查明:2011 年4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 报警 人称申请人在吸毒。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现场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询问,并对其进行检测,证明申请人具有吸毒行为。2011 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处罚决定后,经被 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现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请人 于 2011 年 4 月 14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发时仍在吸食毒品, 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已经吸毒成瘾。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 式吸毒的行为,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

(二)项关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11]第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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