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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发布时间:2020-03-01 22:57: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 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 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 手续。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 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 位所在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 ,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 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 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 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 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 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 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 农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 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 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 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 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 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 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 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 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 业通知书》。

办理地址:娄底市公安局(湖南省娄底市乐坪东街34号)

咨询电话:0738-8566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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