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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1 22:58: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移须知 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 《就业报到证》 和用人单位主 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二, 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 落实工作单位的, 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 《就 业报到证》 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 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 地.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凭《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 《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 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 2 年就 业.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户口可继续保留在学校 2 年.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 位的,公安机关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 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 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 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为妥善处理好\"非转农\"后出现的问题,事先应征求申请\"农 业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村委会意见.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 迁出时, 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 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 出.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 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 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 如果父母一方还在 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 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 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 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 书》.3,被企业(含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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