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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2: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章程(试行)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团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具有兵团团场特点、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和富有效率的运行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团场是兵团党政军企合一特殊组织的基本单位和主要组织形式,是履行中央赋予兵团屯垦戍边特殊使命的基础和主要载体,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团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屯垦与戍边的关系、特殊管理体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兵团与地方的关系,履行生产队、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职能,更好地发挥推动改革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建设大军作用,更好地发挥增进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的中流砥柱作用,更好地发挥巩固西北边防、维护祖国统一的铜墙铁壁作用。

第四条团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致富职工群众,壮大团场实力,推动团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在西北地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

第五条团场按照 “经济发展、生活富裕、场风文明、环境良好、管理民主”屯垦戍边新型团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协调推进团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团场走上富裕民主文明和谐的发展道路。

第六条团场发扬以 “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为主要内涵的兵团精神,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政治素质、经营素质和军事素质,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七条团场实行党政一套班子、党委集体领导、成员分工负责、团连两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分工明确、工作有序、精干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团场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团场的领导核心,对团场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凡经党委集体决定的事项,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贯彻落实。

第九条团场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团场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团场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团场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查团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团场党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团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五)讨论决定团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解决团场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七)讨论决定召开团场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审议向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八)讨论决定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团场党委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团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审议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提出意见。

(三)按照” 三重一大“事项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加强团场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五)领导团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

(六)讨论决定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团场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团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团场党委和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团场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四条团场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向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纪律检查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示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召集并主持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委会,审议拟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决定团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五)讨论决定必须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团场党委书记担任政委,主持党委全面工作,领导团场政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二)代表常委会向全委会或党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代表上届党委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研究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上级党组织和团场党委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团(场)长是团场的法定代表人,由党委副书记担任。团(场)长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团场行政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民生工程项目、重大改革措施、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经党委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团场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三)定期向常委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团场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团场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党的组织原则,正确处理好组织与个人、上级与下级、成员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班子的集体领导和团结统一。党政主要领导要承担起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委的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对分管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完成党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构编制

第十八条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团场机关工作机构。在团场党委、团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团场辖区内的党政群、人民武装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团场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由团场报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团场机关工作机构设置为:

党委办公室。挂团场办公室、机要科、信访办公室牌子。

具体负责协助团场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和机要、保密、机关事务、信访、外事、旅游、史志、档案等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监察科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团场纪检监察行政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等经常工作。

政工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宣传、统战(工商联)、机构编制、文化、广播、电视、民族宗教等工作。对外可使用组织科、宣传科、统战科和文化广播电视科的印章。

综合治理办公室。挂政法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政法有关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具体负责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项目落实、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安全生产等工作。

社政管理科。挂民政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具体负责科技、教育、体育、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残联、老龄和社区建设等工作。对外可使用教育科、卫生科、劳资科的印章。

财务科。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计科牌子。具体负责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监管和统计工作。

农业科。具体负责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农机、农业产业化等工作。 工交建商科。挂环境保护科牌子。具体负责工业、交通、建设、商业、环境保护、信息和质量技术监督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师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心团场可在进入团场原机关所在地设置社政管理办公室,作为团场机关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社政管理方面的部分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团场人民武装部是团场党委的军事部门和团场的兵役工作机构,接受团场和师武装部的双重领导,列入团场机构序列。具体负责团场民兵的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以及武器装备管理、战备执勤、维护稳定、征兵等人民武装工作。

其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团场的群众团体按照有关章程设立。工青妇在团场机关设置工作机构,其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机构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的确定和调整由团场报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其他群众团体不在团场机关单设工作机构,有关工作由团场机关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团场事业单位的设立、人员编制的核定,以兵团规定的机构设置数量、编制总额和人员要求为依据,由师机构编制委员会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并报兵团编委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团场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具体机构设置要与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一致。严禁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第二十四条团场辖区内的师、垦区或其他地方所属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工作职责。团场具有协助其开展工作、监督其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职责,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实行双重管理的工作机构进行协管。

第四章 经济体制

第二十五条团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既体现团场行政管理职能、又体现团场具有企业属性的体制机制和实现形式。

第二十六条团场坚持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产权明晰到户,农资集中采供,产品订单收购”的基本经营制度,并不断深化团场综合配套改革。

(一)按照稳定职工定额承包地、搞活职工家庭自用地、管好团场经营地的总体要求,完善土地承包政策。职工定额承包地实行土地长期固定、生产自主经营、成本费用自理、负担只减不增、收益风险共担、享受社会保障的政策。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由团场有组织有计划进行,承包职工家庭不能自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职工土地承包权益。严禁团连干部承包或变相承包土地。

(二)加大团场农用生产资料产权改革。对农机、牲畜等生产资料作价归户,由职工自主经营;对依附于土地的大棚、牲畜棚圈、条田旁边的防风林带、分散零星的果园、不影响团场统一调控的小型水利设施等生产资料,鼓励职工买断承包经营权;对采棉机等大型农业机械,积极鼓励职工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经营;对团场投资建设的果园等,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职工退休年龄为限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

(三)落实农资集中采供政策。团场不再直接经营农资,认真做好为职工农资“ 一票到户”服务工作。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提供给职工的农资不得高于同类同质同期当地市场销售价格,维护职工自主控制生产成本和自主选择农资的权利。

(四)健全产品订单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农产品订单收购,订单以外的农产品由职工自主销售。

禁止对棉花等大宗农产品设卡强行收购。建立职工与团场或龙头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完善订单产品收购办法,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原则,加强团场国有土地管理。

(一)各类项目建设占用团场国有农用土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做到“ 先补后占”,维护团场国有农用地的权益,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二)建立并严格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责任制。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污染和水土流失,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团场主要领导是团场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年底向师报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离任时应当接受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审计。

(三)团场辖区内土地改变用途应当依法报批。严禁国家和兵团批准之外的水土资源开发行为,严禁各类社会人员、经济组织开发团场水土资源。团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保证辖区内不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第二十八条团场辖区内的国有企业(含辖区外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统称团场企业。团场应当为团场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并依法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团场成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把团场出资的国有存量资产依法授权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团场自筹资金和上级拨付投资用于企业的发展资金,委托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经营管理。团场不再作为兴办企业的直接出资人,不再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二)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负责团场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加强控股、参股企业监管,委派产权代表履行出资人授权经营的责任,并负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接受师国资委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三)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团场建设和发展。鼓励支持团场职工群众自主创业兴办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兴办团场企业,团连干部不允许入股参股,也不得违背职工意愿强行要求职工群众入股参股。

第五章 社会事业

第二十九条

团场应当加强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贴近群众,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创新体制、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完善与团场经济发展相协调、与职工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社会事业发展体系。

第三十条严格划分团场事业单位的性质,根据公益性和经营性要求,将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定额补贴、自收自支、定额上交等类型。全额拨款、定额补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应当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对自收自支、定额上交等经营性事业单位,强化自我发展能力,逐步走向市场。

第三十一条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统一效能”和“ 因地制宜、该整合的整合、能依托的依托”的原则,统筹优化团场各类社会资源,科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布局、总量和职能,保证团场公益事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二条团场对各类公益事业和公益组织进行监督管理,根据不同类型公益组织的特点,分别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公益服务的合法性及有效性。重大公益事业的发展与调整,应当征求团场职工群众意见,或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团场公益性事业发展经费由兵团、师和团场共同予以保障。

兵师两级用于团场公益性事业发展的经费,在兵师两级财务预算中安排,随着兵师财力的增加,逐年加大支持力度。缺口由团场自筹解决,并在团场财务预算中作出安排。

第三十四条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有别于团场机关和企业、符合自身特点的内部运行机制和用人制度。建立科学设岗、竞聘上岗、岗位考核、奖惩、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加强团场社区管理。

科学合理划分社区,建立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商议事监督委员会等组织,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六章 维稳戍边

第三十六条团场维稳戍边力量主要由民兵组织、政法机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组成,承担着防范、打击“三股势力”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团场内部稳定、支援所在地方维稳、守卫辖区边防安全的任务。 第三十七条团场民兵组织是团场的武装力量,主要包括民兵应急营(连)、民兵营(连)等。加强规范化的军事训练,不断提高民兵组织的战斗力。平时坚持劳武结合,积极参加团场经济建设。战时按照上级指令,参与处置内部突发事件和支援地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团场政法机关是上级政法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团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骨干力量,主要包括驻团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在上级机关和团场党委的双重领导下,主要职责是承担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公正执法、维护团场和谐稳定的任务,指导和带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进行治安巡逻、治安防范和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团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是防范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维护团场和谐稳定的有生力量,主要包括治保调解组织、连队治安员队伍等为主的群防群治队伍。主要职责是在团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领导下,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发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排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构筑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推进平安团场建设。

第四十条团场信访工作是团场党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主要职责是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团场领导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团场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七章 财务制度

第四十一条兵团对团场逐步实行“ 综合财力补助+ 专项”的预算管理体制。综合财力补助只能用于团场公共支出,不足部分由团场经营收入弥补。

第四十二条团场实行“一总两分” 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界定团场公共预算收支,并严格与团场企业预算分账核算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团场机关实行严格的部门预算管理,各项经费全部纳入公共预算。团场机关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其承担的公共支出逐步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第四十四条在规范团场事业单位性质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各项收支均纳入部门预算,规范管理。

第四十五条对团场各类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全部实行独立核算和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章 连队管理

第四十六条连队是团场领导下的基层单位和一级管理组织,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落实团场下达的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考核指标,负责连队社会稳定工作,开展平安连队和文明生态小康连队建设。

(二)组织和协调连队各种承包关系,推广农业先进适用技术。

(三)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学习教育培训,组织引导职工按照市场需求发展庭院经济、自主创业。

(四)团场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七条连队党支部是连队的领导核心,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连队党支部书记担任政治指导员,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可以兼任连长。同时要注重发挥连队群团组织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连队干部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耕地规模万亩以下连队配备干部5-7 人,万亩以上的连队配备干部7-9 人。

第四十九条连队的运行经费纳入团场财务预算,实行报账制。团场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由连队支配使用。

第九章 劳动管理 第五十条职工是兵团事业的主力军,是团场劳动管理的主要对象。团场职工是依法与团场建立了劳动关系,办理了招录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遵守团场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职工权利并履行职工义务的劳动者。

第五十一条团场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以及社会救助和职工福利的权利。

(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四)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五)参与团场、连队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承包土地的职工还享有以下权利:

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按合同约定组织生产经营和有序销售产品的权利;承包土地收益的权利;承包职工家庭自主雇工和内部分配的权利;享受国家和兵团各项惠农减负政策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团场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二)缴纳”五保三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筹费和工会费、职工教育费、职工福利费)的义务。

(三)遵守团场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四)提高综合素质和技能的义务。

(五)履行维稳戍边使命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团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其他义务。

承包土地的职工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维护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能擅自用于非农建设或撂荒土地的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能造成土地等级降低的义务;信守土地承包合同,及时上交订单内的产品和应上交团场的费用,不损害团场公共利益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职工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团场规章制度的,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依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团场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动解除团场职工身份,不再享有职工各项权利。

第五十四条团场应依法加强对辖区内非职工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团场社会和谐稳定。指导非国有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租赁团场国有土地的非职工从业人员、短期临时劳务工等人员,鼓励其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章 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团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第五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团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团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接受团场党委的领导,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团场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七条团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经营计划、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团场经营管理方案、集体合同草案、民主选举连队领导干部方案、团场年度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资金使用方案、劳动合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住宅建设和分配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对违规违纪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等事项。

(四)评议、监督团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听取团场领导述职报告,提出评议意见报上级组织部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改变。

第五十九条符合条件的团场职工,均具备选为职工代表的资格。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占6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占20%左右。其中女性代表不少于总数的25%。少数民族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少数民族职工所占比例较低的团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职工代表数量。

第六十条团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规范和完善团(连)务公开制度。团(连)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团(连)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第六十一条团场机关各科室及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及结果。团属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公开。

第六十二条团场、连队及其他实施公开的单位应当在便于职工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立固定公开栏,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墙报等形式公开有关事项。 第六十三条连队应当按照兵团有关文件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职工大会民主选举连队干部制度。

第六十四条连队应当充分发挥连队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连队领导干部定期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作述职报告,接受职工的质询,评议结果在职工评议栏上公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各师可参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团场所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由兵团党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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