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2、《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外籍人士名字部分可使用英文,如需在国内登记户口的,新生儿需使用规范中文名字。
3、《出生医学证明》上的“身份证号”栏目按照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填写;新生儿父母“年龄”栏目按照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的实际年龄填写。
4、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5、分娩信息中新生儿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填写。
6、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出生以断脐为准。
7、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打印签发日期填写。
8、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填写的入户/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受其委托的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签字。
9、《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加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必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