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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末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8: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财产保险期末论文

浅论我国责任保险制度及发展

金融(92)

蒋宛竺

0912099

浅论责任保险制度及发展

蒋宛竺

金融(92)0912099

摘要: 责任风险是普遍存在的。无论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商场、影剧院、运动场、各类职业人员等,均有可能出现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致使责任人不得不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责任保险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不仅为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也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 责任保险 保险标的 环境要素

一、引言

责任保险,顾名思义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险种。从本质上说,它是侵权行为之责任风险转移,是基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的法律技术,是一种愈来愈被人们认可、重视并希望被用来规避责任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索赔行为日益增多,法院的判决往往更加有利于受害人,使责任者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一旦发生责任事故,面对赔偿、诉讼,将致经营者陷入困境,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参加责任保险,将这些无法确定、巨额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责任保险通过集中风险、分散风险承担众多致害人的责任,使其免除后顾之忧,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保持生活安定。近几年,我国责任保险得到了一定发展,但其规模和作用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国民经济发展需求。我们必须对责任保险市场存在及其发展的诸多问题做深入研究,以期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二、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国际上责任险的发展现状

责任保险最早开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由于近代工业革命使社会进入机器工业的时代,这在极大提高社会生产率的同时,也使得各种各样的工业事故后果越来越严重。但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变化相对经济基础的发展而言,一般是滞后的。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的过程中,也没有一次性完成法制化建设,随着古典自由主义思想逐步衰落,法制社会的思想逐步建立。相应的,在责任保险发展的最初几十年,并没有得到飞速的发展。直至20世纪中叶以后,在完成了工业化的国家逐步完善法制社会建设以后,责任保险才获得了迅速的发展。虽然责任保险发展的时间相对其它保险而言非常短,但是目前已经成为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力的保险险种。

(二)我国责任险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责任保险始于上世纪50年代的汽车公众安全责任保险,但不久即因“弊多利少,副作用大”而较其它国内保险业务提前四年停办。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各地先后开办了涉外责任保险业务,近几年,各家保险公司也相继在责任保险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责任险在经营中仍然存在业务规模小、新险种发展缓慢等问题,与现实的社会需求相比极不适应。

近几年,虽然社会给予责任险更多的关注,保险业界在发展责任险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但责任保险尚未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离社会的要求还很远。同时,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不仅仅是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过低的问题,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造成了责任保险发展差异较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越大,而在经济

欠发达地区,责任保险占比则越小。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保险公司开发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带来了很多不便。

三、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环境要素

(一)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社会环境要素

【一】责任保险市场的风险环境。

风险环境是影响责任保险需求的首要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个人和组织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在不断增加,所面临的事故风险也就会随着各种经济活动不断增加。西方工业化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区间,是各类事故和民事法律责任纠纷案件的高发期。有资料显示,全国平均每天发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3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个月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每年因事故造成70多万人伤残,每年约70万人患各种职业病,每年发生的侵权案件约470多万件,涉案金额5900多亿元,而这些风险和涉案金额大多属于责任险承保的范围。

【二】责任保险市场的经济环境。

保险业的发展又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责任保险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条件密不可分,责任保险的发达程度标志着一国保险业的发展程度。近年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第一产业比重日趋下降,与责任保险发展较为密切的第

二、三产业,如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的比重则不断上升。煤炭、建筑已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而这些领域正是安全隐患较大,是责任事故的高发区,相反经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却较弱,一旦发生事故,公众的生命和财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责任保险在这些领域应该大有作为。

【三】责任保险市场的社会文化环境。

一方面,我国的传统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宁人”等观念对人们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人们的主动维权意识较弱,遇到侵权事件发生时抱着能忍则忍的态度,放弃索赔,而致害人一方则以种种借口减轻经济赔偿甚至逃避责任。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于责任保险认知程度较低,保险意识不强也是现阶段存在的客观事实。但随着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由责任风险所引起的投诉和纠纷不断增加。公民维权、索赔意识的增强将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二)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要素

【一】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完善和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与完善同步。

责任保险发展的历史,是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发展的历史。国际司法界和保险界一般都认为,归责原则基本上经历了合同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三个阶段:第一是合同责任原则,第二是过失责任原则,第三是严格责任原则。比较过失责任原则而言,严格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完善和法律的发展与完善同步。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看,法律制度的变迁引发了符合时代潮流和市场需求的责任保险产品的变更创新。关于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九十二条从法律层面给责任保险提供了框架,各种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目前正处在不断建设与完善中。随着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废止、修订了大量不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和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法律文件,陆续颁布实施或修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各种侵权行为的审理有法可依、赔偿标准更清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责任保险也将成为政府部门运用商业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业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责任保险发展的趋势

首先,经济的发展必定促使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国际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表明,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其次,责任保险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使得许多国家认识并开始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安定社会生活的战略高度来看待责任保险的发展问题,这无疑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政治支持。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产生之本意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第三人利益而为损害赔偿所造成的损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保护受害人权益思想的发展,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新的建构体系正在逐渐展现。

四、我国责任保险现状及滞后原因分析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尽管近年来责任保险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责任保险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整个商业保险中所占比例较低,其保险品种、技术含量、偿付能力、服务水平都与保险发达国家相差甚远,需要认真反思。

1、我国责任保险投保率极低。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对滞后。

2、责任保险产品单一,结构不合理。我国的责任保险产品少,承保范围窄,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求。

3、外资抢占中国市场。在国内责任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时候,在保险企业对责任保险的推广还没有积极性的时候,外资保险公司已开始抢滩中国市场。

(二)我国责任保险滞后的原因。

【一】是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地位有待完善。

我国现阶段,有关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的《民法通则》只是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原则框架,涉及到各行业的相关行业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虽然有些行业通过立法部门颁布了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但其处罚力度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近几年发生的各类恶性事故来看,政府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追究最多的是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受害者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很少。

【二】是责任保险标的范围的理论研究落后,导致责任保险发展举步困惑。

我国责任保险作为财产险的一个险种,由于开办时间短,所占比例小,管理层认为责任保险是麻烦险种,形成认识上的误区。各家保险公司目前虽然都经营责任险,但主要限于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老品种上,由于担心责任险市场需求不足,不愿花大力气在责任险上,导致了我国的责险种较为单一,产品开发速度相对较慢,创新力度不够,在险种开发和创新方面后劲不足。我国保险公司技术开发和风险管理水平落后,责任险承担的责任和风险是无形的,在设计产品时无法将所有风险都一一考虑在内,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技术条件落后以及责任险经营情况不理想,对开发此险种并不积极。

【三】是责任保险在经济损害赔偿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力度不够。

在有组织的向立法机构提出立法倡议方面缺乏经验。群众索赔维权意识不强,在法律诉讼中法律主体不对等,个人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在举证等方面面临困难,不容易得到赔偿。即使诉讼获胜往往得到的赔偿也有限。为了尽快得到赔偿甚至愿意与致害人私了。很多人对责任险不了解,一些雇主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意因投保而提高经营“成本”。有相当一部分医护人员担心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引起病人的不信任,有些病人也担心医生投保医疗责任险会影响其责任心。

五、发展和完善我国责任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 尽快加强与责任保险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

监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研究发展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由于各类有关责任的法律法规是责任保险产生的法律基础,因此促进人大加强各行业法规立法工作是当务之急。保险行业要联合起来,通过各种途径,积极促进各级人员加强各行业涉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鼓励责任险的各类法律法规。为发展责任保险提供广泛的法律基础。

(二) 增加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

保险业应切实从市场需要人手,并作好前期的数据搜集,特别要调研司法案例中侵权案件的种类和赔偿额,研究和探讨产品费率、承保面、责任范围,以此保证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产品。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引进较为成熟的险种,并加以改造。

(三) 我国的保险公司必须从传统的思维模式和经营模式中跳出来。

不能就保险论保险,要从保险业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来看待责任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在考虑商业利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考虑到保险业所肩负的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社会责任。在发展责任保险的过程中,要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要善于处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本公司利益和行业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四) 简化诉讼程序。

设立专门的小额请求法庭,使小额索赔能够及时、合理得到补偿,为责任保险的迅速理赔处理创造条件。责任赔偿的纠纷,一般可分为4种:(1)损害重大,且受害人数众多者;(2)损害重大,但受害人数较少者;(3)损害轻微,但受害人数众多者;(4)损害轻微,且受害人数 较少者。对于前三种类型的责任赔偿纠纷,或由于损害结果重大,或由于受害者人数较多,常能引起受害人足够的注意去诉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决;但对于第四种情形,如果用既有的法定程序去审理,则势必会因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繁琐耗时,造成众多受害人放弃对应得权益的追求,也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产生意见。因此,针对大量小额赔偿纠纷案件,有必要建立小额请求法庭,用简单方便、受费较少、时间较短的起诉、应诉、调查、审理、判决的程序和方法,及时有效地处理这种小额纠纷,并很快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 ,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所以发展责任保险已经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出版,1997年10月版

(2)孙积禄:《保险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1997年9月北京第1版、

(3)杨屏.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供求环境分析[J].时代经贸,2007

(4)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06年)[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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