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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受法律的尊严

发布时间:2020-03-03 15:11:0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感受法律的尊严

法律与道德长久以来相互依存,它们息息相关且相互影响。在相互的磨合中彼此渐渐地区分开来,但无法避免的是,随着观念的改变,道德标准的更改,法制的进步,法律与道德又开始相互磨合以彼此适应着,并不断重复这种螺旋上升的趋势发展着。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控制体系的两种主要规范体系。一方面,二者在理论上纯在有质的差异,在时间上有存在泾渭分明的边界差异;另一方面,二者在一定条件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彼此取长补短,相互融合,相互转化,共同维护社会的良性运行。在理论上厘清两者的差异性,正确认识到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理论渊源,在实践上有助于我国贯彻以德治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思想道德实践和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这会建设的协调发展。

什么是法律与道德的边界?

现代意义上的道德是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城实与虚伪、公正与偏袒、正义与邪恶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称。与法律比较,二者的边界主要表现在:

1、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发展趋势各不相同。道德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早在原,始社会,自从有人类活动就有了道德观念了,人们已经学会用舆论、信念和习惯的力量来调整彼此的行为,维系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道德是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的,在一种社会形态之内只可能存在一种同一性质的法律,却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性质的道德。①(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法律的产生一国家的形成为前提条件,法律史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法律的性质。法律既然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国家的消亡而消亡,但在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人们的思想境界将不断升华,到将来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道德的社会规范地位会进一步巩固,内容也必将扩展,社会作用将日益扩大和加深,并有阶级的道德转化成人类共同的道德。而法律则将逐渐失去其存在的物质条件,有的法律因生活不需要而消失,有的或许是大部分法律规范则逐步失去其阶级性而转化为社会的共同生活准则。

2、法律遇到的调整的对象与范围有所不同。道德的调整对象除了人们的外

部行为外更主要的是人们的主观愿望和内心活动,主要借助评价、教育、感化、舆论褒贬来培养人们的道德义务感和善恶判断能力。道德调整的目标比较模糊,规范性较弱,虽然带有强制性,但归根到底是出于人们的自觉自愿。即使在调整人们外在行为的问题上,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也比法律要广泛。②(例如,婚姻关系是法律与道德所共同调整的对象,但是爱情关系、友谊关系通常只受到道德的调整而不是法律的调整)。在现代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单纯的思想或动机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在法官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受到法律的制裁以及该行为如何受到法律的制裁时,行为人的心理动机也是法官考虑的一个因素)。在古代社会曾经存在过的③“腹诽”、“莫须有”等思想定罪的荒谬案件,这种情形与现代国家的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法律对人们违反道德规范的态度和行为也要进行干预,但有一个度的界限,即只有这种态度和行为触犯了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达到“违法”的程度才加以调整。此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有不适用于道德进行调整的内容,④(如一个国家的组织制度设计,社会管理程序及技术性规范等)。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调整机制和强制力各不相同。道德虽然有行业行为规范,乡规民约等文本形式,往往也是原则规定多于具体规范,一般是明确行为要求,不规定对违反者的具体制裁措施。在总体上道德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其拘束力来自语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无需国家规定,一旦破坏,也无需国家出面制裁。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的后果是行为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施加于社会成员的成文规范,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一经颁布就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约束力。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此外,法律的推行也有赖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制裁措施。

4、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恶惩善”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违反法律,道德评价的标准比法律的评价标准要更高。

5、道德与法律的操作性和稳定性各不相同。道德有一定的操作性,但与法律相比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弱。法律经立法机关颁布,则具有相对稳定性,规定有严格的废、改、立程序,有专门的执法、司法机关度量人们是否守法,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第一,道德与法律存在诸多的共性。道德与法律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领域,从生存形态上分析,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上的上层建筑。都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为生存条件,最终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决定,又反作用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或阻碍生产力的进步。这种反作用的性质是因为道德与法律又都具有阶级性。社会的主要道德及集中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是要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利益需要的,其作用的发挥取决于特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倡导者是否代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方向。

第二,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与法律作为意识形态中的两种主要规范,彼此具有明显的相互助长作用。因为特定的道德与法律基本原则和内容具有一致性,凡是统治阶级倡导的道德也都是法律要竭力维护并弘扬的。⑤(比如关于社会有序化的道德,诚信交易,不得欺诈对方,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禁止杀人、抢劫等)。法律的实施就是惩恶扬善,对人们表现出来的外在行为,赞成真么,反对什么,法律发挥着国家评价的功能,同时通过这种评价又将强化人们的内心信念,从而使善良愿望得以鼓励,丑恶观念予以抑制。所以法律的实施对道德形成和功能的发挥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道德对法律产生积极地促进作用。道德有助于提高法律实现的程度。一是因为道德发挥着对法律的评价功能。亚里士多德早在两千年多百年就评价说,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良好”会获得人们的赞同,人们可能更能内化为行动的信念,自觉去践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不难理解在自然法学派看不合道德的法律便不是法律。二是道德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因为法律的实施要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合作,其中道德观念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全社会的道德观念同法律背道而驰,就会对法律实施产生一种强大的阻力,法律功能会大打折扣。⑥(“徒善不足以为政,徒发不足以为行”),所以,守法者道德品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法制状况的好坏,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水平是国家法制化的一个基本前提。执法者职业道德的高低内在的决定着法律的公正与偏私,影响着法律的价值评价。其三,道德对法律功能具有弥补作用。由于法律的调整面窄于道德,其概括性的特点决定不可能事事都作法律规定,而道德的调整面较宽广,一些不宜或由法律调整不到的,道德规范了。也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强的特点,法律对急剧变迁的社会反映不如道德迅速,道德能比较即使地对社会问题做出快速反应,对原有的道德规范进行修正,提出新的道德观念因素,弥补了因立法不足或滞后而无法可依的弊病,对法律调整起到了补充作用。

第四,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有些道德,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不断吸取增强道德精神,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㈠ 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理和道德观念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的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定,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⑦(“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⑧(“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的而减其刑”)

3、德礼为本,刑罚并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

㈡ 法律的道德化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

㈢ 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

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

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

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结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热议的话题,对这两者的关系说法有很多,其实他们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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