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审笔录
案号:(2017)浙0482字 号 开庭时间:2017年
3 月 17 日 地点:平湖市人民法院 原告: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吴炳根
一、宣布开庭、法庭纪律 略
二、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 见起诉书
三、法庭调查 原告:见起诉书 被告:不予支付
四、举证质证 原告:见证据清单 被告:一一质证
五、辩论发言 略
六、是否调解 原告:愿意 被告:愿意。
主审法官:汪佳铭书记员:张孝兵 2017年3月17日
《仲裁庭审笔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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