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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19 18:09:32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庭审笔录

时间;2004年4月22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宣布开庭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马加爵。

审查被告人。(姓名、年龄、籍贯、民族、职业)

被告人;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广西省宾阳县、汉族、云南大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云南省昆明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新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杀害唐学李等四位同学的念头,被告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远购买木柄铁锤一把,2004年2月13日14日15日分别杀害了三人,本案事实,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审;现在首先进行本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公诉人可以就公诉书指控犯罪的事实部分向被告人发问

公;被告人你原本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是事实

被;是

公;你是在什么时候产生了犯罪动机

被;大概在之前的两三天

公;因何杀从

被;气愤,想不开,吵架后恨他们

公;你做了那些准备

被;买了做案工具

审;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根据本案的发展分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要证据,主要证明发现被害作被告人失踪到现场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学校并报警的事实经过

荼丽芳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唐学李在2004年2月13日晚与其失去联系,之后将其失去联系的情况报告学校。

刘绍兰的证人证言,证实2004年2月18日14时30分来向他报告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马加爵失踪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具备做案时间,条件、及实施做案的相关证据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做案潜逃被抓捕的相关证据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对于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昆明市经文保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异议,没有相应的抓获人的情况说明。

公;请求出示证据掳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持证

审;法警出示

辩;对真实性无异议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公;

审;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希望法庭判处死刑

辩;对被告人有杀人行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可能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有悔罪情节。杀人理由令人难以置信,非常人能够理解。

公;司法实践当中任何一动机都可能成为杀人理由,辩方理由不能成立。

辩;被告人在现场留下杀人工具,这极不正常。

公;被告人已经承任其杀人的行为。

辩;鉴定结论不能成立,

公;精神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辩护人的主张毫无根据。

审;辩护人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用采信。

辩;被告人在三亚公安机关的行为应构成自首。而且认定其悔罪态度好。根据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构成自首情节。 公;马加爵逃至三亚市时,已经被全国通缉。并非是因形迹可疑而抓获。

辩;被告人在被教育盘查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应当按照自首的情节予以量刑。 公;被告人在被抓获后未主动交待自己罪行,一直装疯卖傻。直到被认出后才承认。 马加爵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审;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结束。

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支持。

被;同意其请求

辩护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超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数额和计算方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请求法庭按照案件的相关的事实与法律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审;被告人你个人有什么财产

被;有一台电脑

审;你生活来源主要是什么

被;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

诉讼代理人;由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使得本案的赔偿可能性几乎为零,其象征意义意义大于现实意义。原告只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审;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对大家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罪行,希望被处以极刑。 审;本案择日进行宣判。

推荐第2篇:庭审笔录

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第一审普通程

序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或 ×××× )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主审法官(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法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 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辞对抗,实行诉讼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评议”、“当庭裁判”,当庭解决民事讼争的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 ××××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坚定提出说明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如申请回避,可依法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处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一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除主审法官当庭指导外,履行“听述”、“听证”、“听辨”、“居中”裁判职责。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 )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二)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五)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六)被告提起反诉的,依上述规则进行。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举证;

(二)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有举证方宣读后,交由值庭法警转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

(六)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七)由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被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第三人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对鉴定人身份。 鉴定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其他鉴定人略) 审判长:鉴定人应依法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将要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听清楚了吗?

鉴定人:

鉴定人:

审判长:鉴定人在出庭说民鉴定结保证书(参照该出庭作证保证书制作,下同)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官传唤。

主审法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下面,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主审法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 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质证;

(二)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

(三)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

(四)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

(五)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

(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经审判长准许,可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七)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八)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寻进行;

(九)质证应围绕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范围进行;

(十)当事人质证时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

(十一)当事人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十二)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定的态度。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方证人:

(鉴定人一次出庭提供鉴定意见,略)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以及

鉴定结论和

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当庭辩论。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辩论。

(二)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五)当事人当庭辩论,可分为对等辩论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和自由辩论发言三个阶段。对等辩论发言,即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即当头一轮辩论结束后,对该辩而未辩的事项,可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即经过前几轮发言后,可进行自由辩论,可以直接互相提问,互相辩驳。

(六)在辩论中,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略)

主审法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现在,由本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即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在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调解不成的,接本庭评议页)

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本庭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请各方当事人明示表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原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被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调解不成的用此页)

审判长: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将进行当庭裁判。裁判前,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 (合议庭当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即应进行讨论,形成裁判决议,以便当庭宣告裁判结果)

书记员;请做好(按本程序规定宣布有关人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

一案,经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诉讼的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推荐第3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1999年11月19日 开庭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刘燕文、原告代理人董康,戴崧梃、被告北京大学,被告代理人景涵彬,程听听 已到庭。原告提供的证人吴全德、李明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刘燕文,男,35岁,汉族,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1条9号。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董康,男, 北京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海淀区185号,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戴崧梃,男,北京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海淀区185号,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原告委托代理人;

(内容略记) 审:被告姓名等项

被告:北京大学 ,住所地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佳洱,北京大学校长

审:被告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告代理人 :景涵彬,女,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朝阳区18号,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程听听,女,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朝阳区18号,代理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被告委托代理人:(内容略记)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活动。 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燕文与被告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学位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长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 :清楚。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一组证据,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大学由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函》其内容为“ 现经北京大学提出的关于北京大学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经我国家教育委员会依法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依法决定同意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申请

、国家教委给北京大学的批准增补四位学位委员的函,其内容为“经北京大学书面申请,增补四位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经我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查,决定同意其申请 。

以上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以上证据证明北京大学是合法的学位授予机构,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国家教委批准,机构组成合法。 审:请书记员将证据递交原告

请法警将证据提交本庭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二组证据,北京大学校长、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吴树青关于5位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刘泰 委员因出国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马克 委员因在台湾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胡壮麟委员因在香港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说明。其内容是“本人原北京大学校长,评定委员会主席吴树青因为伤病住院,所以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本人刘泰委员因出国不能及时返回参加评定,本人马克委员因在台湾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校学位委员会会议,本人胡壮麟委员因在香港访问不能参加第41次学位委员会会议”

以上书证能够证明校学位委员会第41次会议5位委员缺席的原因。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三组证据,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综合性学科考试成绩单,经过考试考查现给予刘燕文其考试成绩为良 ,其内容是“经过考试考查现给予刘燕文其考试成绩为良 ”

”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刘燕文通过了校内的综合考试,其成绩合格的事实。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四组证据,原告导师吴全德院士对原告的“博士生现有业务水平的评语,内容是“刘燕文博士期间,工作努力,论文有不少新的实验结果;但分析和讨论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对固体物理、薄膜物理、超微粒子的基础理论、强激光与物质的作用等知识有深入的掌握。英语水平稍差些,但仍能够进行博士论文评定。”以上证据证明刘燕文的导师也认为刘的分析和讨论问题的能力有待加强。这与其以后论文出现问题是有联系的‘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成立。 虽然它 表明导师指出刘燕文的学术能力上有一些欠缺,但其导师仍同意刘燕文进入论文答辩,所以证明原告的博士论文依旧可以进入论文答辩。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五组证据,刘燕文申请论文答辩时所提交的完成论文情况清单,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学术评阅与同行评议汇总表,其内容是“现经答辩委员会审查,七人委员都通过了刘燕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以决定刘燕文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以上证据认定的结论为刘燕文的论文“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六组证据,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其内容是“现经答辩委员会审查,七人委员都通过了刘燕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所以决定刘燕文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上述证据表明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合法,其论文在答辩中以7票全票通过,答辩委员会同时全票通过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现在提交第七组证据,提交的无线电系学位分委员会决议、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1996年授予博士学位表决票,

“现经无线电系学位分委员会、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审查,共13票,其中12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因此做出建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 据此认为系学位分委员会在讨论中对刘燕文的学位论文是有争议的,还有一位委员投了反对票,所以证明了其论文存在缺陷。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因为不能因为有一个委员投了反对票就认为论文不能通过博士学位评定,况且还有12名委员赞成,所以该博士论文是具备博士水平的。

审;请被告继续举证

被代:我现在提交第八组证据,校学位委员会审批意见为“未通过授予博士学位”内容是,实到16人,10人反对,6人同意;被告校学位委员会提交的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1次会议记录,载明“该次会议出席委员16人,缺席委员5人、16位出席委员就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表决票共16份,载明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在票上显示为划×)的票数为7票,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在票上显示为划Ο)的票数为6票,弃权票(既未在票上划×,也未划Ο)为3票“。

以上证据证明校学位委员会根据以上证据显示的投票结果,作出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首先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有历史系,文学系等社会学学科的教授,他们并不具备读懂有关理工科学科的博士论文,所以他们投的反对票是不合理的,另外该决议的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审:被告,还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被告代理人:没有

审: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原告有无证据向本庭出示?

原告代理人; 有,我现在提交第一组证据,北京大学为刘燕文颁发的(96)研结证字第001号研究生结业证书,“现经审查在1996年1月20号颁发给刘燕文研究生结业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只是发给原告研究生结业证书,而没有通知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决定这个事实。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我对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已经证明原告已于1996年1月得知了被告不为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向其颁发研究生结业证的决定事实。 审;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我现在提交第二组证据,国际最权威的科学文献索引(SCI)收录的重要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在一级学报——《中国激光》(此文已被国际工程索引EI收录)、《北京大学学报》(此文已被国际电子工程文摘EEA收录)、《真空科学与技术学报》上发表3篇论文,以上证据内可从网上搜索,该组证据证明刘燕文的博士论文,达到了博士水准。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代;现有证人吴全德,该证人为刘燕文的博士生导师,请求法官准许其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吴全德到庭。

审:证吴全德,女,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123号,是北京大学物理系研究生导师。 审:证人陈诉证言?

证人:刘燕文作为我的学生,在我的指导下,写了博士论文,我根据学校规定对论文进行了审查并给予评价,同意其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 有, 你的职位是?

证人:北京大学物理系博士生导师

原:

你曾给刘燕文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中,你还记得吗?

证人:记得, 我认为其博士论文选题有意义,有应用背景。该博士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外语水平基本达到要求,该论文达到基本要求,同意安排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原:也就是说你同意安排刘燕文参加博士论文答辩吗?

证人:是,因为刘燕文的论文确实达到了博士论文的水准 原: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人出庭?

原告:有,现有证人李明,该证人为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审:传证人李明到庭。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李明,女,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11号,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审:证人陈诉证言

证人: 我参加了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工作,对刘燕文的论文进行审查。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 有,

你是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成员吗

证人:是

原:你的职业是?

证人: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 你是否参与了刘燕文博士论文的评议并在评议中投了反对票?

证人:是,

原:

那么我现在念一些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内容 : 脉冲驱动的主要指标是重复频率,输出功率,占空比,那么请问你知道什么是占空比吗/?

证人: 不是很清楚

原:不是很清楚, 既然不清楚那你为何做出否定的依据?

证人:因为我认为他的论文并不符合博士论文的格式规范以及内容并不是很有创新意识

原: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退庭。

审:原告是否还有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 经过法庭调查,本合议庭认为该案件有以下几个焦点,下面就这几个焦点进行辩论

审: 现进行第一个焦点即原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定期间? 首先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间,法院不应受理,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1996年1月24日作出拒绝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决定,时隔3年半之后,刘燕文就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时限条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5月29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告认为原告已于1996年1月得知了被告不为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向其颁发研究生结业证的事实;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可以推断,该学期末刘燕文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实际已经知道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那么,假定刘燕文一直不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即从刘燕文实际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年以后,向人民法院再提起诉讼,即超过了诉讼时效。在原告向被告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后,被告答复“研究一下”,原告的行为在法律上仅仅为申诉,而法律对于受理申诉的机关或者部门的答复期限作出规定;原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反映,也不是按照行政复议程序所进行的正式的申请复议;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说责成被告给予答复,也不是作出复议决定,而属于申诉范畴的决定,况且,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是否责成被告作出答复或者是否书面决定责成被告作出答复,因各方均无书面证据证明,无法认定。总之,原告向被告反映、原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反映,均属于申诉,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诉,被申诉者不作答复,诉讼时效将处于延续状态

原告:原告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理由是;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不予批准颁发博士学位的决定后,并没有通知原告,所以原告自当不知道决议的具体内容,二,当被告只颁发给原告结业证,这不能证明被告做出了决定通知。 三,原告在决定迟迟不通知的情况下,曾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其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为此其也曾向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学位办说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然而其一直未得到消息。 因此基于以上三个理由,我方认为原告没接到通知,以及未被告知其相应的诉权的情况下,曾向相关机关反映,依旧没有得到答复,所以诉讼时效以此出于延续状态,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 我方认为原告所说的理由是不正确的,正如我说的被告已于1996年1月得知了被告不为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向其颁发研究生结业证的事实;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可以推断,该学期末刘燕文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实际已经知道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另外其他机关的行为为申诉。

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理由,即当被告只颁发给原告结业证,这不能证明被告做出了决定通知,也没有按法律告知诉权。 另外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属于申诉这是不对的,因为原告是这没得到决议通知的情况下,急于想知道自己的结果,而向有关机关作出的一种询问,所以不是申诉。

审:现进行第二个焦点即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的辩论,首先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第四届答辩委员会成员是合法的。北京大学是被教育部首批批准拥有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其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也是合法的,是经过法定程序成立的,即其成员是由学校遴选,报国家教委批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的。

原告: 我方认为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是不合理的,理由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全校各院系的专家,在北京大学这样的综合性大学里,则是文理科学者兼而有之。那些校学位委员会的委员,无疑是本领域内具有很深学术造诣的权威。但是,当他们越出自己的知识领域,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领域时,这些专家实际上成了“门外汉”。 另外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前,不仅仅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进行实质审查。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就每一篇博士论文是否达到应有水准作出判断。由于时间的限制,学位评定委员会通常要在1天时间内评审上百篇博士论文,与刘燕文同期的博士论文有29篇,而评审的时间只有半天。那么短的时间,对那么多的论文进行审查,而且是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也许由于刘燕文的论文在分委员会表决时有1票反对,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被认为有争议。就本案而言,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给刘燕文一个在各位委员面前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许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即使结果仍然是否决,也应当把结果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刘燕文本人,并说明理由,所以基于此我认为北京大学第四届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并不合理。 被告: 至于原告所陈述的理由,正如我方在法庭调查阶段提交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大学由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函》以及国家教委给北京大学的批准增补四位学位委员的函以上书证都证明了组成人员是合法的。 原告:针对对方提出的理由,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合法并不意味着合理,而合理往往体现着法律存在的最大价值即公平正义。法律是由人类发明创造并为人民服务的,通过法律的对行为的评价作用,以及制裁作用,使社会的秩序出于稳定状态,也只有社会秩序这个大环境出于稳定状态了,我们人民才能安全稳定。因此制定和实施法律时就要求必须合理,符合公平正义这一社会理念,而被告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上竟然有其他学科的老师进行实质性审查,另外通过法庭调查阶段,我曾向证人李明的询问,也证明了其他学科教师并不具备对内容的实质性审查。所以我认为其组成人员并不合理,因此也不存在着合法性。

被告:原告所称的理由并不正确,确实如原告所说合法并不意味着合理,但是要考虑到法律是有缺陷的,因为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新的问题以及新的观念也会产生,并且法律制定以及修改也需要一系列的步骤程序,所以法律存在的缺陷应该得到认同,而在本案中北京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大学由吴树青等十七人组成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函》、国家教委给北京大学的批准增补四位学位委员的函这些在法庭辩论阶段已经提交上述书证,是合法的。

审判长:现在进行第三个焦点北京大学在批准刘燕文博士学位的程序上是否合法?的辩论,首先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校学位委员会应当按照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1996年1月24日召开的第41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为16人,对刘燕文博士学位的表决结果是:7票反对,6票赞成,3票弃权,并以此作出了不批准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的决定,该决定是经过校学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而至于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合法性在上次辩论上已经陈述理由,是合法的。

另外原告所说的被告没履行通知义务这一理由是不正确的,在第一次的焦点辩论即诉讼时效上,我方已陈述了颁发给原告结业证书这一事实,并由此证明了是可以推定原告已经知道了决议结果。 原告:方认为其程序是不合法的,违背了正当程序这一最基本原则。第一是表决结果问题 ,实际的情况是7票反对,3票弃权,6票赞成。该表决结果也不足以达到否决一篇博士论文的半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规定“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应当理解为:批准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通过,同样,不批准的决定也应过半数的反对票才能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共有21名委员,对刘燕文论文的反对票只有7票,远未达到全体成员(21位委员)的半数,甚至没有达到出席人员(16位)的半数,因此不能作出不批准的决定。第二是关于学位评审的程序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博士学位的授予可以说采用三级评审制:第一级是答辩委员会,第二级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在各系的分委员会,最后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从三级评审机构委员的人员组成和知识结构来看,答辩委员会的委员来自本校或者外校,都是博士论文相关领域的专家,分委员会的委员通常由本院系的专家组成,所以他们对论文的审查更具有合理性。 至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来自全校各院系的专家,是有其他学科人员组成,并且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技术上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也许由于刘燕文的论文在分委员会表决时有1票反对,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时被认为有争议。就本案而言,如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给刘燕文一个在各位委员面前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也许结果可能完全不同;即使结果仍然是否决,也应当把结果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刘燕文本人,并说明理由。尽管没有一条法律条文明确要求这样做,但法律的正当程序要求这样做,被告北京大学没有履行这些程序原则,其所作的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不具有合法性,已构成滥用职权。 另外无论本案实体判决如何,被告在对学生作出有关性命攸关的决定时,如果拒绝给予学生一个正当的程序,将有损学生的利益,而被告北京大学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所以并不具有程序合法性。

陪审员:被告你们学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之规定,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 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因此北京大学颁发给原告结业证书就应当认定原告知道了此决议。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论结束, 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我的博士论文经过了我的导师的评阅,而导师吴全德教授是国际著名的光电阴极专家、中科院院士,以吴氏理论著称于世,治学极其严谨而近乎苛刻。他能够同意我这篇关于光电阴极研究的博士论文进行答辩,这本身就说明其论文是有水平的。但是,我不明白的是论文通过答辩,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也通过了,为什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没有通过,反而向我发了结业证。根据规定,论文没有通过答辩的才发结业证。我在论文未获通过后,曾向各方了解其论文存在的问题,才发现论文未获通过,主要原因不是论文存在什么问题,而是人为的问题。 在此之后曾经向北京大学多次询问,北京大学给予的答复是无可奉告。其向校长反映,得到的答复是“研究一下”,但此后再无下文。为此我也曾向国家教委学位办公室反映,学位办说已责成北大给予答复,然而一直未得到消息。 ,请法院判决撤销校学位委员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并责令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刘燕文的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因此我希望法院 一法公正审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校学位委员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刘燕文的申请重新评议并作出决定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大学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学位授予单位。校学位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定程序成立的专司审查、批准有关学位授予职能的机构。北京大学第四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北京大学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主管部门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所以就本案而言,作出拒绝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主体是合法的。 2`从权限上讲,校学位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有权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本案中校学位委员会便是根据到会的16名委员的无记名投票结果作出最后决定,没有超越权限。

3`从程序上讲,校学位委员会共有委员21人,实际出席会议16人,超过总数的2/3(北京大学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及办法的说明中规定,校评定委员会在每学期结束时召开会议,审定学位授予问题,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半数方为有效)会议有效,而且校学位委员会于1996年1月24日在充分听取无线电系分会主席对刘燕文有关论文评议、答辩等情况的介绍说明后,经过询问、阅读论文、评议等程序,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采取完全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根据投票表决结果,10票反对(其中7票反对、3票弃权)、6票赞成作出不予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与北京大学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及办法的说明所规定的审核程序一致。

综上所述,校学位委员会针对刘燕文同学所作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适用正确,符合法律程序,请法院予以维持。此外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裁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由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 。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告: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推荐第4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时间:2014年7月24日上午10时 地点:扶沟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同林 书记员:孙彦海

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高同红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首先查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及代理人情况

?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莲到庭没有。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到庭没有 :到庭

?被告吴建波,男,汉族,1974年5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曲兴镇耿楼村5组69号,是否到庭 :未到庭

?被告孙国立,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袁坊乡付砦村4组,是否到庭 :未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扶沟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

四、四十

五、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高同林独任审判,由书记员 1 孙彦海出庭担任法庭记录。双方当事人如认为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有权申请回避,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批准。 ?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交待当事人权利义务(略……),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了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详见起诉状(略……)

?原告除诉状所诉事实及理由外还有无补充及变更

:有,违约金增加从2014年5月1日至清偿完毕止,违约金按月息2分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原告你是否听清楚 :听清了

?原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有,向法庭提交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一份,欠款明细一份。交强险保单一份,商业险保单一份,车辆安全互助凭证一份。

证明目的:(1)证明被告吴建波购买原告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车牌号为豫AM8897。(2)被告辆车首付车款为98000元,被告已将车款还清,下欠我公司替交的保险费为26622.59元(3)孙国立应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原告,你公司起诉的这辆车在哪个地方。 :由被告控制。

?你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有什么依据。

2 :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此规定因违约金过高,违背法律规定,我公司调整为按月息二分计算。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辩论意见

:原告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意见 :支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因被告未到庭,本庭不再组织调解。 现在宣布休庭,另行择日宣判。

当事人核对笔录,如无异议,请签字按手印

推荐第5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适用简易程序)

时间:2013年1月23日15:00至15:30 地点:第三法庭

是都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0人 代理审判员:袁海鸿

书记员:李惠

审判员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诈骗一案。

审判员:传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到庭。 法警:执行。

?(击锤)现在开庭。被告人王绍禄,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及收到时间?

:收到,收到有七八天了。

?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始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及收到时间? :收到,收到有七八天了。

?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始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是否收到及收到时间? :收到,收到有七八天了。

?起诉书载明你的姓名、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及起始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真实、准确。

?你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没有。

?泗洪县人民法院现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诈骗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袁海鸿(本人)独立 审判,书记员李惠担任法庭记录。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郁敏出庭支持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等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去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可以自行辩护;

(4)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王绍禄,尚书各项权利,已在送达起诉书时向你解释清楚,你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被该人李金凤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被告人和群花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回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法检诉讼[2013]12号起诉书。

?被告人王绍禄,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被告人李金凤,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被告人和群花,你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犯诈骗罪的罪名有无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庭前已征得你的统一,现在是否还同意?

:同意。

?你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被判处刑罚的法律后果?

:知道。

?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庭对本案的审理作如下简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3、公诉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4、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5、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带被告人李金凤、和群花退庭。 法警:(执行)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王绍禄? 公:不需要。

?被告人王绍禄,被告人李金凤收得骗取的钱财后给你多少?

:给我14000元,他说她自己只拿了4000元。没有说被害人给多少钱。 ?你是否知道和群花有无拿到钱? :我不知道。

?你违法得到14000元哪去了? :被我看病用掉了。

?你是否愿意退出所得14000元? :我没钱退。

?你和和群花是怎么认识的? :网络上认识的。

?你们如何商仪去诈骗的?

:我提议的叫和群花去骗钱来还我钱,一开始和群花没有同意,后来同意了。 ?李金凤是如何参与进来的?

:和群花不懂怎么骗,我知道李金凤以前做过这事。我就找到李金凤,就李金凤带着和群花去骗婚。

?带被该人王绍禄退庭,带被告人李金凤到庭。 法警:(执行)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李金凤? 公:不需要。

?被告人李金凤,你从刘路手里一共拿多少钱? :28000元,我给了王绍禄14000元。

?你是否知道被害人张明顺一共给刘路多少钱? :我不清楚。

?带被告人李金凤退庭,带被告人和群花到庭。 法警:(执行)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和群花? 公:不需要。

?被告人和群花,当你在刘路家的时候,被黑人张明顺一共通过你给了多少钱?

:张明顺与刘路达成协议是36000元。第二天张明顺就把钱送过去了,我数了一下是35200元,后来交给刘路了。

?交给刘路以后,你是否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这些钱有无给李金凤?

:我后来给李金凤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我后来打过一次给王绍禄,发过短信给李金凤和王绍禄,让他们把钱退回来。

?是谁报警的?

:我一开始就是想骗张明顺家钱的,后来李金凤和王绍禄把钱拿走了,张明顺一家对我还不错,我觉得自己做错了,也没有想跟张明顺过日子,我就向张明顺提议去报警的。报警以后我又回到张明顺家等公安处理,后来我和家里联系,叫家里汇36000元退给张明顺家。后来张明顺把我送到泗洪车站,我就坐车回云南老家了。

?你是如何归案的?

:我到老家以后,老家的公安打电话找我的。 ?带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到庭。 法警:(执行)

?现在由公诉人向发行举证。

公:被告人王绍禄供述 4P10-17,18-24,25-26;

被告人李金凤供述 4P28-34,35-41,42-44,45-47;

被告人和群花供述 4P49-58,60-62,63-69,70-73,74-76;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被害人张明顺陈述 4P78-82,83-84;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人何爱侠证言 4P86-91;

证人刘 路证言 4P94-100; 证人和 伟证言 4P102-104;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协查函 114;

病历资料 106-112; 泗洪县公安局情况说明 4P115; 案件查破经过 4P1;

抓获经过及归案经过 4P2-6; 情况说明(随案移交); 户籍资料 4P2,4P1,3P1;

?被告人王绍禄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异议? :没有

?被告人王绍禄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没有

?被告人王绍禄,你归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 :没有

?被告人李金凤,你归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 :没有

?被告人和群花,你归案后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立功行为? :没有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及其他争议问题进行。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钱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上,请法庭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作出罪行相适应的判决。量刑决议:王绍禄、李金凤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和群花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绍禄可以自行辩护。 :不需要辩护。

?被告人李金凤可以自行辩护。 :不需要辩护。

?被告人和群花可以自行辩护。 :不需要辩护。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王绍禄可以就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等作最后陈述。

:没有。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李金凤可以就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等作最后陈述。

:没有。

?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和群花可以就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等作最后陈述。

:没有。

?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自愿认罪,并对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不持异议,据此,本庭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诈骗一案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适用法律等均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绍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金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王绍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二、被告人王绍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李金凤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依照法律规定,你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天系口头宣判,判决书在毕庭后五日内送达。

?现在闭庭(击锤)。带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花退庭。 法警:(执行)。

(核对笔录无误后签字,捺印)、被告人: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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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笔录

案号:(2017)浙0482字 号 开庭时间:2017年

3 月 17 日 地点:平湖市人民法院 原告: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吴炳根

一、宣布开庭、法庭纪律

二、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 见起诉书

三、法庭调查 原告:见起诉书 被告:不予支付

四、举证质证 原告:见证据清单 被告:一一质证

五、辩论发言

六、是否调解 原告:愿意 被告:愿意。

2017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

胡叶凤 年5月2日

推荐第7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时间:2013年4月26号 地点:模拟法庭

案由:王海诉北京华联商厦欺诈行为案 原告:王海

原告诉讼代理人:胡淑敏、王爱珍 被告:华联法定代表人徐云娇 被告诉讼代理人:梅娟、尹楠 法警:朱云贵、方纯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小强

审判员:高登、桑怡莲 书记员:徐敏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下面请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现在检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书记员: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已经全部到庭。

二:开庭审理

审判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款的规定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王海, 性别:男,1973年6月出生,籍贯:山东,家庭住址: 德州市九华街道,工作单位: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385138180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王爱珍

职务: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作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8226925101 姓名:胡淑敏

职务: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工作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18226927037

代理人

王爱珍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

代理人

胡淑敏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北京华联商厦,公司成立时间:1996年,公司单位: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2号,联系电话:010-68666688-6211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可有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可有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经过审查,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敲法槌)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120条的规定,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王海诉北京华联商厦欺诈行为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桑怡莲、高登、于小强组成,于小强任审判长,本院书记员徐敏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审判长: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是否提起反诉? 原告:不变更

被告:不提起反诉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现在首先由当事人宣读起诉状,说明请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华联商厦退货;

2、判令被告华联商厦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华联商厦给付原告民事赔偿金即双倍返还购灯价款人民币40480元;

4、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11日,原告在被告购买TL——200型电话台40个,每个单价506元,总价款20240元。但该电话台部分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2012年3月25日在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在2012年5月20日在北京电视台新闻节目中曝光此事。被告在明知自己商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仍然将商品出售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欺诈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四十四条、四十八条以及四十九条之规定,请求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

答辩人:北京华联商厦

法定代表人:陈xx,男,33岁,汉,北京,现任北京华联商厦经理,住于北京市朝阳区

基于我当事人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我们将代为受理此次案件。

对原告为购买电话台灯要求我当事人退货、赔礼道歉、双陪返还购灯价款的起诉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起诉身份不符,不符合消费者的相关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满足自身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本案件的原告在我代理人处购买了TL——200型电话台灯40个,但是简简单单为了满足自身消费,几个电话台灯就够了,可此次原告采购的商品过多,并且我代理人发现原告在购买了电话台灯十分钟后就手持检验报告发票来索赔。据以上本案件中的原告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保护的消费者,所以无权请求我方按照消法进行索赔。

二、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有待考证 根据双方当事人对案情的介绍可知,原告是在购买了商品十分钟后便手持检验报告及发票来索赔。按照生活消费的惯例,买了东西应该是拿回家使用,及时是回到家就使用,就发现此次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然后到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也要经过相关程序的检测才能得出来。以上的一系列过程用十几分钟应该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我方对此次原告提供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存在质疑,希望审判长及陪审员进行考证。

三、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极端的不合法、不合理

我方当事人销售的商品,次电话台灯部门无入网标志,台灯部分经2012年3月25日在国家点光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其中标志、外部线路及连接方式、内部线路、耐热项目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注。2012年5月20日在北京电视台新闻节目中曝光此事。关于原告诉说我方行为就有欺诈性,但是根据事实反映我方以借鉴媒体的相关检测报告将此商品的性能和不足之处如实的展现给消费者了。综合以上相关证据表明我方不存在欺诈。一方面原告以假打假的特殊身份,一方面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44条、49条的规定,我方也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拒绝原告要求双陪赔偿的无理的诉讼请求。

综上次案中的原告不符合我国规定的消费者,他的这种以假打假的行为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起着消极的破坏作用,所以请审判长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方请求我方给予双陪赔偿的无理诉求。

四:举证与质证

审判长; 五:法庭辩论:经审查双方提交证据,本庭认为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认定一致。存在的争议事实是:

(1)原告王海是否做为消费者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六:当事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原告:

被告:

审判长:下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审判长: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便不再组织调解。

审判长:下面宣布休庭十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请双方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 七:合议庭评议阶段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合议庭下) (十分钟后)

书记员: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到庭。

八:宣布判决阶段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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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时间:2012年7月27日15时30分 地点:一号审判庭 审判长:侯美中 审判员:李爱华 闫军景 书记员:韦龙宾

原:于卫华,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城关街道华普御景园小区,身份证号:37070219720526543X。

委托代理人:张威,昌乐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梁光奇,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固城乡梁村,身份证号:410922196606262015.委托代理人:王守印,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德波,莘县古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马少春,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望奎县五街29委1组73号,身份证号:232324196310190938(未到庭)。

审:现在宣布开庭。第三人马少春经本院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未到庭,本院依法公开缺席审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原告代:证据

1、于卫华给梁光奇汇款条,证明原告支付给梁光奇19万玉米款;

2、梁光奇书写的证明,证明于卫华没收到玉米,而被告已收到玉米款;

3、昌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明玉米的所有权不属于梁光奇,所以货款无法从英轩公司支取。原告赚取每车200元的差价。

4、2010年2月22日、23日两天与梁光奇发生业务的记录。

审:被告质证。

被告代:同上两次庭审质证意见。 审:被告举证。

被告代:证据

1、证人马少春书面证明材料,证明原被告之间没有玉米买卖关系,是原告与马少春存在玉米买卖关系,梁光奇只起到介绍人作用,还证明马少春已收到原告的玉米款19万;证据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复印件,证明马少春收到原告通过被告汇的19万元玉米款,这个回单的原件在原告手中,原告认可这个事实。

审:原告质证。

原告代:同上两次庭审质证意见。

审:出示法院调取中国工商银行昌乐县支行编号分别为2136296

3、21362957的转账支票2份(包含正反两面)及关晓波、于卫华身份证复印件附件,原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恰恰能证明货物不是被告供的货,于卫华无权支取货款,该货款被实际供货人关晓波支取,假如于卫华能支取的话,与本案起诉的差额部分于卫华还是要支付给梁光奇的,这更加印证了于卫华与梁光奇之间存在直接的业务往来,而与第三人无关。

被告代: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转账支票上关晓波的签字及董波的证言,结合卸货单上姓名也是于卫华,综合这些证据说明于卫华收到了马少春的玉米及玉米款,这两张支票是于卫华同意让关晓波支取的,故我方认为于卫华完全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已通过梁光奇付给马少春的19万元货款,还应扣除于卫华应得到的报酬。该证明证实于卫华和梁光奇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审:出示法院调查关志贵笔录,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代:没异议。

被告代:该笔录能证明关志贵及其儿子关晓波给马少春供货的事实,及马少春陆续给关志贵及其儿子关晓波付款的事实。

审:出示法院调取的马少春身份信息证明,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被告:均无异议。

审:双方还有新的证据提供没有。

原告代:提供证据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4293借记卡卡号为9559980292231508915的账户历史明细一份,证明原告在2010年2月22日、23日两天与梁光奇发生业务,原告直接对被告进行付款。

被告:与本案无关。 审:被告举证。

被告:视听资料一份。证明货是马少春发给于卫华的,于卫华认可。同时证明19万元是于卫华汇给梁光奇。由梁光奇转给马少春,马少春又给了关晓波,在昌乐卸的三车玉米是马少春买的玉米发过去地的,马少春证言同样证明于卫华与马少春之间的电话联系,证明是于卫华接收的马少春的玉米。

审:原告质证。

原告代: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但该证据恰恰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业务关系,而与第三人无关,本案通过大量的证据可以印证原告与被告之间业务关系是即时清结的,被告于马少春之间存在直接的即时清结的业务关系,彼此之间均无书面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结算是真实成立的,被告负有返还的义务。

被告:通过法院调取的大量的证据及视听资料能充分证明通过梁光奇介绍,原告于卫华是同马少春之间存在交易关系,原告于卫华收到了马少春的玉米及玉米款,该案发生纠纷是于卫华同意将货款让与关晓波支取,而没有扣除给马少春垫付的19万元货款及其应取得的报酬。于卫华追不回19万元同被告梁光奇无关,原告于卫华同梁光奇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所诉证据不足,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审:你们双方所称的到昌乐英轩公司的老关指的是谁。 原告代:关晓波。 被告代:关晓波。

审:原告你与被告梁光奇之间发生的玉米买卖交易习惯是什么。

原告代:电话联系,都是口头的,货到后进场验货,确定出标准来后,原告扣除一定比例货款作为自己的利润和赢得报酬,然后将差额部分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有时先预付一部分货款,等收货厂家验完货,计算出全部货款后,扣除原告应得的利润,再将差额部分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

审:为什么这样交易。

原告:因为玉米是大量的供应厂家,厂家计算付款标准时要求非常严格,厂里确定玉米等级后,以此确定的标准做为双方结算价格的依据,交货是货物进厂验收完毕,原告将验收结果告知被告,被告对厂家确定的标准及以此计算出来的货款总值无异议,同意交货即视为交货完毕。

审:被告说一下交易习惯。

被告:厂家规定的价格,但货发到后,按厂家定的质量标准,扣完水分和杂质后,这是买卖的价格,款是货到卸货之后,都是以于卫华的名字登记进厂卸车,因厂家当时不给结算,由于于卫华垫付玉米款,于卫华扣出他所提的费用,于卫华从来没有支付过玉米预付款,也没有签过玉米合同。

审:原被告,买卖玉米的交易习惯是买卖双方直接交付还是约定有其他人交付?

原告代:被告本人从来没有来过,都是被告电话告知我们所到货的车号及联系方式,由他人代被告交货,我们与送货的人并不认识,也不发生结算业务。

被告;我方是在家零星收购,收到一定数量后装车,有卖山东的,也有卖其他地方的。

原告代:被告,送货时你直接去吗?

被告:要求于卫华到庭,否则对此拒绝回答。 审: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同法庭调查质证意见。 被告代:同法庭调查质证意见。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被告:不同意。 审:双方最后陈述。

原告、被告均同法庭调查质证、辩论意见。 审: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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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审 笔 录

一、庭审时间: 年 月 日 时

二、庭审地点:

三、审判员: 书记员:

四、案由:

五、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其他参与人 )及宣布法庭纪律。

六、审判长(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及开庭形式为(公开、不公开)审理。

七、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原告陈述及补充

被告陈述及补充

第三人陈述及补充

2、当事人出示证据及质证:

3、证人作证(宣读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或证词):

4、审判长(员)提问

5、当事人提问:

6、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

八、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方:

被告方:

第三人:

九、法庭调解:

十、法庭辩论终结。法庭依法(当庭、择期)进行宣判,休庭。当事人核对笔录并签字。

十一、其他情况备注: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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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2015年3月21日 09:30:49 开庭地点

法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尹德胜 审判员:张楠楠 蔡雪冰

书记员:沙国庆

书记员:请大家安静,请原告谢立,被告,翁艾陈,王骁林,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原告谢立是否到庭? 谢立:到庭。

书记员:被告翁艾陈是否到庭? 翁艾陈:到庭。

书记员:被告王骁林是否到庭? 王骁林:到庭。

书记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代理人(李):没来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陈丽君、鲍鹏程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陈丽君:到庭。 原告代理人鲍鹏程:到庭。

书记员:被告翁艾陈代理人张玉配、卫佳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张玉配:到庭。 被告代理人卫佳:到庭。

书记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李灵会、李有琴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李灵会:到庭。 被告代理人李有琴:到庭。 书记员:原告有无证人到庭? 谢立:没有

书记员:被告翁艾陈有无证人到庭? 翁艾陈:没有

书记员:被告王骁林有无证人到庭? 王骁林:没有

书记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有无证人到庭? 李有琴:没有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2)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吸烟,不准开启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诉讼参与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准参加旁听。 (4)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结束。(应当轻敲法槌一次)现在开庭。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谢立与被告翁艾陈、王骁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审判长:下面介绍审判人员、书记员本案由审判员尹德胜(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并且主审此案)、与主审法官蔡雪冰(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审判员张南南(掌心向上伸出示意),由我们三人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沙国庆(掌心向上伸出示意)担任今天的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审判员](张):原告基本信息?

[原告]:我叫谢立,汉族人,1985年12月1日生,现在住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汤和路湖光小区1栋1室,身份证号是:343442198512013366。 [审判员](张):被告翁艾陈基本信息?

[被告](翁):我叫翁艾陈,汉族人,1971年1月1日出生,现在住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汤和路湖光小区10栋1室,身份证号:343442197101019988。 [审判员](张):被告王骁林基本信息?

被告(王):我叫王骁林,汉族人,1970年7月1日出生,现在住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汤和路龙湖春天小区3栋1室,身份证号:343442197007015647。 [审判员](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基本信息? 被告(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银保大厦,负责人李静,注册号I4II8Io6oooo995,组织机构代码86596082—7。

[审判员](张):原告代理律师基本信息?

原告代理律师(陈):我是原告代理律师陈丽君,这是鲍鹏程,我们是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是一般授权。

[审判员](张):被告翁艾陈代理律师的基本信息?

被告代理律师(张):我们是被告翁艾陈的代理律师张玉配,她是卫佳,我们是安徽安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是一般授权委托。

[审判员](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被告代理律师(李):我们是安徽颈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是李灵会,她是李有琴,我们是特别授权。

[审判员](张):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员](张):被告翁艾陈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翁):没异议。

[审判员](张):被告王骁林对原告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被告(王):没有异议

[审判员](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李):没有异议

审判长:重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关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本院发送给原告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发送给被告的《应诉通知书》中,以及《举证通知书》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经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本庭不再宣读。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回避的意思就是要求换人,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谢立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翁艾陈? 被告(翁):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王骁林? 被告(王):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呢? 被告(李):不申请。

[审判长]: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方式采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的形式。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据尽量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提供伪证,应当负法律责任。 [审判员](蔡):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和理由或宣读起诉状。 [原告]:见起诉状。

[审判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代理人(李):见保险公司答辩状

[审判员](蔡):原告针对自己主张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举证? [原告代理律师](陈):

1、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被告王骁林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龙子湖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1份,证明事故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3、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原件2份,诊断证明原件2份,CT缴费票据原件2份,手术费票据原件2份,用药清单复印件2份,出院小结原件2份,医嘱证明原件2份,医疗费票据原件2份,床位费票据原件2份,护理协议原件1份,交通费花销书面证明2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情况和原告住院治疗用药及花费情况。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伤残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三期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鉴定费票据原件1份,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护理、营养期限以及鉴定费。

5、原告单位蚌埠市中铁二局开具的工作单位证明1份,误工证明1份,2014年10月、11月、12月的工资证明1份,暂住证原件1份,湖光小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的十级伤残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标准处理,以及原告的误工费。

6、被告王骁林皖C66666的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1份,证明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7、原告的日常跑步、参加舞会的照片,获得业余舞蹈大赛奖励的相关证书1份,证明跑步、跳舞系其正常的生活和爱好。而因为交通事故,原告大腿严重受伤,无法再回到原有的生活水平。

[审判员](蔡):被告翁艾陈代理律师质证?

[被告](卫):针对原告以上的证据,我代表我的当事人作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对于原告的证据

1、

2、

3、

5、

7、8的三性均无异议。但对证据

1、2需要核实原件。

二、

1、对于证据4中的第一次住院病历、CT缴费票据、诊断证明、手术费票据、出院小结、医嘱证明、床位费票据的三性不持异议。

2、对于交通费花销书面证明2份的真实性有异议,其并非是正规的发票,应当不具备相应的证明力

3、用药清单复印件2份、医疗费票据原件2份的和关联性有异议,对用药清单中用于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的药,与本案事故治疗无关联性,应当予以排除。

4、对于护理协议原件1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持有异议,从医嘱证明中可见原告第一次出院时已经恢复良好,所以护理时间应该只有第一次住院期间,即24天。

三、

1、对于第五组证据中的安徽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伤残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三性均无异议,但需核实原件。

2、对于三期鉴定意见书原件1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按照医嘱,原告需修养两个月,故原告方提供的三期鉴定中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三个月的鉴定我司不予认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予以鉴定。

3、对于鉴定费票据原件1份的关联性我们不予认可。

四、

1、对于第六组证据中的误工证明1份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提供的三个月误工期过长,原告方提供的医嘱已经证明原告在出院时恢复良好,已基本痊愈,修养两个月即可。对于其余的三性不持异议,但是不能证明其符合城镇赔偿标准。

五、对证据七的三性均不持异议。

六、对证据八的三性均持异议。质证完毕,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蔡):被告王骁林质证? 被告(王):同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

[审判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质证?

被告代理律师(李):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代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举证,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一、对证据一和证据二的三性均不持异议,但需要核实原件。

二、对证据三三性不持异议。

三、

1、对证据四中第一次住院病历、CT缴费票据、诊断证明、手术费票据、出院小结、医嘱证明、床位费票据的三性不持异议。

2、对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用药清单中维生素E丸、盖天力片、辅酶Q10胶囊、醋酸曲安奈德尿素乳膏、复方地塞米松乳膏、聚维酮碘栓、庆大霉素、普鲁卡因维B12属于丙类用药,保险公司按医保标准不予承担,白灵胶囊(片)、跌打片、多烯磷脂酰胆碱、复方甲硝唑属于乙类用药,费用应扣除10%,另外,美托洛尔、阿替洛尔、美比达、糖适平药经查实是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所用药,与本案事故治疗无关联性,不支持主张,故医疗费中应扣除2023元。

3、对护理费认可2400元,认可标准100元/天,认可期限24天。

4、对交通费真实性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对于交通费支出未能提供正式票据,故对交通费不予支持

5、营养费认可1800元,标准30元/天,期限60天。

6、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720元,标准30元/天,期限24天。

7、对伤残的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方系农村户口,且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谢立在中铁二局工作,且工作了三个月,并无法证明原告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故应该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故伤残赔偿金认可19832元,9916元*20年*10%=19832元

8、对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我司不予认可。第一次住院治疗出院后,在出院小结中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已经基本痊愈,只需修养两个月即可,故原告在出院后因为在家务农时不慎摔伤而第二次入院治疗系原告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对此支出我司不予承担。

9、对精神抚慰金,结合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3 1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安徽省高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司只予认可5000元。

四、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持异议,按照医嘱,原告需修养两个月,故原告方提供的三期鉴定中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三个月的鉴定我司不予认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予以鉴定。另外,根据商业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我司不承担鉴定费。

五、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持异议,原告提供的三个月误工期过长,原告方提供的医嘱已经证明原告在出院时恢复良好,已基本痊愈,修养两个月即可,结合医嘱我司只予承认两个月,故误工费认可9080元,标准120元/天,期限84天

六、对证据七三性均不持异议。

七、对证据八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持异议。

八、我司不承担诉讼费。

质证完毕,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蔡):被告翁艾陈代理律师举证?

1、[被告](张):

1、原告、被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实工友关系。

2、原告谢立的户口本,证明谢立还是农村户口。

3、被告支付的3000元医药费单据。

4、原告谢立第一次出院病例,证明其恢复良好,后期无须护理。

5、证人证言。

[审判员](蔡):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陈):被告所提出的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 [审判员](蔡):被告王骁林质证? 被告(王):没有质证意见。 [审判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质证?

被告代理律师(李):没有质证意见。 [审判员](蔡):被告王骁林举证?

被告(王):驾驶证,证明我的驾驶资格;保险单,证明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交警大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我只是次要责任。 [审判员](蔡):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陈):没有质证意见。 [审判员](蔡):被告翁艾陈质证? 被告(王):没有质证意见。

[审判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质证?

被告代理律师(李):没有异议。

[审判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举证?

被告代理律师(李):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身份情况。

二、被告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和告知声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保情况以及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以及商业险不承担精神损失)以及保险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

三、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应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四、原告谢立第一次出院病历及医嘱,证明其受伤出院后恢复良好,已基本痊愈,后期无须护理。

[审判员](蔡):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陈): 我们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工作单位的工作证明、工资证明、暂住证和湖光小区的居委会证明,足够证明我们可以按照城镇标准来要求赔偿。

[审判员](蔡):被告翁艾陈质证? 被告(王):没有质证意见。

[审判员](蔡):被告王骁林质证? 被告(王):同保险公司意见。

审判员(蔡):举证结束,下面本庭核对几个案件事实。原告,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告]:记得就是那天早上我坐翁艾陈的摩托车上班,在安徽财经大学东门前面的路口转弯的地方跟一辆小轿车相撞了,后来我被甩到地上去了,后来觉得身上很疼,腿上还流血了。再后来他们打电话找120了,把我送到医院去了。 [审判员](蔡):被告翁艾陈,原告所述是否属实?

[被告](翁):对于原告的部分事实不予认可,原告故意遗漏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在经过曹山路口时,原告谢立突然抱了我一下,才导致我没有掌控好车头,躲闪不及,与王骁林的小轿车碰到的。

[审判员](蔡):原告,你对被告说你隐瞒事实有无异议? [原告]:我记不清了。

[审判员](蔡):被告,原告翁是谁送到医院的?

[被告](翁):我和王骁林一起送的,我还垫付了3000块医药费。 [审判员](蔡):原告,被告讲的是否属实? [原告]:我记不清了。

[审判员](蔡):被告王骁林,你是否看清了发生是事故时,摩托车上的状况? [被告]:没有

[审判员(蔡):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翁):没有 被告(王):没有 被告(保险):没有

审判长:没有补充就结束法庭调查,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员](蔡):由原告首先发言?

[原告代理人](陈):审判长,二位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谢立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履行我的代理职责,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无直接关系,因为受伤,原告对案件的记忆已然模糊,被告方并无证据证明原告抱了被告,况且乘坐摩托车时,我方原告为了防止坠下摩托抱了原告也是情有可原的。再者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并非被告没控制车头躲闪不及,而是因为被告在根本没有避让主干道车辆,因此原告不应对此交通事故负责。而且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中也并无说明原告方对此事故有责。

二、原告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在城镇之中居住满一年,但因为中间换过工作,因此之前的工资单不可追找,但是作为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原告,若是无法获得经济来源,是无法在城镇之中的生活的,作为体力劳动者的原告,工资来源是比较稳定的。况且若无此事故,原告也不会被现在的单位解雇,因此伤残赔偿金额应当按照城镇赔偿标准来计算。

三.被告翁艾陈称该事件对原告的生活没影响不予理赔精神赔偿金,但实际上原告曾获得业余舞蹈大赛奖励的相关证书1份,跑步、跳舞系其正常的生活和爱好。而因为交通事故,原告大腿严重受伤,无法再回到原有的生活水平。已造成了精神损害。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被告已无法再回到当初的运动水平,失去的唯一的娱乐项目,一万八千元精神抚慰金应予赔付。

四.虽然第一次治疗后只要好好休养很有可能恢复到以前的状况,但被告方并未给予原告赔偿金和休养费,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的原告不得不带着伤去干活因此引发二次住院。并非原告故意造成的二次受伤,而是因为被告方的拖延才会造成原告二次住院,希望法院能够考虑到以上因素作出判断。 五.我们有鉴定机构的三期鉴定书作为依据误工期三个月 营养期三个月 护理期三个月,时间并无错误,24天为住院日期,剩余90天为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考虑,并希望采纳。

[审判员](蔡):被告翁艾陈的代理律师发言? [被告代理人](张):审判长,二位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安邦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翁艾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履行我的代理职责,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中我当事人是出于好意让原告谢立搭乘顺风车,由此造成的损害应本着人道主义和善良风俗酌情减轻我当事人的责任。

2、本案中原告不管是出于无心还是有意,都对交通事故发生有一定的影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相应减轻侵害人的责任,所以我当事人也无需赔偿那么多。

3、关于护理时间、营养费的计算应该根据医嘱证明,即60天。

4、误工费的计算也只赔到定残前一日,至于精神抚慰金18000元明显太高,,而且病历上说只要好好养伤原告是可以恢复的,原告以后还是能参加跳舞之类的活动的,对其生活影响不大,所以精抚慰金我方不予认可。

5、原告在第一次出院时医生出示的病历上显示恢复良好,好好休养即可,原告代理人刚刚也说了原告是在下地务农时受的伤,所以对于第二次的住院费用全部不予理赔。

6、用药清单中出现高血压、糖尿病之类的用药,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关,我方对其医药费存有疑问

7、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谢立于2015年1月14日出现车祸,2015年3月20日鉴定为十级伤残,所以误工时间为66天。

所以:

1、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下午出现交通事故,2015年3月20日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24天。显然原告提出的114天误工费是无稽之谈,误工费应为120×24=2880元。

2、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21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本起交通事故中,原告受伤后答辩人即刻将其送往医院,因治理及时,原告于第一次出院时即恢复良好,医生建议休息两个月,因此护理费为8400元。

3、交通费,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是答辩人将其送往医院,陪护人是原告的妻子,她的交通费为15元(从襄和县到蚌埠的车费),期间原告没有转院,出院后的包车费用600元明显太高,根据蚌埠到襄河县的出租车标准是200元计算,应赔偿车费215元。

4、精神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的规定,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原告有恢复的可能,对于他的生活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仍然可以参加一些跳舞之类的活动,因此对于原告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5、残疾赔偿金,原告谢立家住滁州市襄河镇,属于农村户口,虽然来蚌埠市三年,但是没有固定收入,其家人也都住在襄河镇,所以伤残赔偿金仍应以农村户口为准,即5285×20×10%=10570元。

6、医疗费,第一次出院时医生出具了恢复良好的证明,对于第二次住院的费用答辩人不予理赔,住院时已交3000元住院费。医药费应排除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所用药的费用760元。

7、营养费,对于第二次的住院时间不予承认,只赔偿2520元。共计:36295.5元。

我当事人家庭条件不太好,平时的家庭收入主要是我当事人来支撑,还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酌情减少我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我的当事人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审判员](蔡):被告王骁林发言?

[被告](王):我是在曹山路上正常行驶的,由于对方未让干路车先行才造成了此次的交通事故,而且,原告受伤之后,我和摩托车车主一起把他送到医院,并且,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期一年,所以此次事故,我并不应该负多少责任。

[审判员](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理人发言?

[被告代理人](李):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并受安徽颈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一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以后,我依法调查、收集了本案有关证据,参加了庭审调查和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保险公司对原告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有异议,原告提出1.8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摩托车转弯时因突然抱了翁艾陈致使翁艾陈受惊导致事故发生,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应当有所减轻。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所订立的参考标准: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结合安徽省人民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赔偿标准,十级伤残的赔偿范围在5000~8000元。故保险公司主张赔偿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原告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户口的标准赔偿其相关损失理由不充分。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虽然提供了在蚌埠居住一年以上以及工作单位三个月的工资表的证明,但并没有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在居住一年以上期间内一直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所以并不能将其农业户口的赔偿标准转变为城镇居民户口的赔偿标准,赔偿标准应当适用农业户口的赔偿标准。

三、保险公司对原告关于本案涉及各项费用的计算金额的意见如下:

其一,原告诉求的医疗费赔偿不合理,首先第一次治疗中,对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用药清单中丙类用药保险公司按医保标准不予承担,乙类用药费用应扣除10%,另外,对用药清单中用于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的药,与本案事故治疗无关联性,不支持主张,故在第一次医疗费中应扣除2023元,原告二次住院治疗系原告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对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保险公司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主张支持赔偿医疗费数额为23757元。 其二,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三期鉴定不予认可,按照第一次出院医生出据的医嘱证明,原告谢力恢复状况良好,已基本痊愈,建议修养两个月,故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标准我司都只予认可住院期间加上修养的两个月的期限,护理费只认可住院期间的期限。故保险公司对护理费认可赔偿数额为2400元,营养费认可赔偿数额为2520元,误工费认可赔偿数额为9080元。

其三,对交通费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原告对于交通费支出未能提供正式票据,诉求的交通费不应得到支持。

四、原告诉求保险公司需要与其余被告一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认为没有依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鉴定费和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对该部分责任免除内容,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进行了告知,投保人也已经签字盖章表示认可,并且,保险人已在保险条款中以黑体字加以强调提醒,请法庭予以支持。 保险公司最后主张原告总共损失数额为58309元,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依据责任认定比例30%承担损害赔偿,数额为17492.7元。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公平、公正、合理地确定保险公司所应负的赔偿数额。 [审判员](蔡):原被告是否有新的问题发问? 均回答:没有(按顺序一个一个来)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被告分别作最后陈述?

[原告]:我们要求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这部分的赔偿应由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予以优先赔付,其他部分没有需要补充的了。请求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被告](翁):由于原告

还请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王):这次的事故我负次要责任,而且应该由我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结合事实依法处理。

[被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审判长]: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

[审判长]:鉴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

审判长:既然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进行调解,那下面将休庭由合议庭依法进行评议,评议大约需要60分钟,在___时____分继续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阅看核对庭审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在休庭(可以轻敲法槌一次)。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现在休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退庭评议。

第11篇:庭审笔录

庭 审 笔 录

开庭时间:2005年6月18日

开庭地点:尤溪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付永康、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书记员谢周培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记)。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鹏、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铭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证人肖梁、赵林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审:原告姓名等项?

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

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李仁尚, 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一姓名等项?

被告一:肖鹏,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3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孙子。

审: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项?

被一代:周铭熠,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被告二姓名等项?

被告二:肖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福建省尤溪县城关镇下村村54号,是被继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儿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一:没有异议。

被告二:没有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判长活动。

审: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肖亮与被告肖鹏等继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本案由审判员付永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余晓月、黄祥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记员谢周培担任本案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

被告二:我已经知道了。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一:不申请回避。

被告二:不要。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审:现在由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原告:宣读起诉书(内容略记)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1、撤销法院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

3、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鹏共同继承;

4、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审: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一: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被告二:宣读答辩状(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原告提供证据?

原告:我现在提交以下证据,

1、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儿子;

2、本院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肖立失踪6年时间,2002年经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请,本院查实后宣告肖立死亡;

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证明》,证实:肖明于2003年因车祸死亡;

4、某医院证明,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遗嘱2份证实: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书遗嘱1份,遗嘱内容为“古画5幅由长子继承,房屋1套由次子继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书遗嘱1份,该遗嘱内容“古画2幅、存款5万元由侄子肖哲继承”。另外我申请证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证。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一: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二:对以上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综合质证意见:肖立所(转载自中国教育文摘http://www.edUzhai.net,请保留此标记。)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传证人肖梁到庭。

审;办理证人具结书。

审:证人姓名等项?

证人: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与原、被告是邻居关系

审:证人陈述证言?

证人:内容略记

审:双方对证人有无发问?

原:没有。

被一:没有。

被二:没有。

审:证人退庭。

审: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一: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被告二:没有证据提交法庭。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辨论。

审:现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原告:他是被继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长子、肖鹏系肖明的儿子。被继承人肖立2000年离家后下落不明,经申请于2002年被宣告死亡。原告肖亮于2004年4月证实肖立于2004年5月17日病死,并立有两份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肖明于2003年死于车祸。请求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继承、古画5幅由被告肖鹏继承、存款23万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共同继承、确认被告肖哲没有继承权。

原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现在由被告方发言?

被告一:被继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后,原告肖亮对是否继承遗产没有明确表示,遗产已实际由被告肖明继承,肖明死亡后,由被告肖鹏继承肖明的遗产。自此原告肖亮的权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两年时间的诉讼时效,原告请求继承肖立遗产不受法律保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肖哲得知肖立自书遗嘱由其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后,即提出继承的主张,并未超过两个月的期限,其享的继承权,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应由其继承。

被告一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的遗嘱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该遗嘱后即主张按该继承,没有超两个月时间,因此他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告二代:念代理词(内容略记)

审:双方有无新的意见?

原告: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一:没有新的意见。

被告二:没有新的意见。

审:法庭辨论结束,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按诉讼请求。

被一: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二: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审: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一:不同意。

被告二:不同意。

审: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组织调解。

审:现在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宣布对本案的载判结果。

审:现在宣布休庭。

书:审判决长、审判员退庭。

书: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略记)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继续开庭。本庭在休庭期间,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现在宣判。(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

审:宣读判决书(见判决书,略记),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01年宣告被继承人肖立死亡的判决。

二、遗产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万元由原告肖亮继承。

三、遗产古画三幅、存款9万元由被告肖鹏继承。

四、遗产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由被告肖哲继承。

案件受理费6000元,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则原告肖亮负担4000元,被告肖鹏负责3000元、被告肖哲负担2000元。

本判决的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书记员:全体坐下。

审判长:原告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鹏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鹏:服从判决。

审判长:被告肖哲对判决有何意见?

被肖哲:服从判决。

审:现在宣布闭庭。(敲法槌)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诉讼参与人退庭。

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核对笔录签字: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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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范本)

时间:***********

地点:***********

案由:******************纠纷一案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询问是否回避? 原:不申请

被:不申请

审: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起诉状。

审:被告答辩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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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据

一、*******************证明:****************。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证据

二、*******************证明:****************。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证据

三、*******************证明:****************。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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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四```N、*******************证明:****************。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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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举证完毕

审:被告举证

被:证据

一、*******************证明:****************。

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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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二、*******************证明:****************。

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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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三、*******************证明:****************。

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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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四```N、*******************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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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询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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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进入法庭辩论,先由原告方陈述。

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原告还有无新的补充意见? 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审:被告针对刚才原告意见提出新的答辩?

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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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请双方最后陈述。

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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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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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休庭,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各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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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庭审笔录

法 庭 审 理 笔 录

(第 次)

(行政普通程序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华坪县人民法院第 法庭 案由: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开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查验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并核对其身份(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或姓名、职业、住址以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的应注明。) 原 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 告:

- 1

(四)参加诉讼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五)未事先征得审判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法警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审判长可以警告、训诫、扣留违纪物品、责令退出法庭,经院长批准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四)经法庭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等作出说明的权利;

(五)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或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 3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或他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为国行政诉讼法》 第46 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 员 组成,由 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并指定(或委托) 担任庭审翻译。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宣布开庭)

审判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华坪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 一案。

- 5 原 告:

第三人发表意见:

二、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一认定的事实。

审判员:现由被告 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并举证。 被 告:

审判员:由原告对被告的陈述和举证进行答辩和质证。 原 告:

被告对原告的质疑进行说明: 第三人质证意见:

(征询原告、第三人等就事实方面是否还有需要法庭调查的问题。)

三、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 7 审判员:被告 ,请你方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宣读相关条款的内容。 被 告:

审判员:原告 ,请你方就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形发表意见。如有证据请一并举证。 原 告:

审判员:被告 ,请你方对原告的质疑进行答辩。 被 告:

审判员:请第三人发表意见并举证。 第三人:

(涉及行政赔偿的,应就损害事实、责任、赔偿数额、方式等进行调查和辩论,并征询各方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 原 告: 第三人:

五、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 9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紧紧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综合性辩论意见。各方在辩论发言时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得使用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否则,对方有权申请法庭制止,法庭也可主动制止。各方辩论发言的时间限定在10 分钟以内,请发言人简要地阐明辩论意见。

审判员: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 告: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

审判员:由第三人发表意见。 第三人:

(当第一轮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决定是否进行第二轮辩论)

审判长:刚才,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已充分地发表了辩论意见,这些意见和观点能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后确定.当事人需提交书面辩论意见的、或代理人需提交代理词的,请休庭后提交给书记员。

- 11 审判长:本案在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下,经过法庭审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已经完成庭审各阶段的工作。合议庭将对本案马上进行合议,并在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请各方当事人稍候。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当庭宣判)

书记员:全休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击法槌),继续开庭。 审判长:(站立)现在宣读《宣判词》: 原告 诉被告

(案由)一案,经过本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依照 (法律、法规条款),现判决(裁定)如下: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 13

第13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书记员:现在法庭查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上诉人:上诉方法定代表人夏菁菁到庭。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上诉方代理人何腾已到庭。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李谷琴到庭。

被上诉方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代理人徐志伟已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 言、陈述和辩论及需要离开诉讼席位,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2 )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 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3 )新闻记者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 像或者摄影。

(4 )通讯工具关闭。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 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根据民诉法第157、123 条,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上诉人: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号葛洲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夏菁菁出庭诉讼。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上诉方委托代理人何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李谷琴,女,汉族,个体工商户,重庆市璧山县正兴镇富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璧山县名豪街21号4单元4—2号。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徐志伟,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上诉人:无异议。 被上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1

23、1

52、157 条之规定,重庆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古琴、原审(2014)璧法民初字第04218号民事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民诉法第157、123 条)本庭由本院审判员余洁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刁吕杰、陪审员陈曦共同组成,书记员为崔晓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条、45条、46条、50条、51条、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 )、有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 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2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 请执行。

(3 )、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 )、经法庭允许,当事人可以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5 )、上诉人可以撤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6 )、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 )、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遵守诉讼秩序、如实 陈述、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义务。

审判长: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被上诉人: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审判决书已于庭前送达各方,各方是否知悉? 上诉人:知悉。 被上诉人:已知悉。

审判长:上诉人,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当庭陈述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 上诉人: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璧山县法院(2014)璧法民初字第04218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项目部同时使用了圆形印章和矩形印章,却对刻制矩形印章的文件及来源等情况不加审理及查明,明显违背客观真实情况

二、错误地认定了阮臻炜系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负责人、经理,并采信了其证言

三、错误地采信了祝书银、田贵刚的证言。该证言系祝书银、田贵刚单方自己证明自己(并非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所出具),明显属于伪证

四、错误地认定一审被告未在合理期间内提交书面申请 上诉人一审中已当庭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公章鉴定申请,然而一审判决确错误地认定一审被告未在合理期限提交书面申请,这属于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五、上诉人并不认识合同经办人祝书银,一审法院却要求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其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以推定方式认定葛洲坝集团项目部与被上诉签订了租赁合同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8日

审判长:被上诉人可以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答辩人就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2014)壁法民初字第0421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错误认定两枚印章的相关问题:

由于两枚印章均刻有“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且根据上诉方提供的圆形印章的资料以及上诉方项目部经理阮臻炜关于矩形印章的证言,被上诉方可以推定上诉方可能存在使用两枚印章的行为。

二、关于阮臻炜是否是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员工的问题:

上诉方声称阮臻炜不是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员工,更不是负责人和经理。我方认为这是上诉方为撇除自己的责任,故不承认自己员工的行为,倘若阮臻炜并非其项目部员工、项目的负责人及经理,他是无法知道有关“矩形印章”的问题的,阮臻炜的行为和葛洲坝集团公司的言辞是矛盾的。

三、祝书艮、田贵刚的证言是否有效地问题:

上诉方认为祝书艮、田贵刚并非其员工且证言是伪证,并认为没有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所出具的证明。但是我方认为,如果两人不是上诉方员工,他们二人又如何知晓公司内部的流程以及物资需求,且我方认为,上诉方为了逃避应支付的款项,存在故意不认可祝书艮、田贵刚身份的嫌疑且有拒不开劳动单位证明的嫌疑。

四、是否错误的认定上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

我方认为上诉方的第四项事实和理由完全是歪曲事实的行为,在一审判决中,并没有出现认定上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的字样,而是因为两枚印章的形状的不同,内容不一致,且上诉方没有提交注册备案的项目部印章而没有启动鉴定程序,并不是像上诉方所说,在一审中错误的认定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因此,不存在上诉方所说的问题。

五、是否有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 根据上诉方陈述,上诉方并不认识合同经办人祝书艮的身份,一审法院让其提供祝书艮的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是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而我方认为,如果祝书艮并非上诉方员工,试问祝书艮是如何拿到那枚矩形印章的,又为何将所租的设备要求租赁站业主运往金沙第一中学施工地。这一点完全不符合逻辑思维,所以我方认为,上诉方之所以否认与祝书艮的关系,是为了逃避其应当支付的款项。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逃避其应尽的义务。在国家大力倡导合同双方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针对本案中提及的①祝书艮作为经办人,以葛洲坝集团金沙新建第一中学项目部与黄代富签订租赁合同;②以及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指定材料员黄飞、田贵刚从黄代富处为葛洲坝集所承建的金沙新建第一中学项目工地租用了建筑所需的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③但因葛洲坝集团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黄代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上诉方:无。 被上诉方:没有。

审判长:对于上述事实。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庭予以认定,不再调查。

举证质证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入举证质证阶段。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听清楚了吗?

上诉人:清楚了。 被上诉人:清楚。

审判长:首先由上诉人举证或陈述。 上诉方:我方无新的证据提出。

审判长:被上诉方有无新的证据补充? 被上诉方:我方有新的证人提出。 审判长:证人是否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将你的姓名、年龄以与本案的关系向法庭陈述。

证人:我叫阮臻炜,年龄30岁。在宜昌市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在金沙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中在项目部任负责人及经理一职。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3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询问,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有要求阅读证言笔录和提出修改的权利。无阅读能力的证人,有要求向他如实宣读证言笔录的权利。

(5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6 )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证人有要求补偿因作证所花费用的权利。证人,对以上交代事项是否听清?

证人:听清了。

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现在可以开始作证了。

证人:在2014年11月28日,法院的工作人员到金沙县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部来调查相关事宜,我便如实的告知了我所知道的事情。随后,就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公司。没想到不久之后,公司便把我调离项目部,随后告诉我被解雇了。

我觉得配合法院的调查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没想到公司却因此把我解雇,这太让我失望了,所以我自愿为被上诉方提供证人证言。维护被上诉方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证人有无发问? (双方:没有)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 (双方:没有)

审判长:经过本庭评议,证人所述上诉方解雇证人的事实属实,本庭予以认定。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经过法庭调查与法庭举证质证,本庭总结争议焦点如下:①祝书艮、田贵刚证言是否属实的问题;②是否有错误分配举证责任;③关于合同是否有效、上诉方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一、阮臻炜并非是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员工,更谈不上是负责人和经理,我方公司在职人员编制中并没有叫“阮臻炜”的人,一审法院并未查实其真实身份而错误地认定了阮臻炜系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负责人、经理,更不应该采信其证言。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上诉方声称阮臻炜不是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员工,更不是负责人和经理。那么请问上诉方,阮臻炜是如何知道矩形印章及其使用时间的事情的?这不可能是一个外人所轻易能知道的,这样的事情必然是公司内部的管理层人员才可以知晓的。所以我方认为这是上诉方为撇除自己的责任,刻意否认自己员工的行为进而捏造虚假事实。还望审判长明察。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我方认为祝书银、田贵刚的证言无效。祝书银、田贵刚二人并非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其证言系祝书银、田贵刚单方面证明自己,并非由上诉人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所出具。因此,我方认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采信了祝书银、田贵刚的证言。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依上诉方陈述,祝书艮、田贵刚并非其员工且他们二人的证言没有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所以是伪证。但是我方认为,如果两人不是上诉方员工,他们二人是无法知晓公司内部的流程以及物资需求的,也没有权限拿到那枚矩形印章。因此,我方认为他们二人所属的用人单位就是葛洲坝集团公司,只是由于上诉方为逃避应付款项,拒不承认他们二人的身份,更不用说为他们二人不利于自己公司的证言出具相关的证明了。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正如上面所述,上诉人并不认识合同经办人祝书银,而一审法院却要求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其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明显错误地分配了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根据上诉方陈述,上诉方并不认识合同经办人祝书艮,一审法院让其提供祝书艮的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是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致使其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而我方坚持认为祝书艮是其员工。理由如下:

如果祝书艮并非上诉方员工,试问祝书艮是如何拿到那枚矩形印章的?又为何他将所租的设备要求租赁站业主运往金沙第一中学施工地?他完全可以打着葛洲坝集团的名义为自己所属的单位牟利,但是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以,这样的行为与言论完全不符合逻辑思维,所以我方认为,上诉方之所以否认与祝书艮的关系,是恶意逃避其应当支付的款项,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我方一再陈述并不认识合同经办人祝书银,祝书银并非上诉人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且上诉人根本未授权祝书银签订该协议,祝书银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很明显,上诉人根本不认同祝书银无权代理行为,故而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上诉方称,不认识祝书艮,且不是其员工,所以,上诉人根本未授权祝书银签订该协议,祝书银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但是,我方认为,综合之前的事实,证人证言,祝书艮的身份是不存在疑议的。因此,他作为合同的经办人,以上诉方葛洲坝集团金沙新建第一中学项目部的名义与被上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且并没有出现无权代理的问题。且因加盖有上诉方所属项目部印章,上诉方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判长:双方意见是否已表述完毕? (双方均已表述完毕。)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规定,是否当事人可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完成评议后开庭。

第14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案)

时间:

分至

分 地点: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庭第

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辩护律师: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记录: 段婵律师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略),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一、宣布 开 庭 1.核对基本信息;

审: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

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

到庭。

审:(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

日因

被刑事拘留,同

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

日收到。

2.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

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

组成。本院书记员

担任本案庭审记录。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详见起诉书

(略)

审: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你是否要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是否认罪?

被: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要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发问阶段;

审: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公:

被:

。 审: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辩:

被:

审:

(审判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发问)

被:

。 3.举证质证。 审:请公诉人举证。

公:

1、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鉴定结论)。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没有。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

。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没有。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有/无)

审:传证人到庭。核实证人的身份,告知应当如实作证和做伪证的法律责任,指令在保证书上签字。 公:向证人发问。

审:被告人对证人有要发问的吗? 被:没有。 辩:没有。

审:被告人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被:有/无。

辩:

(辩护人举证)。

审:被告人、辩护人是否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 被:没有。 辩:没有。

三、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

。 审:由被告人作自行辩护。

被: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感谢给我这次自行辩护的机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而且我从一开始就供认不讳。我愿意为自己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认为我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是自首、二是有立功表现,三是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和重大过错,四是我属初犯,偶犯。容易教育改造。

审:现在由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辩:

。 审: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发言? 公:没有。 被:没有。 辩:没有。

四、最后陈述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

审:休庭,延期宣判/当庭宣判。

五、宣判

审:详见:刑事判决书。

第15篇:刑事庭审笔录

法 庭 审 理 笔 录

(第次)

(刑事普通程序用)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书 记 员:

宣 布 开 庭

审:华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

到庭。

审:查被告人身份。(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

辩: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年月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华坪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年月日收到。

审:起诉书指控你犯什么罪?

被:

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华坪县人民

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华坪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本院书记员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华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

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

听清了吗?

被: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

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

审: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你有什么说的没有?

被:

审:被告,请你将犯罪事实经过讲一下。

被:

审: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公:

审: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辩:

审: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出示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

辩: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出示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

2 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

辩: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

审:被告人发表辩论发言。

被:

辩:

审: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发言?

公:

被:

辩: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

审:休庭,延期宣判。

第16篇:庭审笔录格式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

庭 审 笔 录

时间:***年**月**日上午**时至***年**月**日下午**时

地点:

案号:

案由:

仲裁庭组成人员: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书记员: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庭审情况:

一、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仲裁庭纪律:

为了维护仲裁庭的庭审秩序,保证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参加仲裁庭庭审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以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辩论问题时,必须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3、仲裁庭开庭后,不得中途退场,擅自退场的,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 1

申请人做缺席裁决;

4、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不准发言和提问;

5、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工作人员有权劝告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书记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

书记员***报告到庭情况:

申请人***现已(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已(未)到庭

被申请人已(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已(未)到庭。

三、宣布开庭

仲裁员***: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法组成仲裁庭就*************一案现在开庭审理。

四、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由我担任首席仲裁员,***担任仲裁员合议审理,由***任书记员负责本案记录。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双方是否有请求回避的要求?

申请人(***):有(无)回避要求。

被申请人(***):有(无)回避要求。

五、核对当事人身份

仲裁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1、请申请人说明你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2、请被申请人说明你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代理权限。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申请人(***):没有

被申请人(***):没有

经本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且符合出庭条件,可以参加仲裁活动,按规定现在开庭。

仲裁员***:现在我宣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有:、当事人有权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④、申请人有变更、撤回申诉的权利;⑤、被申请人有反驳、承认申请人的申请和提出反驳的权利;⑥、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请求查阅本案涉及的除国家机密外的有关庭审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⑦、当事人有权申诉、答辩、举证、质证,有权询问证人、进行辩论、请求调解;⑧、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⑨、当事人对生效的仲裁文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义务有:

、当事人有义务遵守仲裁庭纪律;、当事人有义务遵守仲裁活动程序;、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④、当事人有义务回答仲裁员的提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⑤、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调解协议。

3、申请人听清楚了吗?

申请人(***):听清楚了。

4、被申请人听清楚了吗?

被申请人(***):听清楚了。

六、仲裁庭调查、举证、质证

仲裁员***:现在开始仲裁庭调查。

1、请申请人宣读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书内容)

2、申请人对请求事项有无补充说明?

申请人(***):没有。

3、请申请人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如下问题:

①、

②、

③、

4、现在请被申请人答辩:

、对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有什么意见吗?

被申请人(***):

、

仲裁员(***)宣布:本庭调查结束,现在请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1、请申请人(***)进行举证:

申请人(***):我要提供的证据如下:

2、请被申请人举证:

被申请人(***):我要提供的证据有:

仲裁员(***):现在进行质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申请人(***):没有。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申请人(***):

七、仲裁庭辩论

仲裁员(***):首先,请申请人作辩论发言:

申请人(***):

仲裁员(***):申请人(***)再有其他要补充说明的吗?

申请人(***):没有。

仲裁员(***):现在请被申请人进行辩论发言:

被申请人(***):

仲裁员(***):

仲裁员(***):现在请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申请人(***):

仲裁员(***):现在请被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被申请人(***):

仲裁员(***):辩论发言到此结束。

八、仲裁庭调解

仲裁员(***):请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调解: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员(***):请申请人提出调解意见。

申请人(***):

仲裁员(***):被申请人是否同意?

被申请人(***):***。

仲裁员(***):请双方当事人慎重考虑一下,最好调解处理。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仲裁员(***):请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将答辩词及有关材料交回仲裁庭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按印。

仲裁员(***):现在庭审结束,宣布闭庭。

申请人(签字、按印):

委托代理人(签字、按印):

被申请人(签字、按印):

委托代理人(签字、按印):

仲裁员(签字):书记员(签字):

第17篇:庭审笔录0

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全体注意,请安静,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已全部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新乡学院政法系模拟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中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小五故意杀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怡岚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审:传被告人王小五到庭。

审:法警打开被告人王小五的诫具。

审:(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审判长直接询问查明,询问内容按如下顺序进行)。

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

审:被告人王小五,你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审: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审:是否收到刑事起诉书副本?什么时间收到的?

审:是否收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副本?什么时间收到的?

审:被告坐下。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原:

审:原告诉讼代理人?

代:王向阳,中原市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所受刘怡岚的委托,指派我出庭维护其合法权益。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出示律师证)

审:被告人辩护人?

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所接受被告人王小五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担任王小五的辩护人。(出示律师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

一、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审

判员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中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害人近亲属刘怡岚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维护其合法权益;受被告人王小五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王小五辩护。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当事人、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更换有关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被告人王小五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怡楠,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60条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告人王小五,以上权利你听清楚没有?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怡楠,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书。

原:宣读

审: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的附带民事起诉书你听清了吗?

审:与你收到的副本内容是否一致?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被告人王小五,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需要陈述?

审:被害人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要陈述?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王小五,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公:你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公:你与被害人刘怡楠是什么时间认识的?

公:你为什么要杀害刘怡楠?

公:你是什么时间开始有杀害刘怡楠的想法的?

公:你是怎么找到刘怡楠的?

公:你什么时候来的中原市?

公:你到中原市后都干什么了?

公:你刺了她几刀?

公:你都刺她哪儿了?

公:你用的什么刀?

公:刘怡楠倒地后是什么状态?

公:你刺了刘怡楠以后有干什么了?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小五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有问题要向被告人王小五发问?

原:……

原:审判长,原告人的提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要对被告人王小五发问?

辩:刘怡楠为什么要和你分手?

辩:你刺了刘怡楠后到拨打110报警电话中间想了多长时间?

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根据庭前准备的法庭调查提纲,对被告人发问。

审:公诉人还有没有新的问题对被告人讯问?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还有问题发问?

审:辩护人还有无问题发问?

审:现在开始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按证据目录举证。

公诉人现提交第一份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见公安分局[2008]学刑侦147号侦查卷宗P47-69页,证明被告人王小五对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无异议?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有无异议?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辩护人出示。辩护人有无异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提请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到庭。

审:证人向法庭出示你的有效身份证件。

核对证人身份情况。(姓名、年龄、职业、住址、与被害人关系)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

审:法警将证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公诉人可以对证人发问。

公: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需要对证人发问?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发问?

审: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发问?

审:按发问提纲对证人发问。

审:公诉人是否还需要对证人发问?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还需要对证人发问?

审:被告人是否还需要对证人发问?

审:辩护人是否还需要对证人发问?

审:证人,看一下法庭审理笔录对你刚才的证言记录是否属实,属实的话请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审:证人可以退庭。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现出示第三份证据,中原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尸检照片。见公安分局[2008]学刑侦147号侦查卷宗P20-27页,证明被害人刘怡楠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伤头面部、颈部、胸背部等全身多部位共计17刀,造成广泛性出血、气管破裂、肺破裂。最终导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并窒息而死亡。

审:公诉人将尸体检验鉴定书宣读一下。

公: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无异议?

(原告掩面哭泣,审判长提醒原告注意控制情绪。)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有无异议?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辩护人出示。辩护人有无异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出示第四份证据,本案犯罪现场的现场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勘验笔录,见公安分局[2008]学刑侦147号侦查卷宗P28-38页,证明本案犯罪现场的事实情况。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无异议?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有无异议?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辩护人出示。辩护人有无异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第五份证据,被告人王小五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小五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现宣读如下: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无异议?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有无异议?

被:有,几年前因为不满16周岁无法出去打工,家人到派出所把我的年龄改大了1岁。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辩护人出示。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有异议,此证据确是被告人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但并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真实年龄,被告人父亲为了儿子能外出打工,曾通过关系将被告人的年龄改大了1岁,被告人的真实年龄是1990年11月25日,有医学出生证明可以证明。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现宣读第六份证据,学苑公安分局从死者颈部提取的沾有血迹的水果刀一把。 审:法警将此物证交被告人辨认。

公:被告人王小五,这是你杀害刘怡楠时使用的凶器吗?

被: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无异议?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辩护人出示。辩护人有无异议?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提取证明,证明被告人曾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出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有无异议?

原: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此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主动投案,公安机关是根据刚才公诉人的证人的报警将被告人抓获的。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有无异议?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辩护人出示。辩护人有无异议?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其它证据?

公:没有。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是否有证据出示?。

原:(110接警记录、呼吁书、相关票据。)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公诉人出示。公诉人有无异议?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被告人出示。被告人有无异议?

审:法警将此证据向辩护人出示。辩护人有无异议?

审:法警将此证据提交合议庭。

……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出示?

审:辩护人有无证据出示?

审:依次询问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出示。

审:被告人王小五,就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你是否愿意赔偿? 审:委托谁赔偿?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公诉词

审:被告人自行辩护

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审: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审:被告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审:原告是否有新的意见?

审: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审:现在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附带民事部分,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你是否同意调解?

原:不同意。

审: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合议庭不再进行调解,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将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由被告人王小五作最后陈述。

审: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五分钟后重新开庭。

第18篇:交通事故庭审笔录

昨天今天在松江人民法院旁听了一个客户的车辆事故诉讼,全责人伤,一个八级两个十级。(为什么单人事故会有一个八级两个十级伤残鉴定的我不懂,这方面看来还得学习再学习)。 客户车辆为冷藏车,保险都在有效期内,三者保额50万。

下面我用流水账的形式将整个开庭过程用对话方式表示出来,给大家参考一下吧。 法院并不神秘,一切都用证据说话就对了 原告诉求:(诉求金额我取整数了) 医疗费用31000 误工费用24000 护理费3600 营养费3600 伤残补偿210000 鉴定费 衣物损 住宿费 交通费 住院伙食费 精神损失费20000 律师费

总诉求金额大致是35万左右

事故责任:机动车牌照号码为沪XXXXX全责

原告代理人、第一被告XXX、第二被告XX公司、第三被告X保险公司 时间2011.10.31 下午1:30 地点:松江人民法院第九厅

进场:安检非常严格,比之机场有过之而无不及,进入必须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开庭纪实

1.法官:现在开庭,首先询问原告和三被告是否都到场,然后就伤残事故鉴定是否认可征询保险公司。 X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没有异议。

法官:原告宣读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就X月X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委托提出以下赔偿要求:误工费八个月,每月2680元;营养费每天40元,三个月;护理费每天40元,三个月;医疗费用31469.83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伤残赔偿按照城镇人口每年31680元按照33%比例赔偿20年。

法官:第三被告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什么异议

X保险公司:被告XXX在本公司投保了XXX险XXX万元,计/不计免赔。对事故过程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对医疗费用以及相应伤残赔偿存在异议。

法官:针对诉讼请求分别陈述。

2.法官:针对原告发生的31469.83元医疗费用,第一第二被告有什么意见

第二第三被告分别回答没意见 X保险公司:针对医疗费用存在异议

法官:第三被告做称陈述

X保险公司:对于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接受,非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予接受。

原告在X月X日后不久再行住院,医院病史记录为病毒性肝炎,认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关系,而且相隔时间很长,应该是事故发生后体检时候发现的疾病,所以提出不承担病毒性肝炎所发生的10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要求扣除。

法官:原告有什么证据表示病毒性肝炎是由交通事故而引发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被车辆撞伤之后切除了脾脏,并作了肝脏破损修补手术,因并发症导致罹患病毒性肝炎。

法官:车辆事故不可能造成病毒性肝炎,发生的时间和事故时间不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原告还有其他什么关联证据能证明是因为事故而导致病毒性肝炎发生?

原告代理人:我不是医疗专业人员,我们都不是,这个结论我会征求原告意见后再做答辩

法官:可以,但要在一周内,将相应证据交与法庭,否则做放弃处理

原告代理人:好的

3.法官:下面就误工费用赔偿进行辩论

原告代理人:我这里有原告《劳动合同》、单位纳税证明、原告工资卡、银行工资卡对账单以及伤残鉴定报告原件,提呈法院,并要求按照每个月2968元,赔付原告八个月误工费用。 法官这时候将原件审查后交与三被告,保险公司法务部文员非常细心的看了一下提出了两个疑点。

X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在三月份,按一般公司发薪规律,都是各月发薪,但原告

6、

7、8三个月继续由单位在发放工资,这时候应该是原告疗伤住院时间,表明原告虽受伤但任然服务于在职单位,不存在误工以及其他疗养护理费用情况。

这时候法官打断了保险公司的发言,明显倾向了原告,并由原告作出解释。

原告代理人解释为:单位为了照顾原告的生活给予的生活补偿,再次说明发放的金额比之前平均工资所得略少,并向法官请求同意在误工费补偿部分中扣除

6、

7、8三个月的工资所得。

(影子这里多嘴编辑一下:保险赔付的原则是补偿而不是赔偿,原告的工资单明显是原告律师小白了,因为如果存在

6、

7、8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这样从法院角度来说存在着原告受伤后继续在单位从事之前工作的可能,那样的话是不存在误工费用补偿的,所谓的误工费用是指因伤不能参加工作而由被告给予的工资收入补偿。此外因为保险的赔偿是补偿原则,既然是误工费用就需要扣除原告工作收入的部分。这里原告代理人也就是律师发觉了这个弊病所以直接在法庭向法官做出了扣除和解释,法官认可。如果法官叫真的话,这场官司都没得打了,因为原告的诉求存在不合理的解释。

同样,针对之前因伤导致原告病毒性肝炎的解释,原告律师的答辩更小白了,大家应该也能笑着看明白了,影子就不多嘴了。)

法官:同意原告的诉求,在误工费里扣除

6、

7、8三个月收入部分。

X保险公司: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八个月误工费用补偿没有异议,但原告劳动手册记录的合同工资是1000元,2968元的工资证明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因为存在商业行为不能作为原告收入的证据,原告提供的纳税单是企业员工汇总纳税单,不能表明原告的实际收入,要求提供原告这一年度的所得税纳税凭证。

原告代理人:银行工资卡对账单的收入与原告实际收入有所差别是原告有部分奖金收入没有采用银行卡发放。 法官:原告一周内提供原告实际收入清单。(这里法官也明显偏向了原告,这个我感觉是比较人性化的,这样的话只要原告单位出具一份该有人事章的薪资证明就可以被法院采信)

法官:现在就原告提出的每天40元累计三个月的护理费,三被告有没有异议。 三被告:没有意见,接受。

法官:现在就原告提出的每天40元累计三个月的营养费,三被告有没有异议。 X保险公司:有异议,按照规定营养费每天30元。

法官:原告对第三被告提出的每天30元,累计三个月的补偿有意见么? 原告代理人:接受,没有意见。 法官:现在就伤残赔偿进行答辩,原告提出的按照城市居民年平均收入31838元为基数,33%伤残比例,20年赔偿标准,三被告是否有意见。

三被告都提出了反对意见,其中主要由X保险公司进行答辩。(钱是保险公司赔的么,当然精打细算了) X保险公司:首先计算八级伤残赔偿的系数不正确,应该是32% 法官接嘴了,八级伤残赔付比例是32%,被告继续答辩

X保险公司:原告不能证明在上海已经居住的时间,不能按照上海城镇居民赔付标准。

法官:上海城镇居民赔付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在城镇取得居住证满一年,另外一个在城镇取得一年收入,原告能提供相应证据么?如果原告在上海缴纳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必须首先取得居住证的,能出示原告的居住证么? 原告代理人这时候开始支支吾吾了:原告没有居住证,但实际在上海居住多年了。

法官:怎么才能证明原告在上海居住满一年,对原告提出的在上海居住一年,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居住证。 原告代理人:可以请原告所居住居委会出具居住满一年的证明 法官:接受,但要求在一周内递交法院,否则视为不能举证。

(影子继续编著一下:在事故发生后,其实被告方早就取得了原告的居住证复印件和居住证照片,并将证据交与保险公司了,如果原告方在一周内不能出具居住证明,那么法院将会按照非城镇居民标准比例判决赔付,如果原告真的弄出了居委会的居住证明,那么保险公司在答辩时候会出示之前的居住证复印件和照片作为原告出具伪证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会直接做出不利原告的判决。) 法官:原告鉴定费用,被告有什么意见 三被告:没有意见

法官:衣物损坏费用被告有什么意见 三被告:原告不能提出衣物损坏的证据

原告代理人:原告不能提供衣物损坏证据,放弃诉求 法官:原告提出的住宿费用赔偿,被告有什么意见 X保险公司:没有此项费用

法官:原告提出交通费用被告有什么意见 三被告:无意见

法官:住院期间伙食费用原告有什么意见

X保险公司:其中10天是乙肝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要求扣除10天伙食费用,其他没有意见 法官: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20000元赔偿被告有什么意见 X保险公司:被告只接受16000元精神损失费用赔偿要求 被告代理人:征求原告意见再做答辩 法院:原告提出的律师费用被告有什么意见 三被告:由法院判决

法官:被告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XX公司:车损险部分提出赔偿请求

法官:事故责任是你公司车辆全责,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和原告无关,和本次庭审无关

X保险公司:之前第一被告已经预付了35000元医疗费用用于原告抢救治疗,实际发生医疗费用31469.83元,扣除和交通事故无关的乙肝治疗费用,还多余7000元,属于被告给予原告的借款,在其他赔偿中要求扣除。 法官:现在休庭

总结:我会很多时候接到一些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们的电话,其中很多会涉及到人员伤亡,如何处理,其实通过法院渠道是最好的方法。

人员伤亡赔偿中的大头部分是: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和伤残赔偿金,这些内容是无法自行解决的,因为车主购买了车辆保险目的就是将风险和危机转嫁到保险公司,如果私下谈定的赔偿,会被保险公司不予认可而得不到赔偿。尤其是精神损失费,任何保险公司对于精神损失费都是拒赔的,但唯一的例外是法院判决。

上面文字我基本是现场笔录的,数字很简单没有什么意思,但你一定能够从中了解到一些赔付原则和赔付标准的。 希望此贴能给与大家参考和帮助

小心驾驶,不出事最好,出了事跟保险公司死磕,对付这个他们太专业了

第19篇:庭审笔录1

法庭审理笔录(第一次)

案 由:租赁合同纠纷 时 间:2012年9月18日 地 点:本院永宁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旁听人数: 合议庭成员:傅亚峰 苏晓 人民陪审员:戴忠荣 书 记 员:邵 雅 查核当事人身份:

原告:南京胡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南京胡连会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胡连公司),住所地在本区桥林工业集中区金鼎路段1号。 法定代表人:任运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波、张马林,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顺泰(南京)麦芽有限公司( 下称麦芽公司),住所地在本区经济开发区七里桥。

法定代表人:岳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明,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连公司诉被告麦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傅亚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苏晓、人民陪审员戴忠荣线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邵雅担任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回避,提供收集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根据你们享有的权利,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1 被代:不申请。 审:原告,你方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一份诉讼请求变更的诉状,根据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能审理原来的诉讼请求。你听清楚了吗?

原代:我听清楚了,我方认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与要求赔偿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是一致的,因此两者请求的性质是相同的。 审:原告,你方诉讼请求除这一项还有无变更? 原代:没有变更。

审:被告,你方是否提出反诉? 被代:不提。

审:原、被告双方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资质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案情并提出诉讼请求。

原:宣读诉状(略),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第

1、

2、3栋厂房的维修并于维修之日起三个月内维修完毕,使厂房房顶恢复原状;

2、判令被告赔偿延期交房所导致的原告损失14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证据公证费用1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诉状(略)。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代:

一、从角度上看,当事人变更诉讼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内,而这里的举证期限应指在原审时规定的举证期限,不应是重审时的重新给的举证期限,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在原审中就应解决的问题,因此现变更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修复恢复原状与原告要求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性质。

二、从实体角度上看,被告方不应对厂房房顶进行维修或赔偿;综上被告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实施不当或不合理的行为,造成原告厂房的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所谓的延期交房造成的损失更不存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详见答辩状)

审:原告,你方原来的诉讼请求中的132万元如何组成的?有无证据提交? 原代: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6能证明这132万元,厂房一层面维修工程指的就是诉状中所述的第一栋厂房,以此类推。 审:原告,这只是报价预算书,有无实际维修?

原代:目前没有实际维修,是准备维修的报价,这是当时的价格,最终应当以实际维修的费用为准。

2 审:原告,你方现在的诉讼请求是恢复原状,厂房的原状是何状态?

原代:厂房是从06年报建,一号厂房是从08年春节后

2、3月份完工的;二号厂房是迟两个月完工的,三号厂房是在二号厂房后面个把月后完工的。这个厂房是在桥林政府打个招呼的情况下刚将建造不久的厂房直接租给麦芽厂的。所以我认为这个厂房的原状是以设计的图纸与实际用材为准。

被代:

1、对原告要求赔偿132万元的诉讼请求,从证据上看并不维修的费用,而是拆除整个房顶重新建造的费用。另外预算没有实际发生。而我方请求法院现场勘验可以看出只是零星几处的破损,并不需要拆除整个房顶;

2、对于恢复原状的标准,虽然原告将刚建造好的房屋租赁给被告,但是建造的过程中是否本身有一定的损坏无法确定。审:当时签订租赁合同时有无财产交接清单? 原:没有什么交接清单,就是把建造的房屋交付。

审:原告,你方举证因被告不当行为造成房屋的破损及损害。

原代:就是原审案件证据中的第四项证据(公证书),证明厂房一幢、二幢、三幢受损的情况及事实,具体的内容见公证书。第二份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是国家林业局出具的鉴定书,这份鉴定书也是证明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这份鉴定书清楚的对

一、

二、三幢厂房受损的事实与麻雀筑巢,因被告的原因所造成麻雀筑巢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证明因果关系的厂房租赁合同也可以反证被告将粮食储藏的专业性的有国家明确基础标准的技术活动理解为一个简单的堆放。所以也就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国家标准去履行自已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这个是导致原告三幢厂房直接受损的核心原因。补充一点:在二审时我方向中院提交过一份粮油储藏技规范,主要是9.4.2.说明了。证明被告在储藏过程中没有尽到法定义务,造成麻雀在厂房里面筑巢造成损害。

被代:

1、公证书,我方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公证书主要目前证明了厂房的状况,并不能证明损害产生的原因,更不能说明是麻雀筑巢造成。而在厂房内遗留的一些药物以及附属设施能说明被告在日常管理中需要使用药物进行熏蒸,麻雀在这种情况是没有办法生存的,这个厂房现在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2、对于鉴定书(详见质证意见),鉴定书本身目前就是证明损害是麻雀筑巢造成的,但是我方认为损害不可能是麻雀筑巢造成的。破损的原因应当是房屋的质量存在问题;

3、对于粮食的堆放,我方认为我公司只是麦芽公司并非粮食仓

3 储企业,并不适用原告所述的粮食堆放技术规范。而本身我方堆放只是霉变大麦并不是粮食。国家对大麦本身就有标准,原告所述的国家堆放的技术规范对这种大麦堆放不适用。 审:原告,针对被告质证有何陈述。

原代:

1、被告的质证意见全属主观推测,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来反证损害的事实与被告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因果关系;

2、被告的代理人所述曾使用药物对大麦进行了熏蒸,被告的第二份、第四份证据清楚表明这个熏蒸是防虫来进行熏蒸并非麻雀。针对鉴定书,被告否认国家林业局出具的鉴定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是对方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去反驳该份鉴定书。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或不足以反驳,法院应当确认,同样第73条,该份鉴定书显然应该得到确认;

3、关于麦芽公司是否适用上述技术标准,大麦是粮食,根据国家《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办法》为粮食的收购、加工、从事粮食仓储活动的单位是粮食仓储单位,本案中所仓储的粮食正是用于加工啤酒的原料,所以他是粮食仓储的单位。在本案的从事的行为是一个粮食仓储行为。

被代:针对原告所述,我方认为我公司并不是一个推测,是根据原告的证据得出一个可能性,所以原告本身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损害是麻雀造成的。

2、使用药物并不仅仅对虫子有效对麻雀也有效。大麦属于一个经济作物并不是粮食。

审:由于本案还需现场勘验,现休庭。 原代:知道了。 被代:知道了。

第20篇:刑事庭审笔录

法 庭 审 理 笔 录

时间:2014 年 6月 23日 19 时00分至 20 时30分 地点: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 旁听人数:30 审判人员:陈晔(审判长) 马梁,潘德进(陪审员) 书 记 员: 叶辉强

宣 布 开 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

审判长:查被告人身份。(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张建,男 1985年10月3日生,汉族,无业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姓名身份等 辩:胡晓姗,朱佩佩。

审判长: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未受过。

审判长:被告人收到玄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 被:收到。

审判长:今天本院在玄武区法院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健暴力袭击警察一案。

审判长:审理本案合议庭由玄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晔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马梁,潘德进组成。本院书记员刘一霖担任本案庭审记录。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聪聪、曹猛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1 被: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 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判长: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 被: 一致。

审判长: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属实?你有什么说的没有?

被:8月一号那天,我和田英逛街,发生了不愉快,田英便提出分手。我很郁闷,晚上去喝了不少酒。然后去找田英,可是一开门便看见他和一个男人相谈甚欢,我一气之下便打了那个男人。意识到我打了人,很害怕就跑了。出去后我去小店买烟,刚买完烟正准备往口袋里装钱,突然有人抓住我头发,把我往地下按,我奋起反击,后来才知道是警察。一开始并不知道是警察。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 公:请问你是否有殴打青年男子马某? 被:是的我打了他。

公:为什么你醉酒打人后不是害怕报警而逃跑,而是出于自己害怕逃跑? 被:当时喝得很醉,不知道他们报警,只是出于打人后害怕。打人后第一反应是被打人来报复我,而不知道是警察。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2 辩:张健你为什么打青年男子?

被:发生了不愉快,田英便提出分手。我很郁闷,晚上去喝了不少酒。然后去找田英,可是一开门便看见他和一个男人相谈甚欢,我以为他是因为这个男人才和我分手。我一气之下没控制住自己,便打了那个男人。意识到我打了人,很害怕就跑了。

辩:不是因为报警才跑的?

被:当时就喝的很多,不知道他报警。我要是为躲避警察就不会去小店买烟了,就找个地方躲起来了。

辩:描述下买烟时的情况。

被:刚买完烟就有人揪住我的头发把我往地上按。 辩:你看见是谁了吗?为什么

被:没有看见。因为他是从背后攻击我的,我根本看不清楚。 辩:你当时觉得在和谁搏斗?

被:以为是那个青年来报复我,正当防卫。

审判长:你有没有看见三个人穿什么衣服?有没有向你表明身份? 被:没看见,也没有告诉我是警察。

审判长:下面进行指证质证。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传证人田英。张健是否看见你报警后逃跑的? 证一:是的。

公:警察是否迎面碰见张健的? 证一:是的

公:警察在抓捕时是否表明自己的身份? 证一:我听到他们喊了我们是警察。 公:当时警察有没有穿警服 证一:很像警服的制服。

3 辩:证人你有证据证明张健当时看见你报警? 证一:没有。 审:公诉方继续

公:提交被打男子马远笔录。可证明张健是看见报警后才逃跑的。三个警察的证据表明他们表明身份,

被:我不知道田报警。另外我没有听见他们说自己是警察。 审判长:辩护方有证据出示吗?

辩:我方请证人小店老板出庭作证。当时张健的情况是怎样?抓他的警察又穿警服吗?警察有出示身份吗?张健看得到警察吗?

证二:张当时喝酒了,有酒气。两个便装,一个穿的制服。 没有出示身份。他当时看不到,因为是背对着警察。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 被: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 公:性质情节,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暴力妨害警察执行公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的法条竞合,以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暴力反抗致使警察受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法庭依法判决。

辩:两方证据相互矛盾,我们认为离警方最近的小店老板都未听到警察喊警察抓人,另因田英和被告已关系恶化,证据真实性不能保证。另外被告人在醉酒情况下与警察搏斗,警察没有出示身份,被告人无法辨认而以为是被打青年报复,而进行正当防卫致使警察受伤,自己也受了轻伤。我们认为被告人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以刑法第十六条意外事件来处理,被告的侵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请求店老板上庭作证。请问事发时是否有一辆警车停在现场?警察是否表明

4 身份?

证二:看见了。没有表明身份。 公:为什么打人后逃跑? 被:因为害怕,不知道报警。

审判长:继续法庭辩论,公诉方继续陈述意见。

公:当时是在狭窄小巷里,如果不是迎面碰上,怎么会认清你呢?警察辅警的衣服和警服很相似,并且有经验的警察都会在抓人时表明自己身份。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对于辅警的服装,和正式警察的服装是有差别的。对于妨害公务罪,是要建立在张健知道他们是警察的情况下才构成此罪,而当时张健并不知道他们的身份。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由于本人文化程度较低,当时醉酒没有清醒,在不知道警察身份的情况下给他们造成了人身伤害,愿意对其赔偿。但是当时我并不知道他们是警察,所以与其搏斗也是合情合理的,对于妨害公务罪不能认同,使他们先动手的,怎么是我妨害他们呢? 请法官人民陪审员还我清白。

审判长:休庭合议庭合议,十五分钟后进行宣判。

庭审笔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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