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区委托招商实施办法
一、为了规范和保证委托招商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委托招商”系指受我区委托的各类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各界人士有目标地为我区引荐客户及投资项目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指的委托招商,均由区招商局代表区政府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规定委托事项、条件、要求、时限、报酬等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被委托方条件:
被委托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如国际集团、政府机构、知名企业或财团等)的中介机构或社团组织;
2、具有一定的经济或业务实力、客户资源雄厚、经营业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或社团组织;
3、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4、能够对我区的重点引进目标或招商项目发挥重要作用的中介机构、社团组织或各界名人。
五、区内各部门均可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推荐被委托人,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后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六、委托合同分常年招商代理委托合同和重点客户、重点项目定向委托合同两种。
常年招商代理委托合同每次签订期限为一年。合同期内,被委托方除代理我区对外招商外,还应向我区提供各种投资、客户、国际资金动向等有价值信息。合同到期后,由我区根据其业绩情况确定是否续签。
定向委托合同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委托期限。
七、代理费及酬金标准:
常年招商代理的代理费定为5000元/年,引进项目成功,外资项目按资金到位后实际到位外资额的0.8%另行支付酬金(其中外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酬金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内资项目在其税务登记满12个月后按照其上缴流转税、所得税留区部分的15%一次性支付酬金。
八、代理费及酬金支付方式、条件:
1、常年招商代理代理费标准在合同中载明,按照合同规定实行每半年支付一次或全年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2、引进外资项目的酬金由被委托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引进项目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到位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经区外经局审查认定、区财政局核审后,30日内予以支付。
3、引进内资项目,须在该项目建成并进行税务登记满12个月后,由被委托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该项目合作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银行出具的外地资金到位进帐单、税务登记证以及连续12个月完税证明,经区外经局审查认定、区财政局核审后,30日内予以支付。
九、本办法由区外经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