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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是强化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关键环节

发布时间:2020-03-01 18:00: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加强制度建设是强化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充分调动人大工作者工作积极性的有力杠杆,更是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和我县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情况,谈一些认识和体会。

一、人大制度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原则

第一,科学性原则。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是其日常工作的主要依据和法定规则,必须是科学严谨的而不是杂乱无序的,是系统连贯的而不是支离破碎的,是长期有效的而不是临时应付的。在实践中,我们体会到,人大常委会各项制度的制定必须体现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的特点,其制定过程决不能草率行事,随意而为,必须统筹考虑,慎重稳妥,科学操作。要认真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进行论证,经过组织提出、群众讨论,在反复修改形成共识后才能出台。整个制度必须真正起到整合思想、约束行为、规范程序的作用,以保障和推进常委会及机关工作科学有序的开展。

第二,合法性原则。人大工作言必依法,其工作制度建设更不例外。人大工作制度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共同遵守的法定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履职规程和行为准则。可以说,制度制定得如何,直接体现着人大工作者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人大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形象和威望。制定制度既要避免法律法规条文的简单摘录,又要避免超越法律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成为没有权威性和效力性的“空头支票”。为此,人大制度建设一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一定要结合本区域实际,认真研究相关规定,全盘考虑工作实际,形成有理有据、功能齐全、关系协调、程序规范的制度体系,做到创新而不越位,主动而又规范,依法而不添乱,保障人大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始终保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高效的运转。

第三,导向性原则。好的制度不仅是管人管事的,更应该是引导人的言行和事物发展走向的。人大工作制度不仅要在宏观层面上体现党的意图,体现常委会及机关工作的运行实效,更要在微观层面上体现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因此,人大制度建设要体现鲜明的导向性,要使人大工作者对“为什么要制定这些制度?”、“怎样执行这些制度?”等问题透彻理解,准确把握。通过制度树起清晰的工作标准和目标,使大家明确应当干什么,不应当干什么,怎样去干,干到什么程度,起到往前领的标杆作用和对工作的导向推动作用。

第四,可操作性原则。制定制度一定要有明确的内容、具体的标准和详细的措施,尤其要注重细节的处理,尽力做到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要避免制度过于原则和粗略,防止搞成一般原则、抽象概念和空洞口号。因此,人大制度建设必须保证各项制度能行得通、做得到、管得住、用得好,使制度真正能去管权、去管人、去管事。要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分析现有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注意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研究新问题,概括新经验,准确地把握制度建设的规律性东西,不断地完善、补充和修订各项制度,努力实现制度建设上的与时俱进,从而使人人自觉遵守制度,人人愿意受其约束,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工作有序运转的目的。

二、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必须突出“五个重点”

第一、制定完善预算审批监督办法,切实改进审批监督工作。审查、批准财政预算,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现行法律对预算监督制度只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如何做到切实审查和批准而不流于形式,一直是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2005 年,我县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财政预算审批监督办法,着力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改进。一是从预算监督的范围上进行改进。不仅对预算内资金实施监督,还要对预算外资金实施监督;不仅对一般性预算收支进行监督,还要对重点部门和专项资金收支进行监督。二是从预算监督的时间上进行改进。要求财经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政府预算编制活动的同时,还要求财政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专门汇报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三是从预算监督的内容上进行

改进。既对预算的综合性指标和主要行业领域的预算编制进行横向审查,还在具体的收支类别上进行纵深监督,以实质性推进预算监督工作。四是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上进行改进。不仅注重预算方案的审查,更注重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不仅对决算结果进行审查,更注重对预算调整及财政绩效的审查监督。通过以上措施,使常委会预算审批监督工作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

第二、探索界定重大事项,加大决定权行使力度。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常委会要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并进入实质性运作,前提就是要比较科学地界定重大事项的范围。我县人大常委会 2005 年修订通过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包括县本级财政资金当年投资 200 万元以上或财政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在内的 15 项重大事项,必须要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包括大宗国有资产(含土地)处置情况在内的 18 项重大事项,必须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建议,在必要时由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对司法机关有关重大案件等 3 项重大事项必须要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我们还建立健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工作保障机制,对重大事项的提请、审议、表决、公告等一系列程序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对不严格执行或违反规定的,制定了刚性处置措施,以此增强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制度执行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第三、建立工作报告审议反馈制度,有效提高会议质量。人大常委会主要是通过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汇报行使法定职权。改进人大行使职权不到位的问题,根本的做法是抓住会议集体审议的这个特点,通过制定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增强会议审议意见督办实效,以此达到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目的。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对“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材料,实行会前初审,着力提高会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要求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工作汇报的主体,必须是人大选举或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以提高汇报主体的规范性。三是要求会议审议发言要突出重点,常委会分管领导、对口工作部门及熟悉该方面业务的组成人员要做重点发言,以突出审议的专业性。四是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形成,须经常委会授权由主任会议审定把关,交办实行专文送达,办理要有专人负责,“对口”跟踪督查办理进程,以切实增强会议审议的实效性。五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汇报及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由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未获通过的审议意见和办理结果,要重新汇报或继续办理,以突出监督的长效性。六是列席会议分阶段列席和全程列席,严格会议考勤,定期通报到会情况,以确保会议“有人听,有人说、有人干”,大大强化了审议力度,提高了会议质量,增强了工作实效。

第四、创新人事监督制度,不断扩大监督范围。一是在人事任免中,健全完善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任前考法、供职发言、就职宣誓、递交任职保证书、进行工作考评和新闻媒体做典型报道等多项工作制度,做到了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的有机统一,推动了干部任免工作的科学化和法制化。通过任前考法,有效增强受任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通过推行供职发言、递交任职保证书,突出强化任命干部的人大意识;通过举行受任人员就职宣誓仪式,并要求受任人员就任职后的任期目标及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等事项接受电视访谈,公开向全县人民承诺,从而把受任干部的言行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二是进一步完善评议工作制度,加大对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评议力度。为增强评议实效,我们一方面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全面地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力求取得客观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另一方面高度重视评议结果的形成及其运用,特别是评议结果,我们在反馈本人、转交“一府两院”的同时,还报送县委及组织部门,以此作为干部考核和晋职提拔的重要依据。三是建立评议垂管部门或政府直属部门工作制度,对垂直管理部门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和部门,组织人大代表实施工作评议,以延伸人大监督触角,填补了监督空档。近年来,我们还引入评议对象票决确定制和评议结果票决通过制,有效扩大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职权行使中的民主性,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第五、健全代表工作制度,发挥好代表作用。建立健全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制度,是

做好代表工作,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工作的关键环节。我们的体会是:制定代表工作制度的出发点应该在完善机制、提供条件和搞好服务上,达到的目的应是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从而夯实人大工作基础,增强人大工作实效。在具体实践中,我们一是建立起代表知情知政的保障机制。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片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有关重要活动、为代表征订寄送有关资料等措施,努力使代表议政督政“有话可说”。二是建立起代表履职的约束机制。要求代表在参加评议、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认真填写代表履职卡,并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不断强化代表履职约束,力促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事可做”。三是建立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机制。通过集中联系代表,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建议,邀请代表参与督办工作,并通过现场督办、归口督办和重点督办等措施,不断强化办理实效,确保代表“说话算数”。四是建立代表履职的培训机制。切实抓好代表的任前培训、任中培训和专项培训等,着力提升代表素质,促使代表“能说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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